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11民初9123号
原告:游某某,女,1969年12月22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兴涛,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礼佐,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贵州某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竹镇(省农科院内)。
法定代理人:陈某某。
原告游某某与被告贵州某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游某某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游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游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珏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犹伟
书记员胡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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