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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组织、领导“香妃XX”化妆品传销活动、非法拘禁、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作者:唐德律所,更新日期:2021-01-22 13:00:26, 已有人参与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赣0124刑初385号

公诉机关进贤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XX,曾用名张小映,化名张XX,女,1989年10月12日出生,土家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家住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抢劫罪、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7月4日被贵州省修文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抓获,并临时羁押于贵阳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女子看守所。2019年7月10日被进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经进贤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进贤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进贤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国兵,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郑耀艺,江西秦风(进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进贤县人民检察院以进检公诉刑诉[2019]3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X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进贤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邓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XX及其辩护人李国兵、郑耀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进贤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XX及蒲亚文、赵思强(均已判刑)领导多人共同实施犯罪,参与者相对固定,分工明确,目的明确,该犯罪集团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实施非法拘禁、抢劫、迫使他人加入传销组织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社会生活秩序,影响恶劣,形成了以张XX及蒲亚文、赵思强等人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被告人张XX及蒲亚文、赵思强于2015年5月至2017年12月期间,以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网络营销团队为名从事非法传销活动,发展下线购买其传销组织的虚拟化妆品,每份价值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2800元。该传销组织实行五级三晋制,五级分别为业务助理、小主任、大主任、经理、高级经理等五个级别。被告人张XX及蒲亚文系经理级传销组织成员,直接领导赵思强,赵思强为传销组织的大主任级别,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人员30人以上,且形成三个以上层级,其中小主任级传销组织成员有余某1、吴某(均已判刑)和何XX、梁XX、欧阳XX、蒋代XX、罗XX、田XX、张XX(均另案处理)等人,业务代理级传销组织成员有马XX、何XX、李XX、赵某2、郑XX,祝XX、孙XX、刘XX、赵XX、陈XX、杨XX(均已判刑)和李XX、刘XX、叶XX、王XX、柴XX、王XX、杨XX、张XX、刘XX(均另案处理)等人,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

二、抢劫罪

被害人恽鑫于2017年10月2日被赵某2以谈恋爱为名诱骗至进贤县民和镇县中医院附近的一居民楼六楼的传销窝点。按照组织惯例,余某1、马XX通过殴打、言语威胁等方式获得被害人恽鑫的银行卡、支付宝、QQ等的密码后,余某1通过支付宝转账方式,将恽鑫的支付宝余额及绑定的银行卡内余额共计15万余元转入自己的支付宝账户,该钱款按照传销组织规定应再转给大主任赵思强,再由赵思强转给其上级蒲亚文。2017年10月3日凌晨3时许,余某1带着15万元钱款及恽鑫的招商银行信用卡离开传销窝点来到南昌市八一广场附近,并用恽鑫的招商银行信用卡购买手机、衣服等共计消费2万多元。

在余某1离开传销窝点后,马XX利用被害人恽鑫的身份信息从手机微粒贷中贷出81000元人民币到绑定的中国银行卡内,后通过恽鑫QQ账户将2万元钱转到自己的QQ账户,2017年10月4日上午,马XX带着恽鑫的中国银行卡离开该传销窝点,通过转账或ATM机取现或消费的方式将卡内剩余的钱据为己有。

被害人叶某于2017年12月8日被赵某2以谈恋爱为名诱骗至进贤县民和镇云桥北路新都名苑1栋4单元701室的传销窝点。按照组织惯例,何XX、周天妙(均另案处理)等人迫使被害人叶某购买每套2800元的“香妃丽人”化妆品来获得加入传销组织的资格,并通过言语威胁、殴打等方式获得叶某的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的密码,后周天妙等人将叶某的银行卡、微信、支付宝上的钱转出,金额共计38000余元。

被害人赵某1于2017年12月15日被赵某2以谈恋爱为名诱骗至进贤县民和镇云桥北路新都名苑1栋4单元701室的传销窝点。按照组织惯例,吴某、李XX等人迫使被害人赵某1购买每套2800元的“香妃丽人”化妆品来获得加入传销组织的资格,并通过言语威胁、殴打方式获得被害人赵某1的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的密码,后吴某、李XX等人将赵某1微信中的2800元钱转出。

三、非法拘禁罪

被害人恽鑫于2017年10月2日被赵某2以谈恋爱为名诱骗至进贤县民和镇县中医院附近的一居民楼六楼的传销窝点。为迫使恽鑫加入传销组织,该窝点内的余某1、马XX、郑博文等人采取威胁、殴打、看守等手段,阻止恽鑫按其个人意愿离开传销窝点。2017年10月7日凌晨1时许,被害人恽鑫从该传销窝点逃离,恢复人身自由。

被害人叶某、赵某1分别于2017年12月8日、2017年12月15日被赵某2以谈恋爱、介绍工作为名诱骗至进贤县民和镇云桥北路新都名苑1栋4单元701室传销窝点。为迫使叶某、赵某1加入传销组织,吴某、李XX、何XX、孙XX、祝XX、刘XX、赵XX、陈XX、杨XX通过殴打、威胁、看守等手段,阻止叶某、赵某1按其个人意愿离开传销窝点,同年12月25日叶某、赵某1被公安机关民警从传销窝点内解救出来。

依法扣押张XX所有保时捷小汽车一辆。被告人张XX被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XX等人为迫使他人加入传销组织,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抢劫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91800元,数额巨大,并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严重扰乱社会生活秩序,影响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XX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

被告人张XX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辩称,其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属实,但其于2017年2月份就离开传销组织,对蒲亚文、赵思强等人在该时间之后实施的犯罪行为,其不知情也不应承担责任。

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就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张XX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犯罪事实宣读、出示了如下证据:

1、同案人蒲亚文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于2014年或2015年6月份左右加入的这个传销组织叫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刚开始加入传销是老板级别,到2016年其在江西省宜春市搞传销时被张XX、**提拔为小主任,大概过了7个月左右,其被张XX提拔为大主任,2017年4月,从长沙回到宜春搞传销时被张XX提拔为小经理。传销组织是五级三阶制,五个级别为老板,主任,经理,高级经理,出局人(钱赚够了出局的人)。三阶就是晋升的三个大阶段,从老板到主任,主任到经理,经理到出局。传销组织讲的有一套详细的返利规则,但其不记得。其买了50套产品后,当时的主任给其返了50个信封,每个信封里装了200至500元不等的现金。主任给其看了一下把钱收回去了。平时给100或200元钱给其零用。其当上小主任后,当时的大主任张XX每月会给其1000元左右零用。其当上大主任后,当时的经理张XX每月会给其1万至2万元零用。其当小经理时,张XX是什么级别其不知道,她直接管其,每月给其3000元到7000元不等零用。按照传销组织规则,刚当上小经理没有什么钱,再升为高级经理时其估计每月可得十余万元,当了高级经理后就不用往上再交钱,高级经理赚够了就成出局人。其当小经理时,下面收到的钱都是交给张XX。其下面的人有大主任赵思强,小主任有张XX、田XX、余某1、杨灿。其记得名字的老板级别的有:张明春、田进华、梁XX、蒋代XX、吴某、何XX、罗XX、李XX、杨XX、杨XX、李磊、欧阳XX等人。其记得名字的国宝级别的有:艾雪、赵某2、周立、刘XX、庞英凤、罗强丽、杨远群等人。还有些人其印象不是很深刻,其记不起来他们的名字。具体其下面有多少人其不清楚,这个是由其管理的大主任赵思强在负责。其当大主任管理的人数最多时有30多人。新人购买虚拟产品的钱都是交到大主任,大主任交到小经理,小经理交到高级经理,高级经理好像就不用再上交,高级经理赚够了钱就成出局人。其当大主任时,赵思强、张XX、田XX、余某1、杨灿等人以现金的方式交钱给其,加起来有10多万,这些钱其都上交给张XX。其当小经理时,赵思强通过支付宝交了10多万给其,还通过现金交了10多万给其,这些钱其都上交给张XX。其没有转账或网络支付过钱给张XX,其感觉张XX为人很小心,她怕转账被公安机关查获,她每次都是让其交现金。

其加入传销组织后,也是按照前面老人的模式强迫新人留下来,其做了小主任之后,其就任命管家,管家负责强迫新人留下来,其做了大主任之后,其就任命小主任管理传销组织,其一般也是跟小主任联系,当其做了经理之后,其就任命大主任和管家,其一般也是跟大主任联系。新人被骗到传销组织后,传销组织中的人会反锁门不准新人离开,新人睡觉、上厕所也有人看守,新人的财物会被传销组织中的人收走,会强迫新人说出银行卡密码、支付宝密码、微信密码等,经过传销组织中的人几天的洗脑,有些新人会自己去取钱交给管家或小主任,有的新人不想去取钱加入,小主任或管家会自己将新人的钱取走。碰上不老实的新人,传销组织中的人会恐吓、殴打新人。发展新人加入传销组织就是这些方法,但是这些都是由其下面的人去负责实施,其很少参与。其做大主任、经理是张XX任命的,张XX知道其等人采取非法拘禁、恐吓、殴打的方式强迫新人加入传销,碰上有些新人反抗很激烈,其等人汇报到张XX,张XX会帮其等人支招,张XX有时也会亲自到窝点去凶、骂难搞的新人,有时对于反抗特别激烈的新人,留了很多天,打骂都没有用的情况下,张XX也会告诉其等人放走,张XX也怕惹上事。手机相册中的天狮集团业务员申请表,这些资料有部分是张XX让其拍摄的,有些是张XX发给其的,申请人应该都是传销组织中的成员,由于发展成员很多时候其没有参与,所以很多名字其很陌生,其记得的名字有张朝江、薛飞、贾贵基、梁XX、杨远群、何XX、艾雪、杨文超、庞英凤、马占国、吴某、李XX、赵某2、余某1、蒋代XX、张XX、王振明、余某2、欧阳XX等人,其说名字和人都是小主任以下级别。出示的现金图片及其和现金在一起合照的图片,是从传销组织中收上来的钱,张XX让其这样拍照并发给主任及部分老板看,对他们说些鼓励的话,让他们加油好好干,告诉他们级别上升了,他们就能赚到好多钱。赵思强的大主任是其任命的,他一共向其上交了20多万元,这些钱其都交给张XX。

其的直接上线自称叫张XX,但其没有看过她的身份证,她自称是贵州省贵阳人,30岁左右,她每两个月就会换一次电话,其不记得她的联系电话。其没有通过网络支付、银行卡转款的方式转过资金给张XX,收到传销组织成员的钱,其都是以现金的方式支付给张XX。传销组织如何发展人员加入、如何强行、强迫人员缴纳资金加入传销的情况,张XX完全知道,在2016年的时候,其等人在江西省鹰潭市区搞传销,当时张XX是大主任,其是小主任。张XX教其如何使用传销组织中的“国宝”将新人骗到传销窝点,新人到传销组织的窝点后,张XX就会让其等人收缴新人的手机、身份证、银行卡等一切随身物品,然后将新人看守起来,不让新人离开传销组织的窝点。张XX还让其等人收缴新人的现金,逼迫新人说出银行卡及微信、支付宝密码,将新人的资金转走并交给她,形成以这样的模式发展新人。

其是2016年初夏在江西新余市晋升为主任,其上线是张XX、**,其下线是谁不记得。2016年8、9月份时,张XX成为经理后,其在宜春市升为大主任,其上线还是张XX,下线有赵思强,另外还有两个主任管别的家。2017年3、4月份时其晋升为经理,其依旧听张XX的,赵思强升为大主任。2017年10月1日,其发现联系不上赵思强,就意识到赵思强带着团队脱离其管辖,其就离开了传销组织。其做小主任时,团队没什么人,其只交过1、2万给张XX,一般都是通过电话联系,她告诉其在哪里,其把钱交给她,都是给的现金,没有固定交付地点。其做大主任时,其负责从下面小主任手上收钱,再以现金方式交给张XX,其大概交过十几万给张XX,都是其把钱送给她。其做到经理时,由其下面的大主任赵思强收钱,再由赵思强交给其,其依旧以现金的方式交给张XX,交付的地点也不固定。其收到钱后就向张XX打电话,具体什么时候、在什么地方给她都由她决定。她刚升为经理时,其收到钱给她打电话,她都没要钱,说把钱放在其这里,大概3、4个月之后她才把钱拿走。其最后一次向张XX交钱大概是在2017年7、8月份时,其传销组织刚转移到南昌县不久,当时的交付地点在南昌市区,她一个人坐出租车来的,具体位置其不记得。

2、同案人赵思强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于2015年5月加入的这个组织名称是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是负责传销的,没有实际物品,但对外宣称传销一种叫“香妃丽人”的化妆品,其实,根本没有此产品。该传销组织有五个层级,从高到低为高级经理、经理、大主任、小主任、老板五个层级。从2017年4、5月份开始,其就被蒲亚文提拔为大主任,蒲亚文是经理级别,是其的直接上线。蒲亚文的上线是张XX,张XX的上线是李文鹏。其为大主任时,其的下线人员:小主任有余某1、梁XX、何XX、蒋代XX、张XX、罗XX、田XX、吴某、欧阳XX;国宝有赵某2、叶XX、刘XX、周丽、刘思佳、江汤琴、艾雪、庞鹰凤、罗强丽、杨远群;老板有李XX、马XX、李XX、杨XX、余某2、赵XX、祝XX、何XX、刘XX、陈XX、李磊、张永宝。还有些人员的名字其不记得了,共计70-80人左右。这70-80人基本上都购买了产品,具体购买多少其不记得了。小主任从下线人员那里拿到钱后,小主任一般以现金的方式将钱给其,其再主要以现金的方式将钱交给蒲亚文,极少部分钱以支付宝或微信转给蒲亚文。其当小主任时,蒲亚文也是小主任,其和蒲亚文都是转钱给大主任张XX,其转了40万左右给张XX,都是以现金方式,没有转帐支付过,蒲亚文转给张XX多少钱其不清楚。张XX当了经理后,提拔蒲亚文为大主任,蒲亚文晋升经理后,蒲亚文就提拔其为大主任,其一共向蒲亚文交了300余万元钱。

传销窝点里有一个管家和一个管手机的人,管家和管手机的人每天都会向小主任汇报传销窝点里人员的情况,小主任每天都会向其汇报他们传销窝点里的人员情况,如果需要让其帮忙处理的,其就会帮他们处理,除非遇到一些比较难以处理的事情,一般情况下其是不会去传销窝点的。

新人到了当地之后,就会安排与新人交谈的“国宝”和另外一个女孩子去与新人见面,同时会安排两个主任在周围观察,确保两个女孩安全的情况下就会让女孩子将新人带到传销窝点去,之后就由传销窝点的人将新人进行控制,并对新人进行搜身,把新人的手机、银行卡以及利器收走,然后安排新人睡觉,并且会安排人对新人进行看守,随后的几天对新人进行讲课洗脑,同时会以恐吓、殴打等方式让新人把银行卡、微信、支付宝、QQ等密码写下来,一般情况下新人都会因为害怕或者妥协而加入传销组织。

一般新人来了,国宝就会通知自己传销窝点的小主任,小主任得到消息后就会通知其,其就会让小主任碰面或者在电话里指示小主任,让小主任按照其说的去做,其还会教新晋升的小主任怎么样控制新人、怎么样套取新人银行卡等密码、以及诱逼新人加入传销组织的处理方法,时间长了,小主任就会按照其之前教的新人进传销窝点时的这些方法自己去处理这些问题。其要求每个“家”对新人集中学习洗脑,不得私自外出,跟家里打电话时要有老学员在旁边监督,统一食宿,直到洗脑成功并购买公司产品后,才能获得自由。

其负责的两个家在南昌县莲塘镇附近的两个居民楼内,详细地址由小主任负责,其不清楚,其也不去每个家,有事联系时其给小主任打电话,跟学员很少见面。其当大主任前后给上线缴纳了大概一百二十万元左右。其在当小主任的时候,给其的上线张XX交了大概人民币三十余万元,后给蒲亚文交了大概有人民币两百万元左右。其还知道蒲亚文向他的上线张XX交了人民币六百余万元。其前后参加这个组织总共上交了人民币三百余万元。

其是在2015年5月份在福建省蒲田市被人骗入传销组织,其刚加入时只知道张XX、罗强、**是其所在的这条线上的主任,但具体负责其所在的窝点的主任是谁不记得。其跟随的团队迁移到江西新余后,就由邱仕平负责其所在的团队,他是小主任,**是大主任。在新余半年之后,其团队就去了鹰潭市,蒲亚文成为其窝点的小主任,大主任是张XX,**升为经理。在鹰潭半年后其升为小主任,其团队迁移到宜春市。2016年10月份左右,张XX升为经理,蒲亚文升为大主任,其还是小主任负责一个窝点。2017年2月份时,蒲亚文、邱仕平跟张XX闹翻了,蒲亚文带其所在的团队、邱仕平带他手下的团队去了湖南长沙,在长沙待了2个月左右又回到宜春。2017年3月底蒲亚文升为经理,其升为大主任。在其等搬往长沙时,蒲亚文要求其等人把关于张XX的一切联系方式都删了,到长沙后换了长沙的号码,回到宜春后,蒲亚文告诉其说他跟张XX闹翻了才会带其等人去长沙,他说现在是跟大经理李文鹏干。蒲亚文告诉其脱离张XX的原因,是张XX不让蒲亚文升为经理。其做小主任时,由其向下面的业务员收钱后,其交给大主任蒲亚文,再由蒲亚文交给张XX,有一次是由其交给张XX的,那是在宜春市,蒲亚文和张XX已经有矛盾但还没闹翻,蒲亚文带其,他手提一个包,里面装着十几万现金,到宜春步步高超市附近时,他指着旁边的一个咖啡厅,叫其去送钱给张XX,其送完后就跟蒲亚文回去了。其做大主任之后,收到下面小主任交来的钱就会通过支付宝转账以及现金的方式把钱转给蒲亚文,在其离开蒲亚文之后,其会把收来的钱留下一半,另一半交给杨逸云,杨逸云交给谁其就不知道。其向蒲亚文交了至少有一百万元以上,具体金额其不记得,其向杨逸云交了有十几万元,其自己扣下十几万元。

3、证人余某1的证言:证实其加入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传销组织的人员共分为五级,最上面的就是高级经理、接着就是经理、大主任、小主任、老板和新人。其在传销组织中是小主任级别,也就是“家长”,其在传销组织中的上线就是大主任赵思强,下线就是传销窝点的“老板”,赵思强的上线是蒲亚文。其晋升为小主任后,在南昌县莲塘负责过一个传销窝点,在进贤负责过两个传销窝点,一个是进贤先得月附近的传销窝点,另外一个就是进贤县中医院附近的传销窝点。在南昌县莲塘负责的传销窝点和在进贤先得月小区负责的是同一些人,一共有八九个人,其记得名字有吴某(管家)、李XX(带手机的)、赵某2(国宝)、刘XX(国宝)、刘庆爱(老板)、杨XX(老板)、杨XX(老板)。还有另外两个小主任蒋代XX、梁XX一起转移到了进贤,蒋代XX带着他负责的人住在中医院附近的传销窝点;梁XX就带着人住在五垦的传销窝点,转移到进贤之后没几天,蒋代XX就离开了,大主任赵思强就把其安排到进贤县中医院附近的传销窝点负责,同时提拔吴某当小主任接替其负责管理先得月的传销窝点。其在进贤中医院附近的那个窝点一共有九个人,分别是其、马XX、李XX、郑博文、何XX、余某2、王XX、柴XX、王XX,最后面来的是新人恽鑫。

其加入传销组织至今,与其一起在传销组织的:小主任有蒋代XX、田XX、罗XX、张XX、梁XX、何XX、吴某;国宝有赵某2、刘XX、周力、邓成芳、罗强利、艾雪、叶XX、杨远群、姜汤琴、刘诗佳;老板有马XX、李XX、郑博文、何XX、余某2、王XX、柴XX、王XX、李XX、刘庆爱、杨XX、杨XX、欧阳XX、张永保、李磊、刘XX、祝XX、孙XX,这些人都是赵思强大主任的下线人员。

其刚加入传销组织时是在宜春,当时的小主任是赵思强,大主任是蒲亚文,因其层级太低,不知道谁是经理,后转移到南昌县时,田XX、蒋代XX、张XX、梁XX四人升为小主任,赵思强升为大主任,蒲亚文升为经理。其被赵思强升为小主任,其在2017年3、4月份时,听蒲亚文介绍李文鹏是其传销组织的大经理。其不认识张XX,但其在传销组织中听过她的名字,听说张XX做到经理层级,就不会在下面的窝点待,只有每个月大经理李文鹏会带几个经理到传销窝点玩一次,其好像没见过张XX。

4、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其是传销窝点的主任,管理着一个窝点,其的上线是大主任赵思强,赵思强的上线是经理,经理上线是高级经理,其的下线是其管理的家中所有的老板。赵思强当上大主任后负责整个进贤地区传销窝点,赵某2、“刘玲”、“叶XX”是国宝,负责拉人入伙,其和余某1、“何XX”、“梁雨德”是赵思强手下的主任,负责管理各个窝点(俗称家),一共三个窝点,何XX是在余某1、“梁雨德”离开之后才提到主任位置的,其余的人都是这三个进贤窝点的老板,都属于赵思强的下线。

5、证人赵某2证言:证实其所在的传销组织有五个层级,开始加入的男的叫老板,女的叫国宝,往上升一级就是小主任,小主任上面是大主任,大主任上面是经理,经理上面是高级经理。和其一起参与传销的人员有经理蒲亚文,大主任赵思强,小主任王振明、余某1、梁XX、吴某、张XX、田XX、蒋代XX、何XX、欧阳XX、田进华、杨灿、张利,国宝叶XX、刘XX、周立、刘思佳、江汤琴、艾雪、庞英凤、罗强丽、杨远群、邓成芳,老板余某2、李磊、刘XX、王XX、马XX、杨XX、杨XX、李XX、柴XX、郑博文、**、赵某1、恽鑫、祝敬超、赵XX、祝XX、孙XX、何XX,这些人都是其哥哥赵思强当大主任管理的人员,这些人之前都归蒲亚文管理,当时蒲亚文是大主任,后来晋升经理后,其哥哥赵思强就是大主任。

蒲亚文的上线是张XX,张XX在传销组织中是经理级别,她的上线是谁不清楚。其加入传销组织时,张XX就是经理级别,负责管理蒲亚文、赵思强等主任级别的人,其接触不到她,其只是吃饭、唱歌时见过她两次。

其刚加入传销组织时,其哥哥赵思强是小主任,蒲亚文是大主任,张XX、李文鹏是经理。其等人转移到南昌县时,蒋代XX、田XX、张XX是小主任,赵思强升为大主任,蒲亚文升为经理,李文鹏也是经理,其记得在南昌县时,看见过张XX跟着李文鹏一起来南昌县玩。

6、辨认笔录:证实经蒲亚文辨认,辨认对象相片中的10号像其上线人员张XX,即本案被告人张XX。经赵思强辨认,蒲亚文就是其所在传销窝点的上线人员;经余某1辨认,蒲亚文就是其所在传销组织中的经理级别人员;经赵某2辨认,蒲亚文就是其所在传销组织中的经理级别人员;经吴某辨认,赵思强就是其所在传销窝点的上线大主任。

7、涉案人员的支付宝交易明细:证实被害人购买产品的资金转入了赵思强的支付宝账号内。

8、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公安机关扣押同案人蒲亚文手机一部。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张XX保时捷牌Macan汽车一辆。经查询,该机动车所有人为张XX。

9、同案人蒲亚文手机提取的照片:证实蒲亚文系组织领导者,管理成员及收取上交的现金;并在其手机中存有上线人员张XX的照片。

10、刑事判决书:证实蒲亚文、赵思强等人因本案被进贤县人民法院判刑的事实。

11、受案登记表:证实被害人恽鑫于2017年10月7日报警。

12、被告人张XX的供述:2013年8、9月份时,其被一个男同事叫到福建泉州,被传销组织人员控制,其加入的传销组织转移到莆田市,之后又转移到江西鹰潭市,2017年2、3月时其离开传销组织,跟其男朋友**回到贵阳市。其加入传销组织是从国宝开始做起,后升为主任,最后升为经理,升为经理后没多久其就离开了传销组织。其加入的传销组织是天津天狮有限公司,以各种名义把人骗到传销组织所在地,通过和他们聊天、讲课洗脑的方式把他们留下来,让他们购买虚构的香妃丽人产品。刚被骗入组织的新人一般叫XX哥、美女,成功购买一套产品的就算正式加入传销组织,男的叫老板,女的叫国宝,统称为业务员,往上一层叫小主任,能力强点的叫大主任,往上升是经理,经理之后就是所谓的TS经理,做到TS经理后按照规则就要离开公司。对新人讲只要买一套产品就是正式加入组织,通过学习、提升自己能力,层级就往上晋升,只要肯努力,哪怕只买了一套产品都能成功,主要还是看个人的管理能力,只要能力够大就能晋升层级。把新人接到公园或者奶茶店,跟他们聊天,了解对方的基本情况,跟他们说在这里做一个新型行业,建议他们去了解,就当作是玩,如果不愿意的就让他们走,愿意的就让他们去传销窝点。他们到传销窝点后就让国宝安排休息、吃饭、睡觉,并让国宝陪他们,第二天安排他们听课,听课后愿意加入传销组织的就买一套产品,正式加入传销组织,不愿意加入的就让他们离开。传销组织常用的方式是让国宝微信添加陌生人或者熟悉的朋友,然后以介绍工作、谈对象的名义让对方到传销窝点,再让他们加入传销组织。其离开天津天狮之前,其下线是蒲亚文,他在其手下是大主任层级,蒲亚文下线有两个小主任,其中一个小主任是赵思强,另外一个是谁其不知道,再下面的老板其就不认识。新人购买产品后由业务员交给主任,其做主任时是由业务员交到其手上,后由其交给上线**,有时存到**账户。其升为经理后就由业务员交给赵思强,赵思强交给蒲亚文,蒲亚文收到钱后再通知其收钱,其收的现金给**或存进**的账户里,具体交了多少钱给**其没有计算过。蒲亚文只交过一次2800元给其,其在做主任时每卖出一套产品获得提成50元到100元不等,其做经理时每卖出一套产品获得提成500元以上,每个月能得1、2万元,总共获利多少不记得。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张XX辩称照片中拍摄的钱是由蒲亚文控制,且蒲亚文不是其直接的下线。辩护人辩称扣押的车辆登记在张XX名下,但不能证明该车辆属涉案赃物;被告人张XX于2017年2月份脱离传销组织。

本院认为,上述证据内容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且相互印证。被告人张XX与同案人蒲亚文、赵思强领导多人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迫使他人加入传销组织,重要成员较为固定,参与人员较为稳定,分工明确,目的明确,形成了以被告人张XX、蒲亚文、赵思强等人为首要分子的犯罪集团。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XX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予以认定。

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就起诉书指控的抢劫被害人恽鑫的犯罪事实,宣读、出示了如下的证据:

1、被害人恽鑫尾号为440676的中国银行卡从2017年10月1日至7日的ATM取款记录及取款的银行网点等信息:证实2017年10月3日18时恽鑫尾号为0676的中国银行卡通过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转入81000元;2017年10月3日至4日,恽鑫尾号为0676的中国银行卡的使用记录出现的位置为南昌市范围内;2017年10月5日02时出现在河南省信阳市新华路火车站旁;2017年10月5日07时至10月6日21时出现在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

2、被害人恽鑫尾号为440676的中国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证实2017年10月3日,恽鑫的中国银行卡收入81000元,并于当日消费20000元,2017年10月4日消费1万元,收入2万元,并通过ATM机取现20000元,2017年10月5日消费20000元,并转账30000元,余额为37元。

3、马XX尾号为878765的中国建设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证实2017年10月1日至7日马XX账号的进账情况。

4、被害人恽鑫支付宝的转账记录及其尾号为5797的招商银行信用卡交易流水:证实被害人恽鑫支付宝向余某1转账150000多元,2017年10月3日其招商银行卡被刷16000多元钱。

5、被害人恽鑫的陈述:证实2017年10月2日晚上其被骗到进贤县中医院附近的一栋居民楼的传销窝点后,其在房间地铺上睡了十分钟左右的时间,就有一个男子进来用脚踩着其的胸口,那个男的就拿着其的两部苹果手机言语威胁逼问其手机的解锁密码,其就把手机的解锁密码告诉了那名男子;那个男子出去后其就继续躺在地铺上睡觉;大概过了半个小时左右,那个男的又进到房间来问其两部苹果手机的ID密码,其由于害怕被打就也把ID密码告诉了他;又过了半个小时左右,杜涛(指何XX)就过来把其叫起来到房间外面去,其走到房间外面就看到那个逼问其手机密码的男子在那里等着,那名男子让其把银行卡密码告诉他,并威胁其说如果银行卡密码错了他要剁掉其的手脚,因为其当时知道自己已经跑不掉了,其迫于形势就把银行卡密码告诉了对方,当时那名男子还用手机扫了下其的脸部,做完这些之后其又到房间去睡觉了。

逼问要走其手机解锁密码、ID密码及银行卡密码的是同一名男子,其不知道他叫什么名字,只感觉那名男子在传销窝点里面比较有地位,年纪在二十多岁,身高在170cm左右。逼问要走苹果手机解锁密码、ID密码的那名男子在其进到传销窝点的第三天就没有再看到过了,其记得还有一名男子在其被骗到传销窝点的第二天就没再见过他了。

其支付宝账户是186××××7250,余额宝里有95000余元;微信账号名为186××××7250,微信绑定了中国银行的卡,微信钱包里没有钱;招商银行的银行卡账号不记得了,储值卡里有65000元左右,信用卡有30000元额度;农业银行卡账号不记得了,里面没有钱;中国银行卡账号不记得了,里面有300元左右。其通过电话查询到里面的钱都被盗刷了。

6、同案人赵思强的供述:证实让新人把银行卡、微信、支付宝、QQ等密码写下来就是看新人是否有钱,同时方便把新人的钱取出来或转走。取新人的钱,一般都是由小主任去取,新人都不知晓,一般都是在新人待了一段时间后,会慢慢告诉他把账户里的钱买了产品。由小主任取出后先转到大主任,大主任再交给经理。新人的钱由大主任交到经理手上后会按照每套100元返还给大主任,月底按照套数以370元或515元返还给新人,但是这些钱基本上都是控制在大主任手上的,新人知晓但是拿不到,然后每个月传销窝点人员的生活费、医药费等开支由大主任支付,其余的钱都被经理级别的人收走,小主任和业务代理是没钱分的。

余某1离开是因为私自转走了新人的钱,然后就带着钱离开了传销组织,并且在他管理的那个传销窝点里管事的马XX和李XX也离开了。其不清楚被转走钱的那个人的情况,其记得没过几天就把那个人放走了,其知道余某1转走了那个新人15万余元。余某1逃离组织,事后其及时向其的上线蒲亚文进行了汇报。

恽鑫的钱被余某1拿走了,其没有交给蒲亚文,当时其将赵某1、叶某手中搞到的钱交给蒲亚文,其跟蒲亚文说这是从新人那里搞到的钱,但其没有明确跟蒲亚文说其是采取非法拘禁的手段搞到的钱,但蒲亚文应该知道是通过非法拘禁的手段从新人那里搞到的钱。因为这些采取非法拘禁手段从新人手中搞来钱的方法是蒲亚文教给其的。

7、同案人余某1的供述:证实其被上面的大主任赵思强安排到进贤县中医院附近的一个传销窝点当主任。其在该传销窝点当主任时,管家是李XX,带手机的是马XX,还有郑博文、何XX、余某2、柴XX、王XX、王XX。2017年10月2日的下午,其的上线大主任赵思强把其和另外一个传销窝点的主任梁XX叫到一起见面,赵思强说晚上会有新人来,让其先去看下新人的情况。在下午6点多钟,国宝赵某2跟新人恽鑫约好在进贤天虹见面后,其就一个人先去天虹附近查看情况,其看见恽鑫是一个人来的,其就跟上线赵思强汇报了情况,其和梁XX在附近看着,刘XX把恽鑫的情况发给其,然后其再转发给大主任赵思强。赵思强让把新人带到中医院附近的传销窝点去,跟其安排说:让郑博文唱黑脸,让余某2当师傅,让马XX“抖”(指分散注意力),然后其就按照大主任赵思强的意思安排管家李XX做这些事情。梁XX跟着上楼去了,搜走恽鑫财物的时候,其一个人在楼下望风,等梁XX、赵某2、刘XX下来后就一起去吃烧烤了。其回去之后,李XX、马XX跟其汇报了情况,搜走了恽鑫的两部苹果手机、身份证、工作证、几张银行卡、一张招商银行的信用卡。搜走新人的手机等随身物品是怕新人跟外界联系,为了查看新人的手机支付宝、微信的余额,同时还可以利用新人的手机到网上的借贷平台去搞钱,把新人的钱给转走。新人一被骗到传销窝点后,查看新人的支付宝、微信余额后,不管他同不同意,都会先把他的钱转走,事后再跟新人说让他购买传销组织所谓的产品,但其实新人的钱早就已经被转走了。

(10月3日凌晨)其就拿着恽鑫的手机查看,看见他的支付宝里有9万多元钱,上面还绑定着一张银行卡,因为当时恽鑫的身份证也在其手上,然后其就把恽鑫支付宝的支付密码重置了,从恽鑫支付宝绑定的银行卡提现了四、五万元钱,从支付宝的蚂蚁借呗借了一万元钱到支付宝上,操作完之后恽鑫的支付宝余额有了14万多元钱,按照组织的规定其应该把这些钱都转给其的上线赵思强,但其当时看见这么多钱就心动了,想到自己当初被骗到传销组织也投入了十几万,其就操作手机想把恽鑫的这些钱都转到其自己支付宝上,因为转账的时候需要人脸识别,其就让何XX把恽鑫喊出来,然后其就让何XX在客厅等着,其就把恽鑫带到旁边小房间拿着手机对着恽鑫的脸部扫描识别,把这14万多元钱转到其自己的支付宝了,转账成功后其就把恽鑫从小房间带到客厅沙发坐着,其让何XX去倒茶,其问恽鑫的一张招商银行信用卡密码,并威胁说“我明天会拿着信用卡去试,如果给我说的是假密码,我就回来收拾你”之类的话,当时恽鑫可能是被骗到传销组织被吓到了,全身发抖,就把信用卡的密码告诉其了。其换好衣服之后就拿着恽鑫的那张招商银行信用卡,叫李XX拿钥匙帮其开门后其就离开了。

从恽鑫账户一共是转了15万多元钱到其自己的支付宝账上,加上后面拿着恽鑫的信用卡在南昌买手机、衣服等物品刷了24000多元钱,其一共是拿走了恽鑫17万多元钱。

其知道马XX后面也转走了恽鑫几万元钱,至于后面还有没有其他人转走恽鑫的钱其不清楚。马XX后面跟其说恽鑫的银行卡上还有钱,还说他以恽鑫的名义在微粒贷借款平台上贷了8万元钱,但是具体马XX拿了恽鑫多少钱其不清楚。

8、同案人马XX的供述:证实恽鑫被骗到传销窝点后,其和梁XX、李XX、余某2、何XX、郑博文就通过威胁、殴打等暴力方式将恽鑫强行按在床上,接着就把恽鑫的手机、身份证、银行卡、现金等随身财物给强行搜走了。把恽鑫的手机等随身财物搜走之后,恽鑫的手机有电话进来,余某1就让其把手机给恽鑫接,并叫其记住恽鑫的手机解锁密码,后面其拿着恽鑫的手机试了一下,发现恽鑫手机的六位解锁密码和他的QQ密码和银行卡密码是一样的。

余某1打电话给其说已经走了,让其有机会也赶紧离开传销窝点,其想着离开传销窝点没有钱,就想着看恽鑫的手机上还有没有钱,其于2017年10月3日左右,使用恽鑫的手机用他的身份信息在QQ微粒贷的平台上,以恽鑫的名义贷款了80000元钱,当天贷款放到了恽鑫的一张中国银行卡内。之后其使用恽鑫的QQ转账先转了2万元钱到其的QQ账户内。后其在10月4日其使用恽鑫的中国银行卡在南昌市内的一家建设银行内,分4次,每次5000元直接在ATM机上取现金出来,其一共用了恽鑫4万元钱。卡内剩余的4万元钱还应该在恽鑫的这张中国银行卡上。后来其想再次使用恽鑫的银行卡取现的时候,发信卡内金额为5万元,不知道卡上怎么多了1万多元。当其将恽鑫的银行卡插进ATM机时,这张银行卡取不了钱了,并且银行卡也被ATM机子吞了。其也不敢找银行的工作人员将卡取回,恽鑫的银行卡以及上面的5万多元余额应该都在那家吞卡的银行。这张卡是在其河南老家确山县县城一家农村信用社的ATM机上被吞的。

其知道传销窝点的主任余某1也转走了恽鑫的钱,据其了解余某1转走了恽鑫16万元左右人民币。

9、证人余某2的证言:证实其到了余某1负责的传销窝点的时候正好是十月国庆节期间,在这个家待的第三天早上起床的时候其发现有个新朋友已经在他们睡觉的房间,上午其找他聊天问了一下情况,当时其记得其问了他的名字和家在哪里,但是因为时间过了太久其不记得了,之后马XX就给新人上课,讲这个行业的事情,同时他们都找了这个新朋友聊天,第三天上午他们都在房间聊天的时候,马XX和李XX交代他们不要出房间门,然后马XX和李XX两个人出了房间门,快到中午的时候,郑博文就从房间出去了,过了一会,郑博文就把其和何XX两个人叫了出来,告诉他们两个人马XX和李XX不见了,他们所有人的手机都被丢在了另一个房间的床上,他们就感觉不对劲,何XX就给大主任赵思强报告,过了一会儿,赵思强就打电话并让其接电话,赵思强就让其先看着点家,挂了电话没多久,梁XX就赶到了这个家里,并把那个新朋友的手机拿了过来,并让其下午直接找新朋友刷面子(给新人下马威),到了下午的时候,何XX就开始给新朋友讲课,讲了一会儿,其就拿着一杯水,从新朋友的头上淋了过去,并责怪他一直忽悠他们,然后其就要求他给点诚意的东西出来证明他不是忽悠他们,其就让写出手机中微信和支付宝的密码,同时告诉他,如果写的不对就会找他麻烦,并且让他自己看着办,后来新的朋友写出来之后,其就把他写的东西给了梁XX,后来梁XX反馈是对的,第四天何XX又继续给新朋友上课,到了晚上的时候吴某就到他们这个家来了,然后分批次的把他们转移到另外一个家去了。

10、进公鉴(临床)【2017】783号鉴定文书:证实被害人恽鑫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张XX辩称其与蒲亚文双方闹翻,所转走的钱均在业务员手里,并没有在其手里。辩护人辩称张XX于2017年2月份脱离传销组织,该起犯罪事实与张XX没有关联性。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系传销组织的经理、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按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其是蒲亚文、赵思强的上线,从新人转出的钱层层上交,对被告人张XX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同案人余某1供述马XX等人强行搜走被害人恽鑫的随身物品时其在楼下望风,强行搜走就是为了转走钱,在马XX告诉其恽鑫手机开机密码后,其转走支付宝里面150000元,是通过重置支付宝密码并拿着手机对着恽鑫脸部扫描识别;同案人马XX供述其通过暴力方式搜走被害人恽鑫手机、银行卡等物品,余某1指使其获得被害人恽鑫手机开机密码;被害人恽鑫陈述手机、银行卡等随身物品被强行搜走,手机开机密码、银行卡秘密均是被逼问出来的;该两人的供述与被害人恽鑫的陈述基本相符,相互印证。公诉机关出示的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对指控被告人张XX及蒲亚文、赵思强、余某1抢劫被害人恽鑫170000余元的犯罪事实、指控被告人张XX及蒲亚文、赵思强、马XX抢劫被害人恽鑫81000元的犯罪事实,予以认定。

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就起诉书中指控的抢劫被害人叶某、赵某1的犯罪事实宣读、出示了如下证据:

1、同案人赵思强的供述:证实其在进贤下线的主任就是吴某、何XX、余某1。2017年12月份的时候,其知道会有新人被骗到进贤来,就安排下面的两个主任何XX、吴某将新人带到了新都名苑小区的那个窝点,然后后面的事情交给何XX、吴某处理了,后面过了几天,何XX就给转了一笔钱,跟其说这是那个被骗到传销窝点的新人购买产品的钱。从新人的账户中转钱,新人是不知情的,一般都是在新人待了一段时间后,会慢慢告诉他把他们账户里的钱买了产品。一般取钱都是由小主任去取,新人都不知晓。小主任取出后先转到大主任,大主任再交给经理。大主任交到经理手上后会按照每套100元返还给大主任,月底按照套数以370元或515元返还给新人,但是这些钱基本上都是控制在大主任手上的,新人知晓但是拿不到,然后每个月传销窝点人员的生活费、医药费等开支由大主任支付,其余的钱都被经理级别的人收走,小主任和业务代理是没钱分的。恽鑫的钱被余某1拿走了,其没有交给蒲亚文,当时其将赵某1、叶某手中搞到的钱交给蒲亚文,其跟蒲亚文说这是从新人那里搞到的钱,但其没有明确跟蒲亚文说其是采取非法拘禁的手段搞到的钱,但蒲亚文应该知道是通过非法拘禁的手段从新人那里搞到的钱。因为这些采取非法拘禁手段从新人手中搞来钱的方法是蒲亚文教给其的。

2、同案人吴某的供述:证实其负责的“家”在进贤县民和镇云桥路上的新都名苑小区一栋单元楼的顶层。何XX主要负责吃穿住方面,管理家中的后勤工作;李XX负责处理家里的事务,了解掌握所有人的动态;他们都是管家,做完之后都会及时向其汇报。

一般都是通过“国宝”在交友网络上把人骗到传销窝点里,然后主任就会根据大主任的指示安排传销窝点里的成员对到来的新人进行搜身,并把他的手机、银行卡、身份证扣下来,然后安排人在睡觉、上厕所的时候看守着新人,然后通过恐吓、殴打的方式获取新人的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密码,并把他们账户上的钱转出来,然后再转给大主任。

赵某1被骗至传销窝点,赵思强是知情的,2017年12月15日,赵思强打电话约其和何XX出去见面,并跟他们说晚上会有个新人来,交代其和何XX在赵某2和刘XX去带新人到传销窝点的时候在后面看着点,主要是保护赵某2和刘XX的安全。

其是在2017年12月22日的晚上到新都名苑那个传销窝点当主任的,这也是赵思强安排的。赵某1被骗到传销窝点之后就购买了一份产品,一份产品的价格是2800元,是他自己的钱。其记得当时是转走了赵某14000多元钱,这些钱都转到了其的微信上,其收到之后就把这些钱都通过微信转到了赵思强的微信上。

3、同案人李XX的供述:证实其在窝点负责管理这些人的手机以及监督需要接打电话的人说话。在赵某1进入传销组织的第三天,其就和他谈一些生活上的事情、思想上的事情,但是赵某1听不进去,然后其就用手打他的嘴,用拳头打他的胸部,用手掐他的脖子,叫他蹲马步,当时的主任李建(指何XX)安排其诱逼赵某1写下手机、支付宝、微信、银行卡等密码,在赵某1进入传销组织的第四天,其又再次找他谈,叫他购买香妃丽人这个产品,其就再次用言语威胁恐吓他,并用手打他的嘴,用拳头打他的胸,之后赵某1害怕了就同意购买了香妃丽人这个产品。

赵某1购买了一套产品,其拿到赵某1的手机等密码之后其就拿着赵某1的手机把微信上的钱转给了当时的主任李建(指何XX)。其分了四次转,第一次其拿到赵某1手机及微信密码之后把赵某1微信里的2300元转给了李建(指何XX),后来赵某1答应买产品加入组织之后,李建(指何XX)又安排其帮赵某1出主意去借钱,之后赵某1总共借到1200元。其总共转给李建(指何XX)微信上3500元。

4、被害人叶某的陈述:证实其是在2017年12月8日坐火车从上海出发来到进贤县的,其和一个自称“谭亚”的在天虹楼上吃完饭后就被带到一套民房内,之后其就被里面的十来个人控制住了。其进去的第一天,周天妙、孙浩(指孙XX)两个人就把其摁在房间床上,周天妙还打了其脸几拳,当时其脸上还被打出了血,然后又上来了六七个人翻其的东西,其当时没看清是谁,翻完东西之后不知道谁列了个清单,并且让其签了字,除了其身上的四百多元现金,其他的东西都被收走了,然后周天妙叫其不要出声,并且要花三、四天时间考察其,然后就让其去睡觉,当天晚上王维勇(指赵XX)打了水帮其洗脚,还安排了陈某(指祝XX)做其的师傅,然后这些人就带着其一起进去一个小房间去睡觉了,当时陈某(指祝XX)睡在其旁边,孙浩(指孙XX)坐在门口守着。第二天一早起来之后,陈某(指祝XX)就找话题跟其聊天,过了一会周天妙就跟其说要来考察其,王维勇(指赵XX)就在上面开始讲课,第三天的时候,来了一个自称是主任的人说要来考察其,并且问其想不想回去,其就说想,然后这个主任就问了其一个问题,但是其没答上来,这个主任就对其进行殴打,并让其蹲马步,过了一会之后这个自称为主任的人说还要继续考察其,并离开了,那个主任走后,周天妙又开始跟其上课,并借机殴打其,并让其蹲马步,并且叫其把其手机、微信、支付宝、银行卡密码全部写下来,然后周天妙就让其继续想清楚,第四天的时候周天妙问其要不要投资,其因为害怕再被打,其就答应了投资,买了三套价值8400元的香妃丽人化妆品。周天妙听到其说投资之后,就跟其说着这个投资需要花一到二年的时间不允许离开,并又继续让其蹲马步并用言语对其进行恐吓,第二天陈某(指祝XX)就拿着一叠现金,让其写三个名字,又来了两个主任过来收钱,陈某(指祝XX)就说是其的钱。

赵某1来的第一天晚上,其和刘启明(指刘XX)两个睡在房间不让其出去,过了段时间之后,其就听到外面有人来了,然后就听到有人被打的声音,其在房间里听到外面周天妙又在对着新来的人说什么考察之类的话,后来赵某1就到了其和刘启明(指刘XX)待着的房间睡觉,赵某1就睡在其原来睡得位置,然后孙浩(指孙XX)在门口守着,过了一会儿之后,房间门被踹开了,并进来一个人,并殴打了赵某1,同时用言语恐吓了赵某1,第二天陈某(指祝XX)又拖着赵某1开始聊天,后来周天妙就离开了这个传销窝点,程锦凰(指李XX)就来到了这个传销窝点。程锦凰(指李XX)就要求赵某1买产品,但是赵某1不愿意,程锦凰(指李XX)就用手打赵某1的脸,其中一天程锦凰(指李XX)单独把赵某1叫出去,等赵某1进来的时候其看见赵某1腿一瘸一拐扶着墙走进来,但是赵某1还是一直没有购买产品加入的意思,后来除了其之外,其他的人又开始找赵某1聊天,因为其是刚加入的,这些人不允许其跟赵某1单独说话,赵某1找其说话其也只是应付一下,后来赵某1不知道为什么就答应加入了,并买了一份产品。

其当时被骗到传销窝点的时候,身上有400元左右现金,手机微信余额有200多元,微信上绑定了其一张建设银行卡,支付宝余额有2000多元钱,支付宝也是绑定的同一张中国建设银行卡,其这张建设银行卡有8000多元钱。在其被骗到传销窝点之后,周天妙就威胁殴打要走了其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的密码,其当时害怕被打就把这些密码都告诉了他。公安民警在传销窝点内帮其找回了手机,其登录看了下微信、支付宝及建设银行卡内的钱都已经被转走了。还有就是他们用其的支付宝在网上借贷了三万元钱到其建设银行卡内,然后再通过提现到微信上,接着被他们通过微信转走了。

5、被害人赵某1的陈述:证实其是2017年12月15日晚上9点进入新都名苑小区传销窝点的,到了窝点后,门一打开就有一个男的从里面伸出手抓着其的衣服把其拉了进去,当时其还想反抗,就有人用拳头往其脑袋打了一拳,其就被打晕在地上,躺在地上没一会,就有人把其抬到房间里面的床上,其就看见房间里面有八九个男的,其中孙XX就用手掐着其脖子,陈XX、杨XX、刘XX、何XX、赵XX五个人就压着其的手脚,当时其想着起身反抗的,就有一个男的用脚踢了其的裆部两脚,其看对方人太多,就放弃了反抗,随后就有人把其随身的手机、身份证、钱包等财物给搜走了。搜完其财物之后就让其坐起来,过了一会儿祝XX就端着水帮其洗脚,接着就有人威胁其让其把随身的衣服都脱掉,脱的只剩下一条内裤,还有人威胁其如果其敢逃跑的话,就会打断其的手脚,说完之后其就躺在房间地板上睡觉,过了十多分钟就有一个男的踹门进到房间内,威胁其说出手机的解锁密码,接着就让其继续睡觉。

传销窝点的手机都是李XX负责保管的,在其加入传销窝点的第四天后开始(就是2017年12月19日之后),李XX基本就每天都会动手打其,让其加入行业,所以在12月25日晚上其就交了2800元钱购买了一套产品。其不知道这2800元钱是怎么交的,其的手机被搜走了,其的微信上绑定了一张交通银行卡,卡里面有2400元钱左右,后面其同学还分两笔共打了700元钱给其交通银行卡上,还有一个同学转了500元钱到支付宝上,其微信、支付宝的付款密码他们都知道,应该是他们从其手机里面把钱转走了。在2017年12月19日左右,李XX在讲完课之后,他就对其说朋友要坦诚相待、要互相信任,就让其说出微信、支付宝的交易支付密码。其当时迫于形势,假装要加入传销组织,为了取得他们的信任其就写了自己的支付宝、微信、淘宝的账号及支付密码。

其和叶某基本没有沟通,他就问过其一次腿伤有没有好点,其知道他购买了产品成为了老板。

6、辨认笔录:证实经吴某辨认,赵思强就是自己所在窝点的上线大主任。

7、叶某支付宝交易记录及叶某尾号为4495的中国建设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2017年12月11日,叶某支付宝账号通过蚂蚁借呗借款人民币30000元至其尾号为4495的中国建设银行卡上,当日其中国建设银行卡转出38000元。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张XX辩称其对犯罪事实不知情;辩护人辩称张XX于2017年2月份脱离传销组织,与该案没有关联性。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系传销组织的经理、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从新人转出的钱层层上交,应按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且同案人赵思强供述其知道2017年12月份会有新人被骗到进贤来,就安排下面的主任将新人带到了新都名苑小区窝点,过了几天,收到该传销窝点的新人购买产品的钱,其将赵某1、叶某手中搞到的钱交给蒲亚文;同案人吴某供述2017年12月15日是赵思强打电话交代其带新人去窝点的,转走赵某14000元是转到其微信上再转到赵思强的微信上;同案人李XX供述其用语言威胁恐吓赵某1、用手打赵某1嘴、用拳头打赵某1胸,赵某1害怕就购买了一套产品2800元,其登录赵某1微信将钱转给何XX的;同案人的供述相互印证。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XX抢劫被害人赵某12800元,予以认定。同案人赵思强供述其将赵某1、叶某手中搞到的钱交给蒲亚文,同案人陈XX供述被害人叶某购买了产品,各同案人均供述该传销组织的惯例,新人进入窝点后被强制搜走手机、银行卡等随身物品并被逼问密码,被迫使购买产品加入传销组织,与被害人叶某供述被转走38000元及其支付宝账号于2017年12月11日通过蚂蚁借呗借款人民币30000元到其建设银行卡上的记录、其建设银行卡于当日转出38000元的记录基本相互印证,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XX抢劫被害人叶某38000元,予以认定。

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就起诉书指控的非法拘禁的犯罪事实宣读、出示了如下证据:

1、被害人恽鑫的陈述:证实其于2017年10月2日晚上被一名自称“谭亚”的女子(指赵某2)及另外一个女的骗至进贤县中医院附近的一栋居民楼的传销窝点内,被强行按着后其身上的手机、身份证、现金等物品都被搜走了。其不能随意的走动,上厕所、睡觉都有人看管着,切断了其和外界的联系。被骗到传销窝点的当天晚上是一喊名叫安临风(指郑博文)的男子睡在门口堵门守夜的。被逼问银行卡密码的时候,是杜涛(指何XX)带他到房间外去。10月6日下午其和几个人坐在一起打牌,晚上10点多钟的时候,那个叫“陈依然”的男子把其喊起来,其到客厅就发现房间内其他人都不见了,只站着一个其之前从来没有看见过的男子,接着站在客厅的那个男子就把其的身份证还给了其,然后就说带其出去玩,问其去不去,其就跟着这个男子及“陈依然”走到进贤县中医院门口,他们让其一个人站在中医院门口等他们,过了十几分钟,他们一直没有返回,其就赶紧拨打了110电话报警。

2、被害人叶某的陈述:证实其是在2017年12月8日被一个自称“谭亚”的女孩子(指赵某2)骗到传销窝点的。在传销窝点人身自由是被限制的,窝点的大门一直关着的,且其在里面也不能随便走动,只能待在一个狭小的房间内,上厕所的时候都会有人跟着,晚上睡觉的时候有人堵门守夜。一般是孙浩(指孙XX)、杜涛(指何XX)看管其上厕所,晚上是陈某(指祝XX)睡在其身边看管其,孙浩(指孙XX)在房间门口堵门守夜。孙浩(指孙XX)、程锦凰(指李XX)在其接打电话的时候在旁边看着。孙浩(指孙XX)、陈XX、刘洋(指杨XX)、刘启明(指刘XX)、杜涛(指何XX)、陈某(指祝XX)、程锦凰(指李XX)、王维勇(指赵XX)都跟其打牌聊天。其认为传销窝点内人员跟其打牌聊天是为了不让其闲下来胡思乱想,了解其的思想动态,还可以监管着其,防止其作出一些过激的举动。

赵某1到了传销窝点后,传销窝点的这些人也就是先把他的随身物品搜走,然后为了让其加入传销组织就白天给讲课、晚上睡觉守夜不让其离开传销窝点。刚开始的时候其不能正常进出房间门,更不能出大门,做什么事都有人跟着,赵某1来了之后,和其一样。因为其是刚加入的,这些人不允许其跟赵某1单独讲话,赵某1找其说话其也只是应付一下,后来赵某1不知道为什么就答应加入了,并买了一份产品。赵某1来了之后的师傅也是陈某(指祝XX),陈某(指祝XX)陪着赵某1睡,后来又换了孙浩(指孙XX)陪着他睡,赵某1上厕所的时候,孙浩(指孙XX)、程锦凰(指李XX)会跟着去。

3、被害人赵某1的陈述:证实其是2017年12月15日晚上9点许被一个自称“谭亚”的女子(指赵某2)以网络谈恋爱被骗进入新都名苑传销窝点去的。其在窝点不能随意走动,进出的大门其更是不能靠近,孙XX、李XX在其上厕所时看管起,有时何XX、祝XX、杨XX也会跟着其上厕所看管。传销窝点内的陈XX、杨XX、刘XX、何XX、祝XX、李XX、赵XX、孙XX八个人都跟其打牌、聊过。其认为他们跟其打牌就是为了了解其的思想动态,同时可以监管着其,让其可以尽快加入到传销组织。

4、同案人赵思强的供述:证实其在传销组织中是大主任,负责管理几个“家”的负责人(即小主任),其妹妹赵某22016年9月加入进来,被其以帮她找工作为由拉进传销组织的,她在传销组织中负责通过聊天软件以谈恋爱为名义把男网友骗到窝点来。其在进贤县负责管理5个传销窝点,在进贤下线的主任就是吴某、何XX、余某1。其中一个是新都名苑小区的一居民楼里,开始是何XX负责,后来让吴某负责。

每次有新人到其所负责的传销窝点来时,传销窝点的小主任都会跟其汇报情况,然后其就会安排与新人交谈的“国宝”和另外一个女孩子去与新人见面,同时会安排两个小主任去接新人,并把新人带到其所指定的传销窝点。

新人到了窝点里之后是没有人身自由的,首先睡觉旁边都专门安排了人陪着睡,房间门口也安排人看守,新人上厕所、洗澡都会有安排人跟在身边,大门也是用钥匙锁起来的,这些都是为了防止新人逃跑并防止新人做出过激的行为,平时都会安排人给新人上课、聊天、打牌,也是为了打消新人逃跑的念头,同时起到盯梢的作用。

2017年12月份的时候,其知道会有新人被骗到进贤来,就安排下面的两个主任何XX、吴某将新人带到了新都名苑小区的那个窝点,然后后面的事情交给何XX、吴某处理了。后面又过了几天,何XX就给其转了一笔钱,跟其说这是那个被骗到传销窝点的新人购买产品的钱。

5、同案人余某1的供述:证实其被上面的大主任赵思强安排到进贤县中医院附近的一个传销窝点当主任。其在进贤县中医院附近的传销窝点当主任时,该传销窝点的管家是李XX,带手机的是马XX,还有郑博文、何XX、余某2、柴XX、王XX、王XX。2017年10月2日的下午,其的上线大主任赵思强把其和另外一个传销窝点的主任梁XX叫到他在进贤县中医院旁边的一出租房见面,赵思强说晚上会有新人要来,说到时候让其先去看下新人的情况。在下午6点多钟,国宝赵某2跟新人恽鑫约好在进贤天虹见面后,其就一个人先去天虹附近查看情况,其看见恽鑫是一个人来的,其就跟上线赵思强汇报了情况,其和梁XX在附近看着,刘XX把恽鑫的情况发给其,然后其再转发给大主任赵思强。当时赵思强跟其安排说:让郑博文唱黑脸,让余某2当师傅,让马XX“抖”(指分散注意力),然后其就按照大主任赵思强的意思安排管家李XX做这些事情。其回去之后,李XX跟马XX跟其汇报了情况,搜走了恽鑫的两部苹果手机,身份证、工作证、几张银行卡,一张招商银行的信用卡。搜走新人的手机等随身物品是怕新人跟外界联系。其对恽鑫支付宝进行转账的时候需要人脸识别,其就让何XX把恽鑫喊出来,然后其就让何XX在客厅等着,其就把恽鑫带到旁边小房间拿着手机对着恽鑫的脸部扫描识别,还用言语威胁恽鑫说出信用卡秘密。

6、同案人马XX的供述:证实在恽鑫到达传销组织后其和赵志强,余某1,郑博文,李XX,余某2等人对恽鑫采取了殴打,恐吓,言语威胁等手段制服恽鑫,逼迫恽鑫交出手机、银行卡、并逼迫恽鑫说出银行卡、支付宝、QQ等密码,将恽鑫的钱转走的。

当时把恽鑫关在传销组织的一个窝点,其知道的是关了3天,中间其离开了江西了,后来恽鑫是什么时间被放的其不知道。恽鑫被骗到传销窝点后,其人身自由是被限制的,他每天上厕所的时候都有人跟着,晚上睡觉的时候都有人堵门守夜。手机也被搜走了,接打电话都需要申请,而且旁边都会有看着,防止他乱说话。

7、同案人吴某的供述:证实其负责的“家”在进贤县民和镇云桥路上的新都名苑小区一栋单元楼的顶层。何XX主要负责吃穿住方面,管理家中的后勤工作;李XX负责处理家里的事务,了解掌握所有人的动态,做完之后都会及时向其汇报。他们每天两次通过短信或电话向其汇报情况。其找赵某1聊过天,他说他是被网上陌生女孩子骗到这个窝点的,来了大概十来天,昨天才买了一套产品成为“老板”。每个新人来到传销窝点,都会被强行取下他的随身行李和物件,被控制在窝点室内,被监视作息,防止他做过激的事,并给他上课邀请他购买产品从而加入传销组织。

8、同案人李XX的供述:证实其和赵某1是同一天到进贤县新都名苑的传销窝点的,是最晚来的,其被安排诱逼赵某1写下他手机、支付宝、微信、银行卡等密码,找他谈话叫他买“香妃丽人”这个产品,他不同意其就打他、体罚、言语恐吓他,直到同意购买了这个产品。期间窝点内的人会给赵某1上课、陪他聊天,将其控制在窝点室内,监视其作息,防止逃跑,直到案发。每一个刚进来的人都会先搜身登记物品统一管理,然后逼迫其交出各种支付密码,再劝诱威逼他购买产品加入组织。赵某1在传销窝点内不能正常进出,只有在上厕所、洗漱的时候才能出房间门,而且有人跟着,其他时候不允许出房间门,更不能出大门,除了赵某1,其他人可以自由的进去房间门。

9、同案人何XX的供述:证实余某1是中医院传销窝点的主任,马XX是管家,负责管理传销窝点内人员的手机。恽鑫被带到传销窝点后,其、郑博文、马XX、余某2、李XX上前将恽鑫控制按倒在床上,其和李XX、余某2上手搜身,郑博文和马XX负责按着,恽鑫反抗,马XX用拳头打了恽鑫几拳。搜完身后,余某2打水给恽鑫洗脚,后带他去睡觉。后余某1让其把恽鑫喊起来,带出去,余某1与恽鑫一起待了十几分钟。第二天就给恽鑫介绍行业、讲课,10月4日下午,余某2打了恽鑫,还让恽鑫蹲马步,逼恽鑫写出手机、QQ、微信、支付宝等密码。

其是进贤县新都名苑传销窝点的管家,负责窝点所有人的日常生活及窝点的安全。叶某、赵某1先后被其内部的传销人员利用网上谈恋爱的形式骗到进贤,然后骗至位于新都名苑的传销窝点内,之后就将他们的随身行李和物品收缴代管并予以记录,接下来就派人给他们洗脚,将他们控制在窝点室内,不准出入,对他们监视起居,给他们上课宣传业务知识,每天打牌聊天,防止他们做不理智的事和逃脱,等他们购买产品后就成为“老板”(相当于加入了传销组织),直至案发。

10、同案人赵某2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加入的这个传销组织一般都是在网上通过以谈恋爱或“约炮”为由将人骗到传销窝点所在地方,按照传销窝点主任的安排和新人约定见面地点,然后一般由两个国宝和新人在约定地点见面,旁边还会有两个主任在附近看着,防止发生意外。见面之后一般先吃个饭,然后由另外一个国宝在旁边询问这个新人的基本情况,问完之后就向主任汇报情况,问主任要不要这个新人,主任同意要,就会把这个新人带到事先商量好的那个传销窝点去,进传销窝点后就会把新人带到女寝去,带进去之后的事情就是传销窝点的主任、老板这些男的负责了,国宝要不就躲到厨房去,要不就离开传销窝点。新人被带进去之后传销窝点的主任、老板就以威胁的方式把新人身上的随身财物都给搜走,然后就不准新人离开,非法限制他的人身自由,然后传销窝点内人员轮流给新人上课洗脑,目的就是让新人加入传销组织,交钱购买所谓的产品。看其当月拉了几个人到传销组织来,然后在每个月的5号之前主任会给其200元到1000元不等的提成。

其骗到进贤来见面的有十几个人,但被骗到传销窝点内应该就是十个以内,其记得的只有祝敬超、**、赵某1、叶某、恽鑫。具体的事实经过其记不清楚了,只记得其是在网上跟他们以谈恋爱的名义将他们骗到进贤,按照主任的安排和他们在指定的地方见面,见面吃个饭然后就按照主任的安排将他们带到指定的传销窝点去。2017年十一月份左右,其在网上和恽鑫谈了一段时间,就随便找了个理由把恽鑫骗到进贤来了,然后其就和另外一个国宝刘XX与恽鑫在进贤天虹见面,当时余某1和梁XX在旁边看着,吃过饭后就打车把恽鑫带到中医院附近的那个窝点,其和刘XX就离开了。

11、同案人郑博文的供述:证实其所在窝点主任是余某1,喊名周耀,管理手机的是马XX,喊名韩京涛,其的喊名是安凌风。恽鑫被带到传销窝点,其就负责跟着恽鑫,在恽鑫上厕所的时候跟着,晚上的时候睡在门口看守着恽鑫,平时聊天的时候其负责唱黑脸,没事就瞪一下,起到震慑恽鑫的作用。李XX和马XX在恽鑫来的第一天主要是控制住恽鑫,其他的时候李XX和马XX跟他讲课,并且马XX还要威胁恐吓恽鑫,让恽鑫在接打电话的时候按照他的要求接打电话。上课是为了叫他加入传销组织,聊天、打牌的目的也是为了转移恽鑫的注意力,不要让他乱想,同地也起到盯梢的作用。马XX和余某2两个人打过恽鑫,其看到恽鑫的嘴角被余某2打出过血,马XX是为了恐吓恽鑫,不能让恽鑫有过激行为和逃跑的想法。

12、同案人祝XX的供述:证实叶某、赵某1先后来到进贤县新都名苑的传销窝点,赵某1想反抗他们五六个人就把他按住,收缴身上物品统一管理,他刚来的那天就是其帮他洗脚、陪着他睡,其等人白天就陪着打牌聊天、讲课,防止发生过激的行为。赵某1大概来了一个星期,叶某比他早来,也是新来的,一直被控制在窝点内直至案发。

13、同案人孙XX的供述:证实赵某1是10天前左右(12月15日)由一个女孩子带来传销窝点的,三四天前购买了产品成为了“老板”,叶某是赵某1之前进来的一个新老板。赵某1来的那天一些人负责按住他,其负责吓唬他,当时其掐了他的脖子还打了他两巴掌,之后其和“周天缪”、“陈家强”带着赵某1去上厕所,其等人给赵某1讲课、一起打牌、聊天,有人负责守夜、陪睡,在窝点内,不得出门,通话有专门的人在旁边监督,直到案发。

14、同案人刘XX的供述:证实赵某1是最后一个进入进贤县新都名苑的传销窝点的,叶某比他早来10天左右,他们现在都购买了产品成为了“老板”。赵某1刚来的那几天,其和他打过牌、聊过天、讲过课,赵某1还受到了一些人的打骂,希望通过这种方式消磨新人的意志加入传销组织,直到案发。

15、同案人赵XX的供述:证实赵某1是最后一个到达他们所在的这个窝点的,刚开始他不想在这想逃走,他们五六个人就把他按倒在地、抬进房间,让孙XX来恐吓他,等他平静后祝XX就端来了一盆水给他洗脚,祝XX和孙XX还看着他上厕所,晚上睡觉还有人守着,白天大家就打牌、下棋、聊天,将赵某1控制住,防止其做出过激行为。叶某比赵某1早来10来天,当时其没有参与控制叶某,是后来才跟他聊天打牌的,是管家杜涛(指何XX)让其这样做的,主要是起到监督新人的作用。直至案发新人都被控制在窝点内。

16、同案人陈XX的供述:证实其是2017年11月2日被一个网名叫“谭亚”的女性朋友骗至传销窝点的,之后被五六个男子控制,与外界失去联系,让其在一个小房间内不能走动,上厕所都有人跟着,传销组织内的老成员每天陪着其打牌聊天上课,他们还逼迫其购买了21套产品共58800元。后来的叶某和赵某1是和其一样的历程,赵某1是12月17日左右来的,他来那天其也参与了控制他,其平时被安排与叶某、赵某1聊天、打牌。

17、同案人杨XX的供述:证实叶某和赵某1是最后两个进入进贤县新都名苑的传销窝点的。赵某1大概是12月中旬来,当时他想逃,其和其他四个老成员就按住他把他抬到房间内,取下他的随身物品,不让他出小房间,之后的几天“主任”和孙XX还恐吓、威胁、打过赵某1,逼他说出各种支付密码,他们和赵某1打过牌、聊过天、一起上过课,大概三四天前赵某1买了一套产品加入了组织。

18、辨认笔录:经被害人恽鑫辨认,“陈依然”即余某2、“杜涛”即何XX、“刘青雨”即王XX、“安临风”即郑博文,参与了在传销窝点限制其人身自由,“谭亚”即赵某2就是将其骗到传销窝点的女子;经叶某的辨认,赵某2系名为“谭亚”的女子,何XX系新都名苑小区传销窝点的“主任”(“李建”);经赵某1辨认,赵某2系名为“谭亚”的女子,何XX系新都名苑小区传销窝点的“主任”(“李建”);经何XX辨认,何XX系新都名苑小区传销窝点的“主任”;经吴某辨认,赵思强系其上面的大主任。

19、证人万某的证言及租房合同,房屋内照片:证实位于进贤县云桥北路新都名苑小区1栋4单元701室是2017年9月27日租住给一名自称为“许傲”的人。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张XX辩称其不知情。辩护人辩称张XX已脱离传销组织,与非法拘禁的犯罪事实无关联。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系传销组织的经理、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按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害人恽鑫、被害人叶某、赵某1先后被骗入传销组织,被非法剥夺人身自由,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XX非法拘禁的犯罪事实,予以认定。

公诉机关就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X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出示了如下证据:

1、证人周某证言:证实其听说过其所居住的新都名苑在小区在2017年下半年有一个传销窝点,好像后来被公安机关查处了,具体的不是很清楚,但是其知道这个传销窝点在其小区1栋的一个单元的七楼,每次在小区散步的时候都会看到很多青年男女进这个单元的七楼,但是很少看他们出来。其觉得这些年轻人都是好吃懒做的人,并且其在小区遇到他们其心里都很害怕,有时候带着孙子在小区玩的时候遇见他们,其赶紧把孙子抱过来,害怕他们对其的孙子做出什么事情。

2、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后来才知道所居住的新都名苑小区在2017年下半年有一个传销窝点,其以前没有注意过,因为传销组织的人员本来就是很隐蔽的,其认为传销组织是很可恶的,他们会采取打人、骂人、威胁人服从他们,他们的最终目的是要让群众加入他们的组织,并且榨取群众的钱财。其认为公安机关就应该从重打击这些传销组织人员,因为这些人经常害的人家破人亡、妻离子散,骗光人家的所有钱财,并且危害性极大。

3、证人胡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后面听说其所居住的中医院附近有一个传销窝点,之前对这个事情不太了解。其经常看到有些无所事事的年轻男女进进出出其住的居民楼,其对他们的来历不清楚,也害怕他们会对其和居民做出一些坏事,当其遇到他们时,都会把小孩子叫进来,生怕他们会做出什么坏事,危害了其小孩子的生命健康。其希望能够尽快惩处这些搞传销的,解救受困的群众,让传销组织们能够伏法,避免他们危害社会。

4、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其知道其所居住的先得月小区有一个传销窝点,大约是在2017年的时候,那个传销组织窝点就在其对面的那栋楼。具体情况其不太清楚,其只知道里面大概有十多人年轻人,时常也会有新的陌生人进入这个传销窝点,其觉得这些传销窝点的人员天天坐在房子里面,不到外面去干活打工,是好吃懒做,令人厌恶。其次,传销人员对其小区的居民造成了生活影响,其家的小孩,老人遇见他们时,都比较害怕他们,其在路上遇见他们都是绕道而行,并且其听说传销组织人员经常使用暴力手段,打人、威胁人,所以其不敢惹他们。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张XX辩称其领导的传销组织人员来去自由。辩护人辩称张XX已脱离传销组织,蒲亚文等人实施的犯罪行为与张XX没有关联。

本院认为:综合全案证据材料,被告人张XX与蒲亚文、赵思强在恶势力犯罪集团中起组织、指挥作用,同案人余某1、马XX、吴某、李XX、何XX、赵某2、郑博文、祝XX、孙XX、刘XX、赵XX、陈XX、杨XX等知道是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仍接受首要分子领导、指挥,并积极参与该犯罪组织犯罪活动,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实施非法拘禁、抢劫、迫使他人加入传销组织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影响恶劣,形成了以张XX及蒲亚文、赵思强等人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XX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予以认定。

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就起诉书指控的量刑事实和量刑情节宣读、出示了如下证据:1、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被告人张XX出生于1989年10月12日,作案时均系成年人,具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2、抓获经过及羁押证明,证实民警得到情报显示有在逃人员在贵阳市观山湖区世纪城小区附近出现,民警于2019年7月4日在贵阳市观山湖区世纪城龙宇苑2栋1单元10楼3号房,将张XX口头传唤到修文县公安局进行调查,并于2019年7月5日临时羁押于贵阳市女子看守所。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张XX及辩护人均无异议,且内容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

辩护人在庭审中出示并宣读了下列证据:

1、证人王某1、王某2出具的证明:证实张XX于2017年7月入职贵州黔正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从事公司业务经理工作至2019年1月15日止。

2、银行交易明细清单:证实被告人张XX的母亲冉全英于2018年4月2日、4月6日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帐户分别向张XX转支50000元、20000元,用于张XX购买保时捷汽车。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公诉机关对证据1的真实性有异议,对证据2与本案的关联性有异议。对公诉机关发表的质证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XX与蒲亚文、赵思强领导多人共同实施犯罪,同案人余某1、“梁XX”(身份待查)、何XX(另案处理)、同案人吴某、马XX、李XX等重要成员较为固定,同案人何XX、赵某2、郑博文、祝XX、孙XX、刘XX、赵XX、陈XX、杨XX等积极参与成员较为稳定,他们分工明确,目的明确,经常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实施非法拘禁、抢劫、迫使他人加入传销组织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影响恶劣,形成了以被告人张XX及蒲亚文、赵思强等人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2015年5月至2017年12月期间,被告人张XX及蒲亚文、赵思强以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网络营销团队为名从事非法传销活动,发展下线购买其传销组织的虚拟化妆品,每份价值2800元。该传销组织实行五级三晋制,五级分别为业务助理、小主任、大主任、经理、高级经理五个级别。被告人张XX及蒲亚文为传销组织的经理级别,直接领导同案人赵思强,同案人赵思强为传销组织的大主任级别,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人员30人以上,且形成三个以上层级,其中小主任级别传销组织成员有同案人余某1、吴某和何XX、梁XX、欧阳XX、蒋代XX、罗XX、田XX、张XX等人,业务代理级别传销组织成员有同案人马XX、李XX、何XX、赵某2、郑XX,祝XX、孙XX、刘XX、赵XX、陈XX、杨XX和李XX、刘XX、叶XX、王XX、柴XX、王XX、杨XX、张XX、刘XX等人,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传销组织骗取财物。

二、抢劫

2017年10月2日晚上,同案人赵某2在蒲亚文、赵思强的授意、安排下,在同案人余某1和“梁XX”(身份待查)护送下,以谈恋爱为名将被害人恽鑫骗至进贤县民和镇县中医院附近的余某1管理的传销窝点。按照传销组织惯例,同案人余某1、马XX等人通过殴打、言语威胁等方式获得被害人恽鑫的银行卡、支付宝、QQ等的密码,余某1通过支付宝转账方式,将被害人恽鑫的支付宝余额及绑定的银行卡内余额共计150000余元转入自己的支付宝账户。2017年10月3日凌晨3时许,余某1带着被害人恽鑫的招商银行信用卡离开传销窝点来到南昌市八一广场附近,用被害人恽鑫的招商银行信用卡购买手机、衣服等共计消费20000多元。被害人恽鑫损伤程度经鉴定为轻微伤。

在余某1离开传销窝点后,马XX利用被害人恽鑫的身份信息从被害人恽鑫手机微粒贷中贷出81000元到绑定的中国银行卡内,后通过被害人恽鑫QQ账户将20000元钱转到自己的QQ账户,2017年10月4日上午,马XX带着被害人恽鑫的中国银行卡离开传销窝点,通过ATM机取现20000元。

2017年12月8日,赵某2在蒲亚文、赵思强的授意、安排下,以谈恋爱为名将被害人叶某骗至进贤县民和镇云桥北路新都名苑1栋4单元701室的传销窝点。按照组织惯例,何XX(另案处理)等人迫使被害人叶某购买每套2800元的“香妃丽人”化妆品来获得加入传销组织的资格,通过言语威胁、殴打等方式获得叶某的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的密码,后将叶某的银行卡、微信、支付宝中38000余元转出。

2017年12月15日,赵某2在蒲亚文、赵思强的授意、安排下,在同案人吴某和何XX(另案处理)的护送下,以谈恋爱为名将被害人赵某1骗至进贤县民和镇云桥北路新都名苑1栋4单元701室的传销窝点。按照组织惯例,吴某、李XX等人迫使被害人赵某1购买每套2800元的“香妃丽人”化妆品来获得加入传销组织的资格,通过言语威胁、殴打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赵某1的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的密码,后吴某、李XX等人将被害人赵某1微信中2800元转出。

三、非法拘禁

2017年10月2日晚上,赵某2在蒲亚文、赵思强的授意、安排下,在余某1和“梁XX”(身份待查)护送下,以谈恋爱为名将被害人恽鑫骗至进贤县民和镇县中医院附近的被告人余某1管理的传销窝点。为迫使恽鑫加入传销组织,该窝点内的同案人余某1、马XX、何XX、郑博文等人采取威胁、殴打、看守等手段,阻止被害人恽鑫按其个人意愿离开传销窝点。2017年10月7日凌晨1时许,被害人恽鑫从该传销窝点逃离,恢复人身自由。被害人恽鑫损伤程度经鉴定为轻微伤。

2017年12月8日、2017年12月15日,赵某2在蒲亚文、赵思强的授意、安排下,均以谈恋爱为名将被害人叶某、赵某1骗至进贤县民和镇云桥北路新都名苑1栋4单元701室的传销窝点。为迫使被害人叶某、赵某1加入传销组织,同案人吴某、李XX、何XX、祝XX、孙XX、刘XX、赵XX、陈XX、杨XX通过殴打、威胁、看守等手段,阻止被害人叶某、赵某1按其个人意愿离开传销窝点,2017年12月25日被害人叶某、赵某1被公安机关民警从传销窝点内解救出来。

另查明,被告人张XX于2019年7月4日被贵州省修文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并羁押。进贤县公安局扣押被告人张XX保时捷牌Macan汽车一辆。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及蒲亚文、赵思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为迫使他人加入传销组织,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劫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91800余元,数额巨大,并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抢劫罪、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张XX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XX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按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张XX已脱离传销组织,不承担法律责任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XX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5日起至2036年7月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扣押的被告人张XX保时捷牌Macan汽车一辆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易 铭

审 判 员  刘利荣

审 判 员  吴玉婷

人民陪审员  杨发文

人民陪审员  李艳琴

人民陪审员  刘美秀

人民陪审员  周明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 晶

 

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

 


编辑:唐德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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