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系从犯,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被告人张某鑫自愿认罪,未提出辩解意见,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张某鑫系从犯;2、其转发的答案不是完全真实的,可能不是国家秘密;3、张某鑫没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应定性为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公司法》考试时间为2013年10月19日14:30至17:00;2013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外国法制史》考试时间为2013年10月20日9:30至11:30。
2013年10月19日7时53分,被告人王某某在广东省雷州市西湖四横某商品房六楼601室,使用QQ635487829(群内昵称:龙门飞甲)登陆名为“打狗棍”的QQ聊天群,下载QQ2693045121(群内昵称:百川)分享在群内的2013年10月全国自考试题《公司法》、《外国法制史》等科目试题及答案。当日8时09分被告人王某某通过其QQ760668260(昵称“涛”)将《公司法》、《外国法制史》等科目试题及答案发送给被告人何某QQ996658841(昵称:诚信教育)。
2013年10月19日8时许,被告人何某在重庆市綦江区贵安大厦内,将从被告人王某某处获取的《公司法》、《外国法制史》等科目试题及答案通过其QQ996658841(昵称:诚信教育)发送给被告人刘某某QQ380694495(昵称:习惯)。2013年10月18日,被告人刘某某通过户名为“雍某某”的建设银行账户62170000100********向被告人何某的建设银行账户62270037630********汇款人民币1000元,用于购买《公司法》、《外国法制史》等科目试题及答案。
2013年10月19日8时50分,被告人刘某某在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和美东路富丽东方2栋2单元404室,将从被告人何某处购买的《公司法》、《外国法制史》等科目试题及答案通过其QQ188892662(昵称:易考联盟)发送给被告人车某某QQ2351024940(昵称:chenran)。2013年10月18日,被告人车某某通过户名为“栾某某”的建设银行账户62170023900********向被告人刘某某提供的户名为“潘某某”的农业银行账户62284806035********汇款人民币3500元,用于购买《公司法》、《外国法制史》等科目试题及答案。
2013年10月19日8时59分,被告人车某某与其女友被告人张某某在山东省即墨市烟青路一宾馆内,将从被告人刘某某处购买的《公司法》、《外国法制史》等科目试题及答案复制粘贴在其QQ1634072568(昵称:10月发送专员[自考])空间内,供被告人张某鑫等人复制转发。2013年3月20日、22日,被告人张某鑫通过其工商银行账户62220224020********分三次向被告人车某某提供的户名为“姜某”的农业银行账户62284800580********汇款共计人民币1200元,用于购买全国自学考试试题及答案。
2013年10月19日12时00分,被告人张某鑫在贵阳市花溪区贵州大学南校区一个网吧内,将从被告人车某某、张某某处购买的《公司法》、《外国法制史》等科目试题及答案复制粘贴到其QQ2710788628(昵称:10月验证号)空间中,供他人浏览使用,并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收取浏览费用共计人民币3000余元。2013年10月19日12时许,被告人张某鑫将《公司法》科目的试题及答案通过其QQ412821083(昵称:埖開婼香纞)发送给QQ568673782(昵称:MR.ROCK)。2013年10月8日,“MR.ROCK”通过工商银行账户62155811030********向被告人张某鑫的工商银行账户62220224020********汇款人民币450元,用于购买《公司法》等科目的试题及答案。
经教育部考试中心鉴定,2013年10月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试题及答案在启用之前为“绝密级事项”;被告人张某鑫发布在其QQ2710788628(昵称:10月验证号)空间的《公司法》、《外国法制史》科目试题内容,与2013年10月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公司法》、《外国法制史》试卷内容一致;被告人张某鑫发布在其QQ2710788628(昵称:10月验证号)空间的《公司法》1-28题(选择题)的答案中,有19道题与正确答案一致,第29-39题(非选择题)的答案与正确答案要点一致,但表述略有不同;被告人张某鑫发布在其QQ2710788628(昵称:10月验证号)空间的《外国法制史》第1-30题(选择题)的答案中,有25道题与正确答案一致,第31-34题(非选择题)的答案与正确答案要点一致,但表述略有不同。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六名被告人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2、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王某某系被雷州市公安局民警,于2013年12月26日在雷州市西湖四横某商品房六楼601室抓获;被告人何某系被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民警,于2013年11月7在重庆市綦江区贵安大厦2单元顶楼出租屋抓获;被告人刘某某系被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民警,于2013年10月31日在成都市成华区和美东路富丽东方2栋2单元404室抓获;被告人车某某、张某某系被即墨市公安局民警,于2013年10月25日在即墨市烟青路一如人家宾馆内抓获;被告人张某鑫系被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民警,于2013年10月22日在贵阳市花溪区新朝阳村一出租屋抓获。
3、扣押物品清单、搜查笔录,证明: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从被告人王某某处扣押了手机八部、笔记本电脑一台、无线上网设备二个、疑似考试作弊设备二台、U盾七个、银行卡十五张、存折五张、现金287460元;从被告人何某处扣押台式电脑主机一台、DELL笔记本电脑一台、ipad一台、苹果手机一部、三星手机一部、建行卡二张(其中一张卡号62270037630********)、邮政卡一张、重庆商业银行卡一张、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卡二张、农行卡一张、重庆银行卡一张;从被告人刘某某处扣押居民身份证二张、工商银行卡五张、建设银行卡三张、农业银行卡三张(其中一张卡号为62284806035********)、成都市农村信用社银行卡、笔记本电脑一台、杂牌手机一部、NOKIA手机一部、工商银行存折二张、成都农商银行存折一本、建设银行存取款凭条十四张、中国工商银行存取款凭条十六张、苹果手机一部、现金4500元;从被告人车某某处扣押了笔记本电脑一台、手机一部;从被告人张某某处扣押了笔记本电脑一台、手机一部;从被告人张某鑫处扣押了手机一部、台式电脑二台、笔记本电脑一台。
4、远程勘查笔录、固定电子证据清单、勘验检查照片记录表、被告人张某鑫QQ(2710788628)空间截图、手机通话、短信截图、通话记录,证明:被告人张某鑫在其QQ空间内发布自考《公司法》、《外国法制史》答案;其与向其购买答案的“MR.ROCK”有电话联系,并通过短信联系发送答案事宜。
5、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证明:六名被告人通过QQ在2013年10月19日14:30之前,传输2013年10月19日、20日的自考《公司法》、《外国法制史》考试答案。
6、银行流水清单,证明:被告人刘某某于2013年10月18日通过户名为“雍某某”的建设银行账户62170000100********向被告人何某的建设银行账户62270037630********汇款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车某某于2013年10月18日通过户名为“栾某某”的建设银行账户62170023900********向被告人刘某某提供的户名为“潘某某”的农业银行账户62284806035********汇款人民币3500元;被告人张某鑫于2013年3月20日、22日通过其工商银行账户62220224020********分三次向被告人车某某提供的户名为“姜某”的农业银行账户62284800580********汇款共计人民币1200元。
7、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证明:其为了提高自己学历就加入了一些QQ群,看到有人在卖自考答案。2013年10月19日7:53,其用QQ635487829(昵称“龙门飞甲”)下载了QQ号码2693045121(昵称“百川”)共享在群里的自考法律专业的试题及答案,当日8点左右又通过QQ760668260(昵称“涛”)将该答案发送给QQ996658841(昵称“诚信教育”),是互相帮忙,就没有收对方的钱。发完后其问对方是不是原题,对方说是的。
8、被告人何某的供述,证明:2013年10月全国自学考试开考前,其的QQ996658841(昵称“诚信教育”)上的一个好友QQ380694495(昵称“习惯”)联系其要这次考试的答案,对方问要多少钱,其说随便给,最后谈好1000元,之后其给了对方银行账户(户名何某,账号62270037630********)。10月18日对方告诉其用户名“雍某某”的建行卡向其转账了1000元。次日其在QQ群问谁有自考答案,其中一个叫“涛”的网友与其关系不错,就发给其一个压缩包,没有收钱,该压缩包有《公司法》、《外国法制史》、《法律文书写作》、《合同法》等19日、20日将要开考的试题及答案。后其用QQ996658841将该压缩包发送给“习惯”。
9、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证明:2013年10月18日晚上,其通过QQ380694495(昵称“习惯”)联系QQ996658841(昵称“诚信教育”),向对方购买了2013年10月19日、20日全国自考答案,说好1000元,其用户名为“雍某某”的建行卡向对方户名为“何某”的建行账户转账了1000元。后“习惯”发送了一个名为“法律专业资料”的压缩文件包给其,里面是《公司法》、《外国法制史》、《法律文书写作》、《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