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

法律咨询热线  0851-85864366

杨XX路怒症引发妨害公务、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作者:唐德律所,更新日期:2021-01-22 13:14:54, 已有人参与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黔0181刑初39号

公诉机关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XX,男性,1994年2月3日出生,彝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清镇市,现住址同上。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清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经清镇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清镇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清镇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超,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清镇市人民检察院以清检二部刑诉(2020)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XX犯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20年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3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清镇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远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XX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清镇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9年10月7日22时许,被告人杨XX同王某等人在清镇市东门桥麦霸KTV唱歌喝酒后,王某、李峰银准备打车送杨XX回家,等车过程中杨XX无故辱骂郭远琴等人。之后,杨XX跑到清镇市红树东方红绿灯处拦下被害人杨某驾驶的车牌号为贵A×××××的白色雪佛兰轿车,随即跳上该车引擎盖用脚踩踏引擎盖,并用双手拍打前挡风玻璃,在杨某开门准备下车时,杨XX跳下车用脚踢向驾驶室车门。经鉴定,杨某驾驶雪佛兰轿车损毁价值夕人民币2900元。现场有人报警后,民警赶到现场,将杨XX带到清镇市公安局接处警大队,民警刘朝全、李军辉将杨XX带往办案区途中,杨XX用手攻击民警刘朝全颈部,李军辉上前阻止杨XX时,杨XX用手攻击李军辉嘴部。20l9年10月11日,杨某妻子杨敏出具谅解书,称杨XX家属主动赔偿车辆修理费及车旅费共计人民币6000元,愿意谅解杨XX。被告人杨XX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庭审中,公诉人宣读、出示了被告人供述、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户籍信息、抓获经过、鉴定结论等证据,指控被告人犯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杨XX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至10个月、以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至1年,数罪并罚。

被告人杨XX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认罪。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在醉酒状态下犯罪,其主观恶性应区别于其他恶意较深的犯罪,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对于妨害公务罪,被告人并未对执法人员造成严重的人身伤害,且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有深刻的悔罪表现,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7日22时许,被告人杨XX酒后无故辱骂郭远琴等人。并跑到清镇市红树东方红绿灯处拦下被害人杨某驾驶的车牌号为贵A×××××的白色雪佛兰轿车,跳上该车引擎盖用脚踩踏引擎盖,并用双手拍打前挡风玻璃,跳下车用脚踢向驾驶室车门。经鉴定,杨某驾驶的雪佛兰轿车损毁价值为人民币2900元。之后,民警赶到现场,将杨XX带到清镇市公安局接处警大队,在带往办案区途中,杨XX用手攻击民警刘朝全颈部,民警李军辉上前阻止杨XX时,杨XX用手攻击李军辉嘴部。20l9年10月11日,杨某妻子杨敏出具谅解书,称杨XX家属主动赔偿车辆修理费及车旅费共计人民币6000元,愿意谅解杨XX。被告人杨XX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杨XX的供述;2、执行公务人员刘朝全、李军辉的陈述;3、被害人杨某的陈述;4、证人王某等9人的证言;5、案发现场视频截图;6、鉴定意见、车辆受损照片、伤情照片、人身检查笔录、辨认笔录;7、被告人杨XX的户籍证明等。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XX为发泄情绪,无事生非、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情节严重,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在公安民警执行职务的过程中,以暴力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且暴力袭警,依法应从重处罚。对被告人杨XX实行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杨XX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认罪、悔罪态度好,可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XX犯寻衅滋事罪和妨害公务罪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五款“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实行数罪并罚,总合刑期一年零两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8日起至2020年10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玉兰

人民陪审员  邹学忠

人民陪审员  涂玉琴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靖沂

 

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

 

编辑:唐德律所
分享到

法律咨询电话:0851-85864366 微信二维码 涉外业务咨询电话:13765191999

全国免费咨询热线:0851-85864366  13765191999    QQ咨询:104075843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中路大十字时代广场南楼(名仕楼)11楼

Copyright © 2008-2022 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黔ICP备18007903号    贵公网安备520103020007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