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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陆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

作者:温钦友,更新日期:2019-09-27 17:19:18, 已有人参与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浙07民终17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经发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文杰、陈煦,浙江金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陆某某,女,1xx6年xx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钦友,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浙江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陆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8)浙0782民初212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文杰与被上诉人陆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温钦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陆某某的诉请;本案诉讼费用由陆某某负担。事实和理由:一、从事实来看,本案不符合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形。第一、双方在产品销售承包协议中均已同意某某公司交付的货物是该公司的馨安适品牌纸尿裤以及其经营的其他货物,销售上述两项货物是双方约定的合同目的。产品销售承包协议第一条明确约定,陆某某某某公司指定城市区域内全面代理销售某某公司旗下产品:1、馨安适品牌纸尿裤系列产品;2、某某公司旗下其他产品(以甲方向乙方授权的产品目录表为准)。在馨安适品牌纸尿裤第二批L码以上货物出现轻微掉毛现象后,某某公司积极与陆某某协商,一方面同意陆某某退货,另一方面也以发布公告的形式授权陆某某等所有区域经销代理可以销售某某公司的云南白药眼罩、云南白药卫生巾等某某公司代理销售的产品。因此,某某公司已经完全按照双方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陆某某完全可以按照某某公司的产品目录进行销售、开拓市场,而非仅限于向某某公司要求对纸尿裤产品发货。第二、本案陆某某认为某某公司所销售的纸尿裤存在质量问题依据不足。首先,从陆某某所提供的证据来看,仅能证明某某公司出售的第二批L码以上的纸尿裤产品存在掉毛现象,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某某公司其他批次的产品存在掉毛现象及质量问题的事实。其次,某某公司在一审庭前已提交由第三方质量检验机构即福建省浆纸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的检验报告,均对云南白药馨安适纸尿裤多个时期多个批次产品进行检验,其结果均符合国家纸尿裤质量标准及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由此可见,某某公司所供纸尿裤货品符合国家标准。最后,从合同约定来看,某某公司与各经销商之间并未约定交付的货品批次及型号,只约定某某公司可以代替经销商直接向终端消费者发货。那么从合同履行情况来看,即便经销商已经下单,但某某公司也只能根据经销商提供的收货人及收货地址依次发货。此外,在整个合同履行期限内,第二批次L码以上的货品仅占有一小部分,并不影响整个合同的履行。第三、某某公司按照双方签订的产品销售承包协议积极履行自身合同义务。首先,为了实现双方共赢的局面,也为了扩大云南白药纸尿裤作为国有品牌的影响力,某某公司采取了以下各种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积极拓展市场,开展培训,参加各种展会,在淘宝、微商城及线下多种渠道全面开设店铺等。其次,虽然掉毛现象并不在国家产品质量标准范畴之内,也不在双方产品销售承包协议约定范畴之内,但某某公司也尽其所能与云南白药及面层厂家做好沟通工作,提升产品品质,防止类似瑕疵问题的再次产生。最后,某某公司也采取了各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在客户向某某公司反映纸尿裤产品在使用过程中产生掉毛等情况时,某某公司第一时间成立调查小组,调查掉毛原因并将相关调查情况及时反馈云南白药公司2、及时发布多个公告,告知各个区域经销商(包括未向某某公司反映存在掉毛问题的经销商)关于第二批次L码以上产品存在掉毛现象;3、在未得到产品生产商云南白药答复的情况下,某某公司自身承担损失,承诺换货及出台其他补偿政策;4、积极联系区域经销商将所涉及的第二批次L码以上掉毛产品邮寄回某某公司,运费由某某公司承担,某某公司在收到寄回的货品后按照流程向各个区域经销商换发货品。甚至承诺只要是第二批次L码以上产品即便未拆封使用也可以寄回公司5、某某公司给予所有区域经销商5%的市场扶持(物料或货币),提货系统内的余额可以免费增大,同时也可以提取某某公司旗下其他产品;6、某某公司已经找寻到瑕疵问题的根源,现已完全解决,并已经扩大生产,在2018年11月底支持全面提货。综上,陆某某主张的某某公司存在严重违约行为并不存在,掉毛现象也未达到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形,陆某某不具备解除产品销售承包协议的条件。二、从法律规定来看,陆某某要求解除产品销售承包协议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产品销售承包协议签订后,该合同就具备了法律效力,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签订具备法律效力的合同,是一件严肃的事情,双方都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严格履行,不可能随便就可以解除,解除合同也需要符合法律的规定,要有法律依据。根据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规定,某某公司没有任何行为符合以上可以解除合同条件的规定,完全不影响产品销售承包协议目的的实现,某某公司在合同履行中所做的工作,没有任何违反合同约定的事项发生。此外,某某公司充分尊重陆某某及其他区域经销商的意见,随时做好为他们服务,完全不影响产品销售承包协议的正常履行,也不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陆某某提出解除双方签订的产品销售承包协议不符合我国法律关于解除合同的规定,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判决支持其要求解除合同、承担利息的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错误。三、陆某某以其实际行动表示继续履行合同,包括退换货。二审中,某某公司补充称,对于货款的问题,一审判决确定陆某某没有任何换货,某某公司根据相关记录,本案预付货款30万元,发货4.59万元,加上7920元退货,再减去2700元换货,最终金额是259320元。原先某某公司提供的信息有误,现予以纠正。

某某辩称,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陆某某对一审判决没有异议。二、某某公司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及在卷证据均可印证,陆某某无法对相关产品进行销售。某某公司的上诉意见不客观,系恶意诉讼。三、关于一审查明的金额,已经双方一审当庭确认并签字认可,某某公司再次提出异议,不应予以采信。

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产品销售承包协议》,某某公司返还陆某某货款及保证金297730元,剩余物货退还某某公司2、判令某某公司赔偿陆某某经济损失暂计30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2017年12月29日,陆某某某某公司签订《云南白药馨安适纸尿裤产品销售承包协议》三份,约定:自2017年12月29日至2018年12月28日期间,某某公司指定陆某某为江苏省常州市、江苏省无锡市、陕西省咸阳市三地馨安适品牌纸尿裤系列产品的唯一销售承包方,并约定了相关的权利义务。合同签订后,某某公司向陆某某出具了《云南白药馨安适婴儿纸尿裤独家经销商授权书》三份。陆某某按照约定向某某公司支付了保证金30000元及预付货款300000元。陆某某2018年3月18日下单,某某公司2018年3月28日起陆续发货,共计发货41400元,后因发现某某公司提供的纸尿裤存在掉毛严重的质量问题,陆某某退货2880元,至今尚余货款261480元。某某公司2018年5月3日最后一次发货后,未再向陆某某发货。某某公司2018年7月5日发布公告一份,载明:“致广大云南白药馨安适纸尿裤代理伙伴,鉴于之前两个月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各城市合伙人未能有效推进开发市场……解除顾虑,公司特发布正式官方公告,所有已正常签约的纸尿裤城市代理商(合伙人)的代理承包协议即《云南白药馨安适纸尿裤产品销售承包协议》,在原签订日期的基础上,自动延期一年,已有权益不变,即时生效。”且义乌某某汇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发布《云南白药馨安适纸尿裤产品销售承包协议补充协议》,邀请陆某某等区域经销商签署,但陆某某未与其签署。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于2017年12月29日签订的三份《云南白药馨安适纸尿裤产品销售承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陆某某依约向某某公司支付保证金30000元及预付货款300000元,但由于某某公司所提供的货物(馨安适纸尿裤)存在掉毛严重的质

编辑:石国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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