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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欧XX与张XX、赵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作者:唐德律所,更新日期:2021-02-03 10:10:17, 已有人参与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黔0102民初3463号

原告:欧XX,男,汉族,1978年5月5日生,住。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欧家海与张月强、赵廷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jpg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钦友、王家训,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XX,男,土家族,1972年10月4日生,住。

被告:赵XX,女,土家族,1975年12月8日生,住址同上。

第三人:贵阳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阳XX房开),住所地在本市南明区花果园彭家湾危旧房、棚户区改造项目B南13栋。

法定代表人:肖XX,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旷XX,女,1993年11月24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白云支行(以下简称工行贵阳白云支行),住所地在本市白云区同心西路20栋。

负责人:张XX。

原告欧XX诉被告张XX、赵XX及第三人贵阳XX房开、工行贵阳白云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欧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家训、第三人贵阳XX房开的委托代理人旷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XX、赵XX,第三人工行贵阳白云支行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欧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将本市花果园M区9栋2单元27层4号房屋交付给原告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二、判令被告自2019年1月21日起,以总房款35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8日,原告通过贵州三益得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居间介绍,与被告张XX、赵XX签订《房屋买卖三方合同》,约定被告张XX、赵XX将其从贵阳XX房开按揭购买的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三期M区9栋2单元2704号房屋以3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原告,房款支付方式为按揭贷款,首付款金额为20万元,贷款金额为15万元,并约定逾期一日交房承担总房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支付房款20万元后,经三益得公司通知,被告张XX、赵XX拒绝交房和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原告起诉后,法院以原告尚欠14万元房款为由驳回原告的交房请求,现原告已经替被告付清房屋的所有按揭贷款,支付完所有房款,被告应将房屋交付给原告。因该房屋系被告从第三人贵阳XX房开处购买,尚不具备过户条件,法院可以判决当事人依次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第三人贵阳XX房开将房屋登记到被告名下后再为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现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故诉至法院,提出如前所请。

被告张XX未提出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被告赵XX未提出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第三人贵阳XX房开述称:本案系原、被告房屋买卖合同,与贵阳XX房开无关,请求法院查明事实,贵阳XX房开将配合应属权利人办理手续。对本案涉案房屋贵阳XX房开已取得了注册登记,具备为二被告办理产权登记的条件,也具备办理产权过户的条件。

第三人工行白云支行未向本院提出答辩。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3月8日,原告作为乙方(购买方)、被告张XX(出售方)、赵XX(共有人)作为甲方、贵州三益得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益得房产公司)作为丙方(居间方)签订《房屋买卖三方合同》一份,内容为:“……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一)甲方所售房屋坐落于;建筑面积64.88平方米;……第三条、成交价格及税费缴纳:(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该房屋成交总价款为350000元(包含接房费用及目前房屋内所有装修配置);(二)税费约定(不包含丙方居间服务及代办费):甲方承担的税费项目:按国家相关规定自行承担相应税费,该套房屋成交前的所有违约金;乙方承担的税费项目:按国家相关规定自行承担相应税费,中介费、更名费、撤销备案、重签合同费、银行加急还费、加急解抵押费、加急解预告费。第四条、定金的约定及购房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一)乙方签约当日向甲方支付定金20000元,甲方与乙方办理完毕该房屋权属转移后或办理完更名手续后定金自动转为购房款;……(二)乙方采取下列第3种方式付款:……3.按揭贷款:乙方办理银行按揭贷款,首付款金额(含定金)为200000元,于可办理房产撤销当日(直接支付给甲方或存入专用账户划转)。若乙方不支付,则甲方所收房款不予退还,且应配合甲方将名字还原其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拟贷款金额为150000元。乙方因自身原因未获得银行住房贷款或公积金住房贷款,双方同意由乙方自行筹齐剩余房价款,于乙方未获得银行或公积金管理中心批贷之日起90日内自筹房款一次性(直接支付给甲方或存入专用账户划转)方式支付给甲方;4.乙方贷款的金额(壹拾伍万元)于房开退回多余房款到乙方账户上,丙方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必须支付给甲方,否则视为违约,乙方支付肆拾万元给甲方作为违约金。第五条、居间服务及代办费:(一)本合同签约当日由乙方向丙方支付居间服务费金额为本合同该房屋成交总价款的3%,即10500元;……(三)丙方协助甲、乙双方办理该房屋买卖合同转让更名手续,应由乙方于本合同签约当日支付更名服务费2874元。……第七条房屋的交付:甲方应当于该房屋商品房买卖合同出卖人通知办理交房手续后,应于乙方付清全款当日起三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第八条、违约责任:(一)逾期交房责任:除不可抗力外。甲方未按照第七条约定的期限届满或条件成熟时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的,按照下列第1种方式处理。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⑴和⑵不作累加):⑴逾期在60日之内,自第七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或条件成就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计算向乙方支付总房款万分之五每日的违约金,并于该房屋实际交付之日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⑵逾期超过60日后,乙方有权退房。……如乙方未选择退房的,甲方应按全部迟延天数计算向乙方支付总房款万分之五每日的违约金。并于该房屋实际交付之日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第十一条、权属转移登记和房屋买卖合同转让更名:(一)甲乙双方同意,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双方共同向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该房屋权属转移或房屋买卖合同转让更名登记手续。……第十六条、其他约定:……2.丙方通知甲方办理相关事项时,甲方必须3日内配合办理,否则视为违约,将支付定金的双倍作为违约金支付给乙方。”该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7年3月8日、3月16日、3月17日、4月12日共向被告张XX、赵XX支付购房款21万元。2017年6月,原告以张XX、赵XX拒绝协助办理房屋更名过户手续并拒绝将房屋移交为由将张XX、赵XX、三益得房产公司诉至本院,诉请如下:一、判决确认《房屋买卖三方合同》有效,责令三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将花果园三期M区2单元27楼04号房屋移交原告并办理房屋过户相关手续;二、判令被告张XX、赵XX办结花果园三期M区2单元27楼04号房的按揭贷款手续,如被告不予办理,由原告用未付房款代为办理,不足部分及费用由被告支付给原告;三、判令被告张XX、赵XX向原告承担10500元的居间服务费;四、判令被告贵州三益得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退还原告更名手续费2874元;五、判令被告张XX、赵XX自2017年3月10日起,以总房款35万元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标准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暂定5000元;六、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作出(2017)黔0102民初6266号《民事判决书》,其中认为:欧XX起诉要求确认《房屋买卖三方合同》有效,因该合同系原、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对原告的该诉请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起诉要求三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将花果园三期M区2单元27楼04号房屋移交原告的主张,由于双方所签合同约定张XX、赵XX应于欧XX付清全款当日起三日内将房屋交付给欧XX,因欧XX尚欠14万元购房款未支付,故欧XX的该诉请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不予支持;对于欧XX起诉要求三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办理房屋过户相关手续的主张,因欧XX未能提交被告张XX、赵XX对涉案房屋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证据,故对欧XX的该诉请不予支持;对于欧XX要求张XX、赵XX自2017年3月10日起以总房款35万元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标准向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主张,因欧XX至今尚欠140000元购房款未支付,故欧XX的该诉请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不予支持;判决:一、欧XX与张XX、赵XX、贵州三益得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8日签订《房屋买卖三方合同》合法有效;二、驳回欧XX的其余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2019年2月,原告再次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为由诉至本院,诉请如前。审理中,原告就上述(2017)黔0102民初6266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向二被告支付购房款的情况向本院提交了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贷款逾期归还凭证、手机银行交易帐单截屏、原告工商银行借记卡帐户历史明细清单,可证明原告已于2019年1月17日向张XX工商银行帐户支付贷款还息606元及贷款还本925.83元、于2019年1月18日向张XX工商银行帐户支付贷款还本146619.69元及贷款还息279.39元;原告并提交有工行贵阳白云支行于2019年1月21日出具的《个人贷款结清证明》一份,载明:“兹有借款人张XX在我行申请个人一手住房购置贷款,贷款发放日期为2013年3月4日,贷款期限为192个月,该笔贷款本息已于2019年1月18日全部结清。特此证明”。另查,根据贵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于2019年8月12日出具的本案涉案房屋的房屋记载表,载明:贵阳XX房开已取得了本案涉案房屋的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至该时间为止本案涉案房屋有一项查封信息,查封权利人为欧XX,该次查封系因欧XX在(2017)黔0102民初6266号民事案件审理中向本院申请对本案涉案房屋进行查封而产生。另,原告于庭审中表示在提起本次诉讼后,原告已于2019年4月自行搬入本案涉案房屋,故将其诉请第一项变更为要求被告配合原告办理位于本市花果园M区9栋2单元27层4号房屋的过户手续。

上述事实,有原告及第三人贵阳XX房开的陈述、《房屋买卖三方合同》、《房屋销售合同备案表》、收条、民事判决书、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贷款逾期归还凭证、个人贷款结清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庭审核实,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欧XX与张XX、赵XX、贵州三益得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8日签订《房屋买卖三方合同》,已经本院(2017)黔0102民初62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认定合法有效,原、被告应按该合同约定积极履行各方权利义务。现原告向本院提交的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贷款逾期归还凭证、手机银行交易帐单截屏、原告工商银行借记卡帐户历史明细清单,可证明原告已于2019年1月17日向张XX工商银行帐户支付贷款还息606元及贷款还本925.83元、于2019年1月18日向张XX工商银行帐户支付贷款还本146619.69元及贷款还息279.39元,工行贵阳白云支行于2019年1月21日出具的《个人贷款结清证明》亦证明被告张XX向该行申请的个人购房贷款已于2019年1月18日全部结清,加之原告在(2017)黔0102民初6266号民事案件判决前已向被告支付的购房款21万元,原告已向被告履行了上述《房屋买卖三方合同》中约定的购房款35万元的支付义务;且根据贵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于2019年8月12日出具的本案涉案房屋的房屋记载表,贵阳XX房开已取得本案涉案房屋的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贵阳XX房开亦于庭审表示本案涉案房屋具备为被告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条件,故原、被告于上述《房屋买卖三方合同》中约定的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已具备履行条件。在被告怠于履行办理房屋产权属登记及配合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的情况下,对原告诉请要求被告配合原告办理位于本市花果园M区9栋2单元27层4号房屋的过户手续本院应予支持。对原告诉请第二项要求被告自2019年1月21日起以总房款35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请,根据上述《房屋买卖三方合同》第七条的约定被告应于原告付清全款当日起三日内将本案涉案房屋交付给原告,原告于庭审中自述已于2019年4月自行搬入本案涉案房屋,而被告在本案中未对交房时间予以举证证实,故违约金应从2019年1月21日计算至2019年4月1日止,因原告在本案对被告逾期交房给其造成的损失的未提交证据证实,故本院酌情考虑从2019年1月21日起至同年4月1日期间以总房款3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违约金为4025元。被告张XX、赵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对原告主张予以反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之规定,被告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XX、赵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配合原告欧XX办理位于本市花果园M区9栋2单元27层4号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

二、被告张XX、赵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欧XX违约金4025元。

三、驳回原告欧XX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0元,由被告张XX、赵XX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冯 雪

人民陪审员 刘 红

人民陪审员 朱丽娅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永丽

 

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

 

编辑:唐德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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