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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熊XX聚众斗殴致人死亡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作者:唐德律所,更新日期:2021-01-23 11:12:26, 已有人参与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黔01刑初102号

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XX,女,199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沐川县。系被害人潘XX3之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潘XX2,男,196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系被害人潘XX3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XX1,女,196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系被害人潘XX3之母。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潘XX1,女,201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系被害人潘XX3之女。

法定代理人郭XX,女,199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沐川县。

上列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诉讼代理人郭要军,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001201810051097。

被告人XX,男,1997年6月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桐梓县,捕前住贵阳市南明区。2017年2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仟元;2018年5月28日因犯盗窃罪和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被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0年5月9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5日经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修文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阎晟,贵州威驰(修文)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910086114。

被告人熊XX,男,199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人,大学专科文化,住贵阳市花溪区。2020年5月9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5日经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张涛,贵州黔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199411237822。

辩护人杜雪,贵州黔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910105640。

被告人程XX,男,1995年8月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桐梓县,捕前住贵阳市南明区。2020年5月9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5日经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南明区看守所。

说明: 聚众斗殴 故意伤害 贵州刑事辩护大律师 贵州十大律师.jpg

辩护人申腾,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710143624。

被告人肖XX,男,199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大学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凤冈县,捕前住贵阳市云岩区。2020年5月9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5日经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

辩护人黄现阳,贵州济仁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910078178。

被告人雷XX,男,199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人,大学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住贵阳市南明区。2020年5月9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5日经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

辩护人邢连斌,贵州富迪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0110307103。

被告人蒋XX,男,1997年7月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桐梓县,捕前住贵阳市南明区。2020年5月9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5日经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修文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林,贵州恒商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810029959。

被告人胡XX,男,199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大学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捕前住贵阳市南明区。2020年5月9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5日经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南明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青龙,贵州贵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510742995。

被告人徐XX,男,200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馆陶县人,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馆陶县,捕前住贵阳市南明区,2020年5月11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5日经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陈健,贵州鼎晋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910098320。

被告人罗XX,男,1998年8月25日出生,布依族,贵州省罗甸县人,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罗甸县,捕前住贵阳市南明区。2020年5月9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5日经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张新,贵州黔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0910912467。

被告人代良平,男,1996年4月5日出生,苗族,贵州省六盘水市人,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捕前住贵阳市南明区。2020年5月9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5日经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第二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袁建平,贵州威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199810530152。

指定辩护人曾培原,贵州威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人吴XX,男,199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捕前住贵阳市南明区。2020年5月9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5日经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

辩护人范文康,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810062693。

被告人简XX,男,199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桐梓县,捕前住贵阳市南明区。2020年5月9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5日经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南明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柯成银,贵州威驰(贵安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910093884。

辩护人刘明杉,贵州桓智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310561468。

被告人李XX,男,199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人,大学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捕前住贵阳市南明区。2020年5月11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5日经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第一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罗梦婷,贵州威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811052070。

指定辩护人郑兆金,贵州威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710957856。

被告人潘XX,男,1996年6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

522731199606136138,苗族,贵州省惠水县人,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惠水县,捕前住贵阳市南明区。2020年5月11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5日经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第二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安贵刚,贵州威驰(贵安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910133155。

被告人丁XX,男,200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桐梓县,捕前住贵阳市南明区。2020年5月9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5日经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修文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金开丹,贵州威驰(修文)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711928105。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以筑检刑诉[2020]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犯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熊XX、程XX、肖XX、雷XX、蒋XX、胡XX、徐XX、罗XX、代良平、吴XX、简XX、李XX、潘XX、丁XX犯聚众斗殴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潘XX3的亲属向本院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1月12日对刑事部分和附带民事部分进行合并公开开庭审理。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冉启兵、检察官助理李文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XX及其指定辩护人阎晟、被告人熊XX及其辩护人张涛、被告人程XX及其辩护人申腾、被告人肖XX及其辩护人黄现阳、被告人雷XX及其辩护人邢连斌、被告人蒋XX及其辩护人张林、被告人胡XX及其辩护人张青龙、被告人徐XX及其辩护人陈健、被告人罗XX及其辩护人张新、被告人代良平及其指定辩护人袁建平、被告人吴XX及其辩护人范文康、被告人简XX及其辩护人刘明杉、指定辩护人柯成银、被告人李XX及其指定辩护人罗梦婷、被告人潘XX及其指定辩护人安贵刚、被告人丁XX及其指定辩护人金开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潘XX2、陈XX1、郭XX及其诉讼代理人郭要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5月8日13时许,被告人熊XX、程XX与潘XX3因为口角之争而约架。熊XX组织被告人肖XX、雷XX、罗XX、代良平、丁XX等人;程XX组织被告人XX、蒋XX、胡XX、徐XX、吴XX、李XX、潘XX、简XX等人;潘XX3组织四十余人,在贵阳市观山湖区椅子斗殴。斗殴过程中被告人XX持刀刺潘XX3右后腰侧面一刀,潘XX3往平安银行大楼方向跑,被告人XX持刀追赶,见潘XX3倒地后即逃离现场。潘XX3经送贵阳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16时33分宣布临床死亡。死因系右侧后腹膜血肿,右侧肾脏断裂,右侧肾动脉肾静脉离断,肝脏破裂,机体大量失血,因急性循环衰竭死亡。案发后被告人熊XX、程XX、肖XX在现场未逃离,随警察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其中被告人熊XX、程XX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肖XX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雷XX、罗XX、代良平、丁XX因斗殴过程中受伤到金阳医院医治,接到警察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的口头通知后即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XX、蒋XX、胡XX、吴XX、简XX逃离现场,躲藏于本市南明区,被告人XX曾电话与警察联系表示愿意自首,但是既没有主动去公安机关投案,也没有告诉躲藏具体位置,警察通过沿途监控图像和情报排查分析将被告人XX、蒋XX、胡XX、吴XX、简XX抓获,其中被告人蒋XX、胡XX、吴XX、简XX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XX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20年5月10日,被告人徐XX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20年5月11日,被告人李XX、潘XX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各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XX在公共场所持刀聚众斗殴,致潘XX3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XX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熊XX、程XX、肖XX、雷XX、蒋XX、胡XX、徐XX、罗XX、代良平、吴XX、简XX、李XX、潘XX、丁XX等多人在公共场所持械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社会影响恶劣,其中被告人熊XX、程XX系首要分子;被告人肖XX、雷XX、蒋XX、胡XX、徐XX、罗XX、代良平、吴XX、简XX、李XX、潘XX、丁XX是积极参加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上述十四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熊XX、程XX、雷XX、罗XX、代良平、李XX、潘XX、丁XX、徐XX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蒋XX、胡XX、吴XX、简XX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肖XX、雷XX、蒋XX、胡XX、徐XX、罗XX、代良平、吴XX、简XX、李XX、潘XX、丁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熊XX、程XX、肖XX、雷XX、蒋XX、胡XX、徐XX、罗XX、代良平、吴XX、简XX、李XX、潘XX、丁XX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XX判处无期徒刑;对被告人熊XX、程XX各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对被告人肖XX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对被告人雷XX、徐XX、罗XX、代良平、李XX、潘XX、丁XX各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对被告人蒋XX、胡XX、吴XX、简XX各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潘XX2、陈XX1、郭XX、潘XX1认为被告人XX、熊XX、程XX、肖XX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XX、熊XX、程XX、肖XX、雷XX、蒋XX、胡XX、徐XX、罗XX、代良平、吴XX、简XX、李XX、潘XX、丁XX的犯罪行为致潘XX3死亡,请求对各被告人从重处罚,并判令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人民币1155077.78元。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交了医疗费等票据以支持其上述请求。

庭审中,被告人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证据及罪名均无异议,辩称自己具有自首情节。对民事赔偿表示愿意赔偿。其指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XX主观恶性不深,是在被多人围殴后才被迫持刀行凶。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且被害人具有严重过错,请求对被告人XX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熊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证据及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被告人熊XX不是犯意的提起者,在聚众斗殴的过程中没有动手,具有自首情节,且被害人有过错,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程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证据及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程XX不是本案的组织者,对方对于本案的引发具有重大过错。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归案后如实供述,有悔罪表现,并且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无前科,系初犯、偶犯,请求对其宽大处理。

被告人肖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证据及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肖XX在斗殴事件发生后并未采取逃匿或故意隐瞒事实等方式逃避处罚,而是一直在斗殴现场等待处理结果,经公安传唤后主动归案,主动交待案件事实,应当构成自首。且被告人肖风林不是本案的首要分子,系初犯、偶犯,真诚认罪、悔罪,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被告人雷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证据及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本案的被害人方XX参与斗殴,但未对他们采取任何处理,对于本案的被告人有失公允。被告人雷XX认罪认罚,有自首情节,无前科,请求对其适用缓刑。

被告人蒋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证据及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本案的发生主要是新薪火公司相关人员的原因,被告人蒋XX主观恶性小,且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从宽处理。

被告人胡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证据及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胡XX在作案后有自首的意思表示,请求认定其有自首情节。被告人案发前系在校大学生,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罪悔罪,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被告人徐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证据及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徐XX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主观恶性较小,有自首情节,建议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罗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证据及罪名均无异议。其指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罗XX不是犯意的提起者,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并且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代良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证据及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代良平主观恶性小,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被告人吴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证据及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吴XX系初犯、偶犯、从犯,有自首情节,建议对其判处缓刑。

被告人简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证据及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及指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简XX具有自首情节,系从犯、初犯、偶犯,且认罪认罚,结合被害人方有过错等酌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被告人李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证据及罪名均无异议。其指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XX具有自首情节,系从犯,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被告人潘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证据及罪名均无异议。其指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潘XX属于一般参加者,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被告人丁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证据及罪名均无异议。其指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系从犯、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熊XX、程XX、肖XX分别是贵州众恒信地产营销策划公司、贵州中置亚舟房地产策划有限公司、贵州锦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者、总经理。被害人潘XX3是新薪火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负责人,被告人熊XX、程XX的公司均以被告人肖XX的公司名义负责贵阳市观山湖区富力中心商铺的销售工作,被害人潘XX3所在的公司亦负责上述商铺的销售工作。2020年5月8日上午10时左右,被告人雷XX告知被告人熊XX其客户被新薪火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员工抢走,被告人熊XX电话告知被告人程XX上述情况后与被告人雷XX一起到富力中心售楼部办公室解决客户的归属问题,后被告人程XX、肖XX亦到达现场。中午1时许,被告人熊XX、程XX与被害人潘XX3因口角之争而约架。熊XX遂组织其员工罗XX、代良平、丁XX等人,程XX组织其员工被告人蒋XX、胡XX、XX、徐XX、吴XX、李XX、潘XX、简XX等人,被害人潘XX3组织四十余人在贵阳市观山湖区椅子斗殴。斗殴过程中被告人XX持刀刺潘XX3右后腰侧面1刀,被害人潘XX3往平安银行大楼方向跑,被告人XX持刀追赶,后见被害人潘XX3倒地即逃离现场。被害人潘XX3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16时33分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潘XX3系右侧后腹膜血肿,右侧肾脏断裂,右侧肾动脉肾静脉离断,肝脏破裂,机体大量失血,因急性循环衰竭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熊XX、程XX、肖XX在现场未逃离,随警察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其中被告人熊XX、程XX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肖XX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雷XX、罗XX、代良平、丁XX因斗殴过程中受伤到金阳医院医治,接到警察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的口头通知,后即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XX、蒋XX、胡XX、吴XX、简XX逃离现场,躲藏于本市南明区,被告人XX曾电话与警察联系表示愿意自首,但未主动去公安机关投案,亦未告诉躲藏具体位置,警察通过沿途监控图像和情报排查分析将被告人XX、蒋XX、胡XX、吴XX、简XX抓获。2020年5月10日,被告人徐XX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20年5月11日,被告人李XX、潘XX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熊XX、程XX、肖XX的亲属各交赔偿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罗XX的亲属交赔偿金人民币3000元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物证

(一)、被告人XX作案时所用的黑色折叠刀一把及作案时所穿的黑色西裤一条、棕色皮鞋一双。

(二)、被害人潘XX3的深蓝色T恤一件、蓝色牛仔裤一条。

二、书证

(一)110受理单、综合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二)提请批准逮捕书。

(三)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

(四)法律援助通知书。

(五)起诉意见书。

(六)户籍信息、犯罪嫌疑人三面照,证实:被害人潘XX3基本身份信息、死亡注销户口证明。

被告人XX、熊XX、肖XX、程XX、蒋XX、胡XX、吴XX、雷XX、罗XX、代良平、丁XX、李XX、徐文豪、简XX、潘XX的基本身份信息,证实作案时均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七)抓获经过及出警经过五份,证实各被告人的归案情况。

(八)情况说明两份,证实被告人XX被公安机关抓获情况及本案卷材料记载的“熊欣荣”与抓获的犯罪嫌疑人熊XX系同一人。

(九)解剖尸体通知书,证实:2020年5月8日观山湖公安分局决定在贵阳市青山园殡仪馆贵阳市公安局尸检中心对死者潘XX3尸体进行解剖并通知了死者家属。

(十)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证实:观山湖公安分局调取了中国平安银行、广州天力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贵阳致远诚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贵州宏立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20年5月8日的监控视频(贵州宏立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监控无内容,设备解码器已坏,只能浏览实时监控)、贵阳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2020年5月8日接报警记录及录音、贵阳市第二人民医院潘XX3的病历档案。

(十一)长岭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材料,证实:死者潘XX3在办理后事期间未发生一切矛盾纠纷,安葬在土地,符合安葬程序。

(十二)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前科信息查询说明书,证实:2017年2月22日被告人XX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8年5月28日被告人XX因犯聚众斗殴罪与盗窃罪数罪并罚,被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蒋XX于2017年10月因聚众斗殴被桐梓县公安局传唤,未查询到处置情况。被告人熊XX、肖XX、程XX、丁XX、代良平、罗XX、雷XX、胡XX、简XX、吴XX、徐文豪、潘XX、李XX未查询到前科劣迹情况。

(十三)鉴定委托书,证实: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区分局委托贵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对死者胃内容物进行敌敌畏、甲拌磷、乐果、毒鼠强检验,心血进行酒精定性定量分析;对垃圾桶内折叠刀,XX所穿的皮鞋两只、外裤一条、十只手指指甲拭子,XX、简XX、蒋XX、潘XX3父亲潘XX2、潘XX3母亲陈XX1、吴XX的血液样本做DNA检验及同一认定;对死者牛仔裤,十只指甲拭子,派出所移交的木棍五根,潘XX3的软肋骨、上衣,黄XX、李XX2、雷XX、丁XX、代良平、罗XX、夏先芬、肖XX、程XX、陈真、罗XX、熊XX的血液样本,地上眼镜,花坛内木棍、打火机,地上疑似血迹、烟头、矿泉水瓶、口罩做DNA同一认定。

(十四)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2020年5月13日观山湖公安分局将对潘XX3进行死亡原因及死亡性质鉴定的意见通知了XX、郭小玲及被害人家属,均无异议。2020年7月31日观山湖公安分局将对死者胃壁、死者心血进行理化鉴定的意见、案件相关的物证检材及样本进行DNA鉴定的意见通知了XX、郭小玲及被害人家属,均无异议。2020年8月3日观山湖公安分局将对案件相关的物证及检材进行DNA鉴定的意见通知了蒋XX,蒋XX表示有异议,看不懂。2020年8月5日观山湖公安分局将对案件相关的物证及检材进行DNA鉴定的意见通知了蒋XX、程XX、熊XX、肖XX、罗XX,均无异议。

(十五)刑事案件法律意见书。

(十六)犯罪嫌疑人驾驶车辆信息,证实被告人程XX、吴XX所驾驶车辆的信息。

三、证人证言

(一)证人蒋松的证言,证实:2020年5月8日的斗殴事件是我们新薪火房地产公司和另外一个房产公司因为客户归属的原因导致的。事情发生时我不在场,我赶过去时伤者已经躺在地上了。

(二)证人王XX1的证言,证实:5月8日中午的时候,我接到肖XX的电话,让我去贵阳市观山湖区富力中心。到了后我站在售楼部正前面,看见有两帮人站在售楼部左前位置,其中有一帮是肖XX他们,他们这边有二三十人在售楼部左边站着。有另一帮人(具体有多少我不清楚,比肖XX他们人多)就把肖XX他们围在售楼部左边位置。我看到肖XX、程XX、熊XX几个人被围在中间说着什么。当时我旁边一个保安说他报了警,我心里就想着“报了警,警察来快一点还是可以制止他们的行为的”然后我就向肖XX的方向走去,这个时候他们不知道怎么的双方突然就动手打起来了,我就站在中间双手撑开意图阻止两边的人,大声说“都不要打、不要打”但是没有什么用,我就退到边上去了。大概过了一两分钟,我看见肖XX站在中间举着双手大声说“大家都不要打了,停下来,一会搞到人了。”我也在边上大声说着“不要打了,停”然后围着打架的人慢慢就散开了。当时双方人都很乱,那些人动手的我没有看到,但是双方都有人持械,具体哪些人我不认识,我没有动手打架。

(三)证人王XX2的证言,证实:2020年5月8日18时许,我接到我男友胡XX的电话,让我在租房住的楼下等着。我下楼就看到了胡XX、XX、蒋XX、大彬哥四个男生在财富广场上坐起,另外几个我知道都是中置亚舟公司的员工,胡XX告诉我公司和另外的公司争客户发生了打架,XX用刀伤到人了,对方好像挺严重的进医院了。我听了就安慰胡XX也劝大家去自首,四个人当时都很烦躁,不停的抽烟、打电话,特别是XX一直打电话讲这个事,像是安排后事一样。在我劝说的时候,这几个人就已经打算自首的,只是还没有去,这期间张XX1、简XX还联系我问胡XX在不在,没说找胡XX什么事情,那时候我也不清楚简XX、张XX1参与没有,得知胡XX和我在一起的时候还说要到我们租房那边耍,因为原来我们之间就是同学,经常在一起耍的,我就让简XX、张XX1自己先去。后来大概在广场待了半小时左右,胡XX就让我先走了,几个人决定打车去公安机关自首了,我离开没多远发现这几个人没有打车走,我又走回去过问怎么回事,胡XX说又累又饿,XX想休息一下再去,然后还遇到了丁XX,XX还请丁XX联系公安机关报案自首,但要等一会儿,丁XX在一边打了几分钟电话说明情况以后就离开了,我们就先回去打算休息下吃点东西,在回去的途中就遇到了简XX、张XX1,我就把六个男生领到我租住的花果园T2区2栋1单元2202号房间去了。然后大家就坐在客厅里面摆谈打架的事情,看得出来XX当时很慌张,一直哭一直打电话,先是给父母打了电话,边哭边说自己杀人了,父母也劝XX去自首,后来XX又给一个亲戚打电话,都是讲杀到人的事情,胡XX、蒋XX、简佳勇、张XX1、大彬哥几个就在房间大厅里面吃饭,讨论打架的事情、自首以后要坐多久的牢等等,从谈论这个事情的过程中我就了解到就只有XX动刀杀人,其他人都没有动刀子。因为先前是丁XX帮忙报案自首的,我就联系丁XX查一下派出所的电话想再报一次,因为我知道自首和被抓还是有区别的,丁XX反馈过来之后,我们就让XX自己联系,XX也联系了,然后XX说让警官加微信发位置,XX自己打车去投案,后来加没有加微信我就不知道了。之后XX说太累了休息一会儿再去投案自首,休息好了起身准备出门的时候,就有警察进来把我们控制住了,随后我们就一起来到了公安机关配合调查了。XX说杀到人以后回了位于金融街1号楼1801号公司一趟,把刀扔在了公司的垃圾桶里面了。

(四)证人敖XX的证言,证实:2020年5月8日,王XX2男朋友令狐XX、令狐XX的同事蒋XX、简XX、张XX1,还有两个我不认识的男子到我们租住的地方,然后就在客厅围成一圈坐下摆谈,我听到摆谈讲今天在观山湖上班卖房子的地方打架的事情,过程中我听到对方XX是卖房子的公司,对方公司几十个人和令狐XX等人所在公司的员工打群架,之后又聊到因为打架几个人身上都有伤,我看到蒋XX嘴角有伤,左手腕缠着绷带。然后令狐XX等人互相聊到和查看各自身上的伤情,那两名我不认识的男子当中有个穿白色衣服、棕色皮鞋的男子就说到,在打架的过程中用刀捅到了一个人,我还插嘴问了一句是什么刀,自称杀到人的男子的情绪有点崩溃,一直在哭,给我们说有点乱,想自杀,我们就一直稳定这个男子的情绪,也劝说去自首,其实那个男子也一直在说要去自首的事情,只是说现在感觉很乱,想平复一下心情再去,然后我们就不停的劝。过程中我也在断断续续的处理网上店铺的事情,然后那个男子也一直在打电话,我仿佛听到电话那面的人说要过来送那个男子去自首,过了一会这个男子就起身准备出门,其他人也正准备一起出去,刚打开门公安机关的警察就进来把大家控制了。我只听说是在打架的过程中拿了一把刀捅到了对方一个男子的腹部一刀,具体我也没听到讲捅到了哪个位置以及是如何捅的。

(五)证人丁XX的证言,证实:2020年5月8月中午13时左右,我听说富力中心售楼部这边有人在闹事,我表弟程XX、堂弟丁XX、表姐夫吴XX都在现场的,我就在14时左右到现场,看见只有一些警察在工作。下午19时左右,我从花果园财富广场4号楼往1号楼旁边公交车站牌后面看到了吴XX与一个年轻男子,另外还有蒋XX、不认识的一对情侣,我就走过去打招呼,吴XX当时在打电话,和吴XX一起的年轻男子就走过来和我说话,说“哥,你帮我打个电话,我拿刀杀了一个人,就是今天在富力中心售楼部发生打架的那个派出所,给他们说一声,我要先找个地方休息一下,就过来自首”。我因为不知道是哪里处理的事情,就联系邹建金是否知情,邹建金当时又返回富力中心接待客户了,所以我联系邹建金的时候,邹建金也说看到还有正在现场处理事情的警官,邹建金就把电话拿给民警接听了,我说“我碰到了今天富力中心售楼部打架用刀杀人的人,他让我给你们说一声,他要过来自首,但是他现在情况还不太稳定,要晚点休息下再过来自首”,民警就问我是在哪里碰到的,我就说在南明区,是那个男子让我打的电话,民警就让我保持电话畅通,稍后会有同事联系我。挂完电话我给在场的5个人说了以后,让这些人抓紧时间自首。我和那对情侣加了微信,我们就分手了,我看这几个人是往T1区方向去的,不过具体去到那里我不清楚。再后来就有警察联系我找到我配合工作,期间那个女生还联系我要了警察的电话,我就把当时和我一起的警官的联系方式发过去了,之后的事情就不清楚了。

(六)证人宋XX的证言,证实:2020年5月8日12时左右,我正在贵阳市花果园金融大厦2401公司上班,就接到了程XX给我打的微信电话。在通话中程XX说有人要和程XX打架,对方叫的很凶,让我去贵阳市观山湖区富利中心给他撑下场子,我就回答“好的,我马上过去”。我本来打算去看一下的但手上正好还有事情没处理完,我就继续处理事情,没几分钟程XX又微信发消息给我让我多带几个人过去,我回复程XX其他人来不了,然后就没回我了。我事情忙完的时候我联系不上程XX,我就猜想可能打架岀事了。程XX是因为和别人约架才约我的,但因为什么约架我不清楚,程XX没讲我也没细问,我猜想可能和业务有关。

(七)证人王XX3的证言,证实:2020年5月8日中午12点十几分的时候,我在花果园C区公司接到了肖XX的电话,肖XX说在富力中心这边有一个客户遭人家截了,喊我过去帮忙处理。后我和田XX到售楼部后就看到程XX和肖XX在售楼部边上,程XX和熊XX坐在凳子上,程XX的脸好像是肿的,好像是打架着的,肖XX站在程XX的旁边,现场到场到处都是一些棍棒,还有一些警察在现场处理,我看见一个人躺在地上,我不认是谁,警察拉起线的。再然后救护车把人拉起走后,我就一个人打车回花果园公司了。在到现场前我在微信上问肖XX情况,肖XX就回了我两条信息:“打架”“快点”。

(八)证人田XX的证言,证实:2020年5月8日中午12点多的时候,我接到肖XX发了一个微信语音,大概内容就是富力中心那里和其他公司撞单了,让我过去一起帮忙处理一下。后我和王XX3到了富力中心,在售楼部后就看到程XX和肖XX在售楼部边上,程XX坐在凳子上,脸好像是肿的,应该是打架了,肖XX站在程XX的旁边,熊XX也在台阶上坐着,王XX3也站在旁边的,还有几个警察在现场了解情况。

(九)证人胡XX的证言,证实:2020年5月8日中午12时十多分,我接到程XX微信语音,他让我去富力中心帮忙处理一下和其他公司撞单的事。我就邀约杨云和李杰从花果园国际中心开车去贵阳市观山湖区富力中心,到售楼部后就看到程XX和肖XX在售楼部边上,程XX坐在凳子上,脸好像是肿的,应该是打架了,肖XX站在程XX的旁边,没看到熊XX,还有几个警察在现场了解情况,还遇到了田XX和一些合作公司的负责人。后来我就和杨云、李杰就走了。证人

(十)证人王XX4的证言,证实:2020年5月8日中午12点左右,我跑车到贵阳市观山湖区富力中心附近时,有一名身穿白色衬衫的男子从富力中心里面向外跑过来对我的车招手意示停车,于是我就把车停在路边等他跑过来。该男子上车后就说去花果园金融街。在行驶过程中,我看到这名男子神态比较紧张,气息不稳定,大口大口的喘着气,我还和该男子聊天,了解到他是做房产销售这块的。中途的时候,该男子说自己手机没电了借我手机打两个电话,我就把自己的手机借给他了。他在中途的时候打了一个电话,要了一个电话号码发在我手机上,等快到花果园的时候又借了我手机打了一个电话,叫了一个女生来给他付车费,相关转账记录我可以提供。具体经过就是这样。我的车牌是贵A×××××的蓝白色出租车,车上的监控录像的已提供给公安机关了。

(十一)证人谢XX的证言,证实:我是广州天力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观山湖区富力中心的安全主管,当时正在上班。我报警的时间是在2020年5月8日13点15分。大概中午12点57分的时候,我们公司负责富力中心广场A1栋销售中心案场秩序的班长王宇雷打电话给物业秩序班长韩良林,说销售中心外面可能有人要打架,然后韩良林就给我说到现场去看看,我和王宇雷赶到广场A1栋销售中心门口,看到营销中心门口有很多人围在一起,因为人太多了,具体多少人也没有数,应该有几十个,看到他们围在一起吵架,争吵的内容没听到,当时很混乱,我们根本无法介入劝阻,然后就听到有两三个人在喊1、2、3,这些人就打起来了,有的人开始拆周围绿化带上的木方子下来打架。为了保护周围群众安全,我和韩良林就设法疏散周围人群,把销售中心大堂门禁关了,我就报警了。大约一分钟后就有一个人从大堂门口往我身边跑过来,我看到这名男子用右手捂着右腹部,衣服上看到有红色的血迹浸出来,后面有一个人提着刀追前面这个人,流血的这个人就往院区平台步梯下面跑,下完院区平台步梯是平安银行门口广场,我看到流血的男子在跑下院区平台步梯的过程中似乎往左边偏倒了一下,就消失在我的视线范围了,提着刀的这名男子追着下院区平台步梯去了,同时还有一个人在追提刀的人,也是追着下院区平台步梯了。围在一起打架的人就开始散了,散完之后我就顺着受伤男子跑的方向过去,看到这名男子右手捂着右腹部侧身躺在院区平台步梯下面,他的朋友在给他止血。再后来我就配合公安机关保护现场疏散围观人员,及配合医护人员的工作,大概在13时42分左右,伤者就被急救车送走了。提刀的男子身高大概172CM左右,穿白色衬衣,黑色紧身裤,黑色皮鞋,样貌没有什么印象,提的是一把大概20厘米左右的匕首,刀刃可能有十三厘米左右。

(十二)证人李XX1的证言,证实:2020年5月8日早上9点钟左右,我在观山湖区路边看到一个40多岁的男子停车在路边,我就过去问他看不看商铺,他说他在停车,我就给他说售楼部的门口可以停车的,然后他就把车开到售楼部门口停车,我就带这个客户进到售楼部里面去,我带那个男子进去的时候售楼部里面没有空闲的置业顾问,我就给那客户介绍商铺,我介绍了几句之后我看到售楼部里面的置业顾问张毅空闲了,我就把客户交给了张毅,张毅就在给客户介绍,我就在一旁陪着,大概过了10分钟左右,就有一个其他公司的男业务员过来很凶给我说叫我接电话,我看到手机屏幕上显示的是熊总,我接电话之后我就问他是哪个,没有回答,就直接问我是哪个公司的,他要找我领导,我说找我领导做什么,他就直接挂电话了,之后拿电话给我接的那个男子就说我抢了他的客户,我就说我没有抢他的客户,他就给我说我接待的那个客户是他的,我就说这个客户是我在路边找的,我还叫他把聊天记录和报备记录拿给我看,他只是拿了一个聊天记录给我看,然后还拍我的照片,我就说我有客户的电话,但是那个男子不理我还对我很凶的,我就打电话告诉黄XX这事,黄XX叫我不用管,他来处理。挂电话之后我就上到四楼办公点。11点钟左右,就有三、四个男子上到我们办公室来指着我骂,还准备打我,黎青就来挡住了,他们就没有打到我,他们就和我们几个女孩在争吵,之后我就看到对方一个穿深色T恤带着眼镜的男子在打电话,我听到他在说把三家公司的人全部喊到富力中心来。在这个男子打电话的过程中,我们公司的黄XX来了,接着刘总也来了,我只知道他叫刘XX,刘总来了之后就说:“你们是不是要私底下解决?我都说了有什么事来找我”,然后我们就一起到我们公司的沙发坐起谈客户的事。之后刘总就把这个客户判定给了对方,还叫我把和这个客户有关的电话和微信都删了,我就当着他们的面把这些都删了,之后黄总就叫我先出去,我就出来到大办公室来了。过了20分钟左右,黄总就出来给我说处理好了,对方的业务员会来给我道歉,但是对方要我出一个我在什么地方接到客户的视频。没有几分钟对方的人也都下楼出去了,我接客户的时候我没有录像,我拿不出视频,我和黄总就出去路边我接客户的地方找监控,我和黄总下楼来的时候有几个人在售楼部门口围起的,我们没有在我接到客户的地方找到监控,我和黄总就往售楼部走去,我就看到潘总(潘XX3)在和对方的人谈,我当时就没有靠近过去,我看到黄总往人群过去,潘总就从人群里面走出来了,接着我看到人群里面吵得凶,我也就靠近过去看是什么情况,没多久人群里面就打起来了,我躲到了旁边的花拦边上,我没有注意潘总在什么地方。开始打的时候潘总已经从人群里面出来了的,我躲到边上之后就看到有人在拿椅子打,当时我有点蒙他们是怎样打起来的,其他的我就没有注意,之后我看到一群人往平安银行那里跑过去,我也就往平安银行那里走去,我走到平安银行自助全款机的门口的对面,我看到潘总已经倒在地上了,而且陈XX2他们有几个人已经抱起潘总的,我就打120电话,电话里就给我说已经有人打过120电话了。之后公安的也来到了现场,接着120的急救车也来到了现场,120的急救车把潘总拉走之后我也开车去了医院,事情的经过就是这样的。我看到我们公司在打架现场的有郭洪杰、陈XX2、黄XX、潘XX3、还有的人我叫不出名字,好多人都是新入职的,我没看清楚哪个动手参与打架了。还有就是到医院之后我看到双方都有人受伤在医院的。事发前快到中午1点钟的时候,潘总在我们的群里面发了一条信息,我记得说的是:1点钟在售楼部集合,然后就没有了。事情发生过后,那个群就解散了。

(十三)证人张XX2的证言,证实:5月初,我接到一个男销售的电话邀约我去观山湖区富力中心看楼,我们约定在5月8日早上9点钟到富力中心面谈。当天早上我和这名男销售互相联系了后,就开车到了观山湖区部门口,但那个男销售还没有到。我下车的时候就有一个女销售主动上来问我是不是看商铺门面的,我就回答来了解下。这名女销售就带我进到富力中心售楼部里面去了,把我介绍给另外一个男销售,这个男销售就开始给我介绍情况。过了几分钟,邀约我来看楼的男销售就联系到我了,并且找到我和我打了招呼,因为已经有人接待我了,邀约我的男销售在我旁边站了一会之后就离开了,但去哪里我不清楚。我听给我介绍沙盘的男销售讲了十余分钟之后,觉得这边价格不合适,我就离开了。

(十四)证人刘XX的证言,证实:2020年5月8日早上10时左右,熊XX联系我,说是新薪火公司的业务员在售楼部门口截客。后熊XX、男业务员和黄XX、女业务员到我办公室,我就提出了解决方案。我让黄XX和女业务员先回去工作,然后就和熊XX闲聊了几句,没多久潘XX3就进来了,就问是什么事情,我给潘XX3讲就是撞单已经处理好了,熊XX又大概把事情讲了一下,说新薪火公司在售楼部截客户不对,没有职业道德这类的,潘XX3没有和熊XX争吵,语气也不重,潘XX3也当面表态讲等我这边监控查了以后再说,如果是确实违规了,就按规定处理,熊XX和男职员就离开了,我和潘XX3在办公室里面闲聊。这事情我觉得就算是过了。熊XX离开办公室没多久,就微信私发了一段小视频给我,视频中是新薪火公司有十来个员工坐在售楼部门口的休闲椅子上,熊XX问我“你们人想搞哪样”,应该是质问我新薪火公司的人为什么在那里。我看到情况后就和潘XX3一起下楼了,我见到熊XX和男业务员都坐在休闲椅子上的,没有和新薪火公司的人坐在一起,新薪火公司的几个人随处站着闲聊,离着几米远。因为熊XX坐的那里没有其他人,我和潘XX3就坐过去了,跟着在旁边的应该还有我同事李XX3和陈XX3,潘XX3好像还给公司的员工讲事情处理好了,该工作工作,待在这周围没用。坐下来闲聊的时候再次讲到了客户归属和截客这个事情,可能是因为之前在4楼办公室已经达成了意见,潘XX3也没有搭话,在交谈的这个过程中,我看到中置亚舟公司的负责人程XX、锦鸿公司的负责人肖XX就从外面走过来了。一过来好像是程XX先问熊XX怎么回事,熊XX就把事情经过大概讲了一下,程XX听了就讲话了,但是讲话不好听,带了脏话,双方就你来我往的发生了口角,语气都比较重,潘XX3就站起来说“刚刚都处理好了,如果违规该罚款罚款,都认账,还想老子怎么样,如果一直这样纠缠不放,到时候只是道歉是不行的”,这时肖XX就说“你说什么老子,你想搞哪样”,潘XX3就讲“搞哪样都行,就这样,1点半,你把你的人喊起,我把我的人喊起,就在售楼部”,说完就很不愉快走了。熊XX、程XX、肖XX好像就开始喊人,也有员工陆续到了富力中心,因为肖XX是代表三家公司和我签有合同,我觉得应该能管事,就劝说肖XX。肖XX虽然没有表态走还是不走,但我觉得问题不大了,就进到售楼部处理事情去了。进到售楼部没多久,我就听说外面人聚集起来了,我走出售楼部看到潘XX3带着几十个新薪火的员工在广场前面的停车场站起,有些手里提着棍棒,我就走过人群去劝潘XX3,没说通,潘XX3说“对面来那么多人,这事不能这么算了,必须要有个说法”,同时也和员工说“你们先给我去那边集合”,我就安排同事谭舒月报警了,这时候潘XX3已经带起人走到了广场中间一点的位置,我再次上前劝说潘XX3不要把事情闹大。后我就回售楼部去处理事情,结果没过几分钟,就听到双方在售楼部外面右边的角落发生争论,接着从争吵变为互殴了,瞬间场面就混乱了起来,双方都在提起凳子互殴,也有捡起地上的棍棒互殴。打起来没多久潘XX3就从打架的人群中冲出来了,捂着右边腹部顺着售楼部门口跑,我听到有人喊“有刀”,追着潘XX3后面跑出人群的还有一个右手拿着一把刀的男青年,两个都沿着售楼部大门的楼梯下到了平安银行门口,我反应过来立刻跟着追了下去,一起追的还有其他人,但是哪些人没注意,结果追下楼梯潘XX3就朝左边倒在了地上,我就没有再追了,赶紧打了120,打架的人群也散了,再后来警察和医生也到了把潘XX3送去医院治疗。最后就听说潘XX3下病危通知书了,我就知道潘XX3不行了。持刀追逐潘XX3的男青年20来岁,中等身材,身高170厘米左右,没有发现其他明显特征,上身是一件白色衬衣,下身是西裤,穿皮鞋,样貌我具体描述不起来,在经过售楼部门口的时候我见到了正面的,有图片我应该能辨认,刀把多长不确定,露出来的刀刃有10厘米左右长,全黑的,单刃的,刀身大概有2至3厘米左右。

(十五)证人王XX5的证言,证实:2020年5月8日上午9时许,众恒信公司业务员雷XX联系我,让我在富力中心接一个邀约来看房的客户,并且把客户资料发给我,我就安排置业顾问彭军。彭军当时见到了这个客户,但反馈给我的情况是客户已经被新薪火公司员工带到了售楼部介绍给了其他的置业顾问。众恒信公司负责人也在10点左右联系我说客户被截走的事情,因为在给客户介绍项目的过程中换人是大忌,我们不可能当着客户面前起争执我就让彭军拍照给我,然后上报给富力中心房开的现场填单员,连同邀约记录说明客户是我这边邀约过来的。上报之后我就联系雷XX,讲明已经上报了,然后就在现场协助其他的业务员谈客户。后来这事情就闹到了上游公司负责人刘XX那里,当时我也去了一趟A1栋4楼刘XX办公室,办公室有刘XX、熊XX、雷XX、新薪火公司一部负责人黄XX和女业务员,我把客户的聊天记录、报备信息、照片等证据拿给刘XX看,就判定了客户的归属是熊XX公司的业务员,然后刘XX就安排黄XX和女业务员去找接客户的视频来确定是不是在售楼部红线违规接客了,黄XX和女业务员离开了。事情处理完以后我、熊XX、雷XX也下楼了,然后就有几个新薪火公司的员工跟着一起下楼来,下楼以后大家就坐在售楼部门口的椅子上,双方有10来个人,除了熊XX和雷XX,其他应该都是新薪火公司的,我觉得双方有点僵持在一起的感觉,有新薪火公司的员工在周围七嘴八舌的说是直接上去捶几下算了,我还插嘴劝了几句,但具体是谁讲的这话我确实认不到没印象了,然后我微信给黄XX也讲了,黄XX没有回我,但是几分钟后我看到刘XX、陈XX3等过来了,我就离开了,在这时候我并没有看到潘XX3在场。12点左右我回到富力中心售楼部的时候,看见双方都有很多员工聚在了一起,新薪火公司有四十个,熊XX这边有二十来个,当时中置亚舟公司负责人程XX、锦鸿公司肖XX也在场的。我觉得双方可能要打架了,就给几个负责人劝说了几句,还给刘XX讲劝劝新薪火公司的人,刘XX讲打不起来的,我就进售楼部工作去了。再后来到了13时左右,我就听到吵起来了,我走出售楼部看到双方围在一起吵,因为站得远,看不清楚哪些人在吵,双方情绪开始有点失控,没过几分钟就开始互殴,场面瞬间就混乱了,双方就在广场上的提着椅子、木棍子互相殴打,至于哪一方先动手我没有看清楚,估计打了一、两分钟后就停了,然后新薪火公司的很多员工就往平安银行的那边去了,打架的双方XX各自散开了。散开以后就看到罗XX的头部有伤流血,蒋XX的有一只手掌被木片穿透了,其他应该还有人受伤,但我就没有注意了,再后来就听说潘XX3被捅了,在平安银行那边躺起,我才晓得潘XX3也在场。双方参与的人大概七十左右,新薪火公司有四十多个,锦鸿三个公司这边有二十多个,两边动手的应该都有一半以上,特别是新薪火公司的,因为人多,所以都是几个围着打一个,有个女生打得挺厉害的。不过大部分人我都不认识。锦鸿三个公司这边我看到动手的有熊XX、程XX、蒋XX、雷XX、XX、罗XX。但是后来才听说是被XX捅的,因为现场有人看到XX拿着刀追潘XX3,不过我看到XX在人群里面打的时候是徒手的。

(十六)证人李XX2的证言,证实:2020年5月8日9时许,我们老板熊XX在会上说到有一个新薪火房产公司的员工抢走了雷XX的客户,他要去处理这事。12时7分我收到了熊XX发了一条微信,叫我把公司的人都叫到富力中心,只要男生,我就打电话给熊XX问为什么,他说他在那边被人围了,叫我们赶紧去。我叫上在公司罗XX、罗XX、代良平、丁XX、夏仙芳前往绿地富力中心,到了之后我就看到程XX、肖XX、熊XX还有一个富力中心的一个负责人刘总在商量这个事。过了5分钟左右刘总就先走了,我们就坐着富力中心售楼部门口闲谈,差不多13时左右,新薪火房地产的人来了两批人,差不多有一百来号人在售楼部门口寻找木棒,过了5分钟,潘XX3就过来指着我们问:你们公司的人到齐没有,我不知道哪个老板回了一句:不慌嘛,还有10分钟嘛。过了10分钟,我不知道是谁喊来了十多个人,潘XX3又来指着我们公司的人说:兄弟,10分钟过了,可以开始了不。我不知道我们这边是谁回了一句:可以了,走那旁边嘛(是指售楼部右手边一个比较宽敞的地方)。然后我看到他们一堆人走过去后没两分钟就吼起来,我有点害怕就退回到售楼部旁边的一个大厅,我看到他们两批人聚集在一起,大概过了一两分钟左右就开始互相打起来了,大概打了五六分钟就停手了,大概停了一分钟,又开始互相殴打起来,也是三四分钟左右就停止了,然后就看到新薪火的人全部都开始往平安银行方向跑,我就从大厅出来看到罗XX头部都是血,我就安排了夏芳送罗XX、罗XX、代良平、雷XX、丁XX去金阳医院,过了几分钟就有警察来了,把肖XX、程XX、熊XX带走了。

(十七)证人陈XX2的证言,证实:2020年5月8日,有两个男子到我们公司说李XX1抢了他们公司的客户,李XX1和这两名男子争吵起来。中午在广场外面有我们公司十几个人,三四个组成一团站在一起,到最后大概有三、四十个人,我听到是因为今天早上来要说法的那两个没能和我们公司谈拢,现在喊人过来准备搞事情。我们公司的人就在这里聚集,还听到他们说一会发生什么我们都不要先动手,他们动手了我们再动手。在中途我就看着站在售楼部右边的那排人从旁边工地上拿着一些木棒回到他们刚才站的位置,我就跑到这帮人的正前面拿着我的手机录像,这个时候不知到是谁说了一句“不要凶”然后两帮人就开始打起来了。场面一下就混乱起来,我就赶紧拿着手机一边录像一边向后跑,在跑的过程我看到有人拿着刀追潘XX3,我看到之后就立即大声说“有人带刀,有人带刀”,随后那名男子拿着刀追赶潘XX3从我身边跑过,当两人跑到平安银行门口时潘XX3就倒地不起了,那名男子就向前跑去,跑到前面水池时回头看了一眼就跑了,我看到潘XX3倒地后伤口一直流血,就立即上去抱着潘XX3并用我的外套给潘XX3止血。事情的经过就是这个样子。潘总被刺伤的过程我没有看到。被谁刺伤的我不清楚,我只知道是对方的人,穿白色衬衣、灰色西裤、脚上穿着皮鞋、170cm左右,体型正常,长发,右手拿着刀,脸貌描述不出来,就一个年轻男生。该男子拿的十几公分长的匕首,前面是刀身,后面是刀把,刀把是黑色的。

(十八)证人黄XX的证言,证实:2020年5月8日10时许,我接到肖丽电话,叫我马上到公司四楼处理事情,我赶到四楼公司大厅看到两名男子在和我的员工李XX1及三名女员工发生争执和推攘,富力中心的刘总(刘XX)就在旁边劝阻。我把双方劝开后就把李XX1和两名男子带到旁边的洽谈室聊,在聊的过程中我了解到,两名男子说李XX1抢了他们的客户,就因为这个问题我跟两名男子聊了半个小时就和李XX1就先离开了。两名男子继续坐在洽谈室,我和李XX1出去到观山湖区走访视频监控,走访约半个小时后回到公司楼下广场处时,看到我们公司有二十个员工站在广场处,另外一边也集结有三四十人,双方就这样站着,我看到后就去找对方的负责人(叫什么名字不清楚),我说把客户给你们我没有意见,但是你辱骂我的员工就不对,需要道歉,对方说没有辱骂我的员工,我说我有监控视频,我就叫人拿监控视频来看,正要拿监控视频来看的时候双方就动手打了起来,我也不知道是哪边的人就把我推倒在地,我的眼镜也掉到地上,我把眼镜找到后就退出到双方打架的地方,我就站在旁边看,双方用木棒和椅子在打,大概打了二到三分钟就散了,散了之后我就看到一群人围在富力中心平安银行门口,我也跟着去看,看到我们公司的总负责人潘XX3倒在地上,腰部在流血,然后过了没多久医院的救护车和警察就来了。我们公司大概有二十多人,对方大概有三四十人参加打斗。

(十九)证人陈XX3的证言,证实:2020年5月8日12时20分左右,因为众恒信中介公司与新薪火中介公司在业务上撞单,双方负责人就在富力中心A1栋4楼办公室里吵起来了,众恒信的熊XX带了5、6个人把新薪火的一个女业务员围着,问她为什么要抢客户,因为当时办公室里有其他客户,所以都一起下楼,当时一起下楼的有我、李星刚、刘XX、新薪火的潘XX3和黄XX、熊XX、还有两个其他中介公司的,下楼后他们坐在售楼部外面的休息区谈,我听潘XX3说了是谁的错就该谁道歉。程XX和肖XX也来了,当时我听到肖XX问刘XX,问他你们的人为什么要把我的兄弟围着,潘XX3当时就给程XX说我们没有撬客户,没有围你们的兄弟,如果有我向你们道歉,该怎么罚款就怎么罚,程XX听了后就对潘XX3说你说了话不要带脏话,当时潘XX3在说的时候是带了一些脏话,然后两个人就开始吵起来了,我们在旁边都劝他们,然后潘XX3问程XX你想怎么做,程XX和肖XX都回答的是随便你怎么样,然后他们都走开了,当时潘XX3去什么地方我没有看见,但是程XX和肖XX在旁边打电话,说了什么我没有听到,然后我就叫刘XX到售楼部里面处理事情去了。12时40分左右,刘XX从售楼部里面出来,我也跟着出来,就看到很多人围在一起,大概有五十人左右,当时中置亚舟、锦鸿、众恒信的有二十人左右,都站在面向售楼部的左边,新薪火的有四十人左右,站在售楼部的右边,当时看到程XX这边有人拿了一些木棍在分发给来的人,刘XX叫现场负责人谭小美报警,他就去劝程XX、熊XX和肖XX,但是他们都不听,叫他们都离开,但是他们都不离开,然后我和刘XX一起去劝潘XX3,但是潘XX3说的不会和对方搞,在劝的时候,程XX他们的人站起来说新薪火的人,说他们人多但是没有胆子,后面新薪火的人都全部向程XX的人走了过去,人都过去后,黄XX和程XX、肖XX、熊XX在谈,因为我离他们的距离有点远,所以没有听到他们是怎么谈的,谈了不到1分钟,双方就开始动手打了起来,打起来不到10秒,我看到潘XX3往平安银行方向跑,跑的时候用左手捂着右腰,喊着有人拿刀桶他,潘XX3的后面有一个男的右手拿了一把黑色的匕首在追潘XX3,我看到有人拿刀我就开始追拿刀的人,我追到台阶下面的时候,看到潘XX3倒在地上了,当时我没有管潘XX3,我去追拿刀的人去了,我追到平安银行的时候,一个新薪火的女业务员在叫潘XX3不行了,我听到后就跑到潘XX3旁边,看到潘XX3的右腰在流血,当时女的用衣服捆在潘XX3腰上,但是还在流血,然后我把我的T恤脱下来帮忙捂伤口,过了一会警察就到了,后面120的救护车车把潘XX3带走了,事情的经过就是这样的。中置亚舟、众恒信、锦鸿三家中介公司的人应该是在吵架后程XX、熊XX和肖XX叫来的,因为吵架后他们就在旁边打电话,新薪火的人应该是潘XX3叫来的,但是我没有看到他打电话。

(二十)证人李XX3的证言,证实:2020年5月8日12时我在贵阳市观山湖区部外面的空地椅子上坐着休息,然后我看到新薪火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老板潘XX3和熊XX、程XX、肖XX在售楼部外面的空地里谈话,因为今天早上的时候潘XX3他们公司和熊XX他们公司的员工因为拉客户发生了纠纷,我们公司在给他们双方中间做协调,所以我们也在。他们在那里谈了一会好像是没有谈拢,我就看到潘XX3与程XX产生了口角,然后他们两边的人就各自走开了,我看他们没谈拢我就进售楼部了,又过了大约20分钟左右,我在售楼部里面看到外面陆陆续续聚集了两帮人,两边差不多有四十多人成对立方向围了起来,潘XX3和熊XX、程XX、肖XX也在人群当中的,当时我就出去挨着劝了他们两帮人,但是没劝住,过了10分钟左右双方的人就往富力中心A1栋售楼部外面右手边的空地围了起来,我就跑过去打算劝一劝他们,还没跑过去就看到他们开始打架了,刚开始差不多七八个人开始动手打架,我看到他们打架以后我就往售楼部的正对面跑去,因为我怕他们误伤我,我在离他们不远处看到他们打架差不多持续了两三分钟他们打完了以后那些打架的人就陆续跑开了,过了一会听到别人说有人受伤了,我就跑到富力中心平安银行ATM机门口,看到潘XX3躺在地上,有人在用衣服按住潘XX3的腰后面,还有人正在打120,我就知道潘XX3应该是被人捅伤了,过了没多久警察就来了,我就带警察去找熊XX他们三个,当时他们三个坐在富力中心A1栋售楼部外面空地的椅子上,之后我们就被带到你们派出所来配合调查了。

(二十一)证人杨XX的证言,证实:2020年5月8日大概2点钟左右,XX打电话给我,说他打车回来,没有车费,叫我下去给他付车费。我看见XX是打出租车回来的,车牌号我没注意看,XX满头大汗,精神有点慌张,他衣服胸膛上有血迹,我就问他,你们打架了啊,XX说,是的我们打架了,XX就说是对方的人先动手打他们,我帮他付了车费后,就一起回公司了。到公司后XX就去洗手洗脸,我就做自己的事情了,事情的经过就是这样。我用微信扫码支付的车费,支付了33元钱。2点左右的时候我看见XX丢了一把刀在边上的垃圾桶,后面的事情我就不知道了。

(二十二)证人皮XX的证言,证实:2020年5月8日12时左右,我、杨XX、卢XX1、卢XX2、张XX3正在花果园小美美食城点餐吃饭,不知道是谁接到通知说是让公司男生去富力中心集合,卢XX1、卢XX2、张XX3就离开了美食城。后杨XX接了几个电话,说是没钱付车费还是什么的,杨XX就出办公室去了,一会儿XX和杨XX一起回办公室来了,我就猜想杨XX应该是去给XX付车费。杨XX和XX回到办公室以后,当时我看到XX满头大汗的,就随便打了一声招呼,就进经理办公室打扫卫生去了。大概在里面收拾了几分钟,出来的时候就没有看到杨XX和XX了,我把办公室的垃圾桶收完以后全部装在一个垃圾袋里面,就把垃圾袋扔到了18楼卫生间旁边的一个大垃圾桶里面。这时候李XX也回办公室来了,我看到他右边额头有一小点皮外伤,就问怎么弄到的,李XX说是去富力中打架了。5月9日凌晨的时候,就有民警联系我,了解我收垃圾倒掉的情况,我给民警讲了之后,找到了当天楼层的保洁阿姨,把之前的垃圾桶找到,然后在里面好像找到了什么重要的物品用一个牛皮纸袋装走了,事后我知道当时找的是一把刀。我多次见到徐XX带了一把黑色的折叠刀到公司里面来,他说是带着防身玩,是一般的折叠刀,黑色的,刀身和刀刃大概有20厘米左右长。

(二十三)证人罗XX的证言,证实:2020年5月8日12点20时左右,李XX2在茶水间接到一个电话,接完电话后李XX2就对我们说熊哥叫我们过去,熊哥说有别的公司人员抢我们的客户,后我和罗XX、丁XX、代良平坐的一个车,李XX2和夏姐坐的一个车到了富力中心。1点左右,中置亚舟公司的人过来了就和熊哥讲话,听不清楚他们在说什么。熊哥他们往富力中心销售部门口附近有栽树的地方去拿木棍,我当时就知道了他们应该是要去打架。我和丁XX也立即跟着熊哥去拿木棍,丁XX先拿到木棍后说这根木棍太长了,让我把木棍踩断,我们一人拿一段走,我就接过木棍,把它踩断后一人拿了一段。接着我们看见有一家和我们一样做房产销售的公司的人向我们走了过来,夏姐就叫我们把木棍收走。我们公司的同事就将我们手里的木棍收了放到富力中心一个房间里面。我们将木棍放好了后就和熊哥坐在了一起,对面公司有两、三个人向我们走了过来并问我们怎么解决这个事情。我当时就知道了是雷XX给我们说今天上午对面公司一帮人和我们公司抢客户的事情。之后熊哥就和他们吵了起来,对面公司的人就叫他们的员工过来。我看见他们一大帮人过来围着熊哥开始质问,具体说的什么我听不清楚,因为当时他们说的时候声音很吵,我只听到有人说什么道歉。对面的人就先用手推我们这边的人,我们这边也开始用手推对面的人,接着我们双方就开始打架,场面马上就混乱了。我就看见对面公司的两三个人打雷XX,我就跑到我们放木棍的房间里面准备躲起,在跑的过程中我被对方的人打了两拳,都是打我左肩的位置。我跑到放木棍的房间里面的时候,我就看见对面公司后面过来的人开始拿木棍来打我们公司的人,场面当时特别混乱。我们公司这边的人也开始拿木棍打对面公司的人。当时双方都有人被打了额头,丁XX被打了右肩,雷XX的腿不知道是被谁打的,我看见有两三个人追着雷XX打,打了一会就停了,我就从放木棍的房间里面出来看见我堂哥罗XX的头部流了很多的血,衣服上也有很多血,接着我就听见富力中心销售部门口左侧有个女孩在哭,她旁边有一个男孩躺在地上,还有一个女孩在抱着这个男孩,然后对面公司的人就围在躺在地上的男孩。夏姐和熊哥就叫我堂哥罗XX先去包扎下,接着我和我堂哥、代良平、丁XX、雷XX、夏姐就离开了富力中心,我带堂哥去附近的诊所包扎伤口。我们到门诊简单给我堂哥包扎了下伤口,包扎完我们准备离开的时候,我堂哥就有点头晕并昏了过去,雷XX就开车过来,把我们带到了金阳医院,过了一会罗XX的姐姐就来找到了我们了,熊哥的父亲就开车来医院把我们接到了派出所。

(二十四)证人张XX1的证言,证实:2020年5月8日中午12时左右,我、蒋XX和简XX在公司吃中午饭,蒋XX接到一个电话以后就给我和简XX说:“有其他公司的人撬我们公司的客户,喊我们马上到观山湖区部集合”。于是我们和徐文豪、邓XX、肖刚健、赵超坐车到了观山湖区部。我看见李XX、潘XX、卢重伟、卢重宇、胡XX、蒋XX、程XX、XX、张XX3等人在,还有另外两家公司的人也在,分别是众恒信公司和锦鸿公司,我们三家公司平时在一起办公,所以这次打架也是站在一边,三家公司总共来了大概三十多人,对方大概有四十几个人也在现场。两边人到了以后,对面有个穿白色衣服戴眼镜的胖子走出来说话,问程XX和锦鸿公司一个姓肖的负责人,对方问我们的人还有多久到齐,我们这边主要是程XX、锦鸿公司肖姓负责人、众恒信公司熊姓负责人三个人在跟对方的胖子谈,谈了大概三四分钟,对方的人就往后退了大概五六米,退到了售楼部旁边一处施工的地方,好像是在等什么人来的样子,具体我也不清楚,我们的人就在原地站着,这样过了十多分钟,对面的四十几个人又拿着木棍走上来,走到售楼部大门口右边,那个胖子站出来问程XX还要等多久,要不直接找个空旷的地方解决,当时虽然他没明说找空旷地方干什么,但是在场的人都明白是要准备打架了,程XX就站起说可以,这个胖子一挥手,对方四十几个人就跟着他往售楼部大门右边的转角处走,哪里是一处正在施工的工地,周围还有路障拦着,我们的人也跟着对方往那边走。刚走到转角处的时候,我们就被对方的人从正面围起来了,对方的胖子和另外一个穿花衣服的瘦子又站出来跟程XX、锦鸿公司肖姓负责人、众恒信公司熊姓负责人三个人谈判,谈的内容就是“撬单”的事,然后双方越谈越激动,期间蒋XX就叫对方态度好一点,因为他这句话激怒了对方,然后对面前排不知道是谁先动的手,开始拉扯我们的人,其他人看见也就开始动手打起来,双方都在互相殴打,我原来是站在我们这边人群的左后方中间位置,打起来以后我就被挤到了人群外围,我看见两边的人都在动手打架,当时我们这边带来的木棍等工具是统一放在人群后面的一处杂物房,看见对方拿着木棍打人,我们中间有人就去捡放在杂物房里的木棍,两边的人就拿着木棍互相殴打,没有木棍的人就空着手互相殴打,殴打持续了约5分钟,期间我没有参与动手,而是站在旁边看,一开始是我们这边的人被对方的人压着打,等拿到木棍以后我们的人又打回去,我注意到我们这边的潘XX、简XX、罗XX各自拿着一根木棍在跟对方的人互打,其他的人也在打,但是距离我比较远我没注意看,期间我想去简XX那里劝架,但是对方的人又往我这边打过来了,我就只能往后退,我记得对方一个穿黑色衣服的男子拿着一根甩棍打得比较凶,约5分钟过后人群就慢慢散开,对方的人往左边走,我们的人往右边走,这时候我听见对方有女的在售楼部左边楼梯口大声喊,我们以为又打起来了就跑过去看,对方XX有人往那边跑,跑近了我才听到女的在喊人打120,我看见这个女的旁边地上躺着一个受伤的男子,男子左后腰有伤,被人用衣服缠住了,旁边的人叫他也没反应,这时候李XX过来叫我赶紧走,我就跟着李XX、简XX、蒋XX、赵超几个人一起步行离开现场,我跟简XX、胡XX打了一辆黑车往花果园T2区走,期间胡XX他们都在议论说对方那个受伤的男子是XX拿刀捅伤的,然后大家都说不要再提这个事。我们到了花果园公司门口遇见赵超和邓XX,大家就去在花果园E6栋12楼皮XX家。进家以后我发现除了程XX不在,其他到过现场的人基本都在,皮XX、杨XX和乔玉也在。XX自己就说现场那个人是被他用徐文豪的跳刀杀了一刀才受的伤,他听见现场有人说报警他就跑了,刀被他扔在公司垃圾桶里的。当时他说这句话的时候在房间里的十几个人基本都听见了,其他人有皮XX、杨XX、乔玉、李XX、简XX、蒋XX、赵超、徐文豪、邓XX、肖刚健、潘XX,其他还有卢重伟、卢重宇、胡XX、张XX3。聊了一会,皮XX和乔玉就送蒋XX和赵超去医院包扎。我们待了一会就各回各家了。我和简XX住在一起,我们回家待到下午18时左右,我们就准备去胡XX女朋友家吃晚饭,去的路上在金融街大门口遇见张XX3和杨XX,张XX3跟我们说中午被XX捅伤的那个男的已经死了,XX去自首了。然后我们就跟张XX3、杨XX分开了,我和简XX继续去胡XX女朋友家,到了以后在胡XX女朋友家坐了十分钟,胡XX带着蒋XX、XX、吴XX就回来了,我们就聊起对方受伤男子已经死亡的事,期间胡XX和XX一起回忆捅伤对方男子的经过,胡XX说刀是他跟徐文豪要来的,因为他怕打起架来徐文豪冲动,他就叫徐文豪把刀交给他保管,至于刀又是怎么从胡XX手上转交到XX手上的,我没听见他们两个人讨论。然后我们就在劝XX去投案自首,有人找来了金华园派出所电话,XX用他自己手机电话过去,电话里他把事情经过大概给警察说了,警察还在劝他不要一时冲动寻短见,劝他自首,聊了一会他就把电话挂了。我们就在一起商量到底要不要去自首,期间蒋XX提议让XX自己在身上弄点伤,到时候就跟警察说自己拿刀捅伤对方是为了自卫,并且蒋XX还亲自拿一根窗帘杆往XX背上打了两下留了伤痕,XX自己用打火机的铁片在自己的手上划了几道伤疤,然后警察就进来把我们抓住了,经过就是这样。

(二十四)证人卢XX1的证言,证实:2020年5月8日中午我在公司楼下吃饭,同事卢XX2接到我们公司经理令狐XX打来的电话,让我们到公司楼下集合到项目部(贵阳市观山湖区富力中心)去,然后我、卢XX2、邓仕洋、赵XX和我们公司的司机“大兵哥”就从花果园开车到了富力中心售楼部。对方的人就过来问我们的老板程XX我们的人到了没有,我们老板程XX就说没有到齐,过了十多分钟,对方的老板就过来和我们老板谈,没有谈拢,就争吵起来,然后对方就动手打了我老板程XX,接着我也被对方打了,我就还手打了对方两拳,然后对方又来了三四个人把我打推到了售楼部门口的墙边,对方就走了,我就在墙边捡了一颗木方追了过去(我没有打人),我就站在我老板程XX身边问他被打到哪里没有,然后双方都住手了。后面我就看到地上躺着三个人,一个脑壳在流血,我知道是中众恒信的人(具体叫啥不清楚);一个是我们公司的经理蒋XX,嘴和手都被打伤了;另外一个也是众恒信的人。然后就听说旁边地上躺着一个人,后来我就回公司了。

(二十五)证人卢XX2的证言,证实:2020年5月8日中午12时许我和我们同事卢XX1、张XX3、杨XX、皮XX准备吃饭,就接到我们公司经理胡XX的电话,让我们在公司楼下集合去富力中心项目部,然后我、卢XX1、张XX3、蒋XX、胡XX、吴XX、李XX就到我们公司负一楼集合,之后我就和蒋XX、胡XX、张XX3就从花果园打车去富力中心售楼部,在车上蒋XX就说客户被抢了的事。我们在富力中心售楼部门口找到我们公司老板程XX,就听说众恒信的肖总被对面公司的人围住了,对方公司说给肖总一个小时的时间打电话喊人来打架,过了几分钟对方公司的人就过来把我们公司的老板程XX和众恒信的肖总围住了,对方公司的人就说旁边的场地宽一点,然后程XX和肖总就走到富力中心售楼部门口的右边和对方的人交谈,没有谈拢,就争吵起来了,然后对方一个穿黑衣服的男子就动手打了蒋XX,双方就打起来了。对方的一个穿黑色衬衫,紫色裤子的男子就拿出一根甩棍打我,我躲开没有打到,我回头看到售楼部门口的花坛处有木方,就捡起来打了对方一名对方穿黑色衬衫,紫色裤子的男子的后背一棍,然后对方就把我手里的木方抢了,我就被对方另外一名男踢了一脚,我就躺在地上,拿甩棍的男子朝着我头打过来,我躲开了,没有打到,我就爬起来跑了,之后对方四个人就在后面追我,大概跑了三四十米没有追到,然后那四个人就返回去继续打其他人,我就回来站在售楼部门口台阶旁边看见众恒信公司的雷XX被对方五六个人用凳子打,我就过去劝架,又被对方的人踢了小腹一脚,之后双方就没有打了,然后过了大概一分钟左右的时间就听到旁边的人说有人躺在地上(售楼部左边的台阶处),对方的人就全部跑到有人躺在地上处。之后我们公司的老板程XX就喊我们先回公司上班。吴XX、蒋XX、胡XX、卢XX1也回到了公司。我们和对方打架的器械都是从旁边工地上找的。我只看到我们公司的经理胡XX拿的有凳子。还有其他公司的,我不认识。去的时候知道要打架,所以才去拿的木棍准备打架。

(二十六)证人张XX3的证言,证实:2020年5月8日中午12时许我和同事卢XX1、卢XX2、杨XX、皮XX在吃饭的过程中,卢XX2接了一个电话,接完电话后他就让我们全部回公司一楼集合,到在公司一楼后,我、蒋XX、卢XX2和令狐XX四人打出租车往观山湖区走,在车上蒋XX给我们说是程XX叫我们过去的,到了观山湖区部门口下车,之后我们就在富力中心售楼部门口找到我们公司老板程XX,然后我看到有众恒信公司的八个在的,全部人在一起的时候,不知道谁说的去搞点木棍之类的东西好打架,然后我去售楼部全面的绿化带里拉了两颗木棍,过了几分钟,对方就来了一群人,手里还拿得有木棍,但是对方到了没有多久就把手里的木棍全部丢了,然后我们同样把木棍丢了,后面不知道因为什么原因,对方的人全部围了过来,对方是一个戴眼镜的和肖总在讲,但是讲了一会,蒋XX就叫对方的人“不要凶”,然后就开始打架了,因为当时比较混乱,我就往外面走,我走到外面后,我怕被打,我就拿起了一个凳子,因为怕打到人,所以我就把凳子丢了,我就被对方一个戴眼镜的人按在地上打,在我头上打了五六下,我是怎么起来的我都忘了,因为我被打了很气,我就拿了一颗木棍,但是我都没有打人就丢了,打完后我看到我们有同事受伤了,并看到对方的人往一个方向跑,我们都追过去看是怎么回事,就听到有人在喊打120,后面程XX就让我们回去了。我们拿的木棍都是在观山湖区部门口绿化带里找的。

(二十八)证人赵XX的证言,证实:2020年5月8日中午12时许,我在电梯门口碰到胡XX、蒋XX、XX、张劲松、简XX、肖刚建、徐文豪、邓仕洋,他们给我说让我跟着他们走,我就跟着简XX他们一起驾车到了观山湖区部门口,看见程XX、蒋XX、吴XX、XX、李XX、胡XX和众恒信一帮人坐在富力中心售楼部的右边。后有一大帮人就开始把程XX他们围在中间,我就赶紧站起来跑到售楼部门口拿手机站在他们外围录像,在录像过程中不知道怎么的就打了起来,我被几个人推到墙边打,我被打的时候我用手挡了几下,又用手打了几下,具体打到谁,我不知道,因为场面太混乱了。之后不知道怎么的,对面打我们的人就停了一下,就全部向售楼部左边跑跑去了,在这个过程中我还听到有人喊“有刀、有刀”,在听着有人喊有刀的时候我就跟着他们跑过去看是什么情况,到了售楼部左边花坛位置时,我就看见一名身穿花格子衣服的男子倒在地上,他旁边还坐着一名女子。之后我就回到售楼部右边位置,在那里碰到了胡XX、蒋XX、张XX3、邓仕洋、徐文豪几人,然后他们有人就说怕再被打,我们几个人就散开回去了。我和卢XX2、邓仕洋、徐文豪就打出租车回到花果园了。

(二十七)证人邓XX的证言,证实:2020年5月8日的中午12时左右,胡XX叫我们办公室里面所有男生去富力中心那边,胡XX说:“公司的客户在富力中心那边被其他公司的人抢了,过去看看是什么情况”,我和肖钢健、卢崇宇、卢XX2、赵超、徐XX、张XX3、李XX、潘XX、张XX1、简XX、吴XX、XX就跟着胡XX去观山湖区富力中心那边,到了后蒋XX说:“可能要打架”,徐XX就拿出一把刀来对胡XX说:“刀我带来了,你叫我带刀来干嘛”,胡XX说:“我和你开玩笑的,把刀拿给我,我拿去放起”,我没看见胡XX将刀拿去后是放在哪里的。我们在聊天的过程中一家科技公司的肖总就叫我们去找点东西来防身,我就和卢崇宇、卢XX2、肖钢健、蒋XX、李XX、雷XX、丁XX,还有一个众恒信公司我喊不出名字的人去富力中心售楼部旁边的绿化带里面找了一些木棒,我们将找来的这些木棒放在售楼部的一个仓库里面。后现场聚集的人越来越多,我们这一边的有三家公司的人,有我们公司、众恒信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还有一家科技公司,我们这三家公司是一边的。众恒信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有熊XX、雷XX、李XX2、丁XX还有两个女和四、五个男生我不认识,他们公司一共有十来个人在现场。科技公司我只认识肖总,在现场的其他人我也不清楚哪些是肖总们公司的人。要跟我们打架的那家公司我不清楚他们的公司名字,他们公司大概有七、八十个人在。我们三家公司的老板一直在和对面的谈,我们这三家公司的老板一直在说对方抢客户的事,对方XX承认抢客户的事情,而且也说已经把和这个客户的通话记录删了,并明确表示不再和我们公司抢这个客户。后面对方有一个穿蓝色衣服的胖子在跟蒋XX一直在吵,吵着吵着就打起来了,打起来后,我和赵超、雷XX还有雷XX们公司一个我喊不出名字的人被对方十来个人围着打,我们事先准备好的木棒也没来得及去拿,就被围攻了。打我们的这十来个人手上都有东西,有拿木棒的、拿钢管的、拿扳手的,我们手上一样东西都没有,就只能用手去挡。在打架这个过程中,我只看见雷XX一个人还手,雷XX是用手用脚跟对方打,我们和赵超没有还手,在打起来后,我也就只能顾得了我这边,其他人是怎么打的我不清楚。后面赵超、雷XX被对方打趴在地上,我就过去拉赵超起来,双方这个时候也就没打了。这时候有一名男子就喊不要打了,好好谈,喊不要打的这名男子应该是对面的,这名男子在说不要打的时候,蒋XX一直插嘴,还用手去指对方,对方的人又冲起过去打蒋XX,我们这边的人就用凳子去砸对方,我看见拿凳子的有胡XX和雷XX,其他人我没注意看。我们看见又开始打起来后,就跑到售楼部仓库里面拿木棒出来准备帮忙,这些木棒是我们来了后在绿化带找来的。我们才刚把木棒拿到仓库门口,就听有一名女子大喊:“有人着了”,我们也不知道外面是什么情况。我们拿着木棒出来后,外面没打了,都差不多散完了。我听见一个女的哭喊声,很多人就跟着过去看,我和赵超也跟着过去看,我看见有一名男子躺在地上,一名女子一直在用手捂在这名男子的身上。我看赵超的手指受伤有点严重,我就打了一辆车准备带着赵超去医院检查,后面胡XX在群里问那些人受伤,还叫我们去之前在我们公司任行政的一名女生皮XX家,我们到皮XX家后,我看到XX、蒋XX、胡XX、徐XX、张XX3、李XX、潘XX、肖钢健、卢崇宇、卢XX2、张XX3、简XX、乔玉、吴XX都在皮XX家,后面胡XX就安排受伤的人去医院检查,乔玉带着赵超去贵州省第四人民医院检查,蒋XX是在花果园的一个诊所包扎的。他们去医院后我们就散了,到了下午6点半的时候,胡XX就打电话叫我们去张XX3住的地方商量事情,张XX3、杨XX、赵超他们是合租在一起的。到了后有张XX3、杨XX、XX、蒋XX、胡XX、徐XX、李XX、潘XX、吴XX、皮XX在。胡XX说:“今天打架,有人死了”,随后大家的眼神就看向蹲在地上哭的XX,虽然没说人是谁弄死,但是这么多眼神都看向XX,我就猜到肯定是XX把人弄死的。后面他们就说带XX出去散散心,我也就跟着他们下去,下去后我就回家了没和他们一起。后面这两天就觉得这个事情躲不过去,我和徐XX是住一起的,我跟他商量了一下也就来公安机关自首了,我们打架的事情大概就是这样。

四、被告人的供述

(一)被告人XX的供述,供认:2020年5月8日中午12时左右,我和同事吴XX在公司的走廊上遇到了简XX、蒋XX、胡XX,蒋XX就跟我们说程XX打电话过来让我们到贵阳市观山湖区富力中心去,但是具体没有说是什么事情。接到通知后,我就和吴XX、简XX、蒋XX、胡XX驾车大概中午12时40分左右我们就到达了观山湖区富力中心。我们看到程XX在富力中心销售部门口站起的,和程XX在一起的有肖总、众恒信公司的熊总以及他们各自公司的员工。当时在场的人大概有五六十人。我和吴XX、简XX、蒋XX、胡XX走到程XX的旁边,问程XX是什么事情,程XX回答我们说是等一会再说。大概过了十分钟左右,我就看到周围有大概四十个人左右朝我们围了上来,都是另外公司的人,都是穿着紫色的衬衫,围上来后他们就指着程XX和熊总问了一句:“你们的人还有好久到?”语气不友善,我看到对方的人有些提着木棒、甩棍。熊总就回答他们说再等十分钟,另外公司的人就说:“行,再等你们十分钟。”之后这帮人就往后面走去,走到马路边去站着了。胡XX走到我旁边,把我拉到了一边去,递给我一把折叠刀对我说:“斌,你把刀揣起,不要拿出来。”我接过刀之后就放在了我的右边裤子口袋里。之后我继续和其他人闲聊,大概又过了十分钟左右。对方公司一个胖胖的男子走了过来,和熊总、程XX谈了起来,这个胖胖男子对熊总和程XX说:“你们公司几个男的业务员把我公司一个女员工骂了,骂的很难听,我公司的这个女员工心里很难受,我要为她出口气,我要求你们跟她道歉,说对不起”。熊总就说:“是你们业务员把我们客户撬走了,我们有相关的跟进记录,聊天记录可以证明这个客户是我们公司的”。胖胖男子说:“我们公司也有跟进记录和聊天记录”。熊总说:“道歉不可能”。胖胖男子说:“那就是没得谈咯,你们想怎么办嘛”。当时程XX就说:“这个客户我们的跟进记录是很早的,是哪个的就是哪个的,售楼部这边也会根据跟进记录判定客户是哪个公司的”。说完这句话,大概有对面公司有八十个人左右围了上来,其中对方胖胖的男子又问了程XX和熊总一句:“你们人到齐没有?那边那块空地没有摄像头。”我就意识到准备要开打了,我不知道是我们这边的谁说了一句:“走嘛”。我们才走了三、四步的样子,对方公司有人吼了一句:“把他们围起”。对方公司的人就把我们的人围在了售楼部旁边,开始对着程XX、熊总、肖总骂了起来,很凶,蒋XX就冲对方说了一句:“你们骂什么骂,好好谈不行嘛”。对方就有五、六个人动手开始打蒋XX,双方开始互相打了起来,我就过去拉蒋XX和程XX,对面就有四、五个人开始打我,当时我前方都是对方公司的人,离我都非常近,对方的人其中还有提甩棍和木棒的打我的,我背上、肩膀上、腿上都被打得很痛,我被打得受不了了,我就用我的右手从我的右边裤子口袋把胡XX给我折叠刀拿了出来,用我右手的大拇指把刀身搓出来,接着我右手拿刀,左手顺势捏住刀身用力扯了一下,把折叠刀刀身完全打开,我就用右手握住折叠刀,刀尖向前,朝我前面的人捅去,当时我用刀捅的方向应该是我的右前方,刀就捅到了我右前方一个人的右侧腰腹部的位置,很快的一个过程,捅完我就把刀收了回来,我就看到我右手大拇指和刀身上都有血,被我用刀捅刀的这个人就用手捂住他的腰部位置,我就听见有一个人喊了一声:“啊,他们有刀”。这时被我捅的这个人就往外跑,我看到对方有人还想来继续打我,我也跟着跑,被我捅的这个人跑在我的前面,我跑在他后面,跑到售楼部门口楼梯的位置,他向左边跑了,我向前跑的,后面还有几个人在追我,我在跑了两百米左右的时候,对方就没有追我了,我还是继续跑,在跑到广场附近时,我就打车回到了花果园金融街了,到金融街后我用出租车司机手机给蒋XX打电话,让人给我付车费,后来是杨XX下来给我付的出租车车费。我回到花果园金融街1号楼1801号公司后,就去厕所把我的手上的血迹冲洗了,另外我把折叠刀也冲洗了一下,之后我就将折叠刀扔到我办公桌后面的垃圾桶内的。后来我就打电话问蒋XX他们的情况,当时他们说没有什么事,我就去皮XX家里面休息,大约过了二十多分钟,蒋XX他们就回来了,他们都不同程度的受伤了,后他们都去医院处理伤口。下午16时左右,胡XX听富力中心的销售打电话告诉他在现场打架受伤那个人没有抢救过来,胡XX把这个事情告诉我了,我猜想是我捅的那个人,我瞬间就崩溃了,我在缓过来后就给我爸爸打电话,说了这件事情,爸爸让我去把刀找回来,去公安局自首,于是我又返还公司去找我丢的那把折叠刀,但是我在公司没有找到那把折叠刀,后来皮XX说她把我丢放折叠刀的垃圾袋丢在了公司同楼层的楼梯间大垃圾捅内的,我去大垃圾桶内也没有找到折叠刀,我又给我爸爸打电话说我没有找到我捅人的刀,我爸爸让我先去自首。后来我在王XX2那里得到苏警官电话,我就给苏警官说了我想去自首的想法,因为我当时还想和家里面人打电话,所以我就给苏警官说我明天再去自首。我也给苏警官打过好几个电话,最后一次电话中我给苏警官说一个小时后去派出所自首,我正准备去自首的时候,警察就在王XX2的住处找到了我,并把我抓了。我用的是一把折叠跳刀捅的对方,这把刀是可以折叠的单刃刀,刀身颜色是黑银色的。刀是胡XX给我,让我把这把折叠跳刀揣着,但是我知道这把折叠跳刀是我同事徐XX的。现场打斗的大概有七八十个人,我们这边有三十人左右。对方基本上穿着紫黑色衬衫,是对方公司的工作服。我们这一边的三家公司基本上都是穿白色的衬衫。胡XX一开始的确是直接给的我,让我揣着,我拿在手里看了一下,我又还给了胡XX,之后对方那个胖胖的男子过来对着我们说:“你们人到齐没有?那边那块空地没有摄像头。”我就感觉已经要开打了,我就过去胡XX旁边,对胡XX说:“XX哥,刀在哪里,拿给我”。之后胡XX就把跳刀递给了我,我就放在口袋里面了。在场的我认识的有程XX、吴XX、蒋XX、胡XX、简XX、潘XX、卢XX2、卢XX1、张XX1、赵超、李XX、徐XX、邓XX、肖刚建、张XX3、熊XX、李XX2、雷XX,另外一个是肖总。我左小臂有三道划痕伤是我自己用打火机铁盖刮划的;我左肩部有一道红色伤痕是简XX用扫把杆打的;我后背有两道红色伤痕是简XX用挂窗帘的铁条打的;5月8日的时候,我左腿确实被对方打伤了,后来腿膝关节也肿胀了,但是腿不是很痛,腿很疼都是我自己装出来的。当天我确实是被对方打了的,但是我身上的伤痕不明显,于是我和胡XX、蒋XX、简XX、张XX1一起商量,给我身上制造点伤痕,所以最后我才制造的伤痕的。

(二)被告人熊XX的供述,供认:2020年5月8日早上9点钟左右我们公司员工雷XX与客户约好在观山湖区富力中心看门面,雷XX因为堵车晚了几分钟到富力中心售楼部,新薪火公司的一名女销售员就将我们约好的客户抢走了,大概在10点钟左右,雷XX到了富力中心售楼部以后发现客户被抢走,雷XX就通过微信跟我说客户被新薪火房地产公司抢走了,我跟雷XX说让他先跟进好客户,我把这个情况反映到富力中心的工作群里,我还打电话给程XX说我们公司的客户被新薪火公司抢了,我要去找刘XX处理这个事情。程XX说让我先去,我没给肖XX打电话,因为他也在那个群里,他应该也知道这个事情的。后面富力中心负责人刘XX就让我到富力中心售楼部4楼他的办公室来处理,我大概在10点40分左右到了富力中心刘XX办公室,刘XX就让我准备好证明客户归属的证据,过后我就从刘XX办公室出来到售楼部4楼的另一间办公室,当时这个办公室里面有新薪火公司的三个人,其中抢我们公司客户的那名女销售员也在其中,这三个人我都不认识,我们公司的人有我和雷XX,到这间办公室以后我就进去和新薪火公司的这名女销售理论,这名女销售不承认抢了我们公司的客户,我让她拿出跟进客户的证据来看,她反而要求我拿出她抢我们公司客户的证据,当时我觉得很生气就骂了新薪火公司的女销售两句,这名女销售就和我吵了起来,因为我们在办公室争吵的声音也比较大,刘XX听见以后就过来查看情况,刘XX过来以后就让我、雷XX以及新薪火公司的一名负责人到他的办公室重新协商,协商的结果就是按照邀约客户、回访客户的通话、微信记录来认定,另一个就是在售楼部进出口的区域内是不准任何公司拉客户的,当时我也有证据证明新薪火公司的销售是在这个地方抢我们的客户的,协商到此以后这个事情也差不多告一段落了,只等新薪火公司拿出他们的证据。我和雷XX就从刘XX的办公室出来,之前和我争吵的那名女销售就叫了十多个人来,我们从4楼下到了1楼售楼部门口以后他们十多个人就把我和雷XX围了起来,我和雷XX被围住。然后我用手机录了一个视频给刘XX,让刘XX问一下他们是什么意思,过后刘XX就带着新薪火公司的老板潘XX3下来,潘XX3下来以后就把他们的人叫开了,之后刘XX、我、潘XX3、雷XX我们四个主要是我和潘XX3在讲怎么解决这个事情,潘XX3跟我说,因为我骂了他们公司的销售员,他们公司的销售员要找我麻烦;我也和潘XX3理论说你们公司的人抢我们公司客户还不承认,我当时在气头上就骂了她两句,不过潘XX3并不认可我的说法,我和潘XX3理论了10来分钟的样子,程XX和肖XX就来到了富力中心,这时候大概是中午12点10多分左右,肖XX应该是通过微信群知道了我们公司客户被别的公司抢走的事情,他俩来了以后也加入我和潘XX3的理论,因为我、程XX、肖XX我们三个是一边的,潘XX3之后讲话的语气也比较冲,还骂了几句脏话,程XX就和潘XX3吵了几句,吵了几句后潘XX3起身离开,还给我们说给我们半个小时叫人,他的意思就是要我们叫人来打架,过了大概有几分钟左右,潘XX3就打电话叫了一共五十多个人到富力中心,当时潘XX3叫来的这几十个人手里都拿着东西,有的拿木棒,有的拿着钢管;我就打电话给我们公司的李XX2,让她在公司里叫几个男生到富力中心来,这边扯皮严重对方已经叫人过来打架了,我叫他们也准备点人过来,来的人有罗XX、代良平、罗昌文等人,程XX也叫了他们公司的十几个人来,程XX叫来的人我只认识蒋XX、XX斌,其他的人我都不认识,肖XX我就没有注意他喊人没有。打完电话以后,我们也在和刘XX商量怎么解决这个事情,刘XX说等他通知之后就走了,过了大概30分钟左右,潘XX3过来问我们人到齐没有,程XX就说还没有,潘XX3说再给我们10分钟时间,10分钟过以后,潘XX3就带着他们的人过来,让我们到售楼部旁边去,说那里没监控,我们跟着一起到售楼部旁边以后,潘XX3的人就上来把我们围住,当时肖XX和新薪火公司其中的一个负责人还在协商,但是我们两边的销售人员就发生了口角,因为对方的人手里都拿有打架用的木棍等工具,我们这边人一开始手里没有准备东西,就从周边的树桩处捡了一些木棍拿在手里,之后大家就打起来了,然后场面就彻底失控了,本来当时我们也没想跟对方打的,因为我们人少,而且对方手里都拿得有东西。当场面失控,打起来以后我也跟着踹了对方的人一脚,我手里当时还拿起了一根凳子,但是我没有拿凳子打人,现场混乱持续了大概几分钟,对方停手以后嘴上也还在骂,对方骂我们这边的人也跟对方骂,骂了几句以后又打起来了,然后这次混乱持续了大概1分钟,我们双方又停手散开,现场双方都有人受伤,我就叫我们这边受伤的人赶紧去医院治疗包扎伤口,我和程XX、肖XX就在富力中心那里坐了几分钟,警察就来了,并把我们都带到了公安机关,事情的经过就是这样的。被我们邀约而来的人是清楚是来参与打架的,因为对方的潘XX3和我们谈判谈失败以后,就当着我们的面叫我们半个小时以后约人出来打架,我和程XX也是直接打电话给公司的人叫他们过来帮忙打架,也给他们说清楚要打架的事,只是没有叫他们准备打架的东西,因为我自己想的就是哪怕双方真打起来也不会导致太严重的情况,毕竟大家都是做公司赚钱的,都是出来求财的,又不是天天出来打架的。新薪火公司带来的有木棒、钢管,我们这边没有,打起来以后我们这边的人从地上捡了一些掉落、打断的木棒。我没拿凶器也没看见人拿凶器,打完以后我听见新薪火的人说他们潘XX3被杀伤了,当时现场太混乱了,我没有注意他如何被杀的。我们这边的人被推搡到墙边上,我记得我踹了一脚,而且自己手里当时还从周围拿起了一根凳子,但是我没有拿凳子打人。我看见动手的有程XX、XX斌、罗XX、代良平、雷XX、蒋XX其他还有几个人我叫不出名字。我参与动手的,我当时踹了一脚,我手里当时还拿了根凳子,但是我没有拿来打人。

(三)被告人程XX的供述,供认:2020年5月8日上午11点钟左右,我接着熊XX的电话,说我们把客户带到富力中心售楼部的时候被新薪火公司截走了,熊XX就喊我去观山湖区富力中心来讨公道。因为我的贵州中置亚州房地产、熊XX的贵州众恒信房地产公司、肖XX的锦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我们三家公司都在花果园,我、肖XX、熊XX三个人就商量说抱团取暖,大家一起做观山湖富力中心的项目,所以我们要团结一致,肖XX过了一会就给我打电话,喊我过去接一下他。我们去的途中,熊XX就给我打电话说协商的过程,并说对方说是要打架,他把他公司的人都喊过来了,喊我和肖XX快点过去。我和肖XX都在电话里面说:“我们也喊点人过来。”我接着就跟我的经理蒋XX打电话,时间好像是12点10来分的样子,我就喊蒋XX和胡XX带几个公司里面的人到观山湖区富力中心,不要带女生,肖XX也跟公司里面的人员打电话,他也喊了几个人。后我们到了售楼部以后,对方的人都散了,还剩对方新薪火负责的人的在场,当时对方有两个人,我、肖XX、熊XX,还有售楼部的刘XX、陈XX3、还有一个售楼部的人,坐在售楼部外面协调如何处理撬客户的事情,我们就问对方为什么要撬我们客户,还喊十来个人来围着熊XX,对方其中一个人就把熊XX逮住两个女生和骂两个女生的视频给大家看,我们就讲:“你们为什么喊人来围着我们,监控视频调出来看是否是你们抢我的客户”对方就骂我们,我们就说不要说粗话,对方就说:“你们要做什么嘛?”对方就把凳子一推就走了,我们三个就说:“随便你们”对方两个人就走了,走了可能10来米远,对方其中一个人(长的瘦的那一个人)就说给你们半个小时时间,哪个杂种报警,哪个杂种跑,我们就说行,没有问题,我们也不会跑,我、熊XX、肖XX也开始打电话问我们各自的员工来没有,我们跟自己的员工说搞快点,对方说半个小时以后就要开打,我就是给蒋XX打的电话,喊他和胡XX带起公司的人快点过来,我没有喊蒋XX和胡XX带工具,过了半个小时以后,对方长的瘦的那个人就过来催我们问我们的人到没有,可以找个没有监控的地方开始干架了,因为对方的办公地点是在富力中心的售楼部的四楼,当时对方的人已经基本上都到楼下了,对方的人很多拿的有工具,有拿木板的,有拿木棒,有伸缩铁棍的,有拿钢管的,他们的工具是在哪里拿的我就不清楚了,我们的人还没有到完全,加上我们三个才八个人左右,蒋XX和胡XX是到了的,其他到的人我就没有注意看,我们就敷衍到还没有准备好,对方的这个长的瘦的这个就说再给你们10分钟时间,过了10来分钟以后,对方跟我们谈判长的胖的那个就过来,这个人比较客气,对我们说:“这个事情你们准备怎么处理”肖XX说:“等当时你们人撬我们客户的监控视频调出来再说”我们双方就谈了几分钟,中途我们的人有蒋XX、卢XX2就去旁边花园里面捡了几根木棒子过来,我们的人这时候也来了二十来个人,跟我们谈判时候长的瘦的时候就又过来说还要等好久,我们直接去旁边没有监控的地方开始搞,我们的人跟着对方的这个瘦的人到没有监控的地方,对方有六十来个人,对方就有人说:“把他们围起来”,然后就开始把我们围起来,围起来以后肖XX站中间,我和熊XX站两边,我们两个基本没讲话,肖XX就和对方那个长的胖的讲话,蒋XX就说:“你们不要吵了”,当时他的声音比较大,现场也比较混乱,双方就开始打起来,他们就用他们带的工具乱打,我们就开始还手,我被对方的一个人用木料块子敲了一下,被踢了一脚,我也开始乱打起来,开始拳打脚踢,接着我在地上捡了一根木棒开始打对方的人,就一阵乱打,打到哪个人我就不清楚了,当时场面比较混乱,我们就退到有监控的地方,接着和对方的干起来,在打的过程中我没有看见对方的人拿刀出来,我们的人我也没有看到拿刀出来,我们这边我看见打对方的人的有胡XX、赵超、李XX、蒋XX、肖康健、卢XX2、卢XX1、小雷、熊XX、肖XX,其他人我没有注意,双方打架持续了几分钟,打完了以后我们这边熊XX公司里面的一个人头被打破了,熊XX就安排了他公司两个女员工把这个人带去医院处理伤口,赵超的手被打肿,对方有哪些人受伤我就不清楚了,对方的人打完就跑了,事情的大概经过就是这样。我看见熊XX、小雷、胡XX、赵超、李XX、蒋XX打了对方的人,肖XX、肖康健、卢XX2、卢XX1怎样动手打对方就不大清楚了,但是基本上全部人都是还手了的。我当时在地上找了木棒来打对方的人,后面又捡凳子来打对方的人,打没有打到我就没有注意,熊XX我看见开始是用拳脚打的,后面有没有在地上捡工具打我就不清楚了,我也是看见小雷、胡XX、赵超、李XX、蒋XX开始用的是拳头和脚打对方,拿手和脚打不赢了以后,小雷、胡XX、赵超、李XX、蒋XX基本上都在地上和旁边捡起了木棒和对方一起干架。在打架过程中我没有见到XX,没有和XX单独交流过,没有给XX说过出事我负责的话。

(四)被告人肖XX的供述,供认:2020年5月8日早上,我、熊XX、程XX都在花果园,后来熊XX说他去观山湖区富力中心见客户,过了半个多小时,熊XX打电话给我,说他的客户被人撬了,意思就是说他的客户被其他公司抢了,我就让他先找证据。过了一会我就打电话给程XX,程XX说熊XX的客户被其他公司抢了,他要去观山湖区富力中心看一下,我就让他接上我一起去。快到的富力中心的时候,我给另外一个合作伙伴的胡XX打电话说熊XX的客户被人抢了,你过来看一下。紧接着我又打电话给王XX3、田XX、我公司经理王佳勇说的都是这个事情,都叫他们过来看一下。同时我的合作伙伴杨云知道这个事打电话问我,我也让他过去富力中心看一下。我跟程XX一起来到了贵阳市观山湖区富力中心,姓潘的那个男子和熊XX、刘XX(富力中心营销负责人)都坐在富力中心门口在谈这个事情,我们就走过去,就听见刘XX说这个事情需要调监控来确认客户属于谁的,然后程XX说刚刚熊XX被新薪火房地产员工的围起,意思是熊XX被新薪火房地产员工欺负。程XX就跟另一方的姓潘的一名男子发生口角,姓潘的那名男子说了一句老子,程XX就说你是哪个的老子,姓潘的那名男子就说你想怎么样,程XX就说随便你,姓潘那名男子就说中午一点半在这里等着,说谁报警谁是厮儿,当时双方的语气就是邀约打架。约过了十多分钟左右,姓潘那名男子就叫了大概三十多人来了,手上带着铁棍、木棒等,当时我们也有大概二十个人站在富力中心门口,应该是熊XX和程XX打电话叫来的。姓潘那名男子过来就问程XX你叫的人在哪里,我也不知道程XX跟姓潘那名男子说了什么,我就听到姓潘那名男子说这边没有摄像头,然后我们双方的人就朝没有监控的地方集聚。当时我就去跟对面的一个负责人(一个胖胖的男子)交谈,问对方是什么想法,对方说他们有视频,然后周围的人大声就说有视频,应该是我们的人说对方的人都指在我们脸上,然后双方就打起来了,场面无法控制了,具体哪些动手我也不知道了,打了大概三四分钟的样子,就停了。然后蒋XX又说什么话,双方又打起来了,只打了一会大家就没有打了。最后我们这边有一个头部被打出血了,在现场还听说对方有一个人被捅了一刀,过了一会警察就来了,把我们带到了公安机关,事情的经过就是这样的。

(五)被告人雷XX的供述,供认:2020年5月8日,我联系一个张姓客户到富力中心看商铺,这个客户比我们预约的时间先到富力中心这里,因为我还没到,我就安排一个叫王轩的同事先带这个客户看商铺。王轩当时一直联系不上客户,后来通过富力中心案场职业顾问彭军了解到新薪火售房公司的员工把这个客户接走看商铺去了,在我们卖房子这个行业里面,其他销售公司在未经我同意的情况下带走了我的意向客户就属于抢了我的生意。之后我到商铺找到客户,我就上去跟客户打招呼,新薪火公司的销售就说这个客户是她去年就跟进的,她也有这个客户的电话和微信,我现场就给她说你这分明就是抢客行为,之后她给我说去给她们上级反映这个情况就离开了。客户离开后我们公司的熊总也来到了富力中心,熊总过来是因为我在带客户看商铺的时候给他发了客户看商铺的照片和视频后,他就打电话问我客户看商铺的情况,我就给他说了在我到售楼部以前客户差点被新薪火销售公司的业务员抢走的事情,熊总在电话里就表达了要去新薪火销售公司讨个说法的意图。熊总到了售楼部后,我就去富力中心四楼的新薪火销售公司办公室去找那个抢客销售,熊总也跟着过来,并朝着这个销售吼道说“你们得批脸了是吧,每次抢我们客户”,熊总刚骂完,新薪火销售公司上来了7个业务员把我和熊总围住,就开始争吵,之后新薪火销售公司老板到场,和我们双方协调,最后定下来之前这个看商铺的客户归我们公司负责跟进,协商完之后我跟熊总就走了,当我们坐电梯到售楼部门口的时候突然就被姓新薪火公司的十几个员工给围住了,不让我们走。期间熊总打了一个电话,告知了对方自己被新薪火销售公司员工拦住不让走。在这个过程中新薪火公司的老总、经理、中置亚舟公司的程总、锦鸿司的肖总先后到达了现场,他们到场就是在现场劝架协商,在协商的过程中我们又发生争执,还吵了起来,新薪火销售公司的老总在协商过程中大声讲脏话,还威胁在座的人说“给你们30分钟的时间就把你们的人叫齐”。新薪火公司的老总当场就打电话叫人了,大概半个小时后,新薪火公司的员工、我们公司的员工,中置亚舟公司的员工、锦鸿公司的员工陆陆续续到达了现场,新薪火公司大概员工有三四十个员工到达现场。我认识蒋XX、程XX、胡XX3个人,锦鸿公司到场的五六个人,我认识的有肖XX、吴帅。我们公司在现场的有6个人分别是我、熊XX、罗XX、罗XX、代良平、丁XX。因为新薪火公司的员工比较多,他们公司的员工把我们公司的员工、中置亚舟公司的员工、锦鸿公司的员工都围在了中间,场面很混乱,在他们吵的过程中,我听到中置亚舟公司的一位员工说,他说“还以为要打架,我还带来了一把刀”。争吵的过程中几方就动手打起来了,我自己是被新薪火公司的员工用木棍子打到了头部,我就倒在了地上,倒在地上后我还在被他们殴打,我站起来在地上捡了一根木棍子和他们打起来了。我拿着木棍到处乱挥,因为现场人很多,我打到哪个人我也不清楚,整个斗殴过程持续了三分钟左右,之后我看到罗XX头上被打伤了,我还听见旁边有人在说有人被刀捅伤了,随后我就带罗XX去金阳医院检查,检查完了以后我们就去了公安机关自首。说带刀的人是中置亚舟公司的员工,我不知道他叫什么名字,看到照片或者人我都能认出来。

(六)被告人罗XX的的供述,供认:2020年5月8日中午12点钟左右,我们总监李XX2接老板熊XX的通知说是在观山湖区富力中心被对方人员围起来了,叫我们过来帮忙,当时我们公司在的人员有我、罗XX、丁XX、代良平四个人,之后我们就打车到观山湖区富力中心这边来,我们到观山湖区富力中心的时候大概是12点50分左右,来的时候我看到围我们老板的人已散开了的,我的老板熊XX就告诉我们,说是双方约好中午1点钟在楼下见面打架,我们就在富力中心门前等着的,到了中午一点过的样子,双方都有人陆陆续续的来,对方大概有四十人左右,我方大概是二十多人,对方拿得有木棒,我们也到边上的花坛里面捡了一些木棒拿着,这样我们两帮人就在对峙着,我看到中间有人在和对面的人吵架,具体吵的什么我没有仔细听,后面吵架的声音越来越大,吵着吵着突然间就打起来了,好像是对方人员先动手的,之后我们两帮人就打成一片了,当时我也动手了的,我没有拿东西,就是拳打脚踢,我的脑袋不知道被谁打了一下,我也不知道是拿什么东西打的,接着我的头就流血了,当时我就有点懵,之后我就躲到旁边来,整个过程大概是持续了两分钟左右吧,后面公司的同事就送我到金阳医院了,事情的经过就是这样的。双方的人员大概有七十多人左右,双方的人都拿木棒等凶器,具体位置在贵阳市贵阳市观山湖区部门口。

(七)被告人代良平的供述,供认:2020年5月8日这天大概11点左右,我们公司的李XX2经理就打电话给我们,说熊总让她通知我们赶紧去富力中心,说是有其他公司的人抢我们的客户。接到这个消息之后,我就和我的同事罗XX、罗XX、丁XX我们四个打车来到贵阳市观山湖区富力中心。我们到富力中心的时间大概是中午12点半左右,我和雷XX聊天,雷XX就说有一家叫做贵州新薪火房地产经纪有限的公司的销售在抢我们的客户,并且这家新薪火公司还要找我们三家公司的麻烦,他们放话说中午来富力中心找我们三家公司的老总,当时我们熊总以及中置亚舟的程总、锦鸿的肖总都是在场的。大概是中午13时许,我就看到有三四十个男子,手里面都提了一米长左右的木棒和伸缩甩棍朝我们走过来,这帮人看起来凶神恶煞的,里面大多数穿一条紫红色的长裤,我一看他们这个样子就猜到他们应该是新薪火的人了。当时我就和我们公司来的那几个人在旁边看着,新薪火的这帮人就在富力中心售楼部的门口和我们熊总、程总、肖总还有一些我不认识的我们这边其他公司的人在谈话。因为我离得比较远,也没听清楚他们在说什么,这个时候就不知道是谁再喊:“他们拿这么多木棒甩棍来,我们也去找点棒棒来”,之后我就看到我们这边的人就去花坛里面拿那种支撑小数的那种木棒,我们也跟着去拿木棒。拿完之后又听到有人说不要用这个东西,我们就把这些木棒放到富力中心一个杂物间里面。过了没几分钟,我就看见我们熊总、肖总、程总他们不知道怎么的就走到富力中心售楼部右手边过去一点的位置去了,然后新薪火的那些人也全部都把我们的人围着,我和罗XX、罗XX、丁XX也跟着站到我们这边人群的最后面的位置,我站的位置比较靠外面,听不见里面的人说些什么,只是感觉好像快要吵起来,突然不知道怎么回事就打了起来,当时场面一瞬间就混乱了起来,到处都在乱打,我也被人打到了手臂,我就开始用拳头和脚去踢打对方,之后我又捡地上木棍去和对方对打,打了没一两分钟,双方就都停手不打了。我们看对方不打了,我们也就没有再动手,差不多缓和了一分钟左右吧,不知道怎么的又打了起来,而且对方还提板凳在打我们,我看到罗XX不知道被谁用甩棍打到头上,一直在流血,我也捡了个板凳和对方对打,一打起来就特别混乱,感觉没打一会儿就打散开了,然后也就不打了。这个时候我就去看罗XX头上的伤势,看到他头被敲破了,不停地流血,然后我们就和罗XX、丁XX、雷XX还有我们公司的一个夏姐就去了富力中心不远处了一个小诊所,在诊所里面对罗XX的头上的伤进行了简单的包扎,结果刚刚包扎好走出诊所,罗XX又晕倒了,我们就将罗XX送去了金阳医院。在金阳医院对罗XX进行治疗的时候,我们才听说我们刚刚打架的时候有人被刀杀伤了,而且伤势比较严重那种,听到这个消息之后,我们五个就主动到派出所自首了,事情的经过就是这样。

(八)被告人丁XX的供述,供认:2020年5月8日中午12时许的时候,熊XX打了一个电话给公司总经理李XX2,说是在观山湖区富力中心这边的客户被其他公司的抢了,要准备打架,叫我们过去帮忙。我和李XX2、罗XX、罗XX、代良平就从花果园公司这边打车去观山湖区富力中心那边。在富力中心售楼部的右边我看见代良平和中置亚舟的有几个人去拿了一些支撑树木的木棍,我和罗XX、罗XX、雷XX也跟着过去拿。我们将这些木棍放在富力中心售楼部右边的一个玻璃门的房屋里面,等要打架的时候好用。我们就在一旁等着,我们公司的老板熊XX和程XX一直在和新薪火公司的人谈,对方要求熊XX给他们的员工道歉,熊XX没答应道歉。期间聚集的人越来越来多,我们公司和中置亚舟公司的人也差不多都齐了,另外两家公司过来帮忙的人我也不知道是谁叫来的,十来分钟后两边的人就聚集在一堆,对方问我们这边的人喊齐了没有。我们这边的熊XX、程XX、另外两个公司的老板以及对方的老板是站在我们两帮人的中间,对方有七、八十人,我们这边四家公司加起来有五、六十人,双方吵吵闹闹的,周围也有群众在围观,围观群众也越来越多。后面对方的人就把我们给围住,双方XX都还没动手,只是在争论抢客户的事情,后面我们这边的人不知道是谁说了一句激怒对方的话,对方就先开始动手打了熊XX、程XX他们几个,具体对方是谁先动的手我不清楚。我们也就跟着对方打了起来,我们和对方打架的时候,对方有五、六名男子拿着木棍和我们打,一开打后我和雷XX、罗XX被对方十来个人围着打,将我们打到一个角落位置处,我们之前准备的木棍还没得急去拿,就被对方围着打,我们只能用拳头和脚去还击。和我们打这十来个人有几个人是拿着木棍跟我们打,其他的人就是用拳头和脚跟我们打。我用脚踢了对方一名男子的肚子上,用拳头打了对方另外一名男子的上身,雷XX和罗XX也是用脚和拳头去打对方,具体他们打了对方身体什么位置我不清楚,当时我只顾我这边。我的肩上被对方打了两棒,背上被他们用脚踢。罗XX的和雷XX的头部都被对方用木棍打了几下,罗XX的头部被打流血,雷XX被对方打爬着地上,我看见雷XX被打得很老火,我就用我的身体去为他挡了几下,并将雷XX拖开,对方见我把雷XX拖开后,也就停手没打了。现场有差不多一百多人混战,我们在打架的时候有几十名群众围观并用手机录像。大概双方停了有一分多钟没有动手,蒋XX拿着木棍指着对方挑衅,我们这边也就又和对方打了起来,对方拿着售楼部的凳子向我们这边的人砸了过来,因为之前跟对方打架手里没有东西,我们这边有点吃亏,为了避免这次不吃亏,我和雷XX还有中置亚舟的几名男子就去售楼部右边玻璃门房屋里拿我们之前准备的木棍出来跟对方打。我们拿着木棍出来后外面也就没打了,外面的人也散开了。后面我就跟着雷XX罗XX去金阳医院去检查,在去医院检查的时候,雷XX说:“对方很狂,你们还没来之前对方就定时间,定在下午1点至2点打架,还叫我们这边多喊点人”。检查完后就被传唤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了。我们打架的事情大概也就是这样。

(九)被告人蒋XX的供述,供认:2020年5月8日中午的时候,我听到贵州众恒信房地产公司的熊XX熊总给程XX打电话,叫他去观山湖区富力中心,随后程XX就一个人去了。大概是中午12点多的时候,程XX就给我打电话,让我把公司所有的男生都叫上,去观山湖区富力中心找他。当时虽然没有明说喊我们去干什么,但是吴XX给我说了一句,熊总他们在富力中心被围了,我也知道是让我叫大家去帮忙的,怕熊总他们被打了吃亏。随后我就叫上了我们公司的男性员工,我告诉他们说熊总他们在富力中心被围了,怕被打了吃亏,我们过去帮忙。于是我们分几个车一起从花果园金融街1号楼我们公司的位置去了观山湖区富力中心。我们到了富力中心A1栋售楼部门口的时候,就看到熊XX和他们公司的八九个员工在,还有贵州锦鸿网络科技公司的肖XX,程XX他们都在一起。我们到了之后就和他们会合,当时看到旁边有一大帮其他公司的,大概有五十个人左右。其中带头的就问我们人约齐了没有,要不要打,要打就去旁边打。然后我就看到大家都在往售楼部门口一旁走,我也跟着走过去。我们走过去之后,他们带头的那个就说把我们围了,随后那几十人就把我们这边的二三十人围着。对面的人把我们围了之后,我就看到对面的人陆陆续续拿了木棍、扳手、甩棍过来,于是我们这边的人都去把路边支撑树的木板取下来,先放进我们站的地方旁边的小门里面备用。随后带头的那个就说他们的销售员被我们骂了,要我们拿个说法,肖总就说他们抢了我们客户,我们去看监控,对方说他们有视频,不看什么监控,并且语气非常的凶,个个都在吼我们,随后我就指着对方大声的喊了一句:“不要凶!”对方的人就开始对我们推搡,随后双方就发生了肢体冲突,互相打了起来,在这个过程中,我也被打到了,我最开始使用拳头打对方。在我们互相打斗的过程中,因为对方的人很多都带了木棍、扳手等工具,于是我们也用售楼部门口的凳子和之前准备的木板来还击,我也用了木板和凳子来打对方。我们互相打斗的过程持续了几分钟就暂时结束了,双方都停下来了,这个时候我们双方都在互相的骂,因为我被打了,气不过,有点上头了,我右手拿着一根木棍,左右指着对方骂,随即对方就有多人冲上来打我,我也拿地上的木棍来还击对方,于是我们双方又打起来了,也是拿着木棍和板凳互殴,整个打斗的过程也就是分把钟就结束了。我们打完之后,听到有人讲旁边楼梯对方的一个人被杀到了,送医院了。我和胡XX就在谈论是哪个杀到人的事情,我们两个就发现XX不见了,并且胡XX说徐文豪来的时候带了一把刀,他怕出事,喊徐文豪不要动刀,就把刀给他收了。后来XX说把刀放在他那里,就从胡XX手里面把刀拿过去了,我和胡XX就怀疑应该是XX把人杀到了。随后我们公司的所有人都回公司了,我在打车回公司的时候,XX就用别人的手机给我打电话,说他快到公司了,身上没有钱,让我们下去帮他付一下钱,我说我还没有到,我就把杨XX的电话发给他,让他联系杨XX帮他付钱,然后在公司等我。我们回到公司之后,XX没在,我打电话问他,他说他去我们之前的同事谯玉家了。于是我和李XX、卢XX1、卢XX2、肖刚健、徐文豪、邓世扬、赵超、张XX3、吴XX、潘XX、杨XX、皮XX几个就一起去花果园E区6栋12楼谯玉家中,我们当时都想着自己先检查一下各自的伤。我的左手手腕被木棍打伤了,并且还有木签子扎进了肉里面,嘴皮里面被打破了,左肩部被木棍打伤了,左腹部被木棍打伤了,我见处理不了,就去花果园的一家诊所处理的,我的左手手腕就包扎起来了,并且嘴里面也缝了两针。赵超的右手被棍子打伤了,后来他去医院照片,医生说是右手的中指骨折了,他现在还在医院住院。徐文豪的眼睛被打肿了。李XX和张XX3的头部被对方用木棍打肿了。我处理完伤口之后我又去了张XX3他们的住处,我过去的时候他家里有张XX3、杨XX、李XX、潘XX。我在张XX3家呆了一个多小时,XX就跟我打电话,问我在哪里,我告诉他我在张XX3家中,于是他就和胡XX、吴XX就来张XX3家中找我了。我们一起在张XX3家中呆了一会儿,大家就听富力中心的员工说今天在富力中心被杀到那个人死了,XX就有点崩溃了,说他杀死人了,承受不了,让我们陪他出去走哈。并且胡XX知道人死了后,就给他女朋友王XX2打电话说分手,王XX2不同意,说要和他见一面。于是我和XX、胡XX、吴XX我们四个就一起出去打车,到了花果园财富广场1号楼门口和王XX2见面了,见面之后胡XX就给王XX2讲了XX杀到人和我们打架的事情。我们在财富广场1号楼门口的时候,就遇到了程XX的老表丁XX。当时因为XX情绪有点激动在哭。丁XX就问咋个了,他说他看到他老表程XX被抓了。我就告诉他,XX干死人了,有点严重。他就劝我们去自首,XX说他想缓一晚上,明天早上去自首,丁XX说帮我们打电话问公安局的可不可以。他就离我们很远的去打电话,他打电话怎么说了我也不知道,他打完电话我们也没和他说话就离开了。我和XX、胡XX、吴XX、王XX2就一起去王XX2位于花果园T2区的住处,我们去了之后看到张XX1和吴XX也在王XX2家,还有一个王XX2的朋友叫做敖XX的也在。我们在王XX2家中呆了两个多小时,在王XX2家中的时候,XX说想自己打电话给警察说自首的事情,并向丁XX要了警察的电话。XX也给警察说了希望能给他一晚上的时间缓一下,第二天早上就去自首。并且我和胡XX也商量了说,等到明天早上和XX一起去自首。后来大概是晚上十点过的时候,警察就找到我们呆的地方,就把我们全部带到了公安机关,事情的经过就是这样了。后来我还听胡XX说徐文豪带了一把黑色的跳刀。5月8日晚上我们在王XX2家中的时候,XX就说他今天他被打了,但是自己身上没有伤,怕到时候去自首的时候不好解释,于是吴XX就出主意说我们自己给他身上打点明显的外伤来,XX也同意了,最后是由简XX用铝合金钢条在XX的背上打了两个伤痕;XX还用打火机壳子在自己的手上划了几条痕迹。因为XX说怕到时候警察看他身上没有伤,不相信他被打了,为了想减轻一些处罚,吴XX就给他出了这个主意。

(十)被告人胡XX的供述,供认:2020年5月8日早上10点左右的时候,我们公司的负责人程XX在走廊上对我和蒋XX说:“我去富力中心一趟,说是众恒信公司的客户被别人挖走了,好像要打起来了”。说完他就离开公司了,在中午12点过的时候,当时我和张XX1、简XX、蒋XX正在一间办公室里坐着,程XX发了一条微信语音给蒋XX说:“你喊他们都到富力中心来”。当时蒋XX将这条语音放给我们听了后,我心里感觉就是要到富力中心去找人扯皮,具体是去做什么也没有说,因为从这一条语音内容中听出程XX说话的语气与往常不同,然后我打电话给卢XX2让他到富力中心售楼部去、当时卢XX2说他和张XX3、卢XX1在一起的,我让卢XX2将张XX3、卢XX1也叫上一起到富力中心,潘XX、李XX、XX、吴XX是蒋XX叫去现场的,徐文豪、肖刚健、赵超是我们在公司走廊遇见的,遇见后我和蒋XX叫上他们和我们去现场的,我们从公司到了富力中心售楼部门口的广场时,我让徐文豪将他随身携带的一把长约20cm左右的黑色跳刀拿给我放在我身上,据我了解徐文豪平时都会有随身携带刀具的习惯,我担心他控制不住自己所以让他把刀放我这里,我当时给徐文豪说的:“你不要带这个东西,要打我们用拳头”。徐文豪答应后就把刀拿给我了,我接过刀后就放进我的裤子口袋里了,当时我让徐文豪把刀拿给我时赵超、邓XX、肖刚健离我最近,他们三个人多半是知道这个事情的,当我们走到富力中心售楼部时,我看见当时有我们公司的程XX、蒋XX、XX、邓XX、徐文豪、张XX3、赵超、卢XX2、卢XX1、张XX1、简XX、李XX、潘XX、肖刚健,吴XX在现场;锦鸿公司的负责人肖XX在现场;众恒信公司的熊XX、李XX2、雷XX、还有大概我叫不出名字的三个员工在现场,我们三家公司的员工站在售楼部门口的一边,薪新火公司的人大概有八十人左右,并且大多数人手上拿着木棍,接着XX对我说:“你把刀拿给我”。我顺手就从我的裤子口袋里将刀递给XX,XX从我手里接过刀后就随手放进他自己的裤子口袋里了,我递刀给XX时程XX离我最近,后来过了大概几分钟,当时程XX、肖XX、熊XX站在我们这边人的旁边,对方一个领头的男生走在他们对方所有人的前面,往程XX、肖XX、熊XX站的位置靠拢,对方领头的男生说:“你们人到齐没有,要打不”。程XX回答说:“还没有,还在路上”。这时对方被XX杀死的那个死者在现场说了一句:“再给他们10分钟时间”。接着对方的人就往后退了,卢XX2、邓XX看见对方的人手里有木棍,他们两个在旁边的一个工地附近捡了大概10根左右的木棍放在旁边,后来过了大概10分钟左右,对方领头的人一个人走到程XX的面前说了几句,具体说的什么我没听清,后来没过多久对方八十多个人又再次向我们的人压过来,并且双方的人开始吵闹,但这次对方的人压过来我没有看见对方的人手里拿木棍等武器,接着对方被XX杀死的死者对他们那边的人说了句“把他们围了”,程XX、肖XX、熊XX被对方的人围在了中间,我们双方的人情绪高涨以及双方的人都在吵闹,我记得当时蒋XX对着对方的人吼了句“凶哪样嘛”,并且还用手指到了对方的脸上去了,对方的人用拳头对蒋XX开始殴打,我们这边的人冲上去和对方的人对打,我拿着旁边的一张带靠背板凳与对方一个手拿甩棍的人打在了一起,我的左肩部还被对方用甩棍打了一下,由于当时的场面太混乱,我没有注意我们这边的每个人是如何与对方打的,只是在事后我听卢XX1说他当时是用打火机与对方打的,蒋XX和李XX说他们两个是从地上捡的木棍和对方打的,其他人是怎么打的我不清楚,我们双方的人互殴了大概1分钟左右,大家就没有继续打了,各自往后退了一段距离,没过多久,我看见对方的人一下子往富力广场旁的一个广场上走,我跟上去后看见对方被XX杀死的死者当时脸色苍白、很虚弱的样子躺在地上,一个对方的女生将他抱在自己的腿上,这时我往我的周围看,都没有看见XX,我才意识到是XX用我递给他的刀杀到对方的人了,后来程XX给我们说叫我们先回去,我们这边的人就相继离开现场了。我叫张XX1、简XX和我打了一辆出租车准备去我花果园住的地方休息,路上蒋XX在我们公司的员工群里发了条消息说:“所有人公司集合”。我和张XX1、简XX让出租车师傅送我们到公司,我和张XX1、简XX到公司以后遇见了赵超、邓XX,简XX打电话给蒋XX问他在哪里,蒋XX说他在我们一个女员工皮XX家里,她家住在花果园。当时我、蒋XX、XX、邓XX、徐文豪、张XX3、赵超、卢XX2、卢XX1、张XX1、简XX、李XX、潘XX、肖刚健,吴XX都在皮XX家里为受伤的人用酒精处理伤口,在皮XX家里时,XX说他当时被对方几个人打,他摸出我递给他的刀朝对方一个男生的右侧肋下杀了一刀后就跑离现场了,他还说当时他跑的时候,对方有四五个人在后面追他,XX还说他后来将那把刀丢在了公司的垃圾桶里,皮XX将垃圾收了丢在外面的垃圾桶了,后来我叫我们这边受伤的人到医院去检查,我们各自回家休息了。后来大概在下午五点左右的样子,李XX2打电话给蒋XX还是XX,我记不清了,李XX2说:“那个人在医院抢救了三次没有抢救过来,已经死了”。因为我和我的女朋友住在贵阳市,我叫XX、蒋XX、吴XX先到我和我女朋友住的地方去住一晚上,蒋XX、简XX和我女朋友王XX2也认识,他们是初中同学,我们到了我住的地方后我看见了蒋XX、简XX也在我住的地方并且在做饭吃,直到公安机关到我住的地方将我们带走了。XX在诉说自己杀人情况时有我、皮XX、蒋XX、吴XX、张XX3、肖刚健、潘XX、邓XX、徐文豪、赵超、简XX、张XX1、卢XX2、卢XX1、李XX都在场的。XX使用的刀是一把刀柄和刀身都是黑色的跳刀,刀的全长有20多cm左右,这把刀是单刃的,刀身有小齿。刀是徐文豪的,他平常一直都将这把刀带在身上的。XX身上的伤是故意造假弄伤的。

(十一)被告人吴XX的供述,供认:2020年5月8日早上,众恒信房产销售公司的老板熊XX打微信语音给我们老板程XX(我是程XX的姐夫),说熊XX公司的客户被新薪火房产销售公司的人抢走了,他现在在观山湖区富力中心和对方扯皮,叫程XX过去帮忙,程XX是11时左右一个人先从花果园公司过富力中心的。中午12点钟左右,我和同事XX在公司楼下吃东西,XX突然接到我们另外一个同事蒋XX的微信语音,说富力中心快打起来了,叫我们赶紧带公司的人赶到富力中心帮忙,于是我和XX就上我自己的车,在公司楼下接上我同事李XX、潘XX、卢XX2,我们五人一起赶到富力中心。我们来到富力中心售楼部门口的时候大概是12时40分,到现场后我见到程XX,我们就站在程XX的边上,我们这边还有熊XX及他的公司员工十来人,肖XX(锦鸿房产销售公司老板)和他公司员工四人。在我们对面的是新薪火房产销售公司的六七十人。现场气氛很紧张,眼看就要打起来了,我看见新薪火房产销售公司的一群员工,有的在马路边,有的从一个车里面冲下来,他们有的手里拿着甩棍、有的拿着扳手、棍棒等武器向我们这边围过来,我们这边见情况危急,就在附近找了一些支撑树子的木棍拿着手里。对方新薪火公司的人把我们围了以后,其中一个负责人就问程XX人叫齐没有,程XX回答就这些,随后我们公司和对方新薪火公司的人就吵起来了,我公司的蒋XX就大声对对方说了一句“你们不要狂”,对方七八十人就先动手围攻蒋XX,我们看见对方动手后也还手,接着我们双方就打成一片了,大家都用棍棒、拳脚相互殴打,当时场面太混乱了,一直持续了十分钟左右,我也不清楚什么原因,大家就都停手了,我就看见对方新薪火公司的人全部往平安银行方向跑了,新薪火公司的其中一名人就躺在平安银行门口的地上一动不动,新薪火公司的员工就跑在躺在地上的员工周围,我当时心想躺在地上的这个人应该是被打伤了。之后,我就看见我们公司的人都跑了,我也跑回车上,我发现我公司的人都没有在车辆附近,就上车后发微信语音给蒋XX,并在观山湖区希尔顿酒店楼下见到他们,当时简XX、张XX1、胡XX、蒋XX、李XX、卢XX2、潘XX在一起的。我就叫了李XX、卢XX2、潘XX三人上了我的车,其他人打车离开现场。我就开车回到花果园我们公司楼下,把车停好以后,我们四人一起到李XX家里面,我们进去的时候简XX、张XX1、胡XX、蒋XX已经打车到了。XX就说他自己在打架过程中用刀杀到新薪火公司的员工了。我们大家都比较害怕,生怕被警察抓到,于是在李XX家里面呆了半小时左右,我们就来到花果园B南区2栋7-4号杨XX家里,在这里呆了一小时左右,我们就又换地方到胡XX女朋友王XX2位于花果园财富广场的出租房,在这里我们被警察抓住了。蒋XX就提出来我们大家先去找地方躲一下,等被XX捅伤的人受伤情况明确以后再打算,后来大家就商量了一下,都觉得同事杨XX的家里比较安全,知道杨XX家地址的人比较少,为了逃避警察的打击,我们全部人就转移到杨XX家里去躲着了,我们到了杨XX家里以后又得知被XX的捅伤的人死了,我们大家很害怕,蒋XX就联系他的朋友辉哥,辉哥叫我们一起去公安局自首。后来,我们五个人就去了王XX2家里,联系警官准备自首,但我们还没有出门就被警官抓走了。

(十二)被告人简XX的供述,供认:2020年5月8日我在公司,到中午下班的时候我和张XX1还有蒋XX在公司吃中午饭,胡XX就过来给我们说让我们和他去观山湖区富力中心去有点事情,但是没说去处理什么事情只是说我们老板程XX叫我们过去,胡XX就叫我下去开一个车他们开一个车,我们的车坐了徐XX、张XX3、张XX1、赵超还有我,另外一个车里坐了胡XX、蒋XX、大彬哥、陈彬、卢XX2,肖刚剑和小宇(小宇真名我不知道)也去了。然后我们就从公司开车到了富力中心门口,胡XX他们比我们先到,我把车停好之后下车来就看到我们公司的人和我们老板程XX还有另外一个公司的人在富力中心售楼部门口坐着,我就走到程XX旁边去抽烟,我听他们议论说今天的事就是因为和我们在一起的那个公司被别的人撬单了,所以他们过来找对方理论,然后骂了对方公司里的女员工,所以对方公司就不让我们老板他们走,要我们叫人来打架的意思,过了几分钟售楼部左边的巷子里就出来了大概五十个人左右,大部分人手里都拿着甩棍和木棍这些武器,当时不知道我们这边谁说了一句去找东西,我就看到我们公司里有四五个人去路边捡了大概十几根木棍过来堆在地上,对面朝我们走过来后对方带头的人就问我们老板程XX说“你还要多久”,程XX说“等十分钟”,对方就说行,再给你们十分钟,说完这句话后对方的人就站在我们不远处等着,当时我就在原地站着没动,其他人在做什么我没注意看,又过了几分钟后对面的人又过来和程XX说话,一开始说的什么我没听到,我就看到程XX站了起来和对方议论,我就走上去听他们说些什么,就听到对面带头的人说我们有视频和监控,你们为什么骂我们的员工,然后对方的人说话很凶人又多都拿着武器,蒋XX就给对面说你们凶什么凶,对面就有一个人就冲上来打蒋XX,蒋XX就还手打他,然后现场在的其他人都扭打在了一起,当时就有人上来用拳头打我的头,我就还手了但是不知道打到打我的那个人没有,就有两三个人上来围着我打,其中有一个用甩棍打了我的手一下,当时太混乱了,我也不知道是谁上来帮我就把这三个人打散开了,顿了可能十多秒,一开始动手打我的那个人又准备上来打我,我就看到地上有木棍,我就捡起了木棍追着他打了他肩膀上一棍,但是后面还是没有追上他,然后他的同事就拿着一根木棍过来打我,我就用我手里的木棍挡了一下我就退回来了,过了可能十几秒后就没有人在继续打了,我就看到对面有一个人躺在地上,想着怕是被杀死了的那种很严重的样子,当时心里比较害怕,所以我就和胡XX、张XX1他们一起赶紧打车回到了花果园的公司去了,后我就回家了。晚上我起来我就给我朋友敖XX打电话说去她家吃饭,然后我在去她家的路上碰到张XX3,他给我说躺在地上的那个人死了,当时心里就有点慌,我到敖XX她家的以后,胡XX他们过了一会就来了我们就在敖XX家商量自首的事情时,就被公安机关抓获了,事情的经过就是这样。

我知道徐XX带了一把跳刀,然后胡XX给徐XX要刀子,怕徐XX冲动就把刀子拿走了,但是后来那把刀为什么在XX手里我就不知道了。XX说他作案后将这把刀丢在公司的垃圾桶里了。我们躲在胡XX女朋友家中后,XX叫大家给他弄点伤,留下一点伤痕,他的意思是他杀人了,到公安后,他就说是别人打他他才去激情杀人的,以博取法律的谅解,大家都推来推去的,最后退给我做这件事情,我觉得XX摊上这个事情很可怜,所以我就拿撑窗帘的杆子打他背部两下,就留下了伤痕。

(十三)被告人李XX的供述,供认:2020年5月8日我在贵阳市观山湖区富力中心打架斗殴,现在来公安机关自首。2020年5月8日中午12点钟的时候,我在花果园家中的吃饭的时候,潘XX接到我们经理蒋XX的微信电话,叫我和潘XX到花果园的公司楼下集合,我就发微信给蒋XX问他是什么事,但是蒋XX说没有事的,就是去公司售楼部,具体什么事他没有给我说,然后我就和潘XX去了公司楼下,看到蒋XX、胡XX、卢XX1、卢XX2、吴XX,在楼下等我和潘XX,我们到了以后蒋XX、胡XX打了一个车走,我和潘XX、卢XX1、卢XX2、吴XX开的是公司的一个现代车走,大概过了半个小时左右,我们到了观山湖区富力中心,我看见公司很多人都在富力中心售楼部门口,我们下车以后,我就坐在售楼部门口的椅子上,一开始我不知道是什么事情,大概等了10分钟左右,就有一个人过来问我们“大哥,你们人到齐没有”,当时我们三个老板程XX、肖总、熊XX都在一起的,不知道是哪个老板回了一句“差不多到齐”,然后对面的一个老板就说“兄弟们把他们全部围起”,我就看见很多人走了过来,对面的人手里拿着木棍,然后我们这边的人就在售楼部门口的花园下面捡了些木棍,然后就有大概五十个左右的人来把我们围起来了,把我们围起来以后对面有一个高高的身材有点胖戴眼镜的人过来和我们肖总谈话,大概内容就是因为他们抢我们客户的事,我听见我们肖总说“可以直接去调监控来看是不是你们抢我们客户”,但是对面的人说他们有视频的,结果声音越来越大,突然蒋XX说“你们是不是要比声音大”连说了两遍,结果对面的人直接就冲上来打蒋XX,蒋XX和他们扭打在一起,我就冲上拉起拳头乱挥,现场比较混乱,推我我推你的,但是没有打到对方,然后拉起蒋XX往后退,大概打了一两分钟左右就停下来了。停下来以后,我们肖总又走过去和对面的一个人谈判,我们也跟了过去,但是我们双方都站在各自老板的背后,结果我们肖总没说几句话又打了起来,因为我们人少,而且对方手里都拿得有东西,对面的人冲上来以后就扭打在一起,我就被对面的一个穿紫红色衣服的人按到头,我就顺势低下,然后我就捡了一根木棍和他对打起来,我记得好像是打到了他的背,然后现场就扭打成一片,有的人拿木棍,有的人拿凳子,我还看见对面的人用甩棍打我们经理蒋XX,当时场面失控现场太混乱了,我也没有过多的注意其他人,双方混战打了大概两分钟左右,双方就停手了。对面的人全部就往售楼部那个大楼梯走了,我们的人就是往售楼部后面走,但是我没走好远就看见富力中心下面广场上有很多人围在一起,我只听见有人在说快紧脱衣服来捂起,因为人太多了,全部是对面的人,我也不敢下去看是怎么回事,所以就直接走了,现场我们双方都有人受伤,我们这边有头部被打出血了,蒋XX和一个公司同事手受伤,蒋XX和公司的同事回了我花果园住的地方,帮他们简单的消毒。之后我和潘XX去了同事张XX3家,当时打架的时候他也在的,大概下午5点钟左右,蒋XX和胡XX、吴XX、XX来到张XX3家,蒋XX只问了我们受伤没有,然后就没有说什么了,蒋XX就一直在接电话,但是我们听XX讲他用刀捅刀人了,在张XX3家待了没有多久,我们就各自回家了,直到今天凌晨3点钟左右我听同事说很多人都被抓了,自己有点怕于是我就和潘XX,卢XX2、卢XX1我们四个来到公安机关自首了,事情的经过就是这样。

(十四)被告人潘XX的供述,供认:2020年5月8日我参与了打架斗殴,我来投案自首。当天中午大概十二点的时候,我和李XX在花果园E区6栋我们租住的地方,李XX就接到蒋XX的电话,让我们去富力中心,并且让我们去地下室坐车。我和李XX下楼后,就看到彬哥车里面还有XX、卢XX1。于是我们就跟着彬哥开车到了富力中心,在车上的时候,卢XX1和XX、彬哥就在讲等一下可能要打架,让我们做好准备。我们到了富力中心售楼部门口的时候,就跟我们公司的其他同事汇合。当时我们公司的人有程XX、蒋XX、胡XX、徐文豪、邓世扬、卢XX2、张XX3等人都到了。我们到了之后,就在售楼部门口坐了一会儿。坐在那里的时候,蒋XX就讲对面的来了,估计要打架了,并且就带着几个人去旁边把支撑树的木板取下来,放在边上做准备。随后我就看到有一帮人朝我们走过来,其中一个带头的过来,问我们人到齐没有,准备好没有。我记不清楚我们这边的人怎么回答的,对面的五十个人左右就往旁边走。我看到我们这边的人也跟着走过去,围在旁边的空地,我也跟着围过去,看到对面那帮人的大哥和我们老板程XX在理论,具体理论的内容我不是很清楚。他们正在理论的时候,就听到蒋XX大吼了一句,然后我就看到对面的几十个人就冲过来打我们,我们这边的人也和对方的打起来了,当时场面很混乱,我也用拳头打对方,但是我也不知道打到对方没有,我看到对面的人特别凶,而且人也比我们多,我就在地上捡了一根木棍在手里面。随后我们又和对面打起来了,我也拿着木棍打对面的人,我记得我好想打中了对方的头,对方XX有几个人追着我打,我的手和头部都被打了。我们大概打了一两分钟,就到有人喊,有人被杀到了,我们就都停下来了,没有打了,我走过去,就看到一个穿蓝色衣服的男子躺在地上。当时我还以为那个人是被打晕了,程XX就喊我们赶紧回公司了。于是我们就分别坐车回去了,我和李XX坐的彬哥的车回的公司。我们回公司的路上,在车上的时候,我隐隐约约听到彬哥说好像有个人遭杀了。我们到公司之后,就分别回去了。我就和李XX等人就一起回花果园E区6栋2单元1202的住处,我到家的时候,XX已经在我住的地方了。在家中的时候,我就听到XX说人是他杀到的,当时我就很惊讶,也很慌,就不知道该怎么办。后来XX就和蒋XX、胡XX一起离开了。后来我们又一起去了张XX3的住处,XX、胡XX、蒋XX也来了。下午的时候,蒋XX接到一个电话,说是中午打架的时候被杀到那个人死了。当时XX情绪就很激动,我心里面也慌,不知道该怎么办。我听到XX说他要去自首,然后他和胡XX蒋XX一起就走了。我在花果园E区的家中呆了两天,我特别慌,也不知道该怎么办,后来我想通了,觉得自己做了的事情还是要面对,于是我就和李XX、卢XX2、卢XX1一起到公安机关自首了。事情的经过就是这样了。

(十五)被告人徐XX的供述,供认:2020年5月8日中午我在贵阳市观山湖区富力中心参与了打架,我到公安机关来投案的。当天中午在公司我接到经理胡XX的通知,叫我们同事全部到观山湖区富力中心这边来,说是有客户过来,我走的时候我从办公室里面拿着一把黑色折叠刀,大概有一把尺子那么长,然后我们就到楼下去打车往观山湖区这边赶,我们是坐简XX的车过去的,车上有我、张XX1,肖刚建,邓XX,在车上的时候我就听到简XX和张XX1聊天知道是过去谈客户的归属问题,就是客户被对方公司的人撬走了,我们到了观山湖区富力中心这边之后,经理胡XX就过来把我身上的刀拿走了,说是一会不让我用这个东西,我看见公司的老板程XX李XX、胡XX、蒋XX、吴玉兵、XX、潘XX、卢XX2、卢XX1、张XX3、赵超等人也在现场,后面陆陆续续的有人到现场了,并且我看见有的人还拿着木棒,之后我们就到边上花园里面拿了很多的木棒,除了我们公司的人之外还有其他的人,但是我不认识,他们也是和我们是一伙的,我们这边的总的有大概三十多个人左右,看见富力中心广场中间有大概八十个人左右,之后我们的老板程XX叫我们把木棒收起来,我们把木棒放到富力中心边上的一个小屋子里面,对方的老大就过来和我们这边的几位老板谈了几句之后就吵起来了,然后对方的老板就朝他们的人说了一句围起来,我是看到对方有一个穿蓝色衣服的胖子先动的手,之后双方就打起来了,当时我被打到地上了,其他人我就不知道了,我只是手里拿的木棍,但是没有打,整个过程持续了5分钟左右,之后我们这边的人被打散了,然后我和邓XX,赵超,卢XX2一起打车回到花果园这边了,一直到5月9号的下午,我的同事邓XX打电话给我说是昨天打架打死人了,我们很害怕就来公安局自首了。事情的经过就是这样的。刀是我2019年的时候在网上购买的。

五、鉴定意见及尸检照片

(一)贵阳市观山湖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筑)公(刑)鉴(尸检)字[2020]观02号。鉴定意见:死者潘XX3系被他人用单刃类锐器刺伤右侧腰背,导致右侧后腹膜血肿,右侧肾脏断裂,右侧肾动脉肾静脉离断,肝脏破裂,机体大量失血,因急性循环衰竭死亡。

(二)贵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物证检验鉴定书,鉴定号J520100-70-201553。鉴定意见:1.2-1号(XX所穿外裤左腰可疑斑迹);2-2号(XX所穿外裤左大腿可疑斑迹)样品均检出人血;2.1-1号(XX所穿皮鞋左脚可疑斑迹);3-1号(XX所穿皮鞋右脚可疑斑迹);4-2号(垃圾桶内折叠刀刀刃附着物)样品均未检出人血;3.12-1号(XX左手拇指指甲拭子)样品未获得人类DNA分型;4.本案中2-1号(XX所穿外裤左腰可疑斑迹)样品检出的DAN分型,来源于编号为“J520100-70201510”号的鉴定书中潘XX3的可能性大于99.9999%;5.14-1号(XX左手中指指甲拭子)、17-1号(XX右手拇指指甲拭子)、18-1号(XX右手食指指甲拭子)、19-1号(XX右手中指指甲拭子)、20-1号(XX右手环指指甲拭子)、21-1号(XX右手小指指甲拭子)样品检出的DNA分型,来源于XX的可能性大于99.9999%;6.编号为“J520100-70-201510”号的鉴定书中检出的未知男性(J520100-70-201510U2)的DNA分型来源于本案中蒋XX的可能性大于99.9999%;7.2-2号(XX所穿外裤左大腿可疑斑迹)样品检出混合DNA分型(J520100-70-201553M1),不排除该混合分型包含XX的DNA分型的可能;8.4-1号(垃圾桶折叠刀刀柄附着物)样品检出混合DNA分型(J520100-70-201553M2);9.13-1号(XX左手食指指甲拭子)样品检出混合DNA分型(J520100-70-201553M3),不排除该混合分型包含XX的DNA分型的可能;10.15-1号(XX左手环指指甲拭子)样品检出混合DNA分型(J520100-70-201553M4);11.16-1号(XX左手小指指甲拭子)样品检出混合DNA分型(J520100-70-201553M5),不排除该混合分型包含XX的DNA分型的可能;12.在排除双胞胎和近亲的前提下,本案中潘XX2、陈XX1为编号“J520100-70-201510”号的鉴定书中潘XX3的生物学双亲,从遗传学的角度得到科学的确信。

(三)贵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物证检验鉴定书,鉴定号J520100-70-20151鉴定意见:1.2-1号(地面上疑似血迹2号)、5-1号(地面上疑似血迹5号)、8-1号(地面上疑似血迹8号)、18-1号(地面上疑似血迹18号)、22-1号(地面上疑似血迹22号)、23-1号(地面上疑似血迹23号)、24-1号(地面上疑似血迹24号)、25-1号(花坛内打火机上可疑斑迹)、31-2号(派出所移交木棍31号上可疑斑迹)、55-1号(死者上衣背部可疑斑迹)、56-1号(死者牛仔裤左大腿前侧可疑斑迹)、56-2号(死者牛仔裤左大腿后侧可疑斑迹)样品均检出人血;2.12-1号(派出所移交木棍12号上第一段附着物)、12-3号(派出所移交的木棍12号上第三段附着物)、19-2号(花坛内木棍19号上第二段附着物)、19-3号(花坛内木棍19号上第三段附着物)、26-1号(派出所移交的木棍26号上第一段附着物)、26-3号(派出所移交的木棍26号上第三段附着物)、27-1号(派出所移交的木棍27号上第一段附着物)、27-2号(派出所移交的木棍27号上第二段附着物)、27-3号(派出所移交的木棍27号上第三段附着物)、28-1号(派出所移交的木棍28号上第一段附着物)、28-2号(派出所移交的木棍28号上第二段附着物)、28-3号(派出所移交的木棍28号上第三段附着物)、29-1号(派出所移交的木棍29号上第一段附着物)、30-1号(派出所移交的木棍30号上第一段附着物)、44-1号(死者左手拇指指甲拭子)、45-1号(死者右手小指指甲拭子)、46-1号(死者左手小指指甲拭子)、47-1号(死者右手食指指甲拭子)、48-1号(死者右手环指指甲拭子)、49-1号(死者右手拇指指甲拭子)、50-1号(死者右手中指指甲拭子)、51-1号(死者左手环指指甲拭子)、52-1号(死者左手中指指甲拭子)、53-1号(死者左手食指指甲拭子)样品均未获得人类DNA分型;3.2-1号(地面上疑似血迹2号)、18-1号(地面上疑似血迹18号)、31-2号(派出所移交的木棍31号上可疑斑迹)样品检出DNA分型,来源于罗XX的可能性大于99.9999%;4.3-1号(地上矿泉水瓶3号上瓶口附着物)样品检出一未知女性的DNA分型,标记为(J520100-70-201510U1);5.4-1号(地上烟头4号)、10-1号(地上烟头10号)、11-1号(椅子上矿泉水瓶11号上瓶口附着物)样品检出的DNA分型,来源于程XX的可能性大于99.9999%;6.5-1号(地上疑似血迹5号)、8-1号(地上疑似血迹8号)、16-1号(地上疑似血迹16号)样品检出一未知男性的DNA分型,标记为(J520100-70-201510U2);7.6-1号(地上烟头6号)样品检出的DNA分型,来源于肖XX的可能性大于99.9999%;8.7-1号(地上烟头7号)样品检出的DNA分型,来源于熊XX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1号(地上烟头9号)样品检出一未知男性的DNA分型,标记为(J520100-70-201510U3);10.13-1号(地上矿泉水瓶13号上瓶口附着物)样品检出一未知女性的DNA分型,标记为(J520100-70-201510U4);11.14-1号(地上烟头4号)、15-1号(地上烟头15号)样品检出一未知男性的DNA分型,标记为(J520100-70-201510U5);12.17-1号(地上口罩17号)样品检出的DNA分型,来源于黄XX的可能性大于99.9999%;13.22-1号(地上疑似血迹22号)、23-1号(地上疑似血迹23号)、24-1号(地上疑似血迹24号)、25-1号(花坛内打火机25号可疑斑迹)、55-1号(死者上衣背部可疑斑迹)、56-1号(死者牛仔裤左大腿前侧可疑斑迹)、56-2号(死者牛仔裤左大腿后侧可疑斑迹)、样品检出DNA分型,来源于潘XX3的可能性大于99.9999%;14.1-1号(地上眼镜1号附着物)样品检出混合DNA分型(J520100-70-201510M1);15.12-1号(地上木棍12号第一段附着物)样品检出混合DNA分型(J520100-70-201510M2),无条件进一步分析;16.19-1号(花坛内木棍19号第一段附着物)样品检出混合DNA分型(J520100-70-201510M3),无条件进一步分析;17.20-1号(花坛内木棍20号第一段附着物)、20-2号(花坛内木棍20号第二段附着物)样品检出混合DNA分型(J520100-70-201510M4),不排除该混合分型包含未知男性(J520100-70-201510U2)的DNA分型的可能;18.21-1号(花坛内木棍21号第一段附着物)样品检出混合DNA分型(J520100-70-201510M5);19.21-2号(花坛内木棍21号第二段附着物)样品检出混合DNA分型(J520100-70-201510M6),无条件进一步分析;20.21-3号(花坛内木棍21号第三段附着物)样品检出混合DNA分型(J520100-70-201510M7),无条件进一步分析;21.26-2号(派出所移交的木棍26号上第二段附着物)样品检出混合DNA分型(J520100-70-201510M8);22.29-2号(派出所移交的木棍29号上第二段附着物)样品检出混合DNA分型(J520100-70-201510M9),无条件进一步分析;23.30-2号(派出所移交的木棍30号上第二段附着物)样品检出混合DNA分型(J520100-70-201510M10),无条件进一步分析;24.31-1(派出所移交的木棍31号上第一段附着物)号样品检出混合DNA分型(J520100-70-201510M11),无条件进一步分析。

(四)贵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鉴定号:J520100-70-200071号,鉴定意见:1.所送1号(死者胃壁)检材中未检出含有敌敌畏、甲拌磷、毒鼠强、乐果;2.所送2号(死者心血)检材中未检出含有乙醇。

(五)法医学检验照片

六、现场勘验、检查、辨认、提取笔录

(一)现场勘验

1.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刑侦大队分局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3张,现场照片64张,证实①现场地点为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诚信南路富力中心A1栋广场。②现场勘验情况,经现场警力初步了解贵州新薪火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贵州锦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贵州中置亚舟公司、贵州众恒信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因业务员相互拉客发生纠纷,在协商过程中几方人员未达成一致条件,导致争吵后演变为持械斗殴,在此过程中贵州新薪火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责人潘XX3严重受伤,潘XX3现生命垂危。辖区派出所接到报警后立即出警到达现场,并采取专人看护现场,防止他人进入的方式对现场进行保护,现场为原始现场。现场指挥进行资格审查合格后并依法邀请了谢XX、李德章作为现场勘验见证人。

2.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刑侦大队分局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勘查编号K5201150500002020050058,现场方位示意图2张,现场照片16张,现场录像6分钟,主要内容:①现场地点为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金融街A1栋18楼。②现场勘验情况,经侦查发现嫌疑人作案后作案工具带至花果园金融街A1栋18楼,怀疑作案工具丢弃在垃圾桶内。现场指挥中心进行资格审查合格后在二位见证人见证下对现场勘验。电梯间内西侧靠西墙南部摆放有1垃圾桶,垃圾桶内放满有垃圾袋。该垃圾桶桶身上可见有“18”字样,为楼内18层垃圾桶。垃圾桶西侧有1通道通往楼梯间,楼梯间有1木质房门呈打开状。对垃圾桶内进行勘查,拿出垃圾桶内垃圾袋,在其中1绿色垃圾袋内发现1把黑色折叠刀。该垃圾内可见放有纸屑、果皮、食物残渣等杂物。折叠刀打开全长25cm,刃长11cm,刃宽3cm。对折叠刀进行拍照固定,原物提取。

七、辨认、提取笔录

(一)辨认笔录

1.郭小玲辨认笔录,证实:到现场后通过仔细观察尸首面部特征后,确认死者系其丈夫潘XX3。并将辨认结果注明在辨认模板空白处。

2.蒋松辨认笔录,证实:蒋松在12张不同男性的正面免冠照中,辨认出照片中1号男子是潘XX3。

3.王XX2辨认笔录,证实:王XX2在12张不同男性的正面免冠照中,照片中6号男子是说拿刀杀人的XX。

4.敖XX辨认笔录,证实:敖XX在12张不同男性的正面免冠照中,辨认出照片中10号男子是拿刀捅伤人的男子(XX)。

5.丁XX辨认笔录,证实:丁XX在12张不同男性的正面免冠照中,辨认出照片中6号男子是自称拿刀杀人的男子,请我帮忙投案的人(XX)。

6.王XX4辨认笔录,证实:王XX4在12张不同男性的正面免冠照中,辨认出照片中9号男子是在富力中心其搭载的男子(XX)。

7.李XX1辨认笔录,证实:(1)李XX1在12张不同男性的正面免冠照中,辨认出照片中1号男子是被杀伤的潘XX3。(2)李XX1在12张不同男性的正面免冠照中,辨认出第一组照片中2号是戴眼镜在办公室打电话喊人的男子(熊XX)。确认第一组照片中10号是说我抢他客户和在办公室骂我很凶的男子(雷XX)。

8.刘XX辨认笔录,证实:刘XX在12张不同男性的正面免冠照中,辨认出照片中6号男子是拿刀追逐潘XX3的人(XX)。(2)刘XX在6张不同刀具的照片中,辨认出照片中2号刀是追逐潘XX3的男子持有的刀。

9.陈XX2辨认笔录,证实;(1)陈XX2在12张不同男性的正面免冠照中,辨认出照片中1号男子是潘总(潘XX3)。(2)陈XX2在12张不同男性的正面免冠照中,辨认出照片中6号男子是拿刀追潘XX3的人(XX)。(3)陈XX2在6张不同刀具的照片中辨认出照片中4号刀是追逐潘XX3的男子所拿的刀。

9.皮XX辨认笔录,证实;皮XX在6张不同刀具的照片中辨认出照片中2号刀具类似徐文豪使用的刀具。

10.被告人XX辨认笔录,证实:(1)XX在十四组共168张不同男性的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A组照片中,6号男子就是蒋XX;B组照片中,3号男子就是程XX;C组照片中,8号男子就是吴XX;D组照片中,6号男子就是简XX;E组、F组、K组、L组、M组、N组照片中没有认识的人;G组照片中,10号男子就是雷XX;H组照片中,2号男子就是熊XX;I组照片中,2号男子就是胡XX;J组照片中,7号男子就是张XX1;K组照片中没有认识的人。

(2)XX现场辨认笔录,XX对其供述的作案地点,贵阳市观山湖区诚信南路富力中心A1栋门口进行辨认。

(2)XX图片辨认笔录,证实:P65中的工具就是打架时使用的工具,P69中的男子是熊XX和肖总,P71中的男子是张XX1,女子是王萱,P72中的女子就是王萱,P73中的男子是蒋XX,P74中的男子是肖总,P75中的男子是肖总,P76中的男子是徐XX,P78中的男子是胡XX,P82中的男子是雷XX,P83中的男子是程XX,P84中的男子是肖总,P85中的男子是肖总,P86中的男子是雷XX,P87中的男子是熊XX,P88中的男子是熊XX,P89中的男子是雷XX,P91中的男子是张XX1和简XX,P111中的男子是程XX和肖总,P112中的男子是熊XX,蒋XX、张虎起,P113中的男子是程XX、熊XX、蒋XX,P114中的男子是徐XX、胡XX,P115中的男子是简XX,P116中的男子是徐XX和蒋XX,P123中的男子是蒋XX,P124中的男子是蒋XX,P128中的男子是徐XX、程XX、肖总,P131中的男子是熊XX,P132中的男子是熊XX,P133中的男子是胡XX和张XX1,P136中的男子是蒋XX,P137中的男子是简XX。犯罪嫌疑人XX2020年5月8日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

11.被告人熊XX辨认笔录,(1)证实:熊XX在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十四组,每组12张免冠照片中,辨认出A组照片中,9号男子就是XX;B组照片中,7号男子就是代良平;C组照片中,12号男子就是丁XX;D组、E组、K组、L组照片中,没有认识的人;F组照片中,6号男子就是蒋XX;G组照片中,10号男子就是雷XX;H组照片中,1号男子就是罗XX;I组照片中,4号男子就是罗XX;J组照片中,1号男子就是潘XX3;M组照片中,3号男子就是程XX;N组照片中,1号男子就是肖XX。

(2)熊XX现场辨认笔录,证实:熊XX对聚众斗殴的地点,贵阳市观山湖区诚信南路富力中心A1栋门口,进行辨认。

(3)熊XX图片辨认笔录,证实:熊XX对案发当天的视频监控图片进行辨认。

(4)微信截图辨认笔录,证实:熊XX对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进行辨认。

12.程XX辨认笔录,证实:(1)程XX在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十四组,每组12张照片中,辨认A组照片中的6号男子就是简XX;B组照片中的6号男子就是蒋XX;C组照片中的10号男子就是雷XX;D组照片中的1号男子就是罗XX;E组照片中的1号男子就是潘XX3;F组照片中的4号男子就是罗XX;G组照片中的7号男子就是张XX1;H组照片中的8号男子就是吴XX;I组照片中的1号男子就是肖XX;J组照片中的6号男子就是熊XX;K组照片中的9号男子就是XX;L组照片中的7号男子就是代良平;M组照片中的12号男子就是丁XX;N组照片中的2号男子就是胡XX。

(2)程XX对现场辨认笔录,证实:程XX对作案的地点,贵阳市观山湖区诚信南路富力中心A1栋门口进行辨认。

(3)程XX对图片辨认笔录,证实:程XX对案发当天的监控视频截图进行辨认。P57是熊XX和蒋XX,P58是肖XX,熊XX,程XX,P59是程XX和肖XX。对手机微信截图进行辨认。

13.肖XX辨认笔录,证实:(1)肖XX在十四组共168张不同男性的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A组照片中,6号男子就是熊XX;B组照片中,3号男子就是程XX;C组、K组、L组、M组、N、E组、F组、G组照片中,没有认识的人;D组照片中,7号男子是众恒信公司的人;H组照片中,6号男子就是蒋XX;I组照片中,10号男子就是雷XX;J组照片中,1号男子是众恒信公司的人。

(2)肖XX图片辨认,证实:被告人肖XX对案发当天的视频监控图片进行辨认。

(3)肖XX手机微信截图,证实:案发当天肖XX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

(4)现场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肖XX对聚众斗殴的地点,贵阳市观山湖区诚信南路富力中心A1栋门口进行现场辨认

14.雷XX辨认笔录,证实:(1)被告人雷XX在不同男性的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A组照片中,1号男子就是罗XX;B组照片中,6号男子就是蒋XX;C组照片中,2号男子就是熊XX;D组照片中,3号男子就是程XX;E组照片中,12号男子就是丁XX;F组照片中,2号男子就是胡XX;G组照片中,21号男子就是罗XX;H组照片中,7号男子就是代良平。

(2)图片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雷XX对案发当天的视频监控图片进行辨认。

(3)现场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雷XX对聚众斗殴的地点,贵阳市观山湖区诚信南路富力中心A1栋门口进行辨认。

15.罗XX辨认笔录,证实:(1)被告人罗XX在十四组共168张不同男性的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E组照片中,7号男子就是代良平;F组、G组、J组、L组、M组、N组照片中,没有认识的人;H组照片中,4号男子就是罗XX;I组照片中,2号男子就是熊XX;K组照片中,10号男子就是雷XX。

(2)罗XX图片辨认,证实:罗XX对案发当天视频监控图片进行辨认。

(3)罗XX现场辨认笔录,证实:罗XX对聚众斗殴的地点,贵阳市观山湖区诚信南路富力中心A1栋门口进行现场辨认。

16.代良平辨认笔录,证实:(1)代良平在十三组共156张不同男性的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A组照片中,2号男子就是熊XX;B组照片中,1号男子就是肖XX;C组照片中,4号男子就是罗XX;D组照片中,1号男子就是罗XX;E组照片中,10号男子就是雷XX;F组、G组、I组、K组、L组、M组照片中,没有认识的人;H组照片中,12号男子就是丁XX;J组照片中,3号男子就是程XX。

(2)代良平图片辨认,证实:代良平对案发当天的视频监控图片进行辨认。

(3)代良平现场辨认笔录,证实:代良平对聚众斗殴的地点,贵阳市观山湖区诚信南路富力中心A1栋门口进行现场辨认。

17.丁XX辨认笔录,(1)证实:丁XX在八组每组12张不同男性的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A组照片中,7号男子就是代良平;B组照片中,6号男子就是蒋XX;C组照片中,10号男子就是雷XX;D组照片中,1号男子就是罗XX;E组照片中,3号男子就是程XX;F组照片中,4号男子就是罗XX;G组照片中,9号男子就是和他一起打架的人;H组照片中,8号男子就是和他一起打架的人。

(2)丁XX图片辨认笔录,证实丁XX对案发当天的视频监控图片进行辨认,P39是准备去打架使用的木棍,P40是罗XX,P41是程XX,P42是雷XX,P43是雷XX,P45是程XX,P46是熊XX和蒋XX,P47是蒋XX。

(3)丁XX现场辨认笔录,证实:丁XX对作案地点,贵阳市观山湖区诚信南路富力中心A1栋门口进行现场辨认。

18.蒋XX辨认笔录,证实:(1)通过辨认,蒋XX在十四组共168张不同男性的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A组照片中,2号男子就是熊XX;B组照片中,8号男子就是吴XX;C组照片中,7号男子就是张XX1;D组、E组、H组、N组照片中,没有认识的人;F组照片中,2号男子就是胡XX;G组照片中,6号男子就是简XX;I组照片中,12号男子就是丁XX;J组照片中,10号男子就是雷XX;K组照片中,9号男子就是XX;L组照片中,3号男子就是程XX;M组照片中,1号男子就是众恒信公司员工。

(2)蒋XX图片辨认笔录,证实:蒋XX对案发当天的视频监控图片进行辨认。

(3)蒋XX现场辨认笔录,证实:蒋XX对聚众斗殴的地点,贵阳市观山湖区诚信南路富力中心A1栋门口进行现场辨认

19.胡XX辨认笔录,证实:(1)通过辨认,胡XX在12张不同男性的正面免冠照中辨认出A组照片中,2号男子就是熊XX;B组照片中,9号男子就是XX;C组照片中,3号男子就是程XX;D组照片中,7号男子是同伙;E组照片中,没有认识的人;F组照片中,6号男子就是简XX;G组照片中,7号男子就是张XX1;H组照片中,6号男子就是蒋XX;I组照片中,10号男子就是雷XX;J组照片中,1号男子是同伙;K组照片中,4号男子是同伙;L组照片中,8号男子就是吴XX;M组照片中,1号男子就是肖XX;N组照片中,1号男子就是对其实施故意伤害的人。

(2)胡XX图片辨认,证实:胡XX对案发当天的监控视频图片进行辨认,P130就是受害人潘XX3。

(3)胡XX现场辨认笔录,证实:胡XX对作案地点,贵阳市观山湖区诚信南路富力中心A1栋门口进行辨认。

(4)胡XX辨认刀具笔录,证实:胡XX辨认出2号图片中的刀具就是现场那把刀。

20.吴XX辨认笔录,证实:(1)吴XX在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十一组,每组12张照片中,辨认出A组照片中的10号男子就是雷XX;B组照片中的6号男子就是简XX;C组照片中的6号男子就是蒋XX;D组照片中的4号男子就是罗XX;E组照片中的3号男子就是程XX;F组照片中的1号男子就是肖XX;G组照片中的2号男子就是胡XX;H组照片中的7号男子就是张XX1;I组照片中的1号男子就是罗XX;J组照片中的9号男子就是XX;K组照片中的2号男子就是熊XX。

(2)吴XX图片辨认笔录,证实:吴XX对案发当天的监控视频图片进行辨认。

(3)吴XX现场辨认笔录,证实:吴XX对作案的地点,贵阳市观山湖区诚信南路富力中心A1栋门口进行辨认。

21.简XX辨认笔录,证实:(1)简XX在每组12张不同男性的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A组照片中的7号男子就是张XX1;B组照片中没有认识的人;C组照片中没有认识的人;D组照片中没有认识的人;E组照片中的8号男子就是吴XX;F组照片中的4号男子是同伙;G组照片中的1号男子是同伙;H组照片中的10号男子是同伙;I组照片中的6号男子就是蒋XX;J组照片中的2号男子就是胡XX;K组照片中没有认识的人;L组照片中没有认识的人;M组照片中的3号男子就是程XX;N组照片中的9号男子就是XX。

(2)简XX图片辨认笔录,证实:简XX对案发当天的监控视频图片进行辨认。P102是胡XX,P103是简XX,P104是蒋XX,P121是胡XX和张XX1,P124是被XX杀的人。

(3)简XX现场辨认笔录,证实:简XX对其供述的作案地点,贵阳市观山湖区诚信南路富力中心A1栋门口进行辨认。

22.李XX辨认笔录,证实:(1)李XX在15组,每组12张不同男性的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A组照片中,7号男子就是张XX1;B组照片中,8号男子就是吴XX;C组照片中,3号男子就是程XX;D组照片中,没有认识的人;E组照片中,没有认识的人;F组照片中,1号男子就是头部受伤的人;G组照片中,2号男子就是胡XX;H组照片中,2号男子就是熊XX;I组照片中,6号男子就是简XX;J组照片中,6号男子就是蒋XX;K组照片中,1号男子就是肖XX;L组照片中,没有认识的人;M组照片中,没有认识的人;N组照片中,没有认识的人;O组照片中,9号男子就是XX

(2)李XX图片辨认笔录,证实:李XX对案发当天的监控视频图片进行辨认。P50是肖XX,P64是蒋XX。

(3)李XX现场辨认笔录,证实:李XX对聚众斗殴的地点,贵阳市观山湖区诚信南路富力中心A1栋门口,进行辨认。

23.潘XX辨认笔录,证实:(1)潘XX在11组,每组12张不同男性的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A组照片中,7号男子就是张XX1;B组照片中,2号男子就是胡XX;C组照片中,6号男子就是简XX;D组照片中,5号男子就是XX;E组照片中,8号男子就是吴XX;F组照片中,5号男子就是卢XX2;G组照片中,10号男子就是卢XX1;H组照片中,3号男子就是邓XX;I组照片中,5号男子就是李XX;J组照片中,1号男子就是徐XX;K组照片中,9号男子就是张XX3。

(2)潘XX图片辨认笔录,证实:潘XX对案发当天的监控视频进行辨认。P41是斗殴过程中使用的工具,P92是张XX1。

(3)潘XX对案发现场辨认笔录,证实:潘XX对聚众斗殴的地点,贵阳市观山湖区诚信南路富力中心A1栋门口,进行辨认。

24.(1)徐文豪辨认刀具笔录,证实:2号照片就是胡XX让徐XX带到现场的刀。

(2)徐文豪辨认笔录,证实:徐XX在10组,每组12张不同男性的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A组照片中,没有认识的人;B组照片中,4号男子是公司同事;C组照片中,10号男子是众恒信的员工;D组照片中,没有认识的人;E组照片中,9号男子就是XX;F组照片中,7号男子就是张XX1;G组照片中,3号男子就是程XX;H组照片中,8号男子就是吴XX;I组照片中,6号男子就是简XX;J组照片中,10号男子就是邓XX。

(3)徐文豪图片辨认笔录,证实:徐XX对案发当天的视频监控图片进行辨认,P45是肖刚建、丁XX、罗XX、徐XX,P47是潘XX。

(4)徐文豪现场辨认笔录,证实:徐XX对其供述的作案地点,贵阳市观山湖区诚信南路富力中心A1栋门口进行辨认。

25.邓XX辨认笔录,证实:(1)邓XX在168张不同男性的正面免冠照中辨认出A组照片中,没有认识的人;B组照片中,8号男子就是徐XX;C组照片中,11号男子就是肖刚健;D组照片中,12号男子就是丁XX;E组照片中,2号男子就是胡XX;F组照片中,6号男子就是简XX;G组照片中,8号男子就是吴XX;H组照片中,1号男子就是肖XX;I组照片中,7号男子就是张XX1;J组照片中,2号男子就是熊XX;K组照片中,3号男子就是程XX;L组照片中,10号男子就是雷XX;M组照片中,9号男子就是XX;N组照片中,11号男子就是张XX3。

(2)邓XX现场辨认笔录,证实邓XX对其供述的作案地点,贵阳市观山湖区诚信南路富力中心A1栋门口进行辨认。

26.罗XX辨认笔录,证实:(1)罗XX在每组12张不同的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第一组照片中,没有认识的人;A组照片中,2号照片的男子就是熊XX;B组照片中,12号照片的男子就是丁XX;C组照片中,10号照片的男子就是雷XX;D组照片中,1号照片上的男子就是罗XX;E组照片中,7号照片上的男子就是代良平。

(2)罗XX图片辨认,证实:证人罗XX对案发当天的视频监控截图进行辨认,P105、P107是雷XX。

27.张XX1辨认笔录,证实:(1)张XX1在每组12张不同男性的正面免冠照中辨认是否有对其实施故意伤害的人,其辨认A组照片中,没有认识的人;B组照片中,没有认识的人;C组照片中,2号男子就是熊XX;D组照片中,1号男子就是肖XX;E组照片中,2号男子就是胡XX;F组照片中,7号男子是参与打架的;G组照片中,3号男子就是程XX;H组照片中,9号男子就是XX;I组照片中,没有认识的人;J组照片中,4号男子是参与打架的;K组照片中,1号男子是参与打架的;L组照片中,没有认识的人;M组照片中,6号男子就是蒋XX;N组照片中,6号男子就是简XX

(2)张XX1图片辨认笔录,证实:证人张XX1对案发当天监控视频截图进行辨认,P119是被刀杀伤的男子。

(三)人身检查笔录

1.(1)XX人身检查笔录,证实:XX左肩有新伤痕,左手臂外侧有新伤痕,背部左上方有纹身,背部有新伤痕、右膝盖有肿胀,小腹有缝针旧伤痕,上门牙缺失,无伤病情。

(2)XX尿检材料,证实:XX尿检结果呈阴性。

2.(1)熊XX检查笔录,证实:熊XX无明显体表特征、无伤病情。

(2)熊XX尿检材料,证实:熊XX尿检结果呈阴性。

3.(1)程XX检查笔录,证实:犯罪嫌疑人程XX小腹处有纹身,额头处有肿起小包,无伤病情。

(2)程XX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程XX的尿检结果呈阴性。

4.(1)肖XX人身检查笔录,证实:肖XX无明显体表特征、无伤病情。

(2)肖XX尿检报告书,证实:肖XX的尿检结果呈阴性。

5.(1)雷XX人身检查笔录,证实:雷XX后背有烫伤伤痕。

(2)尿检材料,证实:雷XX的尿检结果呈阴性。

(3)医院检查报告单,证实:雷XX于2020年5月8日的检查报告单表明,其未见明显骨折现象。

6.(1)罗XX人身检查笔录,证实:罗XX后脑有新伤、左脚踝处有新伤、右脚小腿处有纹身,无伤病情。

(2)罗XX尿检材料,证实罗XX的尿检结果呈阴性。

(3)罗XX医院检查材料,证实:2020年5月8日,贵阳市第二人民医院诊断犯罪嫌疑人罗XX头皮擦伤。

7.(1)代良平人身检查笔录,证实:代良平无明显体表特征、无伤病情。

(2)代良平尿检材料,证实:代良平的尿检结果呈阴性。

8.(1)丁XX检查笔录,证实丁XX无明显体表特征,无伤病情。

(2)丁XX尿检材料,证实:丁XX的尿检报告呈阴性。

9.(1)蒋XX人身检查笔录,证实:蒋XX下嘴唇、左手腕、左侧大臂、右腿膝盖有新伤,左手臂内侧、左脚踝处有纹身,无伤病情。

(2)蒋XX尿检材料,证实:蒋XX的尿检报告呈阴性。

10.(1)胡XX检查笔录,证实:胡XX左手小臂有一树形纹身,其自述纹的是一颗椰树;左手手背有一文字形纹身,其自述纹的“佛言”;左手环指发现一处纹身,其自述纹的一串字母,在其背部发现三处伤疤,其自述是自己抠的;在其背部发现两处伤痕,其自述是在2020年5月8日打架时弄伤的。

(2)胡XX尿检报告,证实:胡XX的尿检结果呈阴性。

11.(1)吴XX人身检查笔录,证实:吴XX无伤病情及纹身。

(2)吴XX尿检材料,证实:吴XX尿检报告呈阴性。

12.(1)简XX检查笔录,证实:经检查简XX左手小臂有一方形陈旧伤疤,其自述是在初中时烫伤的,在其背部有两处伤痕,其自述是在2020年5月8日打架时弄伤的。

(2)简XX尿检材料,证实:简XX的尿检报告呈阴性。

13.(1)李XX人身检查笔录,证实:经查李XX身上未发现伤痕。

(2)李XX尿检材料,证实:犯罪嫌疑人李XX的尿检结果呈阴性。

14.(1)潘XX检查笔录,证实:经查,潘XX后背部、左手膀、左腿均有纹身图案,肚子上有红色胎记,无伤病情。

(2)潘XX尿检材料,证实:潘XX的尿检报告呈阴性。

15.(1)徐文豪检查笔录,证实:经查,徐XX左背、左眼、脖子左侧有新伤痕,无伤病情。

(2)徐文豪尿检材料,证实:徐XX的尿检报告呈阴性。

(四)提取笔录

1.XX提取笔录,证实:提取了XX的十指擦拭物、血样、灰色长裤、棕色皮鞋等相关生物物证检材。

2、提取笔录,证实:提取被害人潘XX3父亲潘XX2、被害人潘XX3母亲陈XX1的血样、被告人熊XX、肖XX、程XX、雷XX、吴XX、代良平、罗XX、简XX、蒋XX、丁XX等人的血样。

七、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一)贵阳市公安局管观山湖分局案件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及电子版笔录。

(二)1.报警人提供的视频4段、电话录音4段。

证实:在富力中心A1栋广场有接近七八十个人在打架,有的人提着木棍,有的人抱着椅子。其中有人被捅了。

2.大楼监控视频1段

证实:2020年5月8日13:14在A1栋大堂前有大约30人聚集着,几秒后散开,13:15有围观群众向刚才人群散开的地方走去,13:16有一名男子追着另一个人跑,后有两人跟着跑,很快就跑出监控范围。

(三)富力中心平安银行监控11段、照片9张证实:2020年5月8日A1栋大堂前12:00-14:00的监控视频,其中13:14大堂门口聚集了大约三四十人,13:15人群散开,13:16有一名男子追着另一个人跑,后有两人跟着跑,13:20所有人都往男子追逐方向走去,13:27民警到达现场,13:41救护车到达现场。

2020年5月8日B6前广场13:15-13:17的监控视频。2020年5月8日A2栋左侧广场13:13-13:17的监控视频,13:16结合前面监控看到两名追逐的男子其中一名男子在跑并回头看。

2020年5月8日B5前广场13:14-13:17的监控视频,13:16结合前面监控看到两名追逐的男子其中一名男子在跑并回头看。

2020年5月8日平安银行门口ATM外环境13:12-13:19的监控视频,13:13有5人追逐一男子倒地,,旁边一女子一男子为其包扎,最后保安来查看伤势,13:17众人围观。

2020年5月8日平安银行1号大门13:10-13:19的监控视频,13:10陆续有几十人在监控不远处聚集,13:13有2人追逐,其中1人手中疑似拿有东西,另1人受伤倒地,13:17众人围观受伤男子,13:19民警到达现场。

(四)蒋XX提供的视频3段,证实:有几十人聚集,其中一人说一女子被围住还被骂了,有视频,其余人说要调监控,争吵了几句就开始打架。

(五)张XX3提供的视频1段,证实:在富力中心打架前的视频。

(六)赵XX提供的视频1段、照片1张,证实:打架前有几十人围住在说骂人的事情。

(七)陈XX2提供的视频,1.陈XX2自录的视频3段、照片2张,证实:第一段视频:大约有几十人围住,并伴有争吵,随后就开始打架,有一名男子带刀追逐另一名男子并将其杀伤后逃跑,陈XX2等现场的人员马上报警以及给男子止血。第二段视频:大约6人在楼上办公室写处理截客问题的视频。第三段视频:大约二三十人在售楼门口聚集,其中有几人手里拿着木棍。

2.转发视频4段,证实:在楼上办公室写处理截客问题的视频。

(八)出租车视频1段,证实:2020年5月8日13:17一男子上了一辆车牌号为贵A×××××的出租车,坐在后排,称其要到花果园。13:26男子借司机手机打电话,13:32、13:26各接到一个电话,13:39男子下车。

(九)现场视频1段,证实:有几十人聚集,其中一人说一女子被围住还被骂了,有视频,其余人说要调监控,争吵了几句就开始打架。有的人拿木棍,有的人拿板凳,中途有人劝架第一次未成功,第二次大家停手。

(十)电信话单、联通话单、移动话单,证实:刻录光盘中记录了2020年5月1日-8日17785481147、131236127782(熊XX)、17608526816(XX)、185××××1852(XX)、186××××5638(丁XX)、151××××3740、152××××1434、159××××0037、182××××5360、182××××2420、182××××2410、187××××3321、187××××9294、187××××5115的电话单。2020年5月1日至9日185××××3358(肖XX)的电话单。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并经庭审质证,应作为本案的定案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XX在公共场所持刀聚众斗殴,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熊XX、程XX、肖XX、雷XX、蒋XX、胡XX、徐XX、罗XX、代良平、吴XX、简XX、李XX、潘XX、丁XX等多人在公共场所持械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社会影响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犯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熊XX、程XX、肖XX、雷XX、蒋XX、胡XX、徐XX、罗XX、代良平、吴XX、简XX、李XX、潘XX、丁XX犯聚众斗殴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应予确认。被告人XX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XX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在聚众斗殴犯罪中,被告人熊XX、程XX是首要分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肖XX、雷XX、蒋XX、胡XX、徐XX、罗XX、代良平、吴XX、简XX、李XX、潘XX、丁XX是积极参加者,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熊XX、程XX、雷XX、罗XX、代良平、李XX、潘XX、丁XX、徐XX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蒋XX、胡XX、吴XX、简XX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熊XX、程XX、肖XX、雷XX、蒋XX、胡XX、徐XX、罗XX、代良平、吴XX、简XX、李XX、潘XX、丁XX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鉴于本案被害人潘XX3对案件的发生有一定过错,可酌情对各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熊XX、程XX、肖XX、罗XX积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

关于被告人XX辩称自己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XX、胡XX、简XX、吴XX的辩护人所提上述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XX、胡XX、简XX、吴XX逃离现场后躲藏于本市南明区,被告人XX虽电话与警察联系表示愿意自首,但其没有主动去公安机关投案的行为,也没有告诉公安机关其躲藏的具体位置,并在躲藏地点伪造伤情,以图减轻自己的罪责,另外三名被告人也并无自动投案的行为,公安机关系通过沿途监控图像和情报排查分析将上述四被告人抓获。故被告人XX的辩解及上述辩护人所提被告人XX、胡XX、简XX、吴XX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熊XX、程XX的辩护人认为二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且被害人有过错,建议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肖XX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应当认定为自首,认罪认罚,建议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肖XX归案后,未如实供述其参与斗殴的事实,故不能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辩护人建议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雷XX、徐文豪、代良平、李XX、潘XX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建议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以及被告人胡XX、吴XX、简XX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有坦白情节,建议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上述被告人在公共场所持械聚众斗殴、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鉴于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已对其减轻处罚,但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故对辩护人所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罗XX、丁XX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系从犯,建议对其从轻、减轻处罚以及被告人蒋XX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从宽处理的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对各被告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潘XX2、陈XX1、郭XX、潘XX1认为被告人XX、熊XX、程XX、肖XX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意见,与本院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XX、熊XX、程XX、肖XX、雷XX、蒋XX、胡XX、徐XX、罗XX、代良平、吴XX、简XX、李XX、潘XX、丁XX的犯罪行为致被害人潘XX3死亡,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XX、潘XX2、陈XX1、潘XX1造成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本院酌情共计支持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十万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熊X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9日起至2024年5月8日止);

三、被告人程X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9日起至2024年5月8日止);

四、被告人肖X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9日起至2023年5月8日止);

五、被告人蒋X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9日起至2022年11月8日止);

六、被告人胡X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9日起至2022年11月8日止);

七、被告人吴X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9日起至2022年11月8日止);

八、被告人简X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9日起至2022年11月8日止);

九、被告人雷X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9日起至2022年5月8日止);

十、被告人徐X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11日起至2022年5月10日止);

十一、被告人罗X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9日起至2022年5月8日止);

十二、被告人代良平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9日起至2022年5月8日止);

十三、被告人李X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11日起至2022年5月10日止);

十四、被告人潘X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11日起至2022年5月10日止);

十五、被告人丁X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9日起至2022年5月8日止);

十六、被告人XX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XX、潘XX2、陈XX1、潘XX1人民币56000元;被告人熊XX、程XX、各赔偿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XX、潘XX2、陈XX1、潘XX1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肖XX、雷XX、蒋XX、胡XX、徐XX、罗XX、代良平、吴XX、简XX、李XX、潘XX、丁XX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XX、潘XX2、陈XX1、潘XX1人民币2000元;各被告人对上述赔偿金承担连带责任。

十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XX、潘XX2、陈XX1、潘XX1其余诉讼请求;

十八、作案凶器黑色折叠刀一把予以没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范红彬

审判员  邹 力

审判员  付 凤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戚雷

书记员戴舒

书记员周尔谦

 

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

 


编辑:唐德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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