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

法律咨询热线  0851-85864366

告已经离婚媳妇还欠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作者:唐德律所,更新日期:2021-02-02 09:43:58, 已有人参与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黔0115民初3112号
原告:姜XX,男,1961年07月15日生,汉族,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
被告:姜XX,男,1986年08月09日生,汉族,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

被告:李XX,女,1988年11月14日生,汉族,现住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

告已经离婚媳妇还欠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jpg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腾,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遥刚,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姜XX因与被告姜XX、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归还原告欠款253,0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姜XX系父子关系,被告姜XX与被告李XX于2013年09月16日登记结婚,2016年12月开始分居,2018年11月13日李XX诉请与被告姜XX离婚,诉讼中,被告姜XX并未主张有共同债务,2019年03月20日经本院判决准许被告李XX与姜XX离婚。2019年04月23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主张二被告尚欠其借款253,000.00元,并提供被告姜XX出具的《借条》、《收据》以及2019年原告向被告姜XX转账70,000.00元的银行流水予以佐证。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姜XX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及诉讼请求无异议。被告李XX提出二被告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已查明二被告无共同的债务,原告主张的债务系原告与被告姜XX所做的虚假债务,应追究二人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姜XX系父子关系,被告姜XX向原告出具的《借条》和《收据》,其真实性没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且被告姜XX在二被告离婚诉讼过程中均未主张有共同债务,因此,对原告提供的被告姜XX出具的《借条》和《收据》,本院不予采信。对原告主张的其对二被告享有253,000.00元的债权的事实,本院不予采信。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姜X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94.00元,减半收取2,547.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姜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余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令狐克勇

记录员周鸿雁

 

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

 

编辑:唐德律所
分享到

法律咨询电话:0851-85864366 微信二维码 涉外业务咨询电话:13765191999

全国免费咨询热线:0851-85864366  13765191999    QQ咨询:104075843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中路大十字时代广场南楼(名仕楼)11楼

Copyright © 2008-2022 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黔ICP备18007903号    贵公网安备520103020007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