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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xx与田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作者:唐德律所,更新日期:2021-02-04 10:48:05, 已有人参与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黔0103民初4234号
原告柳xx,男,1990年9月2日生,土家族,住贵阳市云岩区。
委托代理人白礼佐,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田xx,男,1968年7月29日生,土家族,住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柳晓明与田茂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jpg

原告柳XX诉被告田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柳XX的委托代理人白礼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XX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柳XX诉称,被告因做生意资金困难需要周转,借得案外人柳文光106.8万元,案外人柳文光于2017年3月1日将106.8万元债权转让给原告。被告于2017年3月10日向原告出具《欠条》,并载明被告欠原告106.8万元。后经原、被告就还款计划友好协商,双方于2017年3月21日达成《还款协议书》,约定被告于2016年6月20日开始还款,首期还款10万元,后每三个月还款一次,每次还款6万元,最后一期还款2.8万元。《还款协议书》还约定,若被告未按照协议约定时间按期还款的,从违约之日起按剩余欠款金额的每日2‰向原告方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如果被告在还款过程中有其中一期借款未按时或足额支付,则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一次性付清全部欠款。《还款协议书》签订至今,被告未向原告归还借款,原告多次催讨未果。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68000元;2、判令被告从2017年6月20日起按每日2‰支付原告逾期还款违约金至借款1068000元全部还清之日止。

被告田XX无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日,原告柳XX作为受让上与转让人柳文光签订《债权转让书》,内容为“甲方(转让方):柳文光(身份证号)、乙方(受让方):柳XX(身份证号)。甲方与乙方系父子关系。第三人田XX欠甲方1068000元,现甲方将1068000元债权转让给乙方,由乙方直接向第三人田XX主张债权。本债权转让书签订后,甲方不得再向第三人田XX主张任何债权。”2017年3月10日被告田XX对该笔债务向原告柳XX出具欠条并载明“今欠柳XX(身份证号)人民币1068000元整,(注:此款项由本人田XX于2004年5月至2013年7月由柳XX的父亲柳文光处多次现金借款累计而成,用于生意资金周转。)特立此据,之前所用借条作废。借款人:田XX(身份证号)。”2017年3月21日原告柳XX与被告田XX签订《还款协议书》内容为“甲方柳XX(身份证号)、乙方田XX(身份证号)。今欠柳XX人民币1068000元整,(注:此款项由本人田XX于2004年5月至2013年7月由柳XX的父亲柳文光处多次现金借款累计而成,用于生意资金周转。)现拟定还款计划如下:2017年6月20日还款10万元整;2017年9月20日还款5万元整;2017年12月20日还款5万元整;2018年3月20日还款6万元整;2018年6月20日还款6万元整;2018年9月20日还款6万元整;2018年12月20日还款6万元整;2019年3月20日还款6万元整;2019年6月20日还款6万元整;2019年9月20日还款6万元整;2019年12月20日还款6万元整;2020年3月20日还款6万元整;2020年6月20日还款6万元整;2020年9月20日还款6万元整;2020年12月20日还款6万元整;2021年3月20日还款6万元整;2021年6月20日还款6万元整;2021年9月20日还款2万8千元整。还清所有欠款。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时间按期还款的,从违约之日起按剩余欠款金额的每日2‰向甲方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如果乙方在还款过程中有其中任何一期借款未按时或足额支付,则甲方有权立即要求乙方就剩余各期欠款一并向甲方支付。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庭审中,原告柳XX陈述与被告田XX签订《还款协议书》至今,被告从未向原告归还借款。

本院认为,原告柳XX主张被告田XX归还欠款1068000元,原告能举证《债权转让书》、被告出具的《欠条》以及原、被告签订的《还款协议书》予佐证,本院对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予以确认,被告未按照约定按期偿还欠款,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一次性清偿债务1068000元,符合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按每日2‰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虽然双方在《还款协议书》中有明确约定,但该约定已明显超过法律规定的年利率24%,依法应当按照年利率24%计算支付违约金。综上,本院对原告柳XX的诉讼请求部分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息,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田X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柳XX支付欠款人民币1068000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从2017年6月21日起以实际欠款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支付至欠款全部还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14512元,减半收取125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2256元,由被告田XX负担(原告柳XX已预交,被告田X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柳XX)。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 浩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煜堃

 

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

 

编辑:唐德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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