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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张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作者:唐德律所,更新日期:2020-12-10 16:43:41, 已有人参与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1民终1342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贵州专业物权纠纷律师事务所 花果园物业纠纷.jpg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女,197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女,194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上列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兰,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家训,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男,196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正安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女,199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枝特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义奇,贵州黔成起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唯,贵州黔成起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彭家湾危旧房、棚户区改造项目x南xx栋。

法定代表人:肖某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某某,女,该公司员工。

原审第三人:贵州花果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彭家湾危旧房、棚户区改造项目x南xx栋。

法定代表人:彭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女,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陈某、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陈某某、杨某、原审被告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贵州花果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18)黔0102民初92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18)黔0102民初927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陈某、张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7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韦 娟

审判员 李 蓉

审判员 邱翠雪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黄一灵

书记员梁国相

 

 

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

编辑:唐德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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