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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州石XX网上购买枪支零件非法制造猎枪要判多少年?

作者:唐德律所,更新日期:2021-01-23 10:16:47, 已有人参与


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黔2632刑初106号


公诉机关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石XX(曾用名:石XX),男,1982年6月9日出生,侗族,小学文化,务农,住贵州省榕江县。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榕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莉,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石XX,男,1989年7月18日出生,侗族,大学本科,公司法务,户籍地贵州省榕江县,现住贵阳市云岩区。系被告人的侄子。

榕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榕检刑诉[2020]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XX犯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0年7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榕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百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XX及其辩护人刘莉、石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石XX为打鸟娱乐,欲组装枪支一支使用。2018年10月份,石XX使用手机在“拼多多”APP上购买无缝钢管、射钉器、瞄准器等枪支零配件后,便利用自家的电焊机、打磨机等工具将购买的无缝钢管和射钉器等改装成疑似射钉枪一支,存放于家中。2019年7月,榕江县公安局在核查公安部下发的《关于协助核查陕西付茂润等人网络贩卖枪案线索通知》的线索过程中,锁定了石XX在“拼多多”APP上购买枪支零配件线索。2019年7月18日,榕江县公安局民警将石XX传唤至榕江县公安局朗洞派出所调查,石XX将已经组装好的疑似射钉枪一支以及打磨机、电焊机等上交公安机关。经贵州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以及黔东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疑似射钉枪为一支以火药为动力的“南山制造NSZZ-JD327B”射钉器改制而成的“枪支”,枪口比动能为237.32焦耳/平方厘米,具有致伤力。

说明: 非法制造猎枪要判多少年.jpg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石XX违反国家枪支管理法律法规,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适用法律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亦无异议,提出罪轻辩护意见如下:1、被告人有投案自首情节;2、被告人的行为没有造成社会危害的事实,犯罪情节轻微;3、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同时查明,被告人石XX无犯罪前科,已于2020年7月3日在公诉机关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另查明,2019年7月18日,被告人石XX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将自己制造的枪支带到公安机关上交,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石XX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如下证据:1.扣押在案的射钉枪一支以及电焊机等物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提取笔录、到案情况说明等书证;3.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4.被告人石XX的供述及辩解;5.涉案枪支鉴定文书材料;6.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XX违反枪支管理法规,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石XX犯非法制造枪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石XX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认定为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考虑到被告人石XX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经社区调查,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关于犯罪情节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实际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本案中扣押并随案移送的枪支以及作案工具,依法应予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石XX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二、本案中扣押并随案移送的射钉枪一支以及电焊机、磨光机各一台,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蒋元章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吴鸿滨

书记员  林少瑜

 

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

 


编辑:唐德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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