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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钦友代理刑事】陈某故意杀人、聚众斗殴一审刑事判决

作者:温钦友,更新日期:2019-09-26 16:44:36, 已有人参与

“你不要杀刁某1,都是我的错,你把我杀了得了。”2016年6月13日凌晨3时许我和刁某1一起下班后,刁某1还是像以前一样送我回家,在刁某1送我回家的路上,我就问刁某1说:“要是陈找你的麻烦,你怕不怕?”刁某1说:“不怕。”接着我又对刁某1说:“要是陈找你的麻烦,你就给我打电话,路上遇见感觉不对劲的人时要小心点。”刁某1牵着我的手,我们互相聊着天,从“xx”酒吧一起走到xx家园小区门口的马路和去xx的交叉路口时,我就给刁某1说:“你就送我到这里,早点回去休息,你送我离家太近,怕被陈看见。”说完以后刁某1就往回走了,我看了一下时间已经是凌晨3时23分了。我走到xx小学门口时,看见一个人影从左边跑过,我感觉那人是陈,我就喊了一声小,然后从我左边跑过的人影就停下来,并答应了一声嗯,我就看见是陈,右手拿得有东西,光线太暗,我没有看清楚具体拿的是什么东西。接着陈就对我说:“我把他杀了,要死了”,陈就继续往前跑,我就往回跑,一边跑一边喊小刁,但没有听见回应。我跑到xx家园旁边的xxx超市门口,看见刁某1躺在马路上,地上流了一大滩血,并听见刁某1在不停的喘气。我就上前去扶刁某1,并对刁某1说:“走,我们去医院。”刁某1已经说不出话,一直在喘气,我扶不动刁某1,我就把刁某1放在地上,我就打车,但没有打到车,接着,我就拨打120急救电话,没有打通。我就急忙跑到贵医附院乌当分院去找医生,医生对刁某1抢救无效死亡了。刁某1,男,约27岁,贵州省开阳县人。上身穿有一件黑色休闲外衣,下身穿有一条蓝色的牛仔裤,穿有一双浅蓝色运动鞋。陈,男,约26岁,重庆市綦江人。上身穿有一件深蓝色的皮衣,下身穿有一条深色的牛仔裤,穿有一双黑色的皮鞋。我和陈在一起了约7、8年的时间,我和陈没有办结婚证。但我和陈已经有两个小孩了,大的一个女儿已经4岁了,小的儿子有3岁了。因为陈平时都不上班,还要养着他,我就不想和他在一起生活。

3、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6月13日凌晨3点40分左右,陈到我租住的房间来找我,我已经睡觉了,陈进了房间以后,看见陈的双手有血,右手还拿了一把刀子,刀子上也有血,我就问陈干什么了,陈说他在外面打架了,我又问严重不,陈说有点严重,之后陈叫我打水来给他洗手,我就拿了一个盆在外面的水龙头接了一盆水进来,陈就在盆子里面将手和刀子洗干净,洗好后,陈就顺手将刀子放在我房间进门左手边的一小桌子上面,我就回到里面卧室去躺起,陈也跟着进来,陈问我他在我这里睡可以不,我说可以,我和陈就躺在一床上睡觉了,一直到今天早上6点左右我起床来,起床的时候我看见陈还是醒着的,我也没有和他说话,就出了卧室,看见陈的刀子还放在桌子上面,我出去上厕所的时候,就把刀子拿上,我将刀子拿到二楼到三楼楼梯间的卫生间内,我把刀子藏在卫生间内接水用的一个塑料桶下面,之后我就直接出门了。我们是2012年在上海打工期间认识的,我是几年4月份到贵阳来打工的,我到贵阳市之前,陈已经在贵阳市了。陈凌晨来找我时下身穿一条深色的牛仔裤,上身穿一件白色带黑色花的衬衣,双手都沾有血,血渍不是很多,右手拿了一把刀子,刀子上也有血。水果刀连刀柄可能有20cm左右,刀刃可能有10cm左右,刀柄是银色的,没有刀鞘。

4、证人刁某3的证言:证实我和刁某1是法律上的父子关系,没有直接的血缘关系,刁某1是我和老婆姜某收养的。我知道刁某1的亲生父母,刁某1的血缘上父母是我老婆姜某那边的远房亲戚,家住翁安。刁某1的亲生父亲叫方某。刁某1亲生母亲的名字我不知道,平时我们不联系,也不来往的。在1989年3月1日收养的。因为我没有生育能力。

5、证人谭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6月13日凌晨当时我当班,凌晨3点10分左右有人在我们医院附近被杀死,我是第一个出去参与抢救的人。2016年6月13日凌晨,我在乌当区贵医附院值班室值班,到凌晨3点10分左右,我就听到医院外面有一个女的喊:“救命、救命”,我急忙跑出值班室仔细听,确定有一个女的在医院后门喊救命,我就往后门跑去,刚好在医院门诊平台看见一个穿浅黄色衣服的女子在喊救命,女子的一只大腿上还有一片血渍,具体哪只腿记不清了,女子给我说有人被杀了,躺在地上,让我们赶快去救人,我问女子在什么位置,女子说在后门,我拿对讲机呼叫胡某某过来,我们两人就往后门跑去,在后门右边大概300米左右,xx家园一号门口就发现一个人躺在路的斜坡上,头向坡下,脚向坡上,地上流了很多血,血渍可能淌了2米左右,伤者也满身是血,看不见身上的伤口,我急忙呼叫担架过来,我和胡某某配合担架队把伤者抬上担架送到贵医附院,同时用对讲机呼叫派出所的民警,大概一分钟后,派出所就到了。

6、证人姜某的证言:证实我和刁某1是母子关系,我们是法律上的母子关系,没有直接的血缘关系,刁某1是我和丈夫刁某31989年3月1日收养的。刁某1的血缘上父母是我家的远房亲戚,家住瓮安。我就知道刁某1的父亲绰号叫方毛子,母亲的名字我不知道,平时我们不联系的。

7、证人方某的证言:证实我是刁某1的亲生父亲。因为我家里经济比较困难,孩子比较多,在1989年,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通过李桂芬的介绍,我把自己的亲生孩子刁某1寄养在刁某3家,刁某1跟刁某3同姓。

8、证人文某的证言:证实系乌当区xx路小宋电器商店的,2016年6月10日我一直在店中做生意。2016年6月10日你都有卖出了哪些物品?有卖出撮箕、几个插座、一个电饭锅、一把水果刀、还有一些我记不清楚了。我店中里一共售卖一种水果刀。在2016年6月10日下午,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当时我在店中坐着,这时候来了一名陌生男子进到店里面来,他问我:“你这里有刀卖没有?”我指着摆放水果刀的塑料篮对他说:“有水果刀卖。”他问我:“多少钱一把?”我说:“5块钱一把。”然后他就拿出了5元钱给我,我把刀给了他,他没说什么就拿着刀走了。购买刀的陌生男子身高约1.65米左右,短发,身材中等,具体穿着我记不清楚了。卖给那名男子水果刀是银白色不锈钢材质的水果刀,刀柄长约10公分左右,刀身长约15公分左右。当天就只卖出一把给那名陌生男子。

(四)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陈的供述和辩解:供认2015年2月份我和我老婆杨某从重庆到贵阳市乌当区打工至今,租房住在一起。在2016年6月份这段时间,我觉得我老婆有点不对劲,通过和她聊天、平时打电话,还有生活中的一些细节等方面来看我感觉她出轨了,在外面和其他男子有暧昧关系,在今年6月初我们两个经常吵架,在6月6日的时候,我提出了分手,她表示了默认,我在6月7日的时候回重庆綦江老家去了一趟,在6月9日早上7点钟的样子我返回了乌当区的家中,回到乌当区已经是晚上20点的样子,当天晚上21点钟左右的样子,杨某就和她的一个女性朋友一起到了三岔路口,她的女性朋友先离开了,我看到杨某已经喝多了,我和杨某一起往住处走,我一直挽留她不要分手,她直接对我讲:“其实我早就和其他男子发生性关系了。”我曾经怀疑杨某是和她在酒吧里面上班的一个男同事,名叫刁某1,我们还一起吃过饭。我问她:“你为什么要这么对我?”她回答说:“那是一次喝酒以后的意外。”我心里明白我老婆在外面已经有人了,还和别的男人发生了性关系,听到我老婆亲口承认后,我心里很气愤,当时我就有想把这个男的杀死的想法。回到家以后,虽然我很气愤,但是我还是一直不停在挽留她,但是她一直没有理我,我叫她尽快答复我。到了2016年6月10日上午,她还是没有答复我,我心里面一直很气愤,但是考虑到我和杨某在老家还有2个孩子,还有我的父母,杀他的想法也淡了很多,但是这个男的毕竟和我老婆发生了性关系,无论如何我都是必须要教训那个男的,到了当天下午,我一个人走在xx路上,在xx小学斜对面几十米处的一个五金店,我花了5元钱买了一把水果刀,把我买的刀放在家里卧室的一个皮箱里面藏起来。接下来的2天我还是一直在挽留杨某,但是她还是不做正面答复,我见杨某没有和我和好的想法,我更加痛恨和她发生性关系的那个男人,所以我那两天出门的时候都是把我买的刀带在身上,如果有机会碰见刁某1,我就要杀死他,一直到了2016年6月12日晚上11点钟的样子,我到我老婆杨某上班的那个酒吧附近等她下班,当时我身上带着刀,如果碰见了刁某1,就要杀死他,我一直等到6月13日凌晨2点30分左右,我看见杨某和刁某1一起从上班的酒吧下班出来,往新添大道天桥邮政银行的方向走去,当时我有点生气,但我

编辑:石国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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