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

法律咨询热线  0851-85864366

王某1与唐某、吴某遗赠扶养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作者:唐德律所,更新日期:2020-12-10 10:13:37, 已有人参与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黔0102民初7442号

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贵阳离婚律师 贵州著名离婚律师 贵州专业婚姻家庭律师事务所

原告:王某1,男,汉族,1962年11月12日生,住贵阳市南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礼佐,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唐某,女,汉族,1936年12月21日生,住贵阳市南明区,
被告:吴某,男,汉族,1959年4月19日生,住贵阳市南明区,
原告王某1与被告唐某、吴某遗赠扶养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1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礼佐,被告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确认《遗赠扶养协议》合法有效;2、判决位于贵阳市××区××单元××号房屋归原告所有(房产证号:筑房权证南明字第××号);3、诉讼费用由原告负担。事实及理由:原告与被告唐某系母子关系。2013年11月2日,原告与遗赠人唐云英在律师见证下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遗赠人唐云英自愿将其所有的位于南明区××单元××号房屋赠与原告,原告承担遗赠人唐云英的衣、食、住、行、医疗、殡葬事宜,原告在遗赠人唐云英去世后即取得该涉案房产的所有权。《遗赠扶养协议》签订后,原告悉心照顾遗赠人唐云英至其去世。唐云英去世后,被告以其与遗赠人唐云英系亲姐妹关系,唐云英又没有亲生子女为由,认为遗赠人唐云英的房产应由其继承,双方协商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支持原告如前诉请。
被告唐某辩称,我不同意,我要房子,我把房子要过来给我的女儿王恩惠居住。
被告吴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任何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王某1与被告吴某均系被告唐某的亲生子,因被告唐某姐姐唐云英夫妇所生育孩子夭折,膝下无子,被告唐某按父母意愿在吴某年幼时将其送由唐云英夫妇抚养。1983年唐云英丈夫吴邵勋去世后,唐云英与因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吴某的生活起居多由原告王某1照料。2013年11月2日,原告王某1(扶养人)与唐云英(遗赠人)在贵阳市第三人民医院签订一份《遗赠扶养协议》,该协议载明:“鉴于,遗赠人的配偶吴邵勋于1983年逝世后,遗赠人至今未再婚,养子吴某(身份证号:)因病发生脑梗导致半身瘫痪。遗赠人一直依靠扶养人扶养及照顾养子吴某的起居生活。为了妥善处理遗赠人的财产,避免遗产继承纠纷,经遗赠人慎重决定,按照《继承法》的相关规定与扶养人签署本协议。遗赠人声明:本协议系遗赠人委托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冯露、张俊律师代书并见证签署过程。本协议签署过程中遗赠人聘请好友王某2(身份证号:)、私人看护杨某(身份证号:)作为见证人进行见证”,该协议约定:“一、遗赠人自愿将自己所有的,位于贵阳市××区××单元××号的房屋(具体情况详见筑房权证南明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筑房准字2006XXX40号准入许可证)以及房屋中的一切家具杂物全部赠给扶养人。扶养人在遗赠人去世后即取得上述全部财产的所有权。遗赠人签署本协议至遗赠人逝世期间,前述全部财产由扶养人代管(包括占有、使用)。二、由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的衣、食、住、行、医疗、殡葬事宜,扶养人承诺并保证:悉心照顾遗赠人让其安度晚年,并保证遗赠人去世前的生活水平同扶养人的其他家庭成员一致。三、在签订本协议时,代书人向遗赠人、扶养人、见证人宣某协议的全部内容,遗赠人与扶养人已充分了解协议的全部内容并清楚各自需承担的权利义务。四、本协议自遗赠人与扶养人签字捺印、见证人签字之日起生效。五……”,该《遗赠扶养协议》由遗赠人唐云英、扶养人王某1、见证人王某2、杨某签名捺印及代书人张俊、冯露的签名。2013年11月4日,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出具一份《律师见证书》,经办律师即前述《遗赠扶养协议》代书人,见证意见为:唐云英与王某1在思维清晰、意志自由的情形下自愿签署《遗嘱遗赠扶养协议》。2013年12月29日,唐云英因病去世,身后事宜一应由原告办理。现被告吴某与其生母,即被告唐某一起居住,原告对二人生活仍时常照料。
另,位于贵阳市××单元××号的涉案房屋系唐云英向原产权单位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安装公司购买的房改房。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遗赠扶养协议》、律师见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死亡证明、火化证明、社区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本院庭审质证核实。
本院认为,遗赠扶养协议是指受扶养的公民和扶养人之间签订的由扶养人承担受扶养的公民的生养死葬的义务,受扶养人将个人财产的全部或者部分遗赠给扶养人的协议。公民之间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是否有效,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以及协议内容是否合法。本案中,唐云英在神志清醒、思维清晰的情况下自愿与原告王某1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合法有效,故对原告主张的确认该协议合法有效之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该协议,原告王某1对唐云英承担生养、病医、死葬的义务,唐云英去世后,将本案诉争的房屋及家中杂物产权赠与原告王某1。现原告王某1按照《遗赠扶养协议》的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故原告王某1要求享有诉争房屋产权的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一并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原告王某1与唐云英于2013年11月2日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合法有效;
二、位于贵阳市××区××单元××号(房屋产权证:筑房权证南明字第××号)房屋一套归原告王某1所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王某1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何骧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刘乙鲜
书记员赵锐



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

编辑:唐德律所
分享到

法律咨询电话:0851-85864366 微信二维码 涉外业务咨询电话:13765191999

全国免费咨询热线:0851-85864366  13765191999    QQ咨询:104075843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中路大十字时代广场南楼(名仕楼)11楼

Copyright © 2008-2022 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黔ICP备18007903号    贵公网安备520103020007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