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源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作者:张金辉法官
摘要:本文通过分析总结我省近10年典型民事裁判的经验、10年统计数据分析,法律法规整理和相关文献分析等方法,对我省涉煤矿纠纷案件的审理情况进行了回顾,紧紧围绕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难点问题展开讨论,如矿业权流转纠纷因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不一而导致法官在审判过程中适用不一的问题;煤炭矿业权流转过程中因流转形式多样化而导致不同法官不同认定的问题等,力求通过理性的思考和分析,探寻解决煤炭矿业权流转纠纷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的最佳途径,通过对我省煤炭矿业权流转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提出相应的应对策略。
关键词:矿业权 转让 认定 处理
一、2004-2013年法院审理涉煤矿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及其特点
根据省法院审管办的统计,2004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全省各级法院10年间共受理一审探矿权、采矿权、探矿权转让合同、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251件,审结252件(含旧存)。审结的案件中按案由划分:探矿权纠纷3件,采矿权纠纷199件,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9件,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41件;按照结案方式划分:判决122件,裁定83件,调解43件,其他结案方式4件。上述数据仅是案由明确为采矿权、探矿权或者采矿权、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的案件统计,由于涉煤矿纠纷案件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仅以本文研究的大量现实判决来看,煤矿纠纷案件就涉及到13种案由,如煤矿企业出售合同、买卖合同、股权转让、联营、承包等涉煤矿纠纷案件,很多案件无法通过形式上的案由统计确定是否属于涉煤矿纠纷案件,需要通过案件的具体审理才能作出结论。因此,根据审管办的统计数据无法统计涉及煤矿纠纷案件的准确数量,并且如果要将过往10年的判决全部查阅分析,这工作量十分巨大,难以在短期内完成。[1]从审判实践情况来看,全省法院10年间审理此类案件的数量要远远高于统计数字(具体数据参见下表)。
2004-2013年度贵州省各级法院涉煤矿纠纷(一审)案件统计表
年度 | 收案 | 结案 | 结案标的额 (万元)[2] | 案 由 | 结案方式 | ||||||||||||
物权纠纷 | 合同纠纷 | 商事纠纷 | 侵权纠纷 | 其他 | 判决 | 调解 | 裁定 | 其他 | |||||||||
探矿权纠纷 | 采矿权纠纷 | 其他 | 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 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 勘察合同纠纷 | 其他 | |||||||||||
2004 | 26 | 22 | 426.77 | 22 | 16 | 3 | 3 | ||||||||||
2005 | 21 | 26 | 2966.12 | 26 | 14 | 1 | 11 | ||||||||||
2006 | 19 | 20 | 828.104 | 20 | 9 | 3 | 8 | ||||||||||
2007 | 24 | 27 | 1444.13 | 27 | 19 | 1 | 6 | 1 | |||||||||
2008 | 31 | 23 | 4861.166 | 23 | 7 | 8 | 8 | ||||||||||
2009 | 19 | 21 | 4192.005 | 21 | 9 | 3 | 9 | ||||||||||
2010 | 21 | 24 | 14616.60 | 24 | 10 | 5 | 9 | ||||||||||
2011 | 24 | 23 | 2064.01 | 17 | 6 | 8 | 3 | 10 | 2 | ||||||||
2012 | 27 | 30 | 7622.79 | 11 | 4 | 15 | 13 | 6 | 11 | ||||||||
2013 | 39 | 36 | 16384.04 | 3 | 8 | 5 | 20 | 17 | 10 | 8 | 1 | ||||||
总计 | 251 | 252 | 55405.74 | 3 | 199 | 9 | 41 | 122 | 43 | 83 | 4 |
因审管办的统计数据库中,没有2011年以前的二审审理案件数据,因此全省法院二审审理涉煤矿纠纷案件只能统计从2011年至2013年的数据[3]。根据审管办提供的数据,从2011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全省法院3年间二审受理41件,结案41件。[4]按案由划分:探矿权纠纷4件,采矿权纠纷31件,[5]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2件,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4件。(具体数据参见下表)
2011-2013年度贵州省各级法院涉煤矿纠纷(二审)案件统计表
年度 | 收案 | 结案 | 结案标额(万元) | 案 由 | 结案方式 | |||||||||||||
物权纠纷 | 合同纠纷 | 商事纠纷 | 侵权纠纷 | 其他 | 维持 | 改判 | 发回 | 调解
| 撤诉 | |||||||||
探矿权纠纷 | 采矿权纠纷 | 其他 | 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 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 勘察合同纠纷 | 其他 | ||||||||||||
2011 | 26 | 25 | 679.7 | 3 | 18 | 2 | 2 | 23 | 1 | 1 | ||||||||
2012 | 5 | 6 | 20.9 | 1 | 4 | 1 | 2 | 1 | 1 | 1 | 1 | |||||||
2013 | 10 | 10 | 0 | 9 | 1 | 7 | 3 | |||||||||||
总计 | 41 | 41 | 700.6 | 4 | 31 | 2 | 4 | 32 | 2 | 2 | 1 | 4 |
通过对以上数据的分析和我省审理涉煤矿纠纷的实际,我们可以发现全省10年间审理涉煤矿纠纷案件呈现以下基本特点:
1、调解率低
从2004年至2013年全省以上四类案件的调解率分别为:13.64%、3.84%、15%、3.7%、34.78%、14.29%、20.83%、13.04%、20%、22.22%。调解率最高的一年为2008年34.78%,最低的一年为2005年,仅为3.84%。10年的调解率并无规律可循,这说明调解的随机性大,完全根据具体案情、当事人的情况而定,并没有像婚姻家庭、普通民间借贷、侵权纠纷那样,可以在法院的努力下,达成调解。我们现有数据表明:2008年至2012年,全省法院民事一审案件调解率分别为38.84%、41.13%、42.71%、41.88%、[6]46.07%,而与之相对应的上述四类涉煤矿纠纷案件则是34.78%、14.29%、20.83%、13.04%、20%。在二审中,三年共收案41件,仅有1件调解结案。通过对上述数据的分析,可以看出,此类纠纷案件的调解率远远低于一审案件调解平均水平,调解结案相当困难。
2008-2012年度贵州法院煤矿纠纷一审调解率与民事案件一审调解率对比图
2、上诉率高
从统计数据可以看出,2011年四类纠纷一审结案23件,二审收案达到26件(含旧存),上诉案件多达26件。2012年一审结案30件,二审收案5件,上诉案件降到了5件。2013年一审结案36件,二审收案10件。后两年上诉案件少,可能不是实际情况,很有可能是因为在2011年最高法院出台新的案由规定,使得统计方法做了变动,从而使得上诉案件偏低。但是实际上,此类案件上诉率通常是较高的。
3、政策因素影响大
我省于2006年进行了第一轮的煤矿整合,到2011年开始第二轮煤矿整合,因此2007年、2008年、2012年、2013年此类纠纷案件数量是排在了这10年间案件数量的前列。这说明,因为政策因素带来的煤矿整合,使得此类案件纠纷增多。
4、结案标的额增幅快
虽然审管办提供的结案标的额数据不具有真实性,但是因其历年统计的方法口径是一样的,我们可以看到,此四类纠纷的结案标的额因煤炭价格上涨是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从2004年的426.77万元到2013年16,384.0435万元,结案标的额增涨了38.39倍。
2004-2013年度贵州法院一审结案标的额图(万元)
5、审理周期长
据不完全统计,此类案件一审审理期限大约在6-12个月左右,二审的审理期限大概3-6个月,有三分之一左右的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审理期限内审结。
6、发案地区和案件类型集中
由于我省是煤炭资源大省,因煤炭开采纠纷诉讼至法院的较多,案件绝大部分集中在六盘水、毕节、黔西南州等煤炭主产区。在受理的涉煤矿纠纷案件中,只有个别案件是有关煤炭探矿权纠纷,主要均是涉及采矿权的纠纷。
二、法院审理涉煤矿纠纷案件存在的主要问题
审理涉煤矿纠纷案件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当事人矛盾异常尖锐,调解率低,上诉率高,审限长,当事人经常诉讼、信访同时进行,法院处理案件难度大、维稳压力巨大。涉煤矿纠纷案件之所以会有这些问题,从我省法院2004-2013年审理情况来看,其原因在于:
1、法律、政策规定的滞后与冲突,没有明确统一的裁判标准。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处理乡镇煤矿采矿权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黔高法[2005]92号),因物权法的颁布实施和合伙企业法的重新修订而未能及时修订。这就使得全省法院处理涉及煤矿纠纷案件因现行法律法规规定过于原则甚至有冲突而没有明确具体的裁判标准。正是法律法规、政策之间的模糊与冲突,被当事人任意利用。在煤炭资源的价格飞涨或者下跌的背景下,利益难以平衡,从而纠纷不断。炒买炒卖资源的行为大量存在;不讲诚信,使得当事人以守法的名义违背约定,引起讼争。
2、没有统一的裁判理念。矿业权之物权与资本属性的权利自由要求与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公权限制之间存在的矛盾,因没有统一的裁判理念,进而导致化解纠纷的理念模糊与冲突并存。因矿业权之物权与资本属性的权利自由要求,能较快发展经济,对矿业权流转限制的必要性认识不足,甚至认为限制阻碍了经济发展,违背了矿业权的本质法律属性。没有认识到限制合理开发自然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之目的正当性与限制方法不当性之间的区别。从而忽略限制,乃至意欲放弃限制。从而在裁判理念完全倾向满足矿业权之物权与资本属性的权利自由的要求。
3、对须经审批的涉煤矿交易范围认识不清,没有统一的界定方法和标准。涉煤矿的交易可以选择以下10几种方式进行:煤矿企业合并、分立,合资、合作经营,煤矿企业资产出售、股权转让、联营、入伙、投资入股、合伙份额转让、承包、出租等等,有些交易方式法律明确规定应当进行审批限制,有些就没有明确规定,对那些本质上是矿业权转让,与矿产资源法的精神相冲突的交易,是否要认定为矿业权转让进行审批限制,认识不清晰。如果需要限制,具体的认定方法和标准是什么,从而可以框定一个明确的限制范围,缺乏一个统一的认识。
4、对须经审批而未经审批的涉煤矿交易合同的效力及其后果从理论到实务认识的不统一,没有统一的裁判依据。须经审批而未经审批的涉煤矿交易合同的效力到底是有效、未生效、无效,理论和实务界争议较大。还有当事人对合同效力均认为有效,只是因为履行合同产生争议,裁判时对合同效力怎么处理,意见不一。合同效力确定为未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