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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钦友代理刑事】陈某故意杀人、聚众斗殴一审刑事判决

作者:温钦友,更新日期:2019-09-26 16:44:36, 已有人参与

只是在后面跟着他们,他们走到天桥下面的时候,我看见刁某1用手搂着杨某的腰一起往贵阳医学院乌当附属医院方向走,我看见这一幕后更加生气了,我就赶紧从xx路绕到了他们两个的前面,在xx家园小区对面找了一处隐蔽的地方躲着等他们,准备等他们走过来后我要好好教训刁某1,我等了大约30分钟左右,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我就听到了他们两人说话的声音,我就躲到旁边的变压器的位置,我看见刁某1和我老婆抱在一起接吻,当时我心里非常气愤觉得受到了奇耻大辱,我用右手从左手的衣袖里面拿出了事先藏在袖子里的水果刀,我正准备用刀去捅刁某1时,我看见杨某和刁某1分开了,杨某往xx回家的方向走去,刁某1从人行道朝我站的这个方向走过来,我悄悄躲到一辆小货车的后面,右手握着刀,我没有让刁某1发现我,当刁某1朝我站的方向走过来,经过我躲的小货车后,背对我离我有2、3米的样子,这时候我拿着刀就冲到了刁某1的后面,直接用刀捅在了刁某1右边背部的位置,具体位置记不清,刁某1转过身用两只手下意识的往我这个方向挡,我继续用刀往他的头部和颈部位置乱捅,我记得我有一刀捅到刁某1左边的脖子的位置,刁某1伸手来捂脖子时,我看见血从他的左脖子处喷了出来,血还喷到了我的衣服上和手上,然后刁某1就转身往贵阳医学院乌当附属医院方向跑,我在后面追他,我追了大概4、5米,追到了马路上,追上他后又捅了刁某1背部一刀,具体捅到什么地方我不清楚,捅完后我看见路上的血我当时人有点懵了,刁某1跑过的地方地上有大量的血迹,我就往刁某1跑的反方向跑了。中途我把刀放到了右边裤兜里,我跑到xx路的时候碰见了杨某,当时她没有走远,我离她有4、5米的样子,我对她说:“我把他杀了。”说完以后我就往xx小学方向跑,在跑的同时我看见杨某往我捅刁某1的方向跑去,后我在逃跑的路上给杨某发了一条我以前编辑好的短信。最后我跑到石厂坡我朋友李某家,我对他说:出了点事,我到你那里来躲一晚上。我叫李某来他家路口接我。到李某家后,李某问我怎么回事,我说我把别人杀伤了,他问我严不严重,我说不严重,进了李某家后,我叫他给我打了一盆水来,我就用水把我手上、刀上的血迹清洗掉了,洗好后我把刀顺手放在了进门左手边的桌子上,之后我又叫李某再打一盆水来,我用水把衣服上的血迹洗洗,然后我就进了李某的房间躺在床上睡觉了,后来一直迷迷糊糊的躺着,到了差不多天亮的时候,就有警察来了,把我带到了公安机关。我说的教训就是用刀捅刁某1,把他捅死。我觉得是刁某1勾引我老婆,破坏了我的家庭,破坏了我的幸福。刁某1和杨某是一起在酒吧上班的同事,我和杨某在贵阳这边没有什么朋友,平常杨某出去和朋友吃饭只有刁某1一个男生,我和杨某吵架的时候,我问过杨某那个男人是不是刁某1,杨某不敢回答我,我对杨某非常了解,从她说话和语气,所以我认为那个男子就是刁某1。事先我将准备好的刀放在左手边的袖子里面手腕的正面,刀柄朝向手心,之后我用右手从左边袖子中取出刀,手虎口握刀柄,刀尖朝前,刀身与大拇指垂直。我用的刀刀身和刀柄都是不锈钢材质,银白色,刀柄长约10公分左右,单刃刀身长20公分左右。最开始第一刀我从刁某1的后面用刀捅在了刁某1的背部右边,第二刀我是从上往下捅的,应该杀到刁某1的头部,第三刀应该是左边脖子的位置,第四刀是在追刁某1的时候捅的背部,我和刁某1抓扯的时候不知道他的手上被我捅伤没有,我记得我大概捅了刁某14刀左右。短信是我在2016年6月9日知道了杨某出轨的事情以后就编辑好了,内容大概是自己当时的心里感受,我主要想表达的是我很爱她,我不想失去她,我的心里很难过,我感觉自己很傻自己的老婆都跟别的男人睡觉了我还和这个男人喝酒吃饭,我和他之间7年的感情还不如刁某1和她半个月的感情,当时我心里已经动了想杀刁某1的念头,杀了刁某1的后果我都考虑到了,我在短信结尾告诉杨某她看到这条短信的时候我不是死了就是在跑路了,然后我在捅了刁某1逃跑的时候将这条事先编辑好短信发给了杨某。当天凌晨我穿的是一件白色带黑色斑点的短袖衬衣,外套是咖啡色皮衣夹克,裤子是深色牛仔裤,鞋子是黑色皮鞋。刁某1当天凌晨穿的是一件黑色胸前带有白色条纹的T恤,外套是一件胸前带有字母的黑色夹克,裤子是深色牛字裤,鞋子是一双深蓝色运动鞋,刁某1身高170cm左右,体刑偏瘦。

(五)鉴定意见

1、(筑)公(刑)鉴(尸检)字〔2016〕乌03号尸体检验鉴定书

死者青年男性,尸长168cm,发育正常,左枕部6.0cm×0.1cm创口一处,创缘整齐,创角锐,深达颅骨。左某耳垂后下方见3.1cm×0.8cm创口一处,创缘整齐,创角前锐后钝,创内无组织间桥,创道向右颈部走行,深达气管。左背部见2.5cm×1.0cm横行创口一处,创角左钝右锐,创缘整齐,创壁光滑,创内无组织间桥及异物,深达胸腔;右背部见3.3cm×1.2cm纵向创口一处,创角上钝下锐,创缘整齐,创壁光滑,创内无组织间桥及异物,深达肩胛骨。根据尸体检验反映,死者损伤主要存在于头部、左某及背部,其中左某损伤致左颈动脉断裂;左背部损伤刺穿胸壁,致左肺贯通伤破裂,左侧胸腔及心包腔积血;创伤性大出血死亡。致伤工具:根据尸体创口特征,致伤物为刃宽2.5cm左右单刃锐器。鉴定意见:刁某1系被锐器刺伤左某和背部,致左颈动脉断裂、左肺破裂,创伤性大出血死亡。

2、筑公(刑)鉴(DNA)〔2016〕0727号鉴定文书

①送检的标记为“7号血迹”字样的棉签、标记为“5号血迹”字样的棉签、标记为“4号血迹”字样的棉签、标记为“4-1号血迹”字样的棉签、标记为“2号血迹”字样的棉签、标记为“3号血迹”字样的棉签、标记为“1号血迹”字样的棉签、标记为“15号血迹”字样的棉签、标记为“12号血迹”字样的棉签、标记为“14号血迹”字样的棉签、标记为“13号血迹”字样的棉签、标记为“11号血迹”字样的棉签、标记为“10号血迹”字样的棉签、标记为“8号血迹”字样的棉签、标记为“嫌疑人衣服上擦拭物”字样的棉签、标记为“嫌疑人黑色皮鞋擦拭物”字样的棉签、标记为“陈裤子膝关节正面布块”字样的布块、标记为“杨某左手擦拭棉签”字样的棉签、标记为“杨某左大腿布片”字样的布片、标记为“陈裤子左膝关节内侧布块”字样的布块、标记为“陈裤子左膝关节布块”字样的布块、标记为“陈裤子左膝关节外侧布块”字样的布块、标记为“陈裤子左膝关节内侧布块”字样的布块、标记为“陈上衣左侧衣角布块”字样的布块、标记为“杨某上衣袖口正面布块”字样的布块、标记为“杨某上衣肩正面布块”字样的布块均检出人血。

②送检的标记为“9-2竹签物证”字样的竹签、标记为“9-4一次性快餐盒擦拭物”字样的棉签、标记为“9-3一次性快餐盒擦拭物”字样的棉签、标记为“嫌疑人塑料盒擦拭物”字样的棉签、标记为“陈右手拇指指尖擦拭棉签”字样的棉签、标记为“陈右手中指指尖擦拭棉签”字样的棉签、标记为“陈右手环指指尖擦拭棉签”字样的棉签、标记为“陈左手拇指指尖擦拭棉签”字样的棉签、标记为“搜查提取刀刀刃擦拭物”字样的棉签、标记为“搜查提取刀刀柄擦拭物”字样的棉签、标记为“刁某1右手拇指指尖擦拭物棉签”字样的棉签、标记为“刁某1右手食指指尖擦拭物棉签”字样的棉签、标记为“刁某1右手中指指尖擦拭物棉签”字样的棉签未获得人类DNA分型。

③送检的标记为“7号血迹”字样的棉签、标记为“5号血迹”字样的棉签、标记为“4号血迹”字样的棉签、标记为“4-1号血迹”字样的棉签、标记为“2号血迹”字样的棉签、标记为“3号血迹”字样的棉签、标记为“1号血迹”字样的棉签、标记为“15号血迹”字样的棉签、标记为“12号血迹”字样的棉签、标记为“14号血迹”字样的棉签、标记为“13号血迹”字样的棉签、标记为“11号血迹”字样的棉签、标记为“10号血迹”字样的棉签、标记为“6号物证”字样的红色塑料包装袋、标记为“9-1竹签物证”字样的竹签、标记为“8号血迹”字样的棉签、标记为“嫌疑人衣服上擦拭物”字样的棉签、标记为“嫌疑人黑色皮鞋擦拭物”字样的棉签、标记为“杨某右手擦拭棉签”字样的棉签、标记为“陈右膝关节正面布块”字样的布块、标记为“杨某左手擦拭棉签”字样的棉签、标记为“杨某左大腿布片”字样的布片、标记为“陈裤子左膝关节内侧布块”字样的布块、标记为“陈裤子左膝关节正面布块”字样的布块、标记为“陈裤子左膝关节外侧布块”字样的布块、标记为“陈裤子左膝关节内侧布块”字样的布块、标记为“陈上衣左侧

编辑:石国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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