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黔05刑初69号
公诉机关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男,穿青人,1969年12月19日出生于贵州省织金县,文盲,农民,住织金县。系被害人李某6之长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2,女,穿青人,1971年6月23日出生于贵州省织金县,文盲,农民,住织金县。系被害人李某6之长女。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3,女,穿青人,1974年1月15日出生于贵州省织金县,文盲,农民,住织金县。系被害人李某6之次女。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4,男,汉族,1977年8月10日出生于贵州省织金县,文盲,无业,住织金县。系被害人李某6之次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暨李某4之法定代理人李某11,男,汉族,1980年1月1日出生于贵州省织金县,小学文化,务农,住织金县。系被害人李某6之三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5,女,穿青人,1982年3月26日出生于贵州省织金县,文盲,农民,住织金县。系被害人李某6之三女。
上列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之委托诉讼代理人丰江,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XX,男,1952年8月5日出生,穿青人,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织金县,住织金县。因本案于2019年9月26日被织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织金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李轩飞,贵州圣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检察院以毕检公刑诉[2020]3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X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李某11、李某5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庭霞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11、李某5及委托诉讼代理人丰江,被告人李XX及其辩护人李轩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999年5月9日17时许,家住贵州省织金县的被害人李某6拉牛到自己的田里靶田,需经过同村被告人李XX家的田坎,李XX就说李某6拉牛把他的田坎踩坏了,双方因此发生争吵,李某6儿子李某11(小名小福喜)来到现场和李XX相互辱骂,李XX就追打李某11,李XX的头部被李某11甩石头打伤后,李XX就喊其弟李某7来帮忙,李某11被李某7追跑后,李某7用扁担殴打李某6,当场把李某6打倒在地上,后李某6的家属赶到现场把李某6抬到李XX家和李XX睡在一张床上,次日凌晨李某6死亡。李XX和李某7外逃。2002年7月7日,李某7因病回到家中死亡。经织金县公安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被害人李某6系生前被他人用木质钝器反复打击左顶部,头皮严重挫裂伤,顶骨骨折,挫伤脑组织,致中枢性死亡。案发后,李某7、李XX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家属4346元人民币。2019年9月26日,公安机关在贵阳市修文县将李XX抓获归案。
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李XX犯故意伤害罪的有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李XX与李某6发生矛盾纠纷后,伙同他人将李某6打伤并致李某6死亡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李某11、李某5请求判令被告人李XX赔偿因李某6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丧葬费、误工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人民币30万元。
被告人李XX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称“没有参与打李某6”;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李某11、李某5所提诉讼请求提出“没有经济能力赔偿”的意见。其辩护人提出“本案系农村邻里纠纷所引发,被害人李某6存在一定过错;致李某6死亡的行为是李某7所实施,且案发后李某6家属未及时送医救治,案发后李XX之亲属赔偿了部分经济损失,李XX系初犯、偶犯”等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XX与被害人李某6均系贵州省织金县村民,两家在上龙窝组“大石旮旯”的稻田相邻,李某6家到田里耕作需要经过李XX家的田坎。1999年5月9日17时许,李XX发现李某6牵牛到“大石旮旯”的田里耕作时牛踩倒了李XX家稻田里的秧苗,便与在田里干活的李某6发生吵骂。李某6之子李某11(小名小福喜,曾用名李长勇)听闻吵骂后赶到现场与李XX吵骂,李XX便持锄头追打李某11。李某11甩石头将李XX头部打伤出血。同时李XX喊其弟李某7来帮忙打架。李某7持扁担来到现场,李某11持扁担和李某7互殴过程中,李XX持园木棒参与殴打李某11,李某11所持扁担被打断后逃离。之后,李某7、李XX持扁担、园木棒殴打李某6头部,将李某6打倒在地。李某11喊得家族人员赶来现场将李某6抬到李XX家和李XX睡在同一张床上。当晚,村医给李某6、李XX进行治疗。次日早晨,李某6死在李XX家床上,李XX、李某7外逃。经织金县公安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李某6系生前被他人用木质钝器反复打击左顶部,头皮严重挫裂伤,顶骨骨折,挫伤脑组织,致中枢性死亡。案发后,李某7、李XX家属共同赔偿李某6之亲属4346元。2002年7月7日,李某7因病回到家中死亡。2019年9月26日,公安机关在贵阳市修文县将李XX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刑事案件立案报告登记表等证实:1999年5月9日,李某6拉牛去坝(靶)田,经李XX田里,牛踩坏李XX田坎,双方发生辱骂引起打架,李某7、李XX用扁担、木棒将李某6打死。同日,织金县公安局决定立案。
2.到案经过证实:2019年9月26日上午11时许,李某6家属提供线索称“李XX躲藏在其儿子李长文居住的修文县后,侦查员于同日17时许在李长文租用的门面内将李XX抓获。
3.拘留、逮捕文书等证实:李XX于2019年9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
4.现场勘查记录、现场平面图及照片证实:现场东面为刘志学家土,西面、北面为李XX家田;南面为李玉仁家麦地。李某10家土里有2×3.2m的地面被踩痕迹,玉米苗被踩坏。李某6尸体位于李XX家后面一格房间的床上。
5.刑事鉴定书、尸体检验记录、鉴定意见通知书等证实:1999年5月10日,织金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室对李某6的尸检进行了检验。(1)着装情况:上身第一层穿蓝色旧西服,领部被血污染;第二层穿蓝色对襟衣服,领部被血污染;第三层穿灰色毛绒衣。下身第一层穿青色西装裤,裤带为白色布带,结扎好;第二层穿蓝色西装裤。双脚赤足。(2)尸体情况:尸长165厘米,尸僵存在于肢体各关节,尸斑存在于肢体背侧未受压部位,呈紫红色。头部左顶部有相邻的钝器创口4个,从前至后为1.7×0.3厘米、1.2×0.3厘米、3.5×0.8厘米、2.3×0.7厘米。头皮下有10×6厘米的血肿。切开头皮,除净血肿,见顶骨有“弧形带角”形状骨折,主骨折线长15厘米,其余两骨折线长1厘米和0.7厘米。左肩部有2×1.5厘米的皮下出血。其余部位未见损伤。
分析说明:死者李某6是生前被他人用钝器反复打击左顶部,左顶部头皮挫裂、顶骨骨折,挫伤脑组织,致中枢性死亡。致伤工具为木质钝器反复打击而致。
结论:死者李某6系因生前被他人用木质钝器反复打击左顶部,头皮严重挫伤挫裂,顶骨骨折,挫伤脑组织,致中枢性死亡。鉴定意见已告知李某6家属李某11和李XX。
6.人身检查提取笔录及提取生物样本登记表、刑事照片证实:侦查员依法对李XX的人身进行了检查,李XX称其额头处伤疤系案发时被李某6之子小福喜(李某11、李长勇)和李某6打伤流血所致。检查结束后,侦查员提取了李XX的血样,用标采系统采集其十指指纹和掌纹。
7.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李某1、朱某、李某11、刘某3、郭某经依法混杂辨认,辨认出李XX的照片。李某6之子李某1、李某11辨认、确认了李某6的尸检照片。
8.提取笔录、提取生物样本登记表、刑事照片、鉴定文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证实:侦查员依法提取李长军、张某4的血样与李XX的血样进行DNA鉴定,结论为李XX、张某4是李长军的生物学父母。该鉴定意见已告知李某11和李XX。
9.刑事照片证实:李某1指认确认了李某6的坟墓。
10.协议书、领条证实:1999年5月15日,经派出所多方做工作后,李XX、李某7之亲属与李某6之亲属签订协议,将李XX、李某7的猪、牛、水泥砖、杉板、树木、粮食等评价、拍卖,得款4346元作为李某6的安埋费。
11.犯罪嫌疑人李XX的基本情况、人员基本信息表、户口注销证明等证实:李XX,男,1952年8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52********,穿青人,小学文化,农民,贵州省织金县人,住织金县。李某6,男,1948年1月22日出生,穿青人,居民身份证编号5224254********,贵州省织金县人,住织金县;因死亡于1999年5月13日被注销户口。李某7(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66********)因2002年7月7日死亡,于2012年6月14日被注销户口。李玉庆(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53********)因疾病死亡于2018年10月19日被注销户口,张某3(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34********)因疾病死亡于2016年6月29日被注销户口。
12.入所体检表:经入所前体检,未发现李XX身体异常,符合收押条件。
13.情况说明、刑事照片证实:2020年6月1日,侦查员到侦查机关档案室查找本案的现场和尸检照片,在一九九九年上半年的底片档案里找到“99年5月9日金龙细木村李某6被伤害致死”的底片袋子,里面有现场照片和尸体照片共八张胶卷,侦查员将胶卷扫描制作成照片移送。
14.证人刘某1证实:我小名叫小买群,是李XX的大媳妇。1999年5月9日案发时,我和我丈夫李长军都是在贵阳打工,没有在织金县的家中,我孩子是放在家中给李XX他们带。
15.证人朱某证实:具体哪一年以及月份和日期我记不得了,是插秧季节,当时我是金龙乡的调解员。当天下午,细木村下龙窝组组长刘怀春不知用谁的电话打我的电话,说上龙窝组的李XX和李某6打架,伤情很严重,叫我去帮忙处理一下。我去了后派出所的人都在现场的了,李某6和李XX都受伤在李XX家睡起,李XX的伤还要严重点,李某6没有说话。由于派出所的在场,我就没有管这件事。过了几年,派出所的叫我去看一下是不是李某7回家来了,讲要死了。我去看,李某7回家来后就死了,一会儿后派出所的民警也赶到李某7家。
16.证人刘某2证实:我给李某6和李XX医治的时间记不得了,有20多年了。当天天要黑了,我们本村曾家寨的“小幺马(曾某5)”去我家请我给李某6和李XX医治,说李XX和李某6打架打伤了。我在去的路上问打架受伤情况,“小幺马”说:“听说李某6的田在李XX家的田下面,李某6去犁田把李XX家田坎整垮了,双方就闹架打架,李某6和李XX打都没有事情,李XX的弟弟李某7去帮忙,用挑水的扁担打李某6的头部,李某6才受伤”。我到李XX家,李某6和李XX睡在一张床上,各睡一头,李XX的脸上有血,李某6的头顶对着两耳有一长条肿块冒血珠,李某6和李XX还在床上闹说你打我我打你的。我给李某6的头部上一些药膏,用胶布包上,拿药给李某6和李XX吃,就走了。第二天,我听说李某6死了,我想是不应该死的,我看伤不重。我当时没有看,村民组长回来说:“刘某2会医治得了?法医说要在2小时内送去手术才能活”,我还说我看没有好大点伤。李某6死亡后李XX、李某7都跑了。李某7跑出去许多年,生病后回来,派出所的去抓李某7时病情严重,后来李某7就死亡了。
17.证人王某证实:1999年农历3月24日(公历5月9日)太阳要落山时,我幺老表小福喜(李某11、李长勇)跑去我家说他的父亲李某6被李XX和李某7打在田里。我和曾某4等人与小福喜跑去李XX家门口田里出事地点,看见李某6正在田边洗脚。李某6说被打伤头部,头疼得很,昏得很。我看到李某6头部有伤,流的血不多,表面看起来不严重。我们用手抬李某6到李XX家时,李XX睡在床上,我们把李某6抬去与李XX睡在一张床上。刘某2来给李某6、李XX医治和拿药给他们吃,看起来李某6当时还没有李XX受伤严重,李某6可以起来自己吃药,李XX要人帮忙扶才可以起来吃药。李XX的额部有一个口子,流血到脸上。大家说他们问题不大,伤都不是很严重,我们坐到晚上11点左右就都回家去了。当时在场的人看见李某6伤得不严重,都认为是李某6和李XX、李某7打架,没有问打架过程及受伤情况。第二天约10点钟,我听说李某6死了都不信,因为我看到李某6伤得不严重。
18.证人曾某1、曾某2、曾某3、曾某4、曾某5证实:听到讲李某6被李XX、李某7打伤后,赶到现场,将李某6抬到李XX家。刘某2给李某6、李XX医治包扎后,曾某1等人便各自回家了。内容与王某证实的基本一致。
19.证人张某1、李某8、张某2证实:案发后,李XX、李某7外逃期间,讲过李XX与李某6发生吵架,李某7来帮忙,几扁担将李某6打倒。李某7、李XX都说祸是李XX惹起来的,但都没有说过李XX得李某6打。
20.证人李某5证实:我是李某6的三女,曾用名叫李敏,李长勇(李某11)是我幺哥。1999年5月9日,我到李某6被打伤的现场时,李某6都被打睡起了,李XX的弟弟李幺香(李某7)正在追我的幺哥李长勇,李XX已经回家去了。李某6叫我把整田的工具拿回家去,我说我要守倒他。后来,李某6说头昏得很,我家家族中的人来后,把李某6背到李XX家,放在李XX家床上和李XX睡起,当时李XX的头上的额部也被打一个口子,就叫人去请刘某2医生来给他们两个医治。晚上我家没有人在李XX家守李某6,第二天去李XX家看,李某6已经死在李XX家床上了,李XX已经跑了,李某7在事情发生当晚就跑了。
21.证人郭某证实:我当时是在土里打猪草,李XX和李某6因为一家不准另外一家从田里过路吵架要发生打架,李某6的儿子小福喜(李长勇、李某11)就来,我只看见小福喜往金龙方向跑。后来,李XX的弟弟李某9(李某7)拿起一根扁担跑过来,上去就打李某6两扁担,一扁担打在肩膀,一扁担打在头上,李某6当时就被打倒去坐在石头上。
22.证人李某10证实:李XX和李某9(李某7)是亲弟兄,李某7已经死了。我与李某6、李XX、李某7都是弟兄关系,但李某6是曾家带到李家来带长大的,实际是姓曾。李某6与李XX、李某7打架时我在距离200多米的田里打田,我跑去已经打完了。我看见李某6头部被打出血,李某6坐在地上擦头部的血,李XX、李某7已经不在现场了。当天,李某6的家人把李某6背到李XX家,当晚上李某6就在李XX家死了。李某6拉牛从李XX家田里过踩到李XX家田坎才引起打架,地点是上龙窝组“大石旮旯”。我后来听说李某11去帮李某6的忙,被李XX、李某7家两兄弟打跑了,李某6是被李XX、李某7两兄弟殴打。
23.证人刘某3证实:我和李某6、李XX、李某9(李某7)都是寨邻关系。1999年5月9日下午4点多钟,我听到李XX和李某6相互辱骂吵架,在我家平房侧边瓦窑上离50丈左右远看到李某6架牛在耙田,李XX提轰耙(薅锄)去放水,张某3扛起轰耙上田坎路过那里。我听到李XX讲:“你为什么要拉牛走我的田里过,X你妈,集体分的时候又没有除三十或二十窝给你做大路。”张某3劝说“你们都是家头,又没有踩坏什么,算了”,但劝不住。李某6之三女来问为哪样吵闹,李某6、李XX没有回答,互相辱骂。李某6的三子李长勇(李某11)来问李XX为什么骂李某6,李XX讲李某6拉牛从他田里过。李某11骂“X你妈,你要怎么做。”李XX又骂“X你妈,要怎么做”,就提起轰耙追李某11,李某11捡一块石头打回来,李XX躲闪不及,划破前额出血。李XX用手一抹满脸都是血,不知李某7从哪里来到他家门口,李XX喊“小幺香(李某7)快来,小福喜(李长勇)打倒我喽”。李某7回家提得一根扁担,李某11又回家去提扁担,李XX到李某7家附近提得一根园桩(木棒)。李某11和李某7用扁担对打,李XX提园桩上前帮忙,李某11的扁担打断后就跑了。李某7提着扁担骂道“X你妈,遇公的打公的,遇母的打母的”,用扁担朝李某6的头部打下去,打了两扁担,李某6就起不来了。
24.证人丁某证实:1999年5月9日下午,我和丈夫李某9(李某7)在寨上刘某3家背后蓐苞谷。下午5点多钟,我听到李XX在“大旮旯”骂李某6,李某6没有答应,李XX越骂越大声。李XX背起一小孩在沟坎上骂,李某6在坝(耙)田阴一句阳一句答应。李某7把锄头放下,讲“李XX是喝醉了的,我去把他喊回家”,往大旮旯方向刚走出我家苞谷地,我又听到李长勇(李某11)造骂道:“X你妈李XX,你要唱做些”。李XX造骂道:“X你妈要唱些随便”。我跑去看,李XX背上的小孩是何时放下的不清楚。李某11甩一块石头打在李XX的头上,李XX血流满面跑回我家附近提得一棵园桩(木棒)喊道:“小幺香(李某7),你要看到我死?兄弟,你放快点”。李某7不晓得在哪里提得一根扁担跑去和李某11对打,李某11也提得有一根扁担。李XX提园桩和李某6打。我跑到“大旮旯”,李某6已经被打睡在土里,李XX提园桩在离李某6约一丈远的石坎上坐起。李某11跑了,李某7提起扁担追李某11,李某11往曾家寨方向跑,我就把李某7喊回家去了。晚上约9点钟,李某11的曾家寨的家族的人把李某6背到李XX家去同李XX睡一张床。当晚,李XX叫李某7到金龙街打电话给他长子李长军,李某7到金龙街上后就没有回家。第二天天亮,李XX抱起一抱衣服到我家来叫我拿一点钱给他,说李某6已经死了。我讲没有钱,快抱起来,不要拿放在我家,连我家都保不住,李XX就抱起衣服走了。打架原因是李某6的田周围都是李XX的田,当天李某6拉牛从李XX的水田里过,踩坏李XX的田坎,引起相互辱骂和打架。
25.证人张某3证实:我与李某6、李XX、李某9(李某7)都是寨邻关系。1999年5月9日下午,李XX、李某7打李某6时我在场看到。那天下午4点多钟,我到“大旮旯”上田坎,看到李XX提着一根扁担骂,喊在下面坝(耙)田的李某6上来。李某6骂着上田坎来,李XX喊小幺香(李某7)要打呢快来打喽,李某7就提起园桩(木棒)朝李某6跑来。我离他们丈把远,叫道:“你们不闹的些喽”,劝不住他们,李某6一样东西都没有拿。我看到李XX打了李某6的腰两扁担,李某7打了李某6的脑壳一园桩,李某6就倒在那里。李某6之子小福喜(李长勇、李某11)跑来后,李XX、李某7就追小福喜打。我看到李某6睡在地上脑壳血流不止,勒苦蓐跟李某6赛脑止血,就去干活了。李XX、李某7弟兄打李某6的原因是李某6的田周围都是李XX的田,李某6去坝(耙)田时,踩坏李XX的田坎,才引起矛盾的。
26.证人李某11(小名小福喜,曾用名李长勇)证实:我家有一块田在本村组李XX家门口,去干农活要从李XX家田里过,李某6找李XX家换田,李XX不同意。1999年农历3月24日(公历5月9日)16时许,李某6拉牛去田里干活时把李XX家田坎踩垮了一点,李XX就辱骂正在平整田来栽秧苗的李某6。我上去劝李XX不要乱骂人,因为我家实质上是姓曾,李某6是曾家抱给李家压长,李XX不听劝又骂我,提锄头来打我。我跑上上一块田坎子上,李XX追过来,我拿一块鸡蛋大的石头朝李XX打去,正好打在额头处,打了一个口子出了血。我打伤李XX的额头出血后,李XX就喊救命,李某7就来帮忙打架。李XX追我打,我就跑。我不知李XX弟弟李某7是怎样跑来的,李某7拿起一根园桩(木棒)来追我打。我跑了约200米左右远反脸看见李某6还在家田里干活,李XX丢石头朝李某6打去,李某6从田里跑了出来,李XX是提起锄头的。我跑去喊得家族中的人来帮忙后,李某6被打在李XX家田里睡起,李某7跑不见了,李XX跑回家去了。我与曾祥均、曾某2、曾某3、曾某4、曾某1、王某等人把李某6背到李XX家睡在李XX的床上,就去请寨上的刘某2医生来给李某6上药。我在李XX家整得一碗饭给李某6吃,我们坐到24时许就回家了,李某6和李XX睡在一起。第二天,我和我母亲张青英去李XX家,没有人在家,都跑了,李某7也跑了,李某6死在李XX家床上,李XX家用被子将李某6盖住。我们报警,派出所的人去处理,拿李XX和李某7家的猪、牛及树木卖得4300多元来安埋李某6。因为案件是李XX家引发的,李某6是李某7和李XX打伤的,我们就将李某6背去李XX家。我二哥李某4患××,我母亲已经过世了,我们家属同意由我作为李某4的监护人。我们家属不同意挖我父亲李某6的坟墓进行开棺检验和提取DNA检材,因为李某6埋下去这么长时间,我的家人都顺利平安,现在挖开怕影响我家的平安。
27.被告人李XX供述与辩解:1999年5月9日下午四五点钟,我背起我的孙女在我家老家小地名“大石旮旯”我的责任田边马路上,李某6拉牛踩坏织金县我家老房子侧边田里的10多株秧苗,我叫李某6种还原,李某6不同意。我说不种还原以后不准李某6拉牛从我家田边过,李某6说随便我,我就和李某6吵闹起来,李某6的儿子小福喜(李长勇、李某11)甩石头打到我头顶部,我用手去摸有血。我怕打倒我的孙女,在桥边就把我孙女放下来,在现场拿得一根园桩(木棒)准备打李某11,李某11跑了,李某6在田里做活。我头部血流得很多,就喊我弟弟李某7“幺爷,我的脑壳着了,你快来。”我的头被打伤了寒心,就喊李某7来帮我的忙打架。李某7在我父亲门口拿着一根扁担跑来未追到李长勇。李某6从田里上来,李某7就拿扁担打了李某6几下。我的头流血,我拿手捂着,没有注意看李某7怎样打。我去找寨上的医生刘某2上药,刘某2没有在家,我就回家了。李某6的家人把李某6背到我家去睡,我妻子张某4去请刘某2来给我和李某6上药后,我就和李某6睡一张床上,夜间12点左右我就睡着了。第二天天亮后,我起来看见李某6死在我家床上,就跑了。事情的起因是我惹的,李某6家也认为是我喊李某7来打伤李某6,所以才背李某6到我家。我家也认为是我惹的祸,是我喊李某7来帮忙,打伤李某6,加上我也被打伤,所以就去请医生来医治的。我不知道打架的扁担在什么地方,园桩我丢在土里了。
关于被告人李XX所提“没有参与打李某6”的辩解理由及辩护人所提“致李某6死亡的行为是李某7所实施,且案发后李某6家属未及时送医救治”的辩护意见。经查,认定李XX参与殴打李某6的证据有证人张某3证实李XX打了李某6的腰两扁担,证人丁某证实李XX提园桩和李某6打,证人刘某3证实李XX持园桩在现场,李XX本人也供认持园桩在现场。综合李XX与李某6因邻里纠纷发生吵骂,李XX与李某6之子李某11发生追打后,李XX喊李某7前来帮忙打架,李某6的头部有4处损伤裂口,李某6左肩部有2×1.5厘米的皮下出血,现场玉米地有2×3.2m的踩痕迹。应依法认定李XX持园桩(木棒)参与殴打了李某6,李XX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李XX和李某6的家属虽均未及时将李某6送医抢救,但综合李某6的尸检报告证实李某6系因生前被他人用木质钝器反复打击左顶部,头皮严重挫伤挫裂,顶骨骨折,挫伤脑组织,致中枢性死亡,现有证据不能认定李某6死亡与未及时送医有关。故上述辩解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所提“被害人李某6存在一定过错”的辩护意见。经查,李XX与李某6因邻里纠纷引发吵骂后,李XX先与李某6之子李某11发生追打,李XX的头部被李某11甩石头打伤后,李XX喊其弟李某7前来帮忙,李某7持扁担来到现场后,李某7、李XX持扁担、园桩殴打李某6,并致李某6死亡。在案证据不能认定李某6存在过错。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所提“本案系农村邻里纠纷所引发,案发后李XX之亲属赔偿了部分经济损失,李XX系初犯、偶犯”等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X因邻里纠纷,持木棒伙同他人殴打被害人李某6头部、肩部,致李某6死亡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确认。在共同犯罪中,李XX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李某11、李某5请求判令李XX赔偿经济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根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结合本案实际予以判决赔偿。据此,根据李XX犯罪的事实、性质及社会危害程度,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归案后的认罪、悔罪态度,亲属代为赔偿部分经济损失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26日起至2034年9月25日止。)
二、被告人李XX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李某11、李某5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0000元(含已支付的4346元);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李某11、李某5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李安洪
审判员 吴廷杰
审判员 朱绪慜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向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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