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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等六人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作者:温钦友,更新日期:2019-09-29 17:02:53, 已有人参与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花刑初字第395号

泄露国家机密罪 反间谍法 贵州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8月28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身份证号码:×××××。因涉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2013年12月27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28日被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花溪区看守所。

辩护人白峰,贵州黔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蔡洞微,广东承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何某,男,1986年12月2日生,汉族,专科文化,重庆×××××电视台记者,户籍地重庆市北碚区×××××,身份证号码:×××××。因涉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2013年11月8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11月29日被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花溪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妞、陈旭,贵州黔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8年10月2日生,汉族,本科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成都市,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身份证号码:×××××。因涉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2013年11月1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11月29日被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花溪区看守所。

辩护人温钦友,贵州听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车某某,男,1990年3月1日生,汉族,专科文化,无业,户籍地山西省太谷县×××××,住山东省即墨市南村镇×××××,身份证号码:×××××。因涉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2013年10月26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花溪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光明,贵州合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鑫,男,1987年10月13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贵州省瓮安县×××××,住贵阳市花溪区新朝阳村租赁房,身份证号码×××××。因涉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2013年10月23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花溪区看守所。

辩护人徐晓兵,贵州威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8年12月28日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山东省日照市×××××,身份证号码×××××。因涉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2013年10月26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花溪区看守所。

辩护人苏波,辽宁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以花检刑诉(2014)第3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何某、刘某某、车某某、张某某、张某鑫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凝沙出庭支持公诉,六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3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公司法》考试时间为2013年10月19日14:30至17:00;2013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外国法制史》考试时间为2013年10月20日9:30至11:30。

2013年10月19日7时53分,被告人王某某在广东省雷州市西湖四横某商品房六楼601室,使用QQ635487829(群内昵称:龙门飞甲)登陆名为“打狗棍”的QQ聊天群,下载QQ2693045121(群内昵称:百川)分享在群内的2013年10月全国自考试题《公司法》、《外国法制史》等科目试题及答案。当日8时09分被告人王某某通过其QQ760668260(昵称“涛”)将《公司法》、《外国法制史》科目试题及答案发送给被告人何某QQ996658841(昵称:诚信教育)。

2013年10月18日,被告人刘某某通过户名为“雍某某”的建设银行账户62170000100********向被告人何某的建设银行账户62270037630********汇款人民币1000元,用于购买全国自考《公司法》、《外国法制史》等科目试题及答案。2013年10月19日8时许,被告人何某在重庆市綦江区贵安大厦内,将从被告人王某某处获取的《公司法》、《外国法制史》等科目试题及答案通过其QQ996658841(昵称:诚信教育)发送到被告人刘某某QQ380694495(昵称:习惯)。

2013年10月18日,被告人车某某通过户名为“栾某某”的建设银行账户62170023900********向被告人刘某某提供的户名为“潘某某”的农业银行账户62284806035********汇款人民币3500元,用于购买全国自考《公司法》、《外国法制史》等科目试题及答案。2013年10月19日8时50分,被告人刘某某在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和美东路富丽东方2栋2单元404室,将从被告人何某处购买的《公司法》、《外国法制史》科目试题及答案通过其QQ188892662(昵称:易考联盟)发送到被告人车某某QQ2351024940(昵称:chenran)。

2013年3月20日、22日,被告人张某鑫通过其工商银行账户62220224020********分三次向被告人车某某提供的户名为“姜某”的农业银行账户62284800580********汇款共计人民币1200元,用于购买全国自学考试试题及答案。2013年10月19日8时59分,被告人车某某与其女友被告人张某某在山东省即墨市烟青路一宾馆内,将从被告人刘某某处购买的《公司法》、《外国法制史》科目试题及答案复制粘贴在其QQ1634072568(昵称:10月发送专员[自考])空间内,供被告人张某鑫复制转发。

2013年10月8日,“MR.ROCK”通过工商银行账户62155811030********向被告人张某鑫的工商银行账户62220224020********汇款人民币450元,用于购买《公司法》等科目的试题及答案。2013年10月19日12时00分,被告人张某鑫在贵阳市花溪区贵州大学南校区一个网吧内,将从被告人车某某、张某某处购买的《公司法》、《外国法制史》科目试题及答案复制粘贴到其QQ2710788628(昵称:10月验证号)空间中,供他人浏览使用,并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收取浏览费用共计人民币3000余元。2013年10月19日12时许,被告人张某鑫将《公司法》科目的试题及答案通过其QQ412821083(昵称:埖開婼香纞)发送给QQ568673782(昵称:MR.ROCK)。

经教育部考试中心鉴定,2013年10月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试题及答案在启用之前为“绝密级事项”;被告人张某鑫发布在其QQ2710788628(昵称:10月验证号)空间的《公司法》、《外国法制史》科目试题内容,与2013年10月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公司法》、《外国法制史》试卷内容一致;被告人张某鑫发布在其QQ2710788628(昵称:10月验证号)空间的《公司法》1-28题(选择题)的答案中,有19道题与正确答案一致,第29-39题(非选择题)的答案与正确答案要点一致,但表述略有不同;被告人张某鑫发布在其QQ2710788628(昵称:10月验证号)空间的《外国法制史》第1-30题(选择题)的答案中,有25道题与正确答案一致,第31-34题(非选择题)的答案与正确答案要点一致,但表述略有不同。

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事实,当庭提交了相关证据,并以被告人王某某、何某、刘某某、车某某、张某某、张某鑫的行为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之规定,提请我院依法判处。

庭审中,被告人王某某辩称:转发之前不知道是答案,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王某某不是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应从轻处罚;2、王某某不知道答案系真实答案,不知道答案属于国家秘密,应定性为过失泄露国家秘密;3、王某某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意较小,仅将答案转发给一个人,未进行牟利,泄露范围扩大不是王某某主观意图;4、王某某系初犯、偶犯、从犯,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自愿认罪,未提出辩解,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何某不是国家秘密的掌握者和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其对转发答案的真实性不知情,酌情从轻处罚;2、仅把答案转发给刘某某一人;3、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未提出辩解,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刘某某是从犯,是秘密的流传者,起辅助作用;2、刘某某是被传唤后就如实供述,按自首论;3、刘某某自愿认罪,愿意退赃,系初犯、偶犯,应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车某某自愿认罪,未提出辩解,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车某某涉及泄露的秘密为2件,刚达到立案标准,情节轻微;2、车某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3、车某某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应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未提出辩解,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张某某不是保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没有保密义务,应酌情从轻处罚;2、泄露的范围较小,危害后果较轻;3、车某某提出犯意,张

编辑:石国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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