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贵州某某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麦架镇金银洞。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兴涛,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559号某某某保险大厦。
负责人:郁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某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区勤俭路83号一单元1-1。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娅苏,重庆百事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珉,重庆百事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毛某,男,1983年2月13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被告:陈某某,男,1985年7月5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第三人:贵阳南明某某某风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龙洞堡见龙洞xxx号。
法定代表人:陶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贵州某某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重庆某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毛某、第三人贵阳南明某某某风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2日立案受理,于2019年5月20日裁定移送本院处理,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贵州某某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某某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某某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87元,由原告贵州某某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冯文宏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史尚文
书记员杨光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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