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黔0115民初2916号
原告:潘XX,男,台湾人,1991年3月15日出生,住台湾省苗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钦友,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0164967。
委托诉讼代理人:丰江,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710013891。
被告:贵州XX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路58联合广场1—**(3)****房。
法定代表人:卢雯,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宇赤,男,196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系公司股东。
原告潘XX与被告贵州XX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06月14日立案。
潘XX诉称,原告于2018年3月5日与被告签订劳务用工合同,并于当日正式入职该公司,合同约定原告担任被告公司游戏事业部程序员职务,合同期限自2018年3月5日至2018年6月5日止,同时约定月薪为15000元人民币。但在原告刚工作满一个月时,被告就单方面以公司经营方针和业务发生重大调整变化为由,解除了与原告的劳务用工关系,并且只支付了原告5000元的工资报酬,剩余工资至今未予支付。原告认为,原告虽未与被告形成劳动关系,但已经形成劳务用工关系,并且原告也在被告处按合同约定付出了自己的劳动成果,因此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但被告至今未予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资10000元;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工资拖欠期间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直至被告付清时止;3、判决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系台湾人,按规定该案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将该案移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王可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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