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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黄XX购车运水果批发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作者:唐德律所,更新日期:2021-02-01 10:32:07, 已有人参与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黔05民终4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X,男,1952年1月20日出生,彝族,住贵州省大方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XX,男,1968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XX,男,198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X,男,196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

张永益、黄行志购车运水果批发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png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兵,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XX、黄XX、黄XX因与被上诉人王XX银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2018)黔0521民初35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张XX、黄XX、黄XX上诉请求:一、被上诉人只能退股金15000元。二、王XX银承担看车费2160元。三、王XX银应负担合伙人的劳务费1100元。其主要的事实和理由:一、黄XX因母亲生病打电话请求延期开庭,一审未予准许,缺席判决违法。二、合同协议约定:合伙经营期间,若合伙人要求退伙,需要正当理由方可退伙,且需提前30日告知其他合伙人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因所购运货车在使用过程中存在折旧问题,合伙人在本协议生效后一年内退伙的,运货车价钱按购车款50%计算,二年内退伙的,价钱按20%计算,退伙人可分得?;两年以上退伙的,运货车价钱不再计算,退伙人无权要求分配运货车价钱,合伙解散除外。退伙人未经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合伙协议系被上诉人女婿(律师)所写,王XX银不能把入股资金全额退回。三、王XX银以要带外孙,且要带外孙到重庆医院检查,不能参与经营为由提出退伙。我们同意退伙是同情和理解其难处。当时没有带合伙协议,在不XX确承诺书内容的情况下签的字。要求按《合伙协议》处理四人的纠纷。四、看车费共计8640元,王XX银应负担2160元;合伙人的劳务费共计4400元,王XX银应负担1100元。五、承诺书是每月还3000元,一审判决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还1万元与事实不符。

上诉人张XX补充上诉理由:王XX银退伙我同意,但是所签合同是合伙协议,既是合伙协议,权利义务是对等的,该承担的义务就得承担。

上诉人黄XX补充上诉理由:当时签署承诺书时未将承诺书内容念给我听,我不知道具体内容,因为我文化程度不高;看车费是我出的,劳务费也得给我。

被上诉人答辩称,退伙是清楚XX确的,而且承诺书也已签署,只是一直未将钱支付给我。关于上诉人提出的缺席判决,上诉人在一审时提出母亲生病,是否是正当理由缺乏依据,一审法院作出缺席判决,程序是合法正当的。合伙协议是我起草,但是折价是四位合伙人决定的,5月30日三上诉人同意被上诉人退伙并签署承诺书,该承诺书写于2018年5月30日,按照承诺书内容应该退还3万元。承担看车费及劳务补偿费没有XX确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

一审原告王XX银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30000元及违约金1000元;2、请求判决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查XX的事实:2018年2月6日,原告王XX银与被告张XX、黄XX、黄XX签订《合伙协议》,约定4人购车运水果批发,共同出资购买运货车,购车款由合伙人共同平均承担。所购车辆为4名合伙人的共有财产,购货款由4名合伙人共同协商筹集。2018年5月30日,三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诺书,内容为:“关于王XX银与我们三人合伙购车做生意的投资问题,现在王XX银退出股份,三人同意退还王XX银叁万(30000.00)元。平均每人承担一万(10000.00)元。从2018年6月开始每月底还叁仟(3000.00)元给王XX银。一直到还清为止。如果不按照兑现还款加违约金壹仟元,再不按以上约定兑现承诺,王XX银可以经法律程序返还欠款。”后因三被告未按承诺书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诉来本院。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规定,原、被告与黄XX、黄XX签订《合伙协议》,约定购车运水果批发,4人之间形成合伙关系。从原告提供的《承诺书》可看出,三被告同意原告退伙,并对原、被告合伙期间的账目进行了结算,XX确退还原告3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的规定,三被告应按《承诺书》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承诺书》中XX确三被告同意退还原告30000元,平均每人承担10000元,故原告只能要求三被告各自承担10000元,而不是共同承担30000元。对原告要求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的规定,承诺书中未XX确约定三被告各自应承担的违约金是多少,故原告要求三被告共同承担违约金1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XX、黄XX、黄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本案作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一、被告张XX、黄XX、黄XX于本判决生生效后十日内分别偿还原告王XX银欠款10000元;二、被告张XX、黄XX、黄XX于本判决生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XX银支付违约金1000元。案件受理费290元,由被告张XX、黄XX、黄XX负担。

二审中,上诉人黄XX新提交的证据有:看车收条(本院退还其看车收条原件并要求其庭后补交复印件,但直至本案结案未提交看车收条复印件)。证XX:上诉人黄XX要四分之一的看车费。

张XX质证认为:他找人看车我给他就行。

黄XX质证认为:没意见。

被上诉人质证认为,对真实性存在异议,合伙协议签订于2018年2月6日,收条从2017年12月8日就开始书写,收条XX显是从一张纸上撕下书写,收条书写于一个时间,这是上诉人提供的虚假证据,请求法院追究其法律责任。

对该证据,本院认为,该组证据部分票据发生在双方签署合伙协议进行合伙之前,且该证据与黄XX签字的《承诺书》冲突,不予确认。

本院二审查XX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就上诉人黄XX称其因母亲生病向一审法院申请延期开庭,一审法院未予准许并在其未到庭的情况下缺席审理违法的问题。从黄XX提交的通话记录及播放的录音(黄XX当庭播放手机录音,本院要求其庭后提供录音光盘,但至今未提交)来看,在开庭前黄XX确实向一审法院提出请求延期开庭审理,但经查,一审承办法官同日通过短信通知黄XX提交挂号单、检查单或交费依据的照片,但黄XX未予回复,一审法院在黄XX未交证据证XX延期开庭事由确实存在的情况下未予延期,并无不当,且至二审中,黄XX也无任何证据证XX延期事由的存在。据此,对黄XX的该上诉理由不予支持。

就上诉人主张不应退还被上诉人30000元的问题,双方签订《合伙协议》后,在合伙期间,因被上诉人退伙,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出具了《承诺书》,该《承诺书》经三上诉人签字确认,故承诺书对上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的规定,三上诉人应当按照《承诺书》的约定履行义务,至今早已超过退款期限,但三上诉人仍未退还被上诉人退伙费用,故三人应当分别支付被上诉人退伙费用1万元,并按《承诺书》约定的违约责任承担1000元的违约金。至于上诉人以《合伙协议》的约定以及看车费用、劳务费用应由被上诉人分担为由抗辩拒绝支付30000元的理由,本院认为,《承诺书》系三上诉人专门就具体退还被上诉人多少费用作出的承诺,故应当退还被上诉人的费用数额应当以承诺书为准,本院对该上诉理由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元由上诉人张XX、黄XX、黄XX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黄世军

审判员  刘光全

审判员  徐 洪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郑勤文

 

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

 

编辑:唐德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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