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黔0103刑初4号
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9年1月27日出生于四川省广安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现住贵阳市观山湖区。2018年4月25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
辩护人吴德龙,贵州存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男,1986年1月24日出生于贵州省毕节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贵州省毕节市,现住贵阳市南明区。2018年4月27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
辩护人谭振明,贵州慧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男,1982年1月9日出生于贵州省毕节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贵州省,现住贵阳市南明区。2018年4月27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莉,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某,女,1978年10月12日出生于贵州省毕节市,汉族,文盲,无业,户籍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现住贵阳市南明区。2018年4月26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
辩护人桂传妃、赵莎莎,贵州红连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7年8月8日出生于四川省广安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现住贵阳市云岩区。2018年4月26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逮捕,2018年10月17日取保候审。
辩护人龙木远,贵州存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公诉刑诉(2018)23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王某、王某、黄某、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尹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吴德龙、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谭振明、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刘莉、被告人黄某及其辩护人桂传妃、赵莎莎、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龙木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3月16日至4月23日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将其位于贵阳市云岩区市西路龚山坡云岩正文诊所旁一门面以每月租金1500元的价格出租给被告人李某某、王某等人作为赌场,被告人李某某、王某、王某、黄某、周某(另案处理)等十一余人为该赌场的股东,使用扑克牌作为赌具,采取推拱、金花拱等赌博方式组织他人进行赌博,并采用“抽水”的方式获取利润。在赌场运营中,被告人李某某、王某负责赌场的管理及分配赃款,被告人王某、黄某负责组织赌局,被告人王某某负责服务、记账并保管每天抽头所得的赃款。该赌场营业期间共计抽头盈利人民币145000元。
庭审中,公诉机关提出建议以开设赌场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某、王某、王某、黄某、王某某各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并处罚金。
上述被告人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但并非情节严重,对传统赌博盈利金额145000元属于情节严重无法律依据。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某认罪态度较好,愿意交纳罚金,有悔罪表现,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被告人王某、黄某、王某某的辩护人均提出上述被告人系从犯,如实供述罪行,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16日至4月23日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将承租来的贵阳市云岩区市西路龚山坡云岩正文诊所旁一门面以每月租金1500元的价格出租给被告人李某某、王某等人作为赌场,被告人李某某、王某、王某、黄某、周某(另案处理)等十一余人为该赌场的股东,使用扑克牌作为赌具,采取推拱、金花拱等赌博方式组织他人进行赌博,并采用“抽水”的方式获取利润。在赌场运营中,被告人李某某、王某负责赌场的管理及分配赃款,被告人王某、黄某负责组织赌局,在没有赌客或赌客少时股东亦自与参赌。被告人王某某负责服务、记账并保管每天抽头所得的赃款。该赌场营业一个多月期间由王某某记账共计抽头人民币145000元。同时由各股东亦在王某某处借支参赌,公安机关查获时,缴获赃款11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的被告人李某某、王某、王某、黄某、王某某的供述及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物品扣押清单,辩认笔录,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王某、王某、黄某、王某某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王某、王某、黄某、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在上述五人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招集人员,组织、安排开设赌场,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被告人王某、黄某、王某某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公诉机关指控的盈利抽头145000元应认定为情节严重的认定有误,因股东之间也参与赌博,无钱时也从管账的王某某处支借参赌,只记录了进账,但也有出账,对盈利金额无法确定。再因对传统赌博方式的情节严重的盈利金额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据此,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情节严重不予支持。关于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提出李某某构成开设赌场罪,但并非情节严重的辩护意见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某的认罪态度较好,愿意交纳罚金,有悔罪表现,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因查实与事实相符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王某、黄某、王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某、黄某、王某某系从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证属实,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具有悔罪表现,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判处缓刑对其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在上述五人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某、王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王某、黄某、王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不当,本院不予采纳。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25日起至2019年6月24日止,罚金限判决某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27日起至2019年6月26日止,罚金限判决某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27日起至2019年4月26日止,罚金限判决某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四、被告人黄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26日起至2019年4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某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五、被告人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某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六、赌资11000元予以没收,由扣押的公安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高 辉
人民陪审员 罗华蓉
人民陪审员 田素珍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马晓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