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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等六人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作者:温钦友,更新日期:2019-09-29 17:02:53, 已有人参与

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27日起至2014年12月26日止。)

二、被告人何某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8日起至2014年11月7日止。)

三、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

四、被告人车某某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26日起至2014年10月25日止。)

五、被告人张某鑫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23日起至2014年10月22日止。)

六、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26日起至2014年9月25日止。)

七、对被告人未被收缴的违法所得继续追缴,并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王某某的作案工具苹果笔记本电脑一台、无线上网设备二个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何某作案工具建行卡一张(卡号62270037630********)、台式电脑主机一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刘某某作案工具建行卡一张(卡号62170000100********)、农行卡一张(卡号62284806035********)、戴尔笔记本一台、违法所得现金3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车某某、张某某作案工具东芝笔记本电脑一台、苹果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张某鑫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德才

审 判 员  张 立

代理审判员  徐婉琳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橙


编辑:石国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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