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影山镇一工地及影山镇尤姐龙家乐山庄,贵州省惠某芦山镇中学及惠某上马路某某宾馆,贵阳市南明区龙洞堡吉源驾校及龙洞堡某某印象某某香餐馆,贵州省黔西县协和乡小学及黔西县国盛民城小区后的荒地处,贵州省息烽县九庄镇高硐水库及贵州省毕节市百里杜鹃管委会鹏程管理区等处,与江某某、刘某、朱某、林某某、李某、李某某、江某、朱某某、何某、李某等人,以替人催收债务为由,先后分别对被害人郭某1、被害人严某1、被害人莫某、被害人杜某、被害人苏某进行围赌、辱骂、播放高音喇叭揭露被害人隐私,贴身跟随等“软暴力”方式,追索债务,并利用人多的优势,非法限制被害人郭某1人身自由7小时,限制被害人严某1人身自由55个小时;限制被害人莫某、杜某、苏某的人身自由分别为7小时、9小时及7小时的事实。
2017年7月11日,刘某接了一笔业务,欠债人是住花果园某区12栋的赵某2风,被告人江某某、江某某、刘某、李某、何某、李某某、朱某、林某某、朱某某、江某等人以替人收债为由,先后到被害人赵某1住处,采取对赵某2风进行辱骂、威胁,不准外出等方式逼赵某1还债,并限制其人身自由长达91个小时,直至2017年7月15日,被害人赵某1被允许外出后,在未经过赵某1同意的情况下,江某某指使刘某、李某、林某某、江某、杨某某、李某某等人,强占赵某1房屋更换门锁,并长期居住在赵某1家中长达5个月之久。直至赵某1归还欠款为止。
②本案其余十一外被告人的供述,均证实了在被告人江某某的统一安排下,先后分别对独山县被害人郭某1、惠某被害人严某1、贵阳市南明区吉源驾校被害人莫某、黔西县被害人杜某、息烽县被害人苏某、南明区花果园被害人赵某1进行讨债,在讨债过程中,对被害人辱骂、围堵、威胁,使用高音喇叭对被害人进行侮辱等方式,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直至被害人归还欠款或写下欠条为止。
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严某1陈述,证实了因为做生猪生意,欠孙某某60万元,因资金紧张,暂时归还不了。2017年5、6月(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大概早上7点过,孙某某带了10多个四川人来我家(惠某芦山镇自建房),四川人要我还钱,有一个四川人还用高音喇叭循环播放“严某1差钱,不还钱”这句话,吵扰我的邻居,并在我家中吵闹,还威胁“不还钱就搞死你,你不还钱就打你家人,知道你姑娘儿子在哪里上学、上班”。那天我孙子生病,我老婆带孙子去惠水看病,这帮四川人就派一台车跟着我老婆去惠水,剩下的人就看着我,在我家里抵着我,有些人就在我面包车上睡觉,过一段时间就换两个人押着我,他们在我家乱翻,把鸡蛋、包子都吃了。到了当天下午4点过,因为我没有钱还,他们知道我惠某城有亲戚,就逼着我去惠某城找亲戚借钱,然后这帮四川人就开车押我去惠某城我弟弟家,当晚没有说清楚,这帮四川人就在我弟弟家对面开了一个十多人的宾馆,我和三个四川人睡一个房间,第二天早上,四川人让我把我的面包车卖了还钱,直到第三天我让我亲戚把我的五菱面包车卖了1.8万元,将钱交给四川人后,才让我离开宾馆。
被害人赵某1的陈述,证实因为装修房子(花果园某区12栋)差装饰公司十万元,因资金周转困难未还。2017年7月11日下午5点左右,听到人有踢我家门,还有撬门的声音,我开门后,有二十多人推开门冲进我家里面,其中一个男的大声吼我叫我还钱,并说明受装饰公司委托收钱的,就这样他们就在我家,不让我出行,持续了四天时间,此期间,他们不停威逼、乱骂我,不让我睡觉,直到第五天早上,我公司有事找我,我迫于无奈,就留下家中钥匙给他们。后来我回家,发现门锁被换了,进不了家,我就打电话求这伙人,求他们让我回家,他们让我还了钱才能让我回家。直到2018年1月,经过法院处理,我差装饰公司的钱还完后,这帮人才离开我家。
被害人郭某1的陈述,证实其因为在独山县影山镇请李某某制作50个防腐木花箱后,因资金困难,欠李某某9万元款项未付。2017年3月6日早上9点左右,李某某带起十多个四川人,这些人戴金项链、金手链,有的有纹身,就像是社会上混的人,其中一个叫朱某的让我还钱,并且一直围着我,我走到哪里他们就跟到哪里,还威胁说知道我父母单位和我在贵阳的住处。因为是在工地上,怕影响不好,我就带他们到附近的尤姐龙家乐山庄谈,由于他们人多,不给钱我脱不了身,没有办法的情况下,我就通过微信转了三万元给朱某。
被害人苏某的陈述,证实其因工程差欠谭某某建材款3.2万元,2017年11月25日上午十二时许,谭某某带了一帮四川人到息烽县九庄镇高硐水库工地,这些四川人有些手上有纹身、戴很粗的黄金项链,看上去就是社会上混的人,这些人上来围着我,让我带他们到百里杜鹃找钱,我担心被打,就上了谭某某的车,他们中也有几个人上谭的车,围着我,到百里杜鹃后,没有要到钱,四川人中的一个带头的光头男子就威胁我说:“他们在贵州混了好久了,喊人过来打架是分分钟的事情”吓唬我,一直到当天下午6点左右,我通过微信转给这个带头的光头5000元,他的微信名叫“律师追债”。
被害人杜某的陈述,证实2017年11月20日下午两点左右,在黔西县协和乡协和小学内,被十余名四川男子,其中有一名姓江的逼迫还债,受到殴打、辱骂,并被从协和乡小学强行带到黔西县城,在被威逼、辱骂、殴打后,直到当晚11点过钟被迫向亲属借款人民币2000元给姓江的四川人。
被害人莫某的陈述,证实2017年9月1日上午11点左右,在南明区吉源驾校,债主王某某带了10多个像黑社会的人找到我,这些人说受王某某委托让我还钱,并且直接就上了我的教练车,这些人把我带到附近的某某香餐馆,轮流的让我还钱,不断骂我,还威胁说要让艾滋病人来传染我,根本不准我离开,大约5个小时左右,迫于无奈,我微信转了6000元给王某某,但这帮人不干,还逼我还钱,我打电话给我哥借8000元,这帮人中的三个,押着我去我哥那里拿了8000元后才放我离开。
(二)故意伤害罪
1、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何某供述,2017年12月1日中午12点过,因为有一名残疾三轮车司机将“猎狐”服务部的广告撕毁,在与残疾司机谈时发生纠纷,何某、李某某及另外四名“猎狐”服务部人员对被害人鲍某进行殴打,致其轻伤二级,并用砖头将鲍某三轮摩托车砸坏,事后经江某某出面协商,共计赔偿鲍某6.8万元的事实。
(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证实了2017年12月份,因一个三轮摩托车司机把“猎狐”服务部的广告撕毁,被告人何某、李某某等人在火车站附近找到该名司机(被害人鲍某),并对鲍某拳打脚踢,致其轻伤。后经江某某出面调解处理的事实。
2、被害人陈述,证实2017年12月1日中午12点过,其在火车站附近被几名男子因为车上广告的事殴打致轻伤二级,三轮车被砸烂,事后这几名男子的大哥和其协商,给了我6.8万元赔偿费的事实。
3、证人证言(1)证人吴某、刘某、何某的证言,均证实了2017年12月1日中午12点过,在本市火车站附近,因为张贴“猎狐”服务部广告的事与三轮车司机鲍某发生纠纷,何某、李某某等六人,对鲍某实施殴打,并砸坏鲍某三轮车,事后,经过江某某出面与鲍某协商,赔偿了鲍某6.8万元的事实。
(2)证人陈某1、蔡某的证言,二人证实了2017年12月1日中午,被害人鲍某因为撕了自己三轮车上贴的“律师追债”广告,被几名四川人拳打脚踢,三轮车被砸烂的事实。
4、书证
贵州省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证实了被害人钱某1因胸部闭合性损伤左侧第7、10肋骨骨折,属轻伤二级。
四、有关危害性特征的证据
(1)书证
法庭审理中,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委托追债合同三百余份,社会车辆上张贴的“律师追债”图片,“猎狐”服务部的注册登记情况等相关证据,证实了“猎狐”服务部以所谓“律师追债”为名进行大肆宣传,实质上实施非法索取债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证人证言
庭审中,公诉人当庭出示本案被害人鲍某、严某1、杜某、苏某、莫某、赵某1、郭某1亲属、朋友、同事,周某2、严某2、陈某1、蔡某、周某3、钱某2、陶某、王某2等数十名证人证言,证实了本案被告人在被非法索债及故意伤害时,受到十几名四川籍人员的恐吓、殴打、辱骂、控制的事实,产生了恐惧心理。
法庭审理中,公诉人并就指控的各项罪名当庭向法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及辩认笔录,被害人的陈述及辩认笔录,民事赔偿及谅解书,大量的证人证言,委托合同等书证、照片,被告人前科判决书等证据,经法庭主持质证,控辩双方均无异议,可作为本案定案证据采信。
被告人江某某、李某、林某某、朱某某提出的只是帮客户追债,没有组织、领导或参加起诉书指控的黑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