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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XX、安XX利用app非法网贷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作者:唐德律所,更新日期:2021-01-23 10:37:46, 已有人参与


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黔2729刑初16号

公诉机关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XX,男,1990年12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住安徽省青阳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日被长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长顺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长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顺县看守所。

委托辩护人张超,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安XX,男,1986年2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住安徽省青阳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日被长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长顺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长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顺县看守所。


委托辩护人申腾,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XX,男,1986年2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住安徽省青阳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安徽省青阳县公安局抓获,2019年7月17日被长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长顺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长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顺县看守所。

委托辩护人徐良峰,安徽典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辩护人杨群,安徽典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左XX,女,1995年5月18日生,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住安徽省池州市九华山风景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日被抓获,同日被长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长顺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9月4日另行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

委托辩护人荣翔,贵州沃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辩护人陈文秀,贵州沃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20﹞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XX、安XX、陈XX、左XX犯诈骗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依法扣除审限,于2020年8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顺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刚、检察官助理杨秀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XX及其委托辩护人张超,安XX及其委托辩护人申腾,陈XX及其委托辩护人徐良峰,左XX及其委托辩护人荣翔、陈文秀到庭参加诉讼,因受疫情影响,被告人何XX、安XX、陈XX在长顺县看守所通过远程视频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XX、安XX、陈XX、左XX均系未经国家批准而专门通过电子网络平台向不特定对象放款的职业放贷人。

2018年以来,被告人何XX、安XX、陈XX、左XX等人非法获取被害人信息后,私下相互推送共享,之后各自与被害人联系,以发放无抵押、无担保贷款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被害人提出借款需求后,被告人让被害人在名为“今借到”“借贷宝”“有凭证”等第三方电子网络平台(手机App)上打电子借据(同时平台上要获取借款人手机上的通讯录等信息),然后从借额中先扣除20%-30%作为利息(即“砍头息”),再将余额转给被害人,在5-7天的借期届满后被害人仍需归还借据上写下的全款,如被害人无力还款,被告人便利用被害人急需资金且需在被告人处继续借款的心理另收不低于“砍头息”的高额“展期费用”,并重新签电子借据,然后再给被害人延期5至7天。在看到有利可图后,即使明知被害人通过电子网络平台已高负债,仍以提高借款额度、降息等为诱饵,诱使被害人反复借款,致使被害人每次借款后的债务都被大幅虚增,自己则从中获利。为最大限度榨取被害人钱财,被告人采取多种手段(如:相互串通、相互推送借款人信息、“一天借、天天还”、前款未清后款续上、将还款人当天所还款项向其再虚高借出、从下期借款扣除掉本期未清款、拨打被害人亲友电话骚扰或发送恶毒手机信息甚至逼人拍裸体视频等)对被害人进行“围猎”,利用被害人害怕被借款人向手机通讯录上的亲友催款及发恶毒短信、害怕影响个人征信、害怕支付逾期高额利息等心理让被害人陷入(向亲友或银行)借新还旧、“以贷养贷”、“转账平单”的“拆东墙补西墙”式的恶性循环中,不断虚增被害人债务,致使被害人负债累累,看不到还款的尽头,精神崩溃,甚至绝望自杀,家庭破裂。

1.被告人何XX、安XX、陈XX、左XX对被害人梁某实施的犯罪行为。

被告人安XX与陈XX自2018年开始在电子网络平台上合伙向不特定对象放款。2018年10月22日,被告人安XX、陈XX非法获取被害人梁某的信息后,通过微信与梁某联系,让梁某在“今借到”“借贷宝”等第三方电子网络平台签订电子借据,以6天贷的形式在扣除25%至30%的“砍头息”后,通过微信、支付宝等账号向梁某放款,期届后梁某无力还款,被告人安XX、陈XX就让梁某设法先还清,然后再让梁某重新打虚高的电子借据,拿梁某当天所还的款项转给梁某作为新的借款,或者让梁某支付畸高展期费,再给梁某延期。在诱使梁某反复借款后,梁某陷入借新还旧、以贷养贷的恶性循环,短期内债务不断大幅虚增。经核实,从2018年10月22日至2018年11月25日,安XX、陈XX共向梁某转出2.8万元(到手金额),梁某共偿还4.3万元(尚未还清),虚增债务共1.1万元,非法获利共1.5万元。

2018年11月初,被告人安XX将被害人梁某的信息推送给被告人何XX,随后何XX与梁某联系,让梁某在“今借到”“借贷宝”“有凭证”等电子网络平台签订电子借据,并以5至7天贷(或支付高息的1天贷)的形式通过微信、支付宝等账号放款,在预先扣除20%-30%的“砍头息”后,将余额转账给梁某。梁某到期无力还款后,要梁某先设法还清,然后再让梁某重新打虚高的电子借据,拿梁某当天所还的款项转给梁某作为新一笔借款,或者让梁某支付畸高展期费,然后再给梁某延期5至7天。在发现梁某“还款能力强”后,以给梁某提高借款额度、降低借款利息、贷款期限可延长、24小时服务等为诱饵,吸引梁某找自己借款(同时何XX与安XX背着梁某商量放款额度、利息等)。梁某通过借新还旧、“转账平单”“以贷养贷”的方式偿还借款,短期内债务不断垒高。经查,从2018年11月8日至2019年1月28日,何XX共向梁某转账35次,共30.4万元(借据金额为34.2万),梁某共向何XX转账55次,共32.278万元(单日还款最高为2.6万元);何XX扣掉的“砍头息”为4.5万元(亦即虚增债务),收取的展期费为9.72万元,何XX非法获利18780元。当前,梁某在“借贷宝”电子网络平台上仍欠何XX3.2万元。

2018年11月,被告人左XX获取被害人梁某的个人信息后,通过微信与梁某联系,让梁某在“今借到”“借贷宝”等电子网络平台签订电子借据,并以6天贷形式通过微信、支付宝等账号放款,并事先扣除25%的利息,此后,被告人左XX以提高借款额度、降低利息为诱饵,吸引梁某找其反复借款,被害人梁某通过“转账平单”“以贷养贷”的方式偿还借款,在短期内不断虚增债务,包括已到案被告人在内的出借人则获取利益。经核实,2018年11月5日至2018年12月13日,左XX共向梁某转款6次共8.57万元,梁某共向左XX转款21次共11.3万元,左XX在梁某处共虚增债务2.73万元,非法获利亦为2.73万元。(当日还款超过1万的有6次,超过5000元不到1万元的有4次,最低还款2500元,几乎天天还钱。)

经查,2018年9月27日到2019年2月15日,梁某通过第三方电子网络平台向包括四名被告人在内的17人借款,借据金额超过106.54万元(88笔),还款超过103.5万元(176笔),在平台上体现出仍欠不低于17万元的债务。这四个多月,梁某陷入借还的泥潭中不能自拔,天天都在想方设法还款,日还款额少则几千,多则数万。除此之外,梁某还编造各种理由向亲戚朋友借款逾30万、梁某的丈夫向银行借款10万,用于偿还上述电子网络平台借款。在线上线下欠下数十万、已无处可借又怎么也还不清后,梁某彻底绝望,于2019年04月17日上午11时许在其居住小区的12楼欲跳楼自杀,后被消防员和民警合力救下。此后不久,夫妻离婚。

2.被告人何XX对被害人陈某1实施的犯罪行为。

2018年8月2日,被告人何XX获取被害人陈某1(普通工作人员)的个人信息后,通过微信与陈某1联系,让陈某1在“今借到”“借贷宝”等第三方电子网络平台签订电子借据,以6天贷的形式通过微信、支付宝等账号放款(扣除33%-35%砍头息),到期后陈某1无力还款,被告人何XX以“展期”、提额降息、用下一期借款抵上一期欠款等方式,吸引陈某1向其反复借款,被害人陈某1通过借新还旧、以贷养贷、“转账平单”的方式偿还借款,短期内债务不断垒高,何XX则获取非法利益。经查,从2018年8月2日至10月19日,何XX向陈某1转款9次共31.1万(借据金额共63.5万实际到账31.1万),虚增债务32.4万元,非法获利37.12万元。

陈某1从2018年01月12日起,在“今借到”“借贷宝”“资信服务”“借据商行”“借据云”“米兜凭证”等第三方电子网络平台上出具借据后向包括被告人何XX在内的34人借款,至案发时,陈某1通过“今借到”平台借款共77.34万余元(80张借据),待还25.38万余元,通过“资信服务”平台借款共84.1万元,通过“借据商行”借款共3.16万元,通过“借据云”借款共23.8万元,通过“借贷宝”借款共133.65万元(123笔),通过“米兜凭证”借款共5万元,陈某1通过上述平台借款总计327.052万元,其通过编造各种理由向亲友借新还旧、以贷养贷、转账平单的方式进行偿还,怎么也还不清。陈某1在此期间遭受多人以侮辱性的恶毒短信、打手机通讯录上的电话号码骚扰其亲友、同事等方式催款,每天都在想方设法不断借款和还款中。经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诊断,陈某1患“混合性焦虑和抑郁障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后,陈某1意识到自己遭受了“套路贷”,于2019年4月25日向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央第14督导组进行举报。

3.被告人何XX对被害人阳某实施的犯罪行为。

2018年09月19日,被告人何XX非法获取被害人阳某(普通教师)的个人信息后,通过微信与阳某联系,让阳某在“今借到”“借贷宝”等第三方电子网络平台签订电子借据,并以7天贷形式通过微信、支付宝等账号放款(预先扣除30%的利息),到期后阳某无力还款,被告人何XX便以提高借款额度、延期等为诱饵,吸引阳某向其反复借款,被害人阳某通过借新还旧、“转账平单”“以贷养贷”的方式在短期内不断垒高债务,何XX则获取非法利益。经核实,从2018年9月19日至2019年1月9日,阳某向何XX出具共19万元的电子借据,被扣掉“砍头息”后实际到账14.81万元,阳某共转给何XX16.81万元,虚增债务共4.19万元,何XX非法获利为2万元。

4.被告人何XX对被害人陈某2实施的犯罪行为。

2018年5月8日,被告人何XX获取被害人陈某2的个人信息后,通过微信与陈某2联系,陈某2表示要借5000元,何XX遂让陈某2在“今借到”电子网络平台签订5000元的电子借据(7天期),然后在预扣1600元砍头息后通过微信账号放款,陈某2实际到手3400元。5月13日,陈小文向何XX还款5000元,何XX非法获利亦为1600元。

陈某2通过“今借到”平台共向包括何XX在内的26人借款,总借额112.12余万元(借条金额),通过借新还旧、以贷养贷、转账平单还掉96.35余万元,尚欠15.77万余元(已无力还款),陈某2在这些人之间循环虚高借款,其本人及亲友、单位经常接到威胁、辱骂的催款电话。

5.被告人何XX对唐某实施的犯罪行为。

2018年07月6日,何XX非法获取被害人唐某个人信息后,通过微信与唐某联系,让唐某在“今借到”第三方电子网络平台签订电子借据,以6天贷形式通过微信放款。当日,何XX让唐某在“今借到”平台出具8000元的借据,在扣除2000元的“砍头息”后,向唐某转款6000元,唐某在随后的7日、8日、9日三天连续还款(每天转1500元),之后何XX以提高借款额度为诱饵,吸引唐某继续借款。7月10日,唐某还款3500元后清账。清账后,被告人何XX提高唐某的借款额度至1.7万元,唐某出具1.7万元的借据后,何XX转1万元给唐某,另7000元扣下作为利息。7月11日,由于唐某未在何XX规定的时段内转款,何XX将唐某在下午临近18时所转的1100元强行作为“超时费用”,不计入还款额,并逼唐某继续转款;7月12日19时许,由于唐某未转款,何XX遂要求唐某自拍裸照并编发内容为“本人自愿向何XX借款3万元整,到期还款日为2018年7月14日,到期若未归还,我爸出门被车撞死,我妈被人轮奸!如未归还!并自愿由出借人把我视频通过手机信息、微信等分享给我通讯录所有朋友们!”的恶毒短信,并按小时计息。7月13日,何XX要求唐某把7月12日未还的3000元和当日应还的3000元一并转给自己,当日16时26分,唐某设法转给何XX3000元,在接下来的时段内不见唐某继续转款后,何XX向唐某发出“如果今晚上钱不到位,对不起,老子就是被车撞死,也要搞死你”微信进行威胁,20时30分,何XX再次要求唐某编发前述恶毒短信,并持身份证自拍裸体视频,以此逼迫唐某还款,随后,唐某又设法向何XX转款两次共3000元;7月14日,何XX要求唐某当天每小时还1000元,白天还完8000元,当天,唐某三次向何XX转款仅有3500元;7月15日,唐某两次向何XX转款共1300元;7月16日,唐某向何XX转款500元。随后,何XX以1.7万元的借款到期、不能逾期为由,要求唐某另打一张6000元的借据,以销掉7月10日出具的电子借据,唐某无奈之下只得在“今借到”平台上另打下6000元的借据(未实际得款);7月17日,唐某再向何XX转款1000元,此后资金链断裂,再也无力还款。经核实,唐某向何XX借款2次,借额为2.5万元,实际到手1.5万元,唐某共向何XX转款2.14万元,何XX非法获利6400元。

另查明,唐某在手机平台上向包括何XX在内的至少15人借款,至案发时,已还不清,收到过多次带有威胁性、侮辱性内容的恶毒短信息。

6.被告人何XX对被害人吴某实施的犯罪行为。

2018年7月,何XX获取被害人吴某个人信息后,通过微信与吴某联系,让吴某在“今借到”“借贷宝”借据平台签订电子借据,并以5-7天贷形式通过微信、支付宝放款(事先扣除30%-35%砍头息),后被告人何XX以提高借款额度为诱饵,吸引吴某找其反复借款,不断虚高被害人债务,获取非法利益。经核实,何XX向吴某转款7次,借据金额总计2.95万元,吴某实际到手2.3万元,吴某向何XX还款共4.07万元,何XX非法获利1.77万元。

7.被告人安XX、陈XX、何XX对被害人王某1实施的犯罪行为。

2018年12月21日,被告人陈XX、安XX非法获取被害人王某1个人信息后,通过微信与王某1联系,让王某1在“借贷宝”平台签订电子借据,以6天贷形式通过微信、支付宝等账号放款(扣除25%至30%砍头息),此后被告人安XX、陈XX以提高借款额度、降低利息为诱饵,吸引王某1反复借款,被害人王某1通过借新还旧、“以贷养贷”的方式在短期内不断虚增债务,陈XX、安XX则获取非法利益。经核实,从2018年12月21日至2019年1月23日,王某1向陈XX出具电子借据的金额共2.6万元,陈XX向王某1转款5次共1.88万元(实得金额),虚增债务7200元,王某1向安XX、陈XX二人还款共2.4万(尚未还清),安XX、陈XX非法获利5200元。

2019年01月14日,被告人安XX将王某1的信息推送给何XX,何XX随后通过微信与王某1联系,让王某1在“借贷宝”平台签订电子借据,并以7天贷形式通过微信放款(30%砍头息),王某1在该平台拟写7000元借据后,何XX扣掉2100元的砍头息后转给王某14900元,2019年1月21日,王某1向何XX转款2笔共5600元,之后无力款。何XX虚增债务共2100元,非法获利700元。

8.被告人陈XX、安XX对被害人王某2实施的犯罪行为。

2018年10月21日,陈XX、安XX非法获取被害人王某2(农民)个人信息后,通过微信与王某2联系,让王某2在“借贷宝”平台签订电子借据,以10天贷形式通过微信放款。王某2在借贷宝平台拟写4000元借据后,陈XX通过微信转2700元到王某2微信账户上(已扣除1300元的砍头息),2018年11月1日,王某2向陈XX还款4000元。陈XX、安XX虚增债务1300元,非法获利亦为1300元。

自2017年5月起,王某1通过“借贷宝”等平台向包括被告人陈XX、安XX等多人借款,在债务虚增得越来越高、总还不清后,于2019年9月12日向居住地公安机关(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报警,截止报警时,王某2通过“借贷宝”所借之款项已归还35万余元,仍欠11笔共6.68万余元未还。

另查明,从2018年3月至2019年4月,何XX利用“借贷宝”和“今借到”两个平台共向235人次(含本案被害人在内)放款。2018年5月25日至2019年1月1日,左XX利用“借贷宝”向包括被害人梁某在内的15人放款。2018年10月23日至2019年4月15日,安XX利用“今借到”平台向29人放款。2018年10月21日至2019年4月20日,陈XX利用“借贷宝”平台向包括本案被害人在内的54人放款。

2017年8月3日至2019年1月17日,何XX与安XX相互推送借款人信息共计44次,何XX通过微信转给安XX“中介费”42次共32808元(按照借据金额的8%计算中介费,何XX经安XX推送信息后至少借出41万),安XX通过微信转给何XX“中介费”2次共9250元(按照借据金额的8%计算中介费,安XX经何XX推送信息后至少借出11.56万元)。2019年2月下旬至5月下旬,左XX与其他职业放贷人相互推送借款人信息33次,互转“中介费”共2.14万元(按照借据金额的10%计算中介费,出借额至少21.4万元)。

仅针对上述被害人,何XX虚增的债务共计43.11万元,非法获利43.638万元;安XX和陈XX虚增的债务共计2.35万元,非法获利2.15万元;左XX虚增的债务共计2.73万元,非法获利2.73万元。

根据现有证据,何XX与陈XX、安XX共享的借款人至少有12人,分别是:梁某、王某1、尤桂勤、张萌、任XX、王金超、王金瑞、陈堃、范明弘、王飞、刘志文。陈XX和安XX分别在各自具体负责的“借贷宝”和“今借到”两个平台上共享的借款人有5人,分别是:赵锐蠡、顾文文、程坚、陈堃、张娴。何XX与陈XX、安XX及左XX共享的借款人至少有梁某、陈堃、王金瑞3人。左XX与陈XX、安XX共享的借款人至少有李皓捕、徐娇、任XX、谢琪、王飞5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被告人的手机;2.书证: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出警经过、还款凭证等;3.证人证言:证人**梅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梁某、陈某1、阳某、陈某2、唐某、王某1、吴某、王某2等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何XX、安XX、陈XX、左XX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贵州警察学院司法鉴定中心“贵警院司法鉴定中心[2019]电子检字第146、147、148、149号”《电子数据检验意见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告人手机中提取的电子数据、相关后台数据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XX、安XX、陈XX、左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民间借贷为幌子,相互推送被害人信息,用各种手段对被害人进行“围猎”,不断虚增被害人的债务,让被害人陷入借新还旧、以贷养贷、转账平单的恶性循环中,诱使或迫使被害人转出钱财并占有,数额巨大,并将所获得的非法利益再次投向被害人群体,周而复始,让被害人看不到还清之日,甚至在绝望中选择轻生,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社会影响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何XX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安XX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陈XX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左XX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被告人何XX、安XX、陈XX、左XX对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左XX提出自己现在还在哺乳期,希望得到从轻处罚,并承诺愿意退赔被害人损失,缴纳违法所得及罚金。

被告人何XX的委托辩护人张超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本案虽然存在虚增债务,但虚增的数额不能作为既遂的金额计算。部分借款人对“套路”是明知的,不存在陷入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的环境,在“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恶意以及被害人是否明知被骗的主观意识上,明显区别于一般诈骗案件;2.被告人何XX到案后对其涉嫌诈骗的事实供认不讳,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3被告人何XX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应从轻处罚;4被告人家属在何XX到案后主动为其退赃30万元,具有酌定从轻情节。希望对被告人何XX从轻处罚。

被告人安XX的委托辩护人申腾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安XX、陈XX合伙放款以来,未故意制造违约垒高借款人的债务,没有采取过暴力、恐吓等手段进行催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犯罪情节轻微,应区别于典型的套路贷而从宽处罚;2.被告人犯罪数额较大,其家属在侦查阶段积极退赃50000元,到案后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调查,主动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安XX平时表现良好,无犯罪前科记录,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希望对被告人安XX从宽处罚。

被告人陈XX的委托辩护人徐良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2.认可公诉机关量刑情节的认定;3.相对其他被告人,陈XX的情节较轻,危害较小,没有暴力催收,人身危险性小;4.在与安XX的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陈XX没有参与到对梁某的放款和催收,其犯罪金额最低,希望对被告人陈XX从宽处罚。

被告人左XX的委托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左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表明了自己的认罪态度,意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2.左XX系初犯,无违法犯罪记录;3.左XX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养育2个孩子,其中一个孩子目前还在哺乳期,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建议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8年以来,被告人何XX、安XX、陈XX、左XX通过网络非法获取被害人信息,并相互推送共享,之后各自与被害人联系,以发放无抵押贷款、无担保贷款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对被害人实施“套路贷”。被害人提出借款需求后,被告人诱使被害人在“今借到”“借贷宝”“有凭证”等第三方电子网络平台上签订电子借据,并获取被害人手机上的通信录等信息。通过采取扣除高额的砍头息、收取高额展期费、提高借款额度、相互串通、相互推送借款人信息、将还款人当天所还款项向其再虚高借出、从下期借款扣除掉本期未清款等手段使被害人陷入借新还旧、“以贷养贷”、“转账平单”的“拆东墙补西墙”式的恶性循环中,不断垒高被害人债务,致使被害人负债累累,被告人则从中获利。对于不能及时还款的被害人,被告人通过拨打被害人亲友电话骚扰、发送恶毒手机信息甚至逼人拍裸体视频等方式进行催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被告人安XX、陈XX、何XX、左XX对被害人梁某实施的犯罪行为。

被告人安XX与陈XX自2018年10月份左右,各自出资15000元,合伙在电子网络平台上向不特定对象放款。2018年10月22日,被告人安XX、陈XX非法获取被害人梁某的信息后,通过微信与梁某联系,让梁某在“今借到”“借贷宝”等第三方电子网络平台上以“七天贷”等形式签订虚高的电子借据,扣除30%的“砍头息”后向梁某放款,梁某还清欠款后,被告人以提高借款额度为诱饵,诱使梁某继续借款,并重新签订电子借据,在扣除砍头息后向被害人梁某放款,在梁某到期不能还款后,再让梁某支付畸高展期费,给梁某延期。从2018年10月22日至2018年11月25日,安XX、陈XX通过上述方式对梁某实施套路贷,非法获利共1.5万元。

2018年11月8日,被告人安XX将被害人梁某的信息推送给被告人何XX,何XX随后通过微信与梁某联系,诱使梁某向其借款,让梁某在“今借到”第三方电子网络平台签订金额虚高的借款,被告人在扣除24%至30%的利息后,将剩余金额通过微信支付给梁某。到期梁某偿还借款后,被告人何XX以提高额度为诱饵,诱使梁某继续向其借款。到期梁某不能还款,被告人何XX诱使梁某想办法还清借款,再以提高额度诱使梁某继续向其借款,或者诱使梁某支付高额展期费后,给梁某1至7天不等的展期。从2018年11月8日至2019年1月28日,何XX使用上述手段对梁某实施套路贷,非法获利2.76万元。目前梁某在“借贷宝”平台上仍欠何XX3.2万元。

2018年11月,被告人左XX获取被害人梁某的个人信息后,通过微信与梁某联系,让梁某在“今借到”“借贷宝”等平台签订虚高的电子借据,贷款期限为6天贷,并事先扣除25%的利息后,通过微信、支付宝等账号向梁某放款。此后,被告人左XX以提高借款额度、降低利息为诱饵,吸引梁某找其反复借款,短期内不断虚增梁某的债务。2018年11月5日至2018年12月13日,左XX通过上述手段对梁某实施套路贷,非法获利2.73万元。

另查明,自2018年9月27日到2019年2月15日,梁某通过第三方电子网络平台向包括四被告人在内的17人借款,因此陷入网贷的泥潭中不能自拔,天天都在想方设法还款,还编造各种理由向亲戚朋友借款,用于偿还上述借款。梁某于2019年04月17日上午11时许在其居住小区的12楼欲跳楼自杀,后被消防员和民警合力救下。不久后夫妻离婚。

2.被告人何XX对被害人陈某1实施的犯罪行为。

2018年8月2日,被告人何XX非法获取被害人陈某1的个人信息后,通过微信与陈某1联系,让陈某1在“今借到”“借贷宝”等第三方电子网络平台签订虚高的电子借据,以“6天贷”等形式向陈某1放款,在扣除33%-35%的砍头息后通过微信、支付宝等账号向陈某1放款,到期后陈某1无力还款,被告人何XX以展期、提额降息、用下一期借款抵上一期欠款等方式,吸引陈某1向其反复借款,使被害人陈某1通过借新还旧、以贷养贷、“转账平单”的方式偿还借款,短期内不断垒高债务。从2018年8月2日至2018年12月24日,被告人何XX使用上述手段对陈某1实施套路贷,非法获利22.12万元。

另查明,从2018年01月12日起,陈某1在“今借到”“借贷宝”“资信服务”“借据商行”“借据云”“米兜凭证”等第三方电子网络平台上出具借据后向包括被告人何XX在内的34人借款,至案发时,陈某1通过“今借到”平台借款的借据金额共77.34万余元(80张借据),待还25.38万余元,通过“资信服务”平台借款的借据金额共84.1万元,通过“借据商行”借款借据金额共3.16万元,通过“借据云”借款的借据金额共23.8万元,通过“借贷宝”借款的借据金额共133.65万元(123笔),通过“米兜凭证”借款的借据金额共5万元,陈某1通过上述平台借款的借据金额总计327.052万元,其通过编造各种理由向亲友借款偿还网贷,怎么也还不清。陈某1在此期间遭受多人以侮辱性的恶毒短信、打手机通讯录上的电话号码骚扰其亲友、同事等方式催款,每天都在想方设法不断借款和还款中。2019年5月14日,经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诊断,陈某1患“混合性焦虑和抑郁障碍”。

3.被告人何XX对被害人阳某实施的犯罪行为。

2018年09月19日,被告人何XX非法获取被害人阳某的个人信息后,通过微信与阳某联系,让阳某在“今借到”“借贷宝”等第三方电子网络平台以“七天贷”等形式签订金额虚高的电子借据,在扣除30%的砍头息后,通过微信、支付宝等账号放款,到期后阳某无力还款,被告人何XX便以提高借款额度、延期等为诱饵,吸引阳某向其反复借款,被害人阳某通过借新还旧、“转账平单”“以贷养贷”的方式偿还借款,在短期内不断垒高债务,何XX则获取非法利益。从2018年9月19日至2019年1月9日,被告人何XX通过上述手段对阳某实施套路贷,非法获利2万元。

4.被告人何XX对被害人陈某2实施的犯罪行为。

2018年5月8日,被告人何XX非法获取被害人陈某2的个人信息后,通过微信与陈某2联系,诱使陈某2向其借款,陈某2提出要借借5000元后,何XX让陈某2在“今借到”电子网络平台上签订5000元的电子借款协议(7天期),年化利率为0%。协议签订后,被告人何XX扣除1600元后通过微信账号向陈某2放款,陈某2实际到手3400元,虚增债务1600元。借款到期后,经何XX追讨,陈某2向何XX偿还5000元,何XX非法获利为1600元。

另查明,陈某2通过“今借到”电子网络平台共向包括何XX在内的25人借款,借据金额总计112.12余万元,电子网络平台上显示尚欠15.77万余元,陈某2在这些人之间循环虚高借款,其本人及亲友、单位经常接到威胁、辱骂的催款电话。

5.被告人何XX对唐某实施的犯罪行为。

2018年07月06日,何XX非法获取被害人唐某的个人信息后,通过微信与唐某联系,让唐某在“今借到”电子网络平台上签订电子借据,以6天贷形式借款,当日,何XX让唐某出具8000元的借据,何XX在扣除2000元的“砍头息”后,向唐某转款6000元,唐某在随后的7日、8日、9日三天连续还款(每天转1500元),7月10日,唐某还款3500元后清账。清账后,被告人何XX提高唐某的借款额度至1.7万元,唐某出具1.7万元的借据后,何XX转1万元给唐某,另7000元扣下作为利息。7月11日,由于唐某未在何XX规定的时段内转款,何XX将唐某在下午临近18时所转的1100元强行作为“超时费用”,不计入还款额,并逼唐某继续转款;7月12日19时许,由于唐某未转款,何XX遂要求唐某自拍裸照并编发内容为“本人自愿向何XX借款3万元整,到期还款日为2018年7月14日,到期若未归还,我爸出门被车撞死,我妈被人轮奸!如未归还!并自愿由出借人把我视频通过手机信息、微信等分享给我通讯录所有朋友们!”的恶毒短信,并按小时计息。7月13日,何XX要求唐某把7月12日未还的3000元和当日应还的3000元一并转给自己,当日16时26分,唐某设法转给何XX3000元,在接下来的时段内不见唐某继续转款后,何XX向唐某发出“如果今晚上钱不到位,对不起,老子就是被车撞死,也要搞死你”微信进行威胁,20时30分,何XX再次要求唐某编发前述恶毒短信,并持身份证自拍裸体视频,以此逼迫唐某还款,随后,唐某又设法向何XX转款两次共3000元;7月14日,何XX要求唐某当天每小时还1000元,白天还完8000元,当天,唐某三次向何XX转款仅有3500元;7月15日,唐某两次向何XX转款共1300元;7月16日,唐某向何XX转款500元,随后,何XX以1.7万元的借款到期、不能逾期为由,要求唐某另打一张6000元的借据,以销掉7月10日出具的电子借据,唐某无奈之下只得打下6000元的借据(未实际得款);7月17日,唐某再向何XX转款1000元,此后资金链断裂,无力还款。经核实,何XX通过上述手段对唐某实施套路贷,非法获利6400元。

另查明,唐某在手机平台上向包括何XX在内的至少15人借款,至案发时,已还不清,收到过多次带有威胁性、侮辱性内容的恶毒短信息。

6.被告人何XX对被害人吴某实施的犯罪行为。

2018年7月,何XX获取被害人吴某的个人信息后,通过微信与吴某联系,让吴某在“今借到”“借贷宝”电子网络平台签订电子借据,以5-7天贷的形式借款,在扣除30%-35%砍头息后通过微信、支付宝向吴某放款,后被告人何XX以提高借款额度为诱饵,吸引吴某找其反复借款,不断虚高被害人债务,获取非法利益。经核实,何XX对吴某实施套路贷非法获利1.77万元。

7.被告人安XX、陈XX、何XX对被害人王某1实施的犯罪行为。

2018年12月21日,被告人陈XX、安XX非法获取被害人王某1个人信息后,通过微信与王某1联系,让王某1在“借贷宝”电子网络平台签订电子借据,以6天贷形式通过微信、支付宝等账号放款(扣除25%至30%砍头息),此后被告人安XX、陈XX以提高借款额度、降低利息为诱饵,吸引王某1反复借款,被害人王某1通过借新还旧、以贷养贷的方式偿还借款,短期内不断垒高债务,陈XX、安XX则获取非法利益。从2018年12月21日至2019年1月23日,安XX、陈XX对王某1实施套路贷,非法获利5200元。

2019年01月14日,被告人安XX将王某1的信息推送给何XX,何XX随后通过微信与王某1联系,让王某1在“借贷宝”电子网络平台签订电子借据,并以7天贷的形式通过微信放款,王某1在该平台签订7000元借据后,何XX扣掉2100元的砍头息后转给王某14900元,2019年1月21日,王某1向何XX转款2笔共5600元,之后无力款。何XX虚增债务共2100元,非法获利700元。

8.被告人陈XX、安XX对被害人王某2实施的犯罪行为。

2018年10月21日,陈XX、安XX非法获取被害人王某2的个人信息后,通过微信与王某2联系,让王某2在“借贷宝”电子网络平台上签订电子借据,王某2在借贷宝电子网络平台签订4000元借据后,陈XX通过微信转2700元到王某2微信账户上(已扣除1300元的砍头息),2018年11月1日,王某2向陈XX还款4000元。陈XX、安XX虚增债务1300元,非法获利1300元。

另查明,自2017年5月起,王某2通过“借贷宝”等平台向包括被告人陈XX、安XX等多人借款,在债务虚增得越来越高、总还不清后,于2019年9月12日向居住地公安机关报警,截止报警时,王某2通过“借贷宝”所借之款项已归还34万余元,仍欠6.68万余元未还。

再查明,从2018年3月至2019年4月,何XX利用“借贷宝”和“今借到”两个电子网络平台共向包括本案被害人在内的235人次放款。2018年5月25日至2019年1月1日,左XX利用“借贷宝”向包括被害人梁某在内的15人放款。2018年10月23日至2019年4月20日,安XX利用“今借到”电子网络平台向包括本案被害人在内的29人放款,陈XX利用“借贷宝”电子网络平台向包括本案被害人在内的54人放款。2017年8月3日至2019年1月17日,何XX与安XX相互推送借款人信息,互相转中介费共计44次,何XX通过微信转给安XX“中介费”共计3.2808万元,安XX通过微信转给何XX“中介费”共计9250元。2019年2月下旬至5月下旬,左XX与其他放贷人相互推送借款人,互转中介费33次,左XX收取“中介费”共8100元。根据上述查明的事实,被告人何XX对被害人实施套路贷获利29.52万元,推送借款人信息获取中介费9250元;安XX、陈XX共同对被害人实施套路贷获利2.15万元,安XX推送借款人信息收取中介费3.2808万元;左XX对借款人实施套路贷获利2.73万元,推送被害人信息获取中介费8100元。

本案在侦查过程中,被告人左XX于2019年6月1日因为怀孕被长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目前还在哺乳期。公安机关在侦办案件过程中,扣押被告人现金1505元、何XX的手机4部、手机充电宝1个、手包1个、钥匙4把、往来港澳通行证1张、VIP卡二张、芒果卡2张、借据5张、身份证复印件1张、借据卡账户历史明显清单5张、机动车驾驶证1本、银行卡8张;扣押被告人安XX的手机2部;扣押被告人左XX的手机1部。案发后,被告人何XX的家属代何XX向侦查机关退缴赃款30万元,被告人安XX的家属代安XX向侦查机关退缴赃款5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一)物证

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查获的何XX的4部手机(其中2部手机没有犯罪的相关数据)、安XX的2部手机、左XX的1部手机,证实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作案工具的情况。

(二)书证

1.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及被害人的身份情况。

2.报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出警经过等,证实公安机关接到被害人梁某跳楼的报警后,出警将被害人救下,经询问,被害人称其因为被套路贷,遭受损失50余万元。

3.公安机关的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到案经过、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的到案及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4.陈石材的举报信,证实陈某1因为遭受套路贷而进行举报的情况;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的处方单,证实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于2019年5月14日诊断陈某1患“混合性焦虑和抑郁障碍”。

5.左XX的身体检查结果及取保候审决定书,证实被告人左XX因怀孕于2019年6月1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6.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情况说明,证实公安机关调取被告人银行账户的交易明细、今借到及借贷宝的相关借条信息,查询被告人在财富通支付有限公司及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账户的信息情况。

7.司法鉴定委托书,证实长顺县公安局委托贵州警察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扣押的被告人使用的手机进行检验和分析。

8.公安机关调取的被告人何XX的银行账户的交易明细,财付通及支付宝的账户信息,转账记录,在今借到、借贷宝平台的借贷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信息;被害人陈某1向公安机关提交的被告人微信名称、在借据云、今借到、借贷宝App平台上的借款记录,银行转款记录,短信内容;被害人王某2向公安机关提交的借贷宝截图、微信交易明细证明、银行交易明细,证实:

从2018年11月8日至2019年1月28日,何XX共向梁某转账35次,共30.4万元,梁某共向何XX转账55次,共33.16万元,何XX扣掉的“砍头息”4.5万元,收取的展期费为9.72万元,何XX非法获利2.76万元;梁某在“借贷宝”平台上仍欠何XX3.2万元。从2018年8月2日至10月19日,何XX向陈某1转款31.1万,陈某1偿还本金、利息及支付展期费用共计53.22万元,何XX非法获利22.12万元。从2018年9月19日至2019年1月9日,阳某向何XX出具的电子借据金额共计19万元,何XX实际转款给阳某14.81万元,阳某共转给何XX16.81万元,何XX非法获利为2万元。2018年5月8日,陈某2在“今借到”电子网络平台向何XX签订5000元的电子借据,何XX实际转款给陈某23400元,5月13日,陈小文向何XX还款5000元,何XX非法获利1600元。2018年07月6日至7月17日,唐某向何XX借款2次,借据金额为2.5万元,何XX实际转款给唐某1.5万元,唐某共向何XX转款15次,转款金额2.14万元,何XX非法获利6400元。2018年7月吴某向何XX借款7次,借据金额总计2.95万元,何XX实际转款给吴某2.3万元,吴某向何XX还款共4.07万元,何XX非法获利1.77万元。2019年1月14日至1月21日,王某1在电子网络平台上向何XX出具7000元的借据,何XX向王某1转款4900元,2019年1月21日,王某1向何XX转款2笔共5600元,何XX非法获利700元。2017年8月3日至2019年1月17日,何XX向安XX推送借款人信息,安XX通过微信转给何XX“中介费”共9250元。经对上述借款记录进行统计,被告人何XX对被害人实施套路贷获利29.52万元,推送被害人信息获取中介费9250元。从2018年3月至2019年4月,何XX利用“借贷宝”和“今借到”两个平台共向含本案被害人在内235人次放款。

在对唐某实施套路贷过程中,2018年7月11日,由于唐某未在何XX规定的时段内转款,何XX将唐某在下午临近18时所转的1100元强行作为“超时费用”,不计入还款额,并逼唐某继续转款;7月12日19时许,由于唐某未转款,何XX遂要求唐某自拍裸照并编发内容为“本人自愿向何XX借款3万元整,到期还款日为2018年7月14日,到期若未归还,我爸出门被车撞死,我妈被人轮奸!如未归还!并自愿由出借人把我视频通过手机信息、微信等分享给我通讯录所有朋友们!”的恶毒短信,并按小时计息。7月13日,何XX要求唐某把7月12日未还的3000元和当日应还的3000元一并转给自己,当日16时26分,唐某设法转给何XX3000元,在接下来的时段内不见唐某继续转款后,何XX向唐某发出“如果今晚上钱不到位,对不起,老子就是被车撞死,也要搞死你”微信进行威胁,20时30分,何XX再次要求唐某编发前述恶毒短信,并持身份证自拍裸体视频,以此逼迫唐某还款。

9.公安机关调取的被告人安XX、陈XX财付通、支付宝的账户信息,转账的信息,在今借到、借贷宝平台上的借贷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信息。证实:

从2018年10月22日至2018年11月25日,安XX、陈XX共向梁某放款4次,在扣除砍头息后梁某实际到手2.8万元,梁某共偿还及支付展期费用给被告人安XX、陈XX共计4.3万元,被告人安XX、陈XX非法获利共1.5万元。从2018年12月21日至2019年1月23日,王某1向陈XX出具电子借据的金额共2.6万元,陈XX向王某1转款5次共1.88万元,虚增债务7200元,王某1向安XX、陈XX二人还款共2.4万,安XX、陈XX非法获利5200元。从2018年10月21日王某2在借贷宝平台向陈XX出具4000元借据后,陈XX通过微信转2700元到王某2微信账户上,2018年11月1日,王某2向陈XX还款4000元,陈XX虚增债务1300元,安XX、陈XX非法获利亦为1300元。经统计,安XX、陈XX共同对被害人梁某、王某1、王某2实施诈骗获利2.15万元。2018年10月23日至2019年4月15日,安XX、陈XX利用“今借到”平台向29人放款,利用“借贷宝”平台向包括本案被害人在内的54人放款。安XX将借款人的信息推送给何XX,收取中介费3.2808万元。

10.公安机关调取的被告人左XX的财付通、支付宝账户信息,转账信息,在今借到、借贷宝平台上的借贷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信息。证实:从2018年11月5日至2018年12月13日,左XX共向梁某转款6次共8.57万元,梁某共向左XX转款21次共11.3万元,左XX非法获利亦为2.73万元。2018年5月25日至2019年1月1日,左XX利用“借贷宝”向包括被害人梁某在内的15人放款。2019年2月下旬至5月下旬,左XX与其他放贷人相互推送借款人信息,收取“中介费”共8100元。

11.被害人在电子网络平台上的借款记录,证实:陈某1从2018年01月12日起,在“今借到”“借贷宝”“资信服务”“借据商行”“借据云”“米兜凭证”等第三方电子网络平台上出具借据后向包括被告人何XX在内的34人借款,其中通过“今借到”平台借款共77.34万余元(80张借据),待还25.38万余元,通过“资信服务”平台借款共84.1万元,通过“借据商行”借款共3.16万元,通过“借据云”借款共23.8万元,通过“借贷宝”借款共133.65万元(123笔),通过“米兜凭证”借款共5万元,陈某1通过上述平台借款的借据金额总计327.052万元。2018年9月27日到2019年2月15日,梁某通过第三方电子网络平台向包括四名被告人在内的17人借款。陈某2通过“今借到”电子网络平台共向包括何XX在内的25人借款,借据金额共计112.12余万元,还掉96.35余万元,尚欠15.77万余元。唐某在借贷平台上向包括何XX在内的至少15人借款。自2017年5月起,王某2通过“借贷宝”等平台向包括被告人陈XX、安XX等多人借款,截至2019年9月12日,王某2在“借贷宝”平台上归还欠款34万余元,仍欠6.68万余元未还。

12.现金缴款清单2张,证实被告人何XX的家属于2019年8月9日向长顺县公安局退缴赃款30万元,被告人安XX的家属于2019年8月8日向长顺县公安局退缴赃款5万元。

13.出生医学证明,证实左XX目前处于哺乳期。

(三)被害人的陈述

1.被害人陈某1的陈述,主要陈述:我2017年12月看到借贷宝广告后就在上面注册,之后就受到不同的短信和号码,问我是否需要借钱,我没有理会,后来有人打电话给我,因为当时急需用钱,就问对方能借多少,对方说只能借10000元,期限是7天,实际到手7000元,到期后要还10000元,我同意以后对方就让我在借贷宝上打3000元的借条给他们,生效后对方转3000元给我,我收到以后就把钱转回给他们,他们收到后让我再写7000元的借条,他们才会把7000元转给我,到期后我要还10000元,到期后我就向朋友借钱把钱还上了,过了几天又有不同的电话打给我,问我是否需要借钱,因为我需要还朋友的钱,我工资不够,又在App上借钱,因为借贷宝上面的利息都是30%,后期是40%,借几次以后利息就会越滚越高,欠钱越来越多,到后期就想办法把钱还上,在借贷宝借多次后借钱给我的人说借贷宝借条太多了,需要用其他App,让我使用今借到、有凭证、借据云等App,这些App利息都是30%至40%,期限都是6到7天,到期没有钱还就向身边的朋友借,借不到和对方说的时候,对方说可以给我推荐其他人借给我,借到钱以后再还给他。因为我注册的时候允许App读取我的通讯录,有时候他们还会打电话给我通讯录里面的人,因为想到身边的人知道我借钱不还很丢脸,害怕影响征信,所以一直想办法还,直到2019年3月扫黑除恶宣传开始,我才意识到自己被套路贷,才没有继续还钱,还写了一份举报信举报何XX等人。到现在向亲戚、朋友借钱来还App的钱已经有400万左右了。我逾期以后就有不同的电话打给我,让我赶紧还钱,有时打到办公室,有时打给我经常联系的亲戚、朋友、同事和家人,有时还发短信对我进行辱骂。自从我被套路后,心理压力特别大,后期都不能正常上班,有时还有自杀的想法,我家人和朋友看到我长期如此以后就带我到云南省医院检查,检查说我患上了抑郁症。

2.被害人梁某的陈述,主要陈述:我2018年11月19日的时候收到一个安徽的陌生号码,问我是否需要借钱,当时我确实需要用钱,就说要借,对方就添加我的微信,问要借多少,我说要借15000元,对方说借款期限是7天,需要先扣除30%的利息,借15000元需要打20000元的借条,说好后对方让我在借贷宝上注册,并填写一张欠条,对方就把14500元转给我,过了几天因为我急需用钱,就联系对方,对方说我欠他的钱没有还不能借,但可以推荐他的朋友给我,之后对方就推荐一个微信名叫AAA莱商金融的人给我,我加了这个人的微信后,对方就让我在今借到平台上注册,并在平台上向对方打了欠条,对方将钱转给我。因为和他们借钱的期限都是7天,都要先扣除25%到30%作为7天的利息,所以每次借的钱都要比前面借的钱多才够还前面的账,有时候借到的钱不够还前面的我就会和朋友和亲戚借,这样反反复复,后面借的钱越来越多,我现在用于还这些人的钱已经有30多万了,还欠亲戚朋友的20万左右。第一个向我借钱的人的微信名我已经删了,当时是在借贷宝打的借条,对方转钱到我的支付宝账户上,对方显示的实名叫陈XX。第二个人的微信昵称叫AAA莱商金融,他的支付宝昵称叫“XX”,还有一个昵称叫“小小左”我向他借钱的次数较多,她负责用微信和我联系,转钱的是另外两个人,其中一个的昵称叫“左晨”。

3.被害人陈某2的陈述,主要陈述:我从2018年5月开始在手机App上借款,在今借到上一共借了1121235.94元,还了963507.38元,还有157728.56待还,待还的部分已经还了,但是对方没有给我销账,其中2018年5月8日我从何XX那里借了5000元,实际到手3400元,2018年5月13日已经还清了。在借贷宝等其他App平台上借了大约60万左右,都还完了,这些钱都是父母和家里面人凑的,还有他们推荐的人那里借的钱以后再还上一家来回倒的钱。我因为被套路贷已经离婚了,也受到了单位的处分。

4.被害人唐某的陈述,主要陈述:2017年二、三月份左右,我当时刚买房子,想要还房贷,就想去借点钱。第一次借的App是今借到App,第一笔在2017年二月份左右,借了5000元,后续借款过程大概持续了十几个月还了就借,总共借款大概5万左右,今借到App还款快20万元,后来这个App上的客服又给我推荐了借贷宝、有凭证、米房等App,这几家我一共打了30多个人的欠条,大概借了10万元左右,还了大概50万元左右,还款的钱都是从我的亲戚朋友那里借的。借款到期后,对方让我先把利息还给他们,再让我重新写一张借条给他们,他们就会把前面的借条消掉,或者无法支付利息,他们就会在原来的借条上给我延期。如果逾期就有不同的电话打给我,让我赶紧还款,有时候打到领导同事的座机上,有时候直接打给我经常联系的亲戚、朋友、同事和家人,后来打通后直接骂我,有时候给我发恶毒的短信。借款给我的人当中有一个叫何XX,一共借了三次,第一次是2018年7月6日8000元,实际到账4000元,还款期限7天;第二次是2018年7月10日17000,实际到账10000元,还款期限1天;第三次是2018年7月16日6000元,实际到账3000元,还款期限7天。

5.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主要陈述:我是2018年开始在手机App上借款的,平台有今借到、借据云、米房,在今借到借的多一些,借了大概有二十万元左右,全部都还完了,借钱给我的人,我记得有何XX和陈XX,借款的金额,实际到账金额,期限已经记不住了。

6.被害人阳某的陈述,主要陈述:大概在2018年4、5月左右,有陌生人联系我,问我是否需要借钱,因为当时正好有资金需求,就说需要,对方就让我下载借贷宝App进行注册。之后那人问我需要借多少,我说需要借5000元,对方说平台打5000元的借条,实际到账3500元,期限七天。我同意后,对方就转3500元给我,第七天的时候,因为资金紧张还不上,对方就说可以续期,就让我转1500元后,重新计算7天,我就转了1500元给对方。就这样,我后面续了几期才将5000元还清。之后,陆续有人打电话给我问我是否需要借款,我也陆续通过平台打借条和不同的人借款。2018年8、9月份的时候,借款金额上万以后,有一个人就说如果我借钱的额度大就要在一个叫今借到的平台上借,之后对方就让我在微信上搜索今借到平台,进行注册后就可以在平台上借钱了。我统计了一下,我还出去的款大概有20万左右,实际到账多少没有统计过。他们介绍他们的朋友给我,我就感觉陷入恶性循环中,不停的拆东墙补西墙,而且钱越还越多,怎么也还不清,到后面我实在背不住了就和家人讲这个情况,最后家人和我一起凑钱把借款还清。

7.被害人吴某的陈述,主要陈述:2018年1月,我在一个手机App上借款,周利息是借1000元,实际到账700元,300元直接扣除了。一共在这个平台上借了四次钱,借款4000元,总共到账2800元(直接扣除利息1200元),还了4000元。

8.被害人王某2的陈述,主要陈述:2017年月底的时候,我想去旅行,但没有闲钱,就准备在网上贷款,通过网上认识了专门办理网络贷款的人,这个人又介绍其他代办网络贷款的人帮我在借贷宝、捷信、闪银App上申请了贷款,后来又推荐一个人给我,我又通过这个人在友诚信App上申请了贷款。我总共在上述4个App上借了81500元,截至2019年5月1日,我陆陆续续还了656000元。在借钱给我的人中,有一个人叫何XX,我是通过借贷宝App写的借条,我向何XX借了一次钱,借了3000元,实际到账2000多元,还款期限是7天。我在网上借钱后,他们天天电话轰炸、恐慌,家里的经济受到严重损失,为了还钱,把家里的房子卖了,在亲戚周围借了挺多的钱。

(四)证人证言。梁中明等证人的证言,证实被害人梁某被套路贷以后,对生活造成严重的影响,经常向亲戚朋友借钱,借的钱大部分都没有还。**梅等证人的证言,证实被害人陈某1被套路贷以后,经常向亲戚朋友借钱,其亲戚朋友还收到骚扰、威胁电话,陈某1在网上贷款后,精神压力非常大,到云南省医检查患上了抑郁症。

(五)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何XX的供述与辩解,主要供述:我2018年3月份开始在网络上实施套路贷的,我使用过的平台有今借到、借贷宝和有凭证,后面有凭证这个平台被封掉后,就没有继续使用了。借款人的信息是在微信群里面向中介买的,还有一些是微信好友卖给我的,因为中介太多了,时间长了记不清了,我只记得有一个叫安XX,微信名叫“中正资本”,其他我微信聊天记录里面应该还有的。安XX拿借款人的信息给我,我只要放款成功就拿中介费给他,中介费一般都是按借条上金额的8%,安XX给我推荐的借款人应该有二十个左右,具体我记不清了。我向中介购买借款的信息,中介会把一个资料包给我,里面有借款人的信息,借款人是做什么的,家庭地址,电话号码和几个紧急联系的电话号码。我联系客户后,客户就问可以借多少,我就告诉他借款额度、砍头息是多少,借款期限是多久,比如只能借10000元给他,我就会告诉他10000元到手7000元,期限是7天,有时候客户的和其他人借款的期限是6天,我就和客户说借条的还款期限是7天,但第6天必须还钱,双方达成协议后我就会让对方在今借到、借贷宝或有凭证上打借条给我,我收到借条后通过微信或支付宝把7000元转被客户,到期后我就会通知客户还钱,客户有钱就直接转10000元给我,有时候客户不能将全部借款还上我就会让客户先把延期还款的利息转给我,比如借钱给客户的时候说10000到手7000,利息就是3000元,客户延长还款期限就要先转3000元给我,我收到钱以后就会在平台上把还款期限延长5至7天,就这样从中获取这部分利益。我刚开始在网络平台放款的时候使用的名称叫“AAA莱商金融”,后面就改成了“我是小小兔”。我通过套路贷的方式给100多人借过款,具体我不清楚了,获利应该在二、三十万左右,我印象中在陈某1那里获利最大,大概有十几万的样子。我在梁某、阳某身上赚的钱没有陈某1的多,因为他们借的次数多,出的本金多一点,陈某1展期比较多,出的本金少所以就赚的少一点。梁某是安XX推给我的,陈某1是其他人推给我的,阳某我不记得是谁推给我的了。

2.被告人安XX的供述与辩解,主要供述:我与陈XX在2018年9、10月份左右,每人拿出15000元用于在网络上实施套路贷,我主要负责今借到,陈XX主要负责借贷宝,有人借款我们就让对方在这两个平台上打借条给我们,我们就通过微信联系借款人,告诉对方借款利息和期限,对方同意后我们就把钱通过微信和支付宝转给对方。平时我们两个都有联系借款人,但我联系多一点。借款人的信息是从QQ群和微信群里面向中介购买的,中介会提供借款人的资料包,里面有借款人的名字、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码、家庭地址等。我们借款给借款人,需要借款人在平台上打借条,我们在扣除借条金额上的20%到30%后才按比例把钱转给借款人,如果借款人在借款期限无法还款我们就会让对方把展期费给我们,我们给对方延期6到7天,展期费的标准一般都是借款时谈好的利息。我们借款的人数应该有七、八十人,获利应该在5、6万左右,我记得的名字有梁某、周乐天、王某1,其他的都不记得了。

3.被告人陈XX的供述和辩解,主要供述:我和安XX2018年10月左右开始网络放贷,我们每人出15000元,总共30000元,钱都放在我这里,每次放款都要通知我,获利多少都是我在算,算好后就把利息进行平分。刚开始的时候收取30%的利息,有的时候也有收20%的情况,周期一般都是6到7天,有时候会给一些客户放到10天。我是10月份放款给梁某的,放了两次,梁某通过借贷宝打借条给我,第一次5000元到手3500元,第二次14000元到手10000元。

4.被告人左XX的供述和辩解:我是2018年7、8月份开始在网络平台上发放贷款的,借款的人都是中介介绍认识的,我不清楚他们的身份,我在今借到平台上发放贷款使用的QQ有一个,昵称是“小小左”;微信号码有两个,昵称分别是“我是小小左”“左晨”。发放的贷款没有具体算过,大概有30万左右。

(六)电子数据

公安机关调取的电子数据信息,证实被告人实施套路贷诈骗的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XX、安XX、陈XX、左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利用第三方电子网络平台与被害人签订虚假的电子借据,虚增借款金额,被告人还款后,被告人以提高借额、降息为诱饵,诱使被害人继续向被告人借款,并继续签订虚高的电子借据,如被害人无力还款,被告人利用被害人急需资金的心理收取短期高额的展期费用,诱使被害人另行签订虚高的电子借据,骗取被害人的财物。被告人在实施上述诈骗过程中相互推送被害人信息,相互串通,非法获取被害人的手机通讯录等信息,利用被害人害怕被借款人向通讯录上的亲友催款或发恶毒短信、害怕影响个人征信等心理诱使被害人反复借贷,让被害人陷入“转单平账”“借贷还贷”的借贷圈套中,不断垒高被害人的债务,骗取被害人的财物。被告人在实施“套路贷”过程中,其行为从整体上符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犯罪特征,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何XX诈骗数额巨大,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安XX、陈XX、左XX诈骗数额较大,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利用互联网实施诈骗,其诈骗行为诱发部分受害人自杀、家庭破裂、精神失常,本院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实施套路贷获取的被害人的财产,应当予以退赔。被告人何XX、安XX、左XX将被害人的信息相互推送或推送给其他放贷人,收取中介费,依法应予没收。被告人何XX、安XX的家属在案发后代被告人退缴账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XX、安XX、陈XX、左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当庭表示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左XX因怀孕被取保候审,鉴于其目前还在哺乳期,可以考虑适用缓刑。对于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何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伍万(5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24年5月3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安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万(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21年5月3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陈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万(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11日起至2021年7月1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个月内缴纳。)

四、被告人左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期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万(20000)元;

(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个月内缴纳。)

五、被告人何XX、安XX、陈XX、左XX诈骗被害人所得的财物,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何XX退赔陈某122.12万元、梁某2.76万元、阳某2万元、陈某21600元、唐某6400元、吴某1.77万元、王某1700元,安XX和陈XX退赔梁某1.5万元、王某15200元、王某21300元,左XX退赔梁某2.73万元);被告人何XX收取的中介费9250元、安XX收取的中介费32808元、左XX非法收取的中介费81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侦查机关扣押的被告人何XX的1505元、何XX家属退缴在侦查机关的30万元以及安XX家属退缴在侦查机关的5万元,由侦查机关先用于退赔给被害人,剩余部分冲抵违法所得及罚金,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六、侦查机关扣押在案的供被告人何XX犯罪使用的2部手机、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银行卡8张,被告人安XX的2部手机,左XX的1部手机,依法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其他物品由扣押机关返还被告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韦 豪

审 判 员  何维欣

人民陪审员  杨永红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余秋菊

 

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

 


编辑:唐德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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