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黔0102刑初1058号
公诉机关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肖某某,女,1989年10月28日生于贵州省贞丰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贵州省贞丰县,现住贵阳市南明区。2019年5月23日因涉嫌犯容留、介绍卖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贵阳市女子看守所。
辩护人张超、王家训,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诉刑诉(2019)24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茂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某某及其辩护人张超、王家训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3月,被告人肖某某与李文龙(在逃)采用李文龙招揽嫖客、肖某某提供卖淫场所及卖淫女,卖淫女卖淫成功后提成的方式进行合作。后肖某某租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L1区6栋1单元1002号房,通过在“58同城”发布招聘信息招募涂某、钱某、赵某1在花果园L1区6栋1单元1002号房卖淫,由李文龙招揽嫖客后将信息推送给肖某某,肖某某再推送给卖淫女或者由肖某某招揽到嫖客后,卖淫女在花果园L1区6栋1单元1002号房或者卖淫女采取上门服务的方式向嫖客卖淫直至被公安机关查获。自2019年3月至2019年5月10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肖某某容留、介绍涂某、钱某、赵某1向胡某、蒋某、赵某2等人卖淫20余次,并提成获利3000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容留、介绍涂某、钱某、赵某1卖淫共计20余次,并非法获利3000余元,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肖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公诉机关提交了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人涂某、钱某、赵某1、胡某、蒋某、赵某2、唐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犯罪现场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微信截图、房屋租赁合同、被告人肖某某的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肖某某在介绍卖淫的环节所起作用较小、且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态度好,建议人民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较好,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肖某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23日起至2020年7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作案工具手机两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伊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高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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