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

法律咨询热线  0851-85864366

许XX与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作者:唐德律所,更新日期:2021-02-03 10:06:02, 已有人参与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黔0121民初2985号

原告许XX,女,1995年2月12日生,汉族,重庆市酉阳县人,住重庆市酉阳县。

委托代理人范文康,系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王XX,男,1991年4月16日生,汉族,贵州省开阳县人,住开阳县。

原告许XX诉被告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田志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XX的委托代理人范文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XX经本院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许XX诉称:2018年9月24日至2018年10月5日期间,被告以各种理由在原告处借款共计人民币36000元。被告于2018年9月16日、2018年9月24日两次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条载明,被告向原告许XX借款36000元的事实。此后,被告一直未偿还原告的上述借款,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6000元。2、由被告自2019年7月16日按年利率6%支付原告逾期利息至本借款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王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但其在本院送达起诉状副本时通过微信认可该借款事实。

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24日至2018年10月5日期间,被告以各种理由在原告处借款共计人民币36000元。后因被告至今未偿还原告的上述借款,现原告诉来本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在本院送达起诉状副本的过程中,被告微信中认可了该借款事实。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手机转账截屏、微信聊天记录、原告代理人与被告王XX的通话录音、借条、本院在送达起诉状副本时与被告的微信聊天截屏以及原告代理人在庭审中的陈述在卷佐证。这些证据来源合法,能相互印证本案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对于借款金额,被告在本院送达起诉状副本时表示认可,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6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逾期利息,因被告的违约行为客观上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因此,被告在履行还款义务的同时还应予以赔偿,对于损失的计算方式,本院认为参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损失较为公平合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许XX借款人民币36000元,并自2019年7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本借款还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被告王XX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田志鹏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张颖

书记员白明君

 

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

 


编辑:唐德律所
分享到

法律咨询电话:0851-85864366 微信二维码 涉外业务咨询电话:13765191999

全国免费咨询热线:0851-85864366  13765191999    QQ咨询:104075843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中路大十字时代广场南楼(名仕楼)11楼

Copyright © 2008-2022 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黔ICP备18007903号    贵公网安备520103020007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