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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某、刘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等刑事

作者:温钦友,更新日期:2019-09-29 17:17:59, 已有人参与

月,我打电话给江某某,想来贵阳找事做,江某某就让我来贵阳跟他做事,说贵阳的追债生意还可以,我就和朱某某到了贵阳,江某某口头规定我们所有的人接的业务,各人可以提取佣金50%,江某某20%,剩余30%所有人分。每人的业务都必须给江某某汇报,服务部是江某某负责。

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我是2017年5月经李介绍到的“猎狐”服务部的,当时公司有12个人左右,公司法人是江某某,每个人都可以和客户签定合同,但江某某规定,业务佣金50%归接业务的人,30%所有人平分,20%交给江某某,因为江某某是法人,每次出去追债,都由他和欠债人谈判,其他人不能插嘴,江某某还给我们说过怎样收债。

被告人李的供述,我是2017年5月份,经刘介绍来的“猎狐”服务部的,刘告诉我说在贵阳追债收入还可以,“猎狐”服务部的负责人是江某某,公司追债佣金的分配方法是江某某口头定的,平时去追债人员安排由老板江某某确定,每个人接的业务外出追债时都要给江某某汇报。

被告人何的供述,“猎狐”服务部老板是江某某,公司的事情一律都是他做主,安排“做单(追债)”时,都必须去,如果不去他就要骂,甚至开除我们,公司的人接的业务都必须第一时间向江某某汇报,佣金的分配方法也是江某某定的。和客户签定合同后,在追债人员的安排上,是由江某某统一安排。如果江某某不在贵阳的情况下,江某某就会安排朱、江某某负责。

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我是2017年7月经刘介绍到的“猎狐”服务部上的班,主要工作就是帮委托人追债。我到公司时是刘安排我印制追债广告,把自己的名字和电话号码印在广告上,方便联系业务,整个公司的老板是江某某,任何人接的业务收取的费用都按江某某规定的比例上交给江某某,我们外出追债时,都是由江某某安排人员,并且江某某负责和欠债人谈判,其他人不能说话,其他人办错事后会被江某某骂的。

被告人朱的供述,2016年春节期间,我在四川老家时,江某某找到我,对我说想在贵阳搞一个追债公司,叫我到贵阳帮他,江某某就说他因为按揭手机欠款,个人信用有问题了,叫我用我的身份证注册一个公司,于是我就将我身份证发给江某某,没多久,他就用我的身份证在花果园金融街1号楼16楼1604房注册成立了“猎狐”服务部,成立时有我、江某某、江某某、许某1、江五个人,2017年5月,我把我名字注册的这个公司注销了,2017年6月,江某某就用自己的名字注册了“猎狐商务咨询服务部”的公司,公司搬到花果园金融街x号楼xxxxxx房,之后,我就一直跟着江某某在他的公司了。用我名字注册的公司,实际上一切事务都是江某某说了算。

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我是2017年6月经过李介绍加入的“猎狐”服务部,公司负责人是江某某,公司的业务是帮人追债,江某某口头规定:①情账、赌账、政府账不能接;②在追债过程中,江某某负责谈,其他人不准插嘴;③每个人获得的业务佣金要交20%给江某某④外出追债时,要给江某某汇报。

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我工作的公司是南明区“猎狐”服务部,法人是江某某,我们所有的人都听江某某指挥。江某某规定,无论谁接到单子,都要给他说,由他来安排收钱,他要从佣金中提取20%。

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2017年春节,我在四川省资阳老家,江某某找到我,给我说贵阳这边做收账的生意可以挣钱,叫我过来跟他一起做,过完春节后,我就和江某某到了贵阳。江某某在我们每个人进入公司的时候,都作过口头上的要求和指示,就是所有事情都由江某某安排,主要由他负责和对方来谈,其他公司成员不准插嘴,每次出去收账的时候大家都在花果园半山小镇那集中统一乘坐车辆,每个人接的单都要给江某某汇报,获得的佣金要提20%交给江某某

被告人江的供述,我在四川老家给堂弟江某某打电话,问贵阳这边有什么事做没有,江某某告诉我说他和江某某正在准备自己搞一个追债公司,让我过来一起,我就来到贵阳,当时公司正在办手续,有江某某、江某某、朱、许某1。江某某就提议按照其他公司的制度和分钱比例来搞,公司的制度是江某某制定的。

我因为刚来不太懂,就是江某某和江某某带起我追债,我们在追债时一般都是江某某安排人,一般以江某某、江某某、朱、许某1负责和欠债人交涉。江某某在追债方面有经验,所以主要是他负责,江某某也教我一些追债业务方面的问题,江某某一般不会出远门追债,他要守到公司处理其他事情和生意。

证人证言

证人卓某1均的证言,我是2018年3月份,经何介绍来贵阳的一个律师追债公司工作,业务就是追债,佣金的20%交给公司老板,公司老板是谁我不知道,我只是听何的安排,因为我才来个把月,第一次出去追债就被抓了,所以公司的事不太清楚。但是知道公司是讨债的。

证人郭某2的证言,我是经同学刘2018年3月15日左右,介绍我来贵阳“猎狐”服务部上班的,公司老板是江某某。我到贵阳后参加一次收账,是今年的4月10日,在安顺普定县一个工地,是公司老板江某某安排我们去的,听公司人说,收取的业务佣金要上交20%给江某某。每次追债是江某某策划组织。

证人许某1的证言,“猎狐”服务部是2016年5月份前成立的,当时有我、江某某、江某某、朱,公司由江某某说了算,公司业务就是追债。

有关经济特征的证据

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从“猎狐”服务部成立后,公司经营模式为我的单子我提佣金的50%,剩下的其他人平分,其他人的单子,接单人提50%,我提20%,剩下的30%平分,公司人员追债,如果自己开车的还可以每车得300元费用。通过帮人追债,大概接了八九十单业务,做成了30—40个,从其他的业务中我提成8至9万元,我自己接的业务提4至5万,总共得了13到14万元左右的收入。

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通过追债,我个人接的业务有5次,提成拿了26000元左右,我自己分得18000元左右。

被告人刘的供述。我是2017年4月份到的贵阳“猎狐”服务部,就跟着江某某帮别人追债,公司的收入是不固定的,是按20%左右收取债款金额作为佣金,然后每个人按50%提成,江某某20%,剩余的大家分,到被抓,我个人共获利10万余元。

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我是2017年8-9月份到的“猎狐”服务部,我个人没有接到个单子,都是跟着其他人去,我总共分得了3000元左右。

被告人李的供述,我进入“猎狐”服务部追债后,基本上每月都有一万左右的收入,2017年9月份是收入最高的一个月,有四万多元。

被告人何的供述,我进入“猎狐”服务部后,通过帮他人追债的方法,至今总共得了5至6万元的佣金收入。

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我在“猎狐”服务部后,对于我这种有前科的人员是一个不错的选择,因为收账不需要什么技能,就是去找对方的麻烦,而且不管谁的单子,大家都可以分钱,就是这种不劳而获的保障才使得江某某的这个公司慢慢壮大。

被告人朱的供述,“猎狐”服务部没有固定的收入,是按每个人和客户签定追债合同的方式收取合同金额20%作为佣金,个人接的业务可以提取佣金的50%,江某某提取20%,剩余30%所有的公司成员平均分配,我每个月可以挣5至6千元左右。

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公司收入不固定,是接委托合同金额20%不等的比例收取委托人的佣金,然后接单的人可以得佣金的50%,江某某得佣金的20%,剩下的大家平分,从我到公司直到被抓,我分得3万多元。

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猎狐”服务部是以10%-30%收取委托人的债务金额作为佣金,金额越高比例越低,追到债后,按佣金的50%给接单人,江某某20%,剩余的大家平分,如果公司人员自己开车去追债,还可以得每天300元的车费。

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猎狐”服务部对外宣传、“律师”追债,获取经济利益的方式就是帮人追债,与人签定委托合同,收取佣金。

被告人江的供述,我所在的“猎狐”服务部负责人是江某某,公司对外宣传“律师追债”,实际上公司没有律师,就是我们这帮人帮人追债,收取佣金,我总共得了4万元人民币左右的佣金。

证人证言

证人许某1、郭某2、卓某1均的证言,三位证人证言均称,“猎狐”服务部对外宣传“律师追债”,但实际上根本就没有律师,公司及个人获利的方式为,公司成员和客户签定追债合同,按债务金额收取20%的佣金,追债产生的交通费、误餐费等费用由客户承担。追债成功,个人提取佣金的50%,公司也就是江某某得佣金的20%,剩下的大家平分。

有关行为特征的证据

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被告人供述

①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证实了在2017年3月6日12时许、2017年5月6日7时许,2017年9月1日10时许,2017年11月20日14时许,2017年11月25日12时许,在贵州省独山

编辑:石国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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