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03民初4375号
原告:王某某,男,1982年8月10日生,汉族,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幼育巷xx号,身份证号:xxx10xxxxx0x1xxxxx。
委托代理人:曾玉雪,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遥刚,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男,1987年9月8日生,汉族,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二桥路xx号附x号,身份证号:xxxx2xxxx7xxxx15xx。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刘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刘某价值363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告刘某共计价值363000元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车辆)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房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当事人若要续封,需于查封、冻结、扣押期限届满十五天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续封申请,否则,原查封、冻结、扣押措施将自动解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韦锋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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