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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钦友代理刑事】陈某故意杀人、聚众斗殴一审刑事判决

作者:温钦友,更新日期:2019-09-26 16:44:36, 已有人参与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黔01刑初51号

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男,1xx0年x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重庆市xx县人,住贵阳市xx区。2016年6月13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聚众斗殴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温钦友,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010164967。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以筑检刑诉(2017)47号起诉书及筑检刑变诉[2017]2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陈犯故意杀人罪、聚众斗殴罪一案,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达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及其辩护人温钦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6月9日,被告人陈得知自己的女朋友杨某与被害人刁某1在一起,遂产生报复心理。2016年6月10日下午,陈在贵阳市乌当区xx路一电器商店内购买了水果刀一把。2016年6月13日凌晨3时许,陈蹲守在杨某上班的酒吧附近,因见杨某与刁某1行为亲密,遂一直尾随杨某和刁某1,待二人分开后,陈趁刁某1不备,使用事先准备的水果刀捅刺刁某1颈部、背部、头部等部位共4刀,后随即逃离现场,后被害人刁某1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2016年6月13日7时许,贵阳市公安局乌当分局民警在贵阳市乌当区xx寨一出租屋内将陈抓获。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被害人刁某1系被锐器刺伤左某和背部,致左颈动脉断裂、左肺破裂,创伤性大出血死亡。

2、2014年9月28日17时许,被告人陈在上海某某区赵巷镇xx工地,因工友胡某3要求帮忙吊钢板一事,双方发生口角。后陈见对方人多怕吃亏,便回到家中携带菜刀,并电话邀约自己的朋友“小黑”,且要求“小黑”召集人员。当日19时许,陈带领“小黑”及“小黑”邀约的10名社会闲杂人员,携带菜刀、钢棍等工具一同赶往xx工地,当场将被害人岳某左肩及左前臂刺伤,将被害人林某右上臂上段刺伤。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被害人岳某所受损伤为轻伤,被害人林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庭审中,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员宣读、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鉴定结论、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以证实起诉书所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被告人陈持械聚众斗殴,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请本院以故意杀人罪、聚众斗殴罪追究被告人陈刑事责任。

庭审中,被告人陈及其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不持异议,其辩护人提出“陈系激情杀人,被害人明某的家庭情况仍与之交往,有严重过错,陈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愿意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

一、故意杀人罪

2016年6月9日,被告人陈得知自己的同居女友杨某与被害人刁某1在一起,遂产生报复心理。2016年6月10日下午,陈在贵阳市乌当区xx路一电器商店内购买了水果刀一把。2016年6月13日凌晨3时许,陈蹲守在杨某上班的酒吧附近,因见杨某与刁某1行为亲密,遂一直尾随杨某和刁某1,待二人分开后,陈趁刁某1不备,使用事先准备的水果刀捅刺刁某1颈部、背部、头部等部位共4刀,随即逃离现场,后被害人刁某1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2016年6月13日7时许,贵阳市公安局乌当分局民警在贵阳市乌当区xx寨一出租屋内将陈抓获。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被害人刁某1系被锐器刺伤左某和背部,致左颈动脉断裂、左肺破裂,创伤性大出血死亡。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一)物证

刀具一把:系被告人陈杀死被害人刁某1的作案工具。

(二)书证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贵阳市公安局乌当分局于2016年6月13日3时32分接到鲁某报警称:有人被打伤,经处警了解,2016年6月13日3时许,陈在贵阳市乌当区xxxxx超市门口因情感纠纷用刀将刁某1脖子杀伤后逃离,刁某1因抢救无效死亡。2016年6月13日,贵阳市公安局乌当分局决定对陈故意伤害案立案侦查。

2、犯罪嫌疑人陈户籍信息:证实陈犯罪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3、被害人刁某1户籍信息:证实刁某1,男,汉族,1989年3月1日出生,住贵州省开阳县城关镇青西村西门组。

4、出警经过、抓获经过:证实贵阳市公安局乌当分局于2016年6月13日3时32分接到鲁某报警称:有人被打伤,经处警了解,2016年6月13日3时许,陈在贵阳市乌当区xxxxx超市门口因情感纠纷用刀将刁某1脖子杀伤后逃离,刁某1因抢救无效死亡。该局民警通过摸排走访,发现犯罪嫌疑人陈在贵阳市乌当区xx2组(石厂破)出租屋内,民警于2016年6月13日早上7时许在该出租屋内将犯罪嫌疑人陈抓获。

5、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证实乌当公安分局在办理陈涉嫌故意杀人案中,依法扣押不锈钢水果刀一把、男式咖啡色夹克皮衣一件、白底黑点短袖衬衣一件、蓝色牛仔裤一条、黑色皮鞋一双、白色步步高手机一部、黑色皮带一条。

6、刁某1的病历资料:证实被害人刁某1的抢救时间为2016年6月13日3时32分,当日4时32分因抢救无效,宣布死亡。

(三)证人证言

1、证人鲁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6月13日3时20分左右,我在乌当区xx家园xxx单元xxx号家中加班做工作,这时我听到外面有一名女性在喊“有人没有,救命”。我走到小区门口看见一名男子躺在地上,脸上全是血。这时小区的保安也赶过来看出了什么事。没过多久,乌当附属医院的医生便推着推车过来了,医生把那名男子抬上推车送往医院抢救。我便打电话报警了,在这期间,我看见了小区保安、医生和一名一直在哭的女子,没有发现有其他人。

2、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4日我到贵阳市乌当区新添寨新创公寓旁边的一个叫“xx”的酒吧上班,2016年3月份“xx”酒吧招人,进来一个叫刁某1的男子。刁某1一直都对我比较好。我感觉我前男友陈没有上进心,平时又不上班,还要我上班的工资来养他,我就想和陈分手。到2016年5月25日我和刁某1开始正式交往,我每天下班后,刁某1都会主动送我回家。到2016年6月1日在贵阳市乌当区新添寨xx寨我和陈一起租的房子家中,陈就给我说:“我要回老家,我感觉你最近有点反常,不像以前那样对我好了,我们分手吧。”当时,我听见陈向我提分手,我就答应他了。到2016年6月8日陈就把他的衣服收起,并把出租屋的钥匙放在家里离开贵阳回重庆老家了。在当天21时许,陈到重庆家里以后给我打了一个电话,在电话里陈给我说:“我舍不得你,我们不分开,好不?”我就给陈说:“我不想和你在一起了。”之后,我就把电话挂了。到2016年6月10日凌晨5时许,陈又给我打了一个电话说:“你在什么地方?”我就给陈说:“我在酒吧喝酒。”接着,我就问陈说:“你在什么地方?”陈就给我说:“我来贵阳了,现在就在xx寨我租房子的门口等着你的,你快点回家来,要不我来接你回家。”当时,我就给陈说:“我不要你来接我。”我把电话挂了以后,陈接二连三的打我的电话,我就叫陈xxxx小学门口来接我。陈接到我以后,在我和陈一起回我们的出租屋的路上,我就给陈说:“我和刁某1已经在一起了”,到家以后,陈就跪在我的面前对我说:“不要离开我,再给我一个机会,我保证在10年之内买房子、买车,并好好上班,我会好好对你的。”我就把陈拉起来并对他说:“你走都走了,还回来干什么,我们两个人不适合在一起了,我已经和刁某1在一起了,我们之间不可能再在一起。”之后,陈一再哀求我和他在一起,当天12时许,我就到驾校学车去了。我临走之前,陈就给我说:“你今天晚上之前必须做出一个选择,要么选择和我在一起,要么选择和刁某1在一起。”等到2016年6月11日凌晨3时我下班回到家中以后,陈就追问我作出的选择,我看见陈伤心,怕他作出过激的行为,我就没有正面回答他。之后,我们就睡觉了。到第二天,2016年6月12日12时许我们起床后,陈就给我说:“我15号要走了,假如我家里的人要我们两人生的孩子的话,你就不要和我家里的人争孩子的抚养权。”接着我就给陈说:“孩子的抚养权,我还要考虑一下。”过了约10分钟的时间,陈就对我说:“要是我把刁某1杀了,你怎么办?”我就对陈说:“你不要杀刁某1,都是我的错,你把我杀了得了。”2016年6月13日凌晨3时许我和刁某1一起下

编辑:石国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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