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21民初1146号
原告杨某,男,1980年1月4日出生,汉族,贵州金沙人,住金沙县。
委托代理人温钦友、龙彩青,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贺某某,男,1965年3月3日生,汉族,贵州开阳人,住开阳县。
委托代理人邓春涛、刘英东,贵州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男,197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贵州榕江人,住贵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贺某某、杨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20年4月27日以与被告贺某某、杨某某达成和解,并签订新的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62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判员 周运友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龙 莉
来源
于中国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