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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的补充规定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更新日期:2019-11-04 13:06:15, 已有人参与

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 夫妻一方申请对配偶的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损失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额。 

  第二十九条 本解释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 

  本解释施行后,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编辑:温钦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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