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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某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陈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作者:唐德律所,更新日期:2020-12-11 08:23:29, 已有人参与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黔0103民初3846号

不当得利纠纷,贵州著名律师事务所,贵州专业物权纠纷律师事务所

原告:贵州某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贵阳市观山湖区商业金融区内建勘大厦xxx号。

法定代表人:万某某,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钦友,邓华秋,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男,汉族,1986年1月24日生,住贵阳市云岩区,

原告贵州某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贵州某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邓华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贵州某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陈某立即偿还原告欠款256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月12日,原告与案外人深圳市诚品信和印刷有限公司签订《印刷合同》,主要事项由公司员工陈某负责管理,相应印刷款25600元也由被告陈某代为支付给案外人。但2018年4月12日,原告收到案外人深圳市诚品信和印刷有限公司发来的《催收函》,称原告欠其印刷款25600元,至2018年4月已逾期3个月,原告才得知被告陈某私自占用了公司的杂志款项25600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提起如前诉请。

被告陈某未到庭,无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12日,被告陈某作为贵州某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代表人与案外人深圳市诚品信和印刷有限公司签订《印刷合同》一份,主要约定乙方按甲方要求制作印刷产品,甲方收到产品验收合格后7天内支付全部款项。2018年2月7日,原告贵州某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向被告陈某转账25600元,业务种类载明“对外付款”。2018年4月12日,深圳市诚品信和印刷有限公司向原告贵州某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发送《催收函》一份,载明:“根据贵公司与我公司2018年1月12日签订的《印刷合同》,贵公司应于杂志验收7日内付清全部款项……在2018年1月已印刷完成并交付你方验收完毕,但贵公司未依约支付印刷款,尚欠印刷款¥25600元,至2018年4月已逾期3个月……”。庭审中,原告称,被告陈某于2017年11月13日入职原告公司,公司安排陈某负责与案外人深圳市诚品信和印刷有限公司签订《印刷合同》,并在合同约定的产品验收合格后将货款25600元转账给陈某用于支付给诚品信和公司,后陈某于2018年2月8日离职,2018年4月12日,深圳市诚品信和印刷有限公司向原告贵州某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发送《催收函》时,原告才得知被告未将25600的货款支付给深圳市诚品信和印刷有限公司。原告因此诉至本院,请求如前。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印刷合同》、《催收函》等证据及本院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本案系给付目的不达的给付型不当得利,原告贵州某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给付目的因陈某受领货款后未支付给实际受领公司而不能达到,故被告陈某没有合理依据获得原告贵州某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25600元的人民币因无法律上的根据而成为不当得利,应当返还。原告要求被告陈某立即返还原告25600元款项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无故未到庭,视其放弃答辩的诉讼权利,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贵州某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人民币2560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0元,减半收取220元,由被告陈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可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杨嘉慧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永丽

 

 

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

编辑:唐德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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