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

法律咨询热线  0851-85864366

游某某与贵州某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作者:唐德律所,更新日期:2020-12-09 16:26:33, 已有人参与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11民初9123号

原告:游某某,女,1969年12月22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兴涛,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礼佐,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贵州某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竹镇(省农科院内)。

法定代理人:陈某某。

 

原告游某某与被告贵州某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游某某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游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游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珏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犹伟

书记员胡兰

 

 

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

编辑:唐德律所
分享到

法律咨询电话:0851-85864366 微信二维码 涉外业务咨询电话:13765191999

全国免费咨询热线:0851-85864366  13765191999    QQ咨询:104075843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中路大十字时代广场南楼(名仕楼)11楼

Copyright © 2008-2022 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黔ICP备18007903号    贵公网安备520103020007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