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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某、刘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等刑事

作者:温钦友,更新日期:2019-09-29 17:17:59, 已有人参与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某某、刘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拘禁、敲诈勒索、非法侵入住宅、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2018)黔0103刑初1567号

公诉机关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江某某,男,1983年7月8日出生于四川省资阳市,汉族,初中文化,贵阳市南明区猎狐商务信息咨询服务部负责人,户籍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现住贵阳市南明区。2001年5月12日因敲诈勒索他人财物被四川省资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02年2月22日期满解除劳动教养。2005年7月12日因犯强奸罪被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8年4月12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花溪区看守所。

辩护人:卢欣,贵州磷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男,1986年8月29日出生于四川省资阳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现住贵阳市南明区。2018年4月12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桂传妃、赵莎莎,贵州红连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江某某,男,1989年7月15日出生于四川省资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现住贵阳市南明区。2013年8月9日因吸毒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处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8年4月12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似庆岑,贵州法以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朱,男,1990年8月17日出生于四川省资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现住贵阳市南明区。2018年4月12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清镇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杨飞祥,贵州清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男,1982年4月3日出生于四川省资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2018年4月12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南明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俊,贵州观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11月25日出生于四川省资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现住贵阳市南明区。2006年12月29日因犯抢劫罪被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18年4月12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第二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温钦友,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何,男,1986年11月15日出生于四川省资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现住贵阳市南明区。2017年12月3日因故意伤害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2018年4月12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罪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周登开、程轩,贵州今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2年2月6日出生于四川省资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现住贵阳市南明区。2018年4月12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花溪区看守所。

辩护人:丁夕杰、李安珍,贵州黔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江,男,1989年1月14日出生于四川省资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现住贵阳市南明区。2018年4月12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南明区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王平、柯成银,贵州威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2年10月12日出生于四川省资阳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现住贵阳市南明区。2016年8月26日因殴打他人被四川省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行政拘留七日。2018年4月12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董度,贵州腾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5年10月13日出生于四川省资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现住贵阳市南明区。2009年3月1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18年4月12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许正海、高良昌,贵州存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7年6月10日出生于四川省资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现住贵阳市南明区。2018年4月12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第一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罗明,贵州驰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公诉刑诉(2018)14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某某、江某某、刘、李某某、李、何、李某某、朱、林某某、杨某某、朱某某、江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辉、葛耘、周江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江某某、江某某、刘、李某某、李、何、李某某、朱、林某某、杨某某、朱某某、江以及十二名被告人的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被告人江某某为谋取非法经济利益,于2016年6月17日以被告人朱名义在贵阳市南明区金融街注册成立了贵阳市南明区猎狐信息咨询服务部,2017年6月1日被告人朱主动将该服务部注销。2017年6月6日,被告人江某某以自己的名义在相同地址注册成立了贵阳市南明区猎狐商务信息服务部,经营范围为商务信息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企业形象策划、会议会展服务等,实际开展业务是采用非法手段为他人追债。

公司成立后,被告人江某某为获取更大非法经济利益、壮大亲缘、地缘为纽带,先后招揽四川省资阳籍被告人江某某、朱、朱某某、刘、李、李某某、林某某、杨某某、江、何、李某某等吸毒、刑满释放和社会闲散人员加入,成员中多人有故意伤害、抢劫、强奸、吸毒等前科,部分成员饰平头或光头,佩戴夸张金项链,绣凶猛纹身,成员由被告人江某某安排集中住宿,同时以以老带新、口口相传的方式交代服务部的规矩和规避法律打击的方法。2017年3月至2018年4月,以江某某为首的犯罪组织通过多次组织实施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故意伤害等犯罪,逐渐形成了以被告人江某某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江某某为骨干成员,被告人朱、朱某某、刘、李、李某某、林某某、杨某某、江、何、李某某为积极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有明确的层级和职责分工,内部有约定俗成的纪律、规约。

2016年6月至2018年4月,在被告人江某某的统一组织、领导下,该组织制作统一格式和内容的“律师全国追债”广告,在“黑车”后窗玻璃、三轮车身等处张贴,对外宣传、招揽追债业务,与他人签订委托合同300余份,委托追债金额人民币8368.0401万元,按债务金额的比例收取佣金,合同中约定的佣金达人民币1445.2729万余元。江某某黑社会性质组织先后在贵州省南明区、黔西县、惠某、独山县等地非法追债,聚敛了大量钱财。

某某及其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滋扰、贴身跟随、“谈判”等手段,多次有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造成轻伤1人、非法拘禁6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1户的严重后果;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在被害人所在地贵州省惠某芦山镇中学附近、黔西县协和乡小学、南明区某某印象某某香餐馆、贵阳市火车站等区域造成重大影响,对学校、餐馆工作人员和附近群众造成极大的心理恐慌,严重破坏了上述区域的正常教学、工作秩序及周边群众的生活秩序,社会危害性大。

二、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一)2017年3月6日12时许,被告人江某某、江某某、刘、朱、林某某、李、江、李某某以替人催收债务为由,先后在贵州省独山县影山镇一工地、独山县影山镇尤姐龙家乐山庄等地,非法限制被害人郭某1人身自由至当日1

编辑:石国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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