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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2年07月01日)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更新日期:2020-01-07 16:49:08, 已有人参与

    第四十六条 本解释施行前本院发布的有关购销合同、销售合同等有偿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的规定,与本解释抵触的,自本解释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

    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编辑:石国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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