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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干妈货运物流公司交通事故诉太平保险公司赔偿案

作者:唐德律所,更新日期:2021-02-02 09:18:04, 已有人参与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102民初3200号

原告:贵州XX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麦架镇金银洞贵阳西部化工市场****。

法定代表人:刘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超、胡兴涛,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广州市天河,住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太平洋保险大厦

法定代表人:郁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XX,该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XX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重庆市万盛区勤,住重庆市万盛区勤俭路****1-1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胡云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珉,重庆巴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毛XX,男,1983年2月13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沿河县客田镇,住贵州省沿河县客田镇客田村烧岩组

第三人:贵阳南明XX风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龙洞堡见龙洞路**

法定代表人:陶XX,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审理原告贵州XX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重庆XX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毛XX、第三人贵阳南明XX风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立案。

原告贵州XX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支付原告保险赔偿金231618元及利息(以231618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4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赔偿完毕之日止);二、请求判决被告毛XX、重庆XX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8年8月21日,原告与被告在南明区签订运输合同,约定毛XX使用车牌号为渝BY56**、车属单位为重庆XX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汽车于2018年8月21日至8月22日期间为原告从南明区XX仓库运送XX食品共1534件至沿河。同时,原告向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为此次承运货物购买了运输险,被保险人为贵阳南明XX风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2018年8月22日,渝BY56**号车行驶至秀河线98公里+100米路段处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车上所载货物全部受损,共计损失231618元。事故发生后,原告于2018年8月24日向第三人垫付货物赔偿款231618元,因原告已向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投保,其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被告毛XX、重庆XX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释明,本案存在法律关系竞合,原告要求以保险合同纠纷来审理此案,经本院审查认为,该交通事故发生在贵州省沿河县,被告所在地也不属于本院管辖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李文玲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董 利

 

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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