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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钦友代理刑事】陈某故意杀人、聚众斗殴一审刑事判决

作者:温钦友,更新日期:2019-09-26 16:44:36, 已有人参与

衣角布块”字样的布块、标记为“杨某上衣袖口正面布块”字样的布块、标记为“杨某上衣肩正面布块”字样的布块、标记为“刁某1右手小指指尖擦拭物棉签”字样的棉签、标记为“刁某1左手中指指尖擦拭物棉签”字样的棉签、标记为“刁某1右手环指指尖擦拭物棉签”字样的棉签、标记为“刁某1左手小指指尖擦拭物棉签”字样的棉签、标记为“刁某1左手拇指指尖擦拭物棉签”字样的棉签、标记为“刁某1左手食指指尖擦拭物棉签”字样的棉签、标记为“刁某1左手环指指尖擦拭物棉签”字样的棉签检出的DNA分型,来源于刁某1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

④送检的标记为“6-1物证烟头”字样的烟头检出的DNA分型,来源于本案中未知名男性A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

⑤送检的标记为“陈左小指指尖擦拭”字样的棉签、标记为“陈右手食指指尖擦拭棉签”字样的棉签、标记为“陈右手小指指尖擦拭棉签”字样的棉签、标记为“陈左手环指指尖擦拭棉签”字样的棉签、标记为“陈左手中指指尖擦拭棉签”字样的棉签检出的DNA分析,来源于陈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

⑥送检的标记为“嫌疑人毛巾擦拭物”字样的棉签检出混合DNA分型A。

⑦在排除双胞胎的近亲的前提下,方某、陈某二人为刁某1的生物学双亲,从遗传学的角度得到科学的确信。

(六)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贵阳市乌当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于2016年6月13日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含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及图照。现场地点位于贵阳市乌当区新添大道北段164号附7号xx家园门口xx路上,现场棉签擦拭提取红色痕迹物证14处,实物提取标注有“雀巢牛奶棒”字样的牛奶棒一个、实物提取黄色烟蒂一枚、实物提取两根竹签和两个一次性快餐盒。

2、辨认笔录

①被告人陈在见证人的见证下,经侦查人员组织,对作案刀具进行辨认,经辨认2号照片显示的刀具是陈2016年6月13日凌晨杀害刁某1所使用的刀具。

②证人文某在见证人的见证下,经侦查人员组织,辨认出10号照片的男子(陈)就是2016年6月10日到小宋电器商店购买水果刀的男子。

③证人文某在见证人的见证下,经侦查人员组织,辨认出陈购买的水果刀,与陈辨认的用来杀害刁某1的刀具一样。

④证人刁某3在见证人的见证下,经侦查人员组织,对本案被害人进行辨认,经辨认,11号男子(刁某3)系本案被害人。

3、现场辨认笔录

①现场辨认笔录,被告人陈在见证人的见证下,经侦查人员组织,指认出在贵阳市乌当区xxxx家园门前的石阶上蹲点等候受害人刁某1来。

②被告人陈在见证人的见证下,经侦查人员组织,指认出在贵阳市乌当区xx家园xxx超市门前用刀将刁某1杀伤。

③被告人陈在见证人的见证下,经侦查人员组织,指认出在贵阳市乌当区xx路小宋电器商店购买的水果刀。

④被告人陈在见证人的见证下,经侦查人员组织,指认出用刀杀伤刁某1后,来到朋友家中的地点是乌当区xx2组自建房。

4、人身检查笔录

在贵阳市公安局乌当公安分局人身检查室,经侦查人员组织,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对陈的身体进行检查,未发现伤口。

5、现场检测报告书

对陈进行胶体金法检测,结果呈阴性。

(七)电子数据

杨某手机短信截图:证实短信来源于156××××****的电话号码,收到短信时间是2016年6月13日,短信内容:亲爱勒宝贝当我真的失去你时我就后悔当初没好好珍惜你,到结束时你不理我,我感觉精神恍惚老海里就被你的样子填满了,想你的样子和一起的时光一遍又一遍,一直想到心神不宁睡不着坐着站着都难受,我就在幻想如果我会飞我就马上飞到你身边跟你说我错了不能失去你在给我一次机会好吗?当我到了你身边你对我说其实你早就出轨了,我就懂了,你的心里没我了,可能你不想当面说出来怕我伤心,当时我连死的心都有了,不过我还是不死心想挽留你跟我在一起,可是我怎么哀求你都没回答,我的心就像扎了一把刀不停的转动绞痛的喘不过气来。我真是个傻逼,老婆都跟他睡觉了我还跟他喝酒吃饭,2009年4月25日到2016年6月9日一起7年一个月16天,不如半个月的感情,我活的好失败。宝贝对不起,你说出轨时我就下了杀心,当你看到短信时我可能不是在跑路就是死了,如果我死了但愿真的有灵魂可以守护你。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已形成证据锁链,应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故意杀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二、聚众斗殴罪

2014年9月28日17时许,被告人陈在上海某某区赵巷镇xx工地,因工友胡某3要求帮忙吊钢板一事,双方发生口角。后陈见对方人多怕吃亏,便回到家中携带菜刀,并电话邀约自己的朋友“小黑”,且要求“小黑”召集人员。当日19时许,陈带领“小黑”及“小黑”邀约的10名社会闲杂人员,携带菜刀、钢棍等工具一同赶往xx工地,当场将被害人岳某左肩及左前臂刺伤,将被害人林某右上臂上段刺伤。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被害人岳某所受损伤为轻伤,被害人林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一)书证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4年9月28日19时许,该所在某某区赵巷镇崧泽支二路往西到底xx工地施工区域接报一起寻衅滋事案,经排查,发现陈,男,24岁,重庆市人,有重大作案嫌疑。上海市公安局某某分局于2014年10月26日对xx工地寻衅滋事案立案侦查。

(二)证人证言

1、证人胡某1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28日17时20分许,我在位于崧泽支二路西侧的xx工地十号楼6楼工作,我的三个同事在7楼工作,当时我的同事让一号塔吊的司机吊两块钢板到7楼,塔吊司机表示他要下班了就没有吊钢板。然后我的同事就跟他说让他帮个忙,对方还是没有答应。17时30分左右,一号塔吊的司机和三号塔吊的指挥员去到我同事所在的十号楼7楼。我听到楼上有争吵声,然后我上楼去看看发生什么事情,等我走到7楼同事工作的地方的时候,双方有些口角。当日19时许,我们收工从工地西侧的门口离开,走到门口新开辟的马路上的时候,突然一群人拿着刀、棍打我们,我立马逃走,后面有5个人追我,其中4人拿着钢管,一个人拿着菜刀。追赶我的其中一人是一号塔吊的司机,他当时拿着菜刀。

2、证人胡某2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28日17时20分许,我在位于崧泽支二路西侧的xx工地十号楼7楼工作,当时我的同事让一号塔吊的司机吊两块钢板吊到7楼,塔吊司机表示他下班了,然后我的同事就说请他帮个忙,对方没有答应,17时30分左右,一号塔吊的司机拿着一根钢棍和三号塔吊的指挥员来到我们所在的十号楼7楼。塔吊司机说我要下班了,让我们把系在一号塔吊的钢板卸掉,我的同事说没到下班时间,帮忙吊一下。然后他们发生了口角,并推搡了我的同事几下。19时许,我们收工从工地西侧的门口离开,走到门口新开辟的马路上的时候,突然一群人拿着刀、棍打我们,当时有3个人追着我,他们手里都有刀和钢棍。

3、证人胡某3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28日17时许,我在位于崧泽支二路西侧的xx工地十号楼7楼工作,当时我叫九号楼10楼一号塔吊的司机帮我将位于6楼的吊两块钢板吊到7楼,对方没有帮忙吊,至17时许近下班的时候,该塔吊司机帮我们吊了一块钢板到7楼,但还有一块在6楼,塔吊司机表示他下班了就没有吊钢板,然后我就说请他帮个忙,对方没有答应,当时塔吊的钩子还钩在已经吊到7楼的钢板上,一号塔吊的司机叫我们把钩子接下来,当时我和工友因为他不肯帮忙而心存怨气,我们没理他,塔吊司机和指挥员各自拿着一根钢棍冲上我们所在的十号楼7楼,一开始对方想要打我们,我们就和对方吵了起来,最后塔吊司机放话,你们等着瞧,就离开了。19时许,我们收工从工地西侧的门口离开,我的三名工友比我先走一步,等我走到门口时,我看到我三名同事被人砍杀和打伤了,从旁窜出10多个人要来打我,我拔腿就跑,其中5人追着我打。

(三)被害人岳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9月28日17时许,我和其他三名同事在位于崧泽支二路的xx工地十号楼7楼工作,我的同事想让一号塔吊的司机吊两块钢板到我们所在的7楼,对方没有理睬我的同事,然后双方就发生了争执,并互有推搡,他扔下钢棍就离开了,当日19时许,我和同事离开工地下班,走到门口附近的电线杆时,从电线杆后面冲出来两个拿刀的男子,他们朝我左手砍了两刀,然后我就倒地上了,接着他们就朝走在我后面的同事去了,大概过了五分钟,过来五名男子,对我进行拳打脚踢和棍击,然后我就昏迷了。对方十几个人都持械,我只看见两个拿刀的,其中一个是切菜的小刀,另一把是西瓜刀,长约20公分,棍子都是一米左

编辑:石国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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