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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贺某某、杨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作者:唐德律所,更新日期:2020-12-09 16:39:21, 已有人参与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21民初1146号

原告杨某,男,1980年1月4日出生,汉族,贵州金沙人,住金沙县。

委托代理人温钦友、龙彩青,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贺某某,男,1965年3月3日生,汉族,贵州开阳人,住开阳县。

委托代理人邓春涛、刘英东,贵州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男,197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贵州榕江人,住贵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贺某某、杨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20年4月27日以与被告贺某某、杨某某达成和解,并签订新的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62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判员  周运友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龙 莉

 

来源

 

于中国裁判文书网

编辑:唐德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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