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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XX因怀疑老婆与其他男人有暧昧关系故意杀人一审刑事判决书

作者:唐德律所,更新日期:2021-01-22 12:31:58, 已有人参与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黔27刑初27号

公诉机关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潘某1,男,1968年10月5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惠水县。系被害人潘某2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女,1966年12月26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惠水县。系被害人潘某2之母。

被告人何XX,小名小波,男,1988年5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惠水县,住贵州省惠水县。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3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州省惠水县看守所。


委托辩护人白礼佐,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以黔南检公一刑诉〔2019〕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XX犯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潘某1、王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向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XX及其委托辩护人白礼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潘某1、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起诉书指控:2019年3月,被告人何XX与被害人潘某2结婚后,何XX因怀疑潘某2还与其他男人有暧昧关系,二人因此多次发生吵架。2019年3月27日何XX与潘某2在麻将馆玩耍时因琐事发生争吵,何XX对潘某2心怀怨恨,同年3月30日15时许,何XX邀约亲友前往潘某2家讲和二人婚姻问题,待他人离开后,何XX和潘某2二人在家中谈及婚姻一事,潘某2提出要与何XX离婚,并要求何XX给予其补偿,何XX遂手持一把尖刀连续捅刺潘某2的胸部、背部,致其当场死亡后逃离现场,后于当晚22时许在龙里县兴龙广场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潘某2系单刃锐器伤及背部、胸部至肺脏、心脏破裂致大失血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尖刀一把,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破案报告、户籍证明等;证人潘某3、秦某、何某1、蔡某等人证言;被告人何XX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同步录音录像光盘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XX持凶器非法故意剥夺他人生命,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带民事原告人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人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59万元,其中:抚养费36万元、精神损失费18万元、安葬费5万元。

被告人何XX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对附带民事部分同意赔偿,但没有相应的赔偿能力。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本案是因婚姻家庭民间矛盾引发,是由于被害人的严重过错行为引发被告人情绪强烈波动,被告人在精神上受到被害人的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自我控制能力,导致被告人激情杀人;被告人何XX是在准备投案自首的过程中被抓获的,具有自首情节,到案后认罪、悔罪,其家属也承担了被害人的所有丧葬费用,建议对其判处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被告人何XX与被害人潘某2结婚前后,何XX因怀疑潘某2还与其他男人有暧昧关系,多次发生矛盾。2019年3月27日何XX与潘某2在麻将馆玩耍时因琐事发生争吵,同年3月30日15时许,何XX邀约亲友前往潘某2家讲和二人婚姻问题,待他人离开后,何XX和潘某2二人在家中谈及婚姻一事,何XX因被害人潘某2提出离婚并要求补偿而被激怒,从潘某2家出来,在路边的草丛里找到前几天扔掉的尖刀返回潘某2家,用言语再次质问潘某2后遂手持尖刀连续捅刺潘某2的胸部、背部,致其当场死亡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潘某2系单刃锐器伤及背部、胸部至肺脏、心脏破裂致大失血死亡。

案发后,何XX告之亲友杀人的事实,并称会去自首,到龙里与亲友见面后在其亲友的劝说下在准备投案的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物证:

尖刀一把(刀长约25厘米,红色木质刀柄)

二、书证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019年3月30日17时30分许潘某3报案至惠水县公安局,称其从外面回到家中发现其妹潘某2仰躺在家中火炉边地上,身上及地上有大量血迹,已无生命迹象,请公安机关立即出警处理。公安机关于2019年3月30日对该案立案侦查。

2、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何XX的身份情况,作案时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被害人潘某2,女,布依族,1993年8月19日生,身份证号,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惠水县濛江街道办事处高镇村一组。

3、抓获经过:该案经公安干警走访摸排,发现嫌疑人何XX有可能外逃至龙里,2019年3月30日晚上22时许,在龙里县公安局的配合下,在龙里县城内的兴龙广场将何XX抓获归案。

4、接受证据清单:被告人何XX的母亲陈某向惠水县公安局提交以下证据:(1)购买墓地的收据,证实陈某向惠水龙王山陵园责任公司交购墓款共计12558元、(2)生活费、殡葬费发票,证实陈某向惠水龙王山陵园责任公司交生活费、殡葬费共计8032元;(3)协议书、收据各一份,证实被告人何XX的父亲何某4与被害人潘某2的父亲潘某1签订协议,补助潘某1生活费10000元,潘某1于2019年4月9日收到何某4所交的10000元生活补助费。

5、火化证及墓位证:证实潘某2尸体已于2019年4月10日火化,并有潘某2的墓位证。

6、情况说明:侦查机关在抓捕何XX期间,虽家属一直联系何XX劝其投案,家属反馈其本人也有投案的意愿,但未主动向侦查机关透露落脚地点,也未主动联系侦查机关告知其有投案自首的意愿或投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7、户口注销证明:证实潘某2的户口已于2019年4月9日被注销。

8、证明、人员核查情况:惠水县公安局芦山派出所出具证明证实何XX在该辖区居住期间未发现有违法犯罪前科;经核查案件系统人员、在逃人员、违法人员、吸毒人员等信息,何XX的信息比对完成未比中。

9、何XX入所健康档案:对何XX入所进行体检的情况。

三、证人证言

1、证人潘某3证言:当天下午5点半,我回家看到我妹潘某2被人杀死在我家里,就报警。

当天大约5点20分左右我从麻将馆出去回家,到我们寨子的第二个路口碰到我妹夫何XX,当时何XX还给我打招呼,他说:“哥打麻将来?”我说:“啊,我打麻将来”,他说:“我走了”,我说:“你不吃饭了再走”,他说:“不吃了,我明天再来”,说完何XX就往一条街方向走了,我就继续往家走,我走到我家有炉子的那间房时,看到我妹潘某2倒在炉子边上,仰躺起的,头朝门的方向,有只脚搭在沙发上,头发乱蓬蓬的盖在脸上,身上、脸上都是血,地上也有血,我挨近看了一下,看到她的有只手背有刀伤,还有她的胸口衣服有两个破口,左边颈部有个刀口,脖子在流血,发现我妹已经没有呼吸了,我就马上跑出来喊我妈,我估计我妹是被我妹夫何XX杀的。

三天前,我妹和我妹夫何XX在外边吵架,我妹给我说有个邓伯在麻将馆的时候用手拍她,和她开玩笑,当时何XX就生气了,准备要去杀那个邓伯,我了解之后我和大家一起把何XX拉走了,在拉的时候还发现何XX身上有把水果刀。后来就因为这个事情,我妹和我妹夫何XX就吵架,我妹就一直在高镇住,没有回何XX家。我妈给我说今天下午2点过钟我妹夫何XX还和他的幺叔他们来过我们家,何XX和他幺叔他们走以后她就去挖地了,但是后面发现家里面多了一个礼品盒,我妈估计是何XX自己又返回来的时候买的,因为除了他们之外没有哪个外人来过我家。从这两点我觉得我妹潘某2就是何XX杀的。何XX和我妹妹潘某2他们两个是今年3月8号结的婚,平时感情可以的,就是三天前在麻将馆这个事情闹得有点凶。

2、证人王某证言:潘某2是我的女儿。2019年3月30日下午两点钟左右,何某5和他家幺叔,还有一个男的一起来到我家,因为上个星期三晚上,何某5(即何XX)和我姑娘潘某2去高镇街上的一家麻将馆打麻将时,有一个年级大的男生拍了我姑娘屁股一下,当时何某5看到就不舒服,就想要打这个男的,我姑娘就因为这个跟他吵架,当时我们就去把他们劝开了,冉老四在劝的时候,发现何某5手上有一把刀,就跟他把刀抢来丢了。何某5跟他叔他们来就是因为这个事情来的,后来讲好后我们送他们上车时,何某5没有走,又回到我家里面坐了一会,就说要去惠水看一个朋友。我是当天下午4、5点之间离开家去地里面做农活,剩下我姑娘自己一个人在家,到下午5点多钟左右,我儿子潘某3就跑来给我讲小波杀死阿梦(即潘某2),我回家看到我姑娘倒在沙发旁边地上,有一脚还挂在沙发上,她的胸前都是血,左边脖子上有一个刀口,还有一只手上有刀口。

之前我不得发现潘某2和何某5有什么矛盾,结婚一个星期左右,何某5打电话给我家男的,说是我姑娘的老根爷发了一条信息给他,所以他就打了我姑娘,我在电话里面还跟她说有什么事情好好的讲,不能动手。后来何某5来我家承认错误。

潘某2在和何某5认识结婚之前有过一次婚史,离婚距现在有6年了。何某5和我姑娘结婚时他家拿了5万2千元的彩礼钱。

3、证人邓某1证言:我和阿梦(即潘某2)不得什么关系,我是和他父亲关系比较好,阿梦平时喊我邓伯或者伯伯。我最后一次见“阿梦”是在上个星期的一天晚上8点多钟左右,我在高镇街上一家麻将馆看别人打麻将,我看到阿梦和一个男的进来到麻将馆,因为我和阿梦比较熟悉,她从我旁边经过的时候,我就用手拍打了一下她的左手臂位置,阿梦看到我拍她以后,就说了:“你也在这里?”我答应了一声。当晚打完麻将以后,隔壁一个叫做老四来麻将馆跟我说,跟阿梦一起来的那个男的拿了一把刀守在麻将馆门口准备要杀我,后面他的刀被老四给抢甩丢了。我听到这个事情就打电话给阿梦的爸爸解释清楚,阿梦的爸爸就跟我说不得哪样事,叫我不用过去了。

4、证人秦某证言:潘某2他家父亲潘某1和我是老庚,相当于潘某2是我的侄女,她平时都是叫我老根爷。潘某2和这个叫小波结婚的前一天,我遇到潘某2拿300块钱礼钱送给她,潘某2就跟我说:“你以后注意点,我男朋友讲他要杀你”,还说她男朋友有点误会我跟她有不正当的关系,我跟潘某2说我们这个年龄相差这么大,我找她男朋友讲清楚,潘某2说她男朋友脾气不太好,叫我这几天还是注意点。

去年大约是11月份左右的时候,潘某2叫我帮她一个忙,想试一下她的男朋友对她是不是真心的,因为她不会生育,她男朋友还不得结过婚,所以想让我冒充一下她的前男友给她现在的男朋友打一个电话,试一下她现在的这个男朋友对她到底是不是真心的。潘某2说因为我和她年纪相差大了,就算以后被她男朋友晓得这个事了,是开一个玩笑,也可以解释得过去。我就按潘某2教我给她男朋友打电话了。后来我就跟潘某2讲哪天她的男朋友来她家,请她爸爸打电话给我,我跟她男朋友讲清楚今天打电话的这个事情,潘某2说等哪天了再说,然后就走了。可能就是因为这个事情,潘某2的男朋友才误认为我和潘某2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后来潘某2的男朋友曾打电话给我,说是按错了。

我听潘某2跟我讲她男朋友要杀我的这个事情以后,发了一条信息给她男朋友,内容是:“我听到讲你要把我杀死去?”,潘某2的男朋友是直接打电话过来的,他问是哪个跟我说的,我说:“你不要管是哪个说的,你不要有这种念头”,我还没有讲完,他就说:“好、好,我晓得了”,然后就把电话挂了。

我和潘某2是在2018年7、8月份左右,在麻将馆打麻将认识的,经常在一起打麻将,然后我就在潘某2家和她爸爸认的老庚。

5、证人何某1证言:何XX是我的侄儿子。案发的前两天何XX来找我,叫我跟他去一趟他老丈人家,说是出了一点事情,把老丈人那边的人都得罪了,2019年3月30日那天吃完午饭,我就喊起小波和我寨上的李某一起开车到了高镇小波老丈人家,与他老丈人说好以后,准备回去时,小波说他在那里等他家嫂子回来承认错误了再回来,然后我就和李某开车回芦山了。下午5点多钟时,我就接到小波的电话说:“幺叔,我杀人了”,接到他就挂电话了,后来就一直打不通,我马上打电话给李某,李某接到小波发来的微信,说他觉得这家人无耻,因为在我们走以后,小梦(即潘某2)就提出来要跟小波离婚,小波就喊小梦家退两万块钱的彩礼钱,小梦不仅不退,还说要补钱给她家,把小波给激怒了,所以他才把小梦杀了。我和李某就一直在微信上劝小波回来自首,但是他说他要等两天才来自首,有一些事情还不得办完。晚上我接到我女儿何某3电话,说小波跟她在一起的,我就叫我女儿劝他来自首,我女儿就说小波答应去自首了,现在在吃饭,他只是来龙里看一下我们就去自首了。当晚小波就在龙里被你们公安机关的抓了。

小波和小梦结婚时小波家给了小梦家5万2千块的彩礼钱。结婚得一个星期,他家两口子就闹起来了,小波还打了小梦一嘴巴和踢了一脚,小波说是小梦的前男友发信息威胁他,说是不对小梦好的话,就把小梦带起走,小梦还把小波跟她说的话都说给他前男友听,我们就一直在那里劝他们。案发那天我听到小梦家父母说那晚他们回到小梦家后,小波还跪在地上跟他们道歉,说以后不会再动手打小梦了,而且还准备拿刀砍自己的手指头。

在案发的当天,没有发现小波他有什么不对劲的地方,没有发现他有带刀在身上的这种习惯。他平时是比较老实和勤快的,但是不太爱讲话,没有发生和别人打架的事情过。

6、证人李某证言:3月30日那天中午,何XX的幺叔借我的车叫我陪他们去惠水县高镇,把何XX的媳妇接来家,下午2点多钟到高镇,何XX的老丈人就讲前几天的一天晚上小波就在麻将馆那里发脾气的事,说小波都不听他们的,搞得他们在寨子里面一点面子都不得,小波当时给他老丈人说他错了。看到讲得差不多我们就打算走了,小波说他还有事情,叫我们先走。我们回来快到芦山时,小波就打了一个电话给他幺叔,我当时也不得听到他们讲哪样,等到家以后,我就看到小波发了几条微信给我,说是:“留起不得用,怪我命不好、不要告诉我幺叔,这种人留起只会祸害人”之类的信息。然后就接到小波幺叔的电话说小波杀了他媳妇,后来派出所的就打电话来找我们了,叫我们劝小波来自首,我就用微信发给小波,叫他来自首,他就在微信里面给我说:本来是他老婆前男友发的信息,硬是说成是老根爷发来的,还有在我们走以后,跟他提离婚,不仅不退彩礼钱,还要他补钱给她家,他听到这些话后,就被激怒了,所以就把他老婆杀了。我一直的在劝他去自首,小波也说他会去自首的,但要等两天。直到晚上听到小波在龙里被抓了。

小波结婚后一个星期左右,小波和他老婆在芦山硐口村的广场那里打了一架,也是因为小波他老婆跟前男友联系的事,她的前男友还发信息来给小波,说如果小波对她不好的话,就把他老婆带走。小波看到这个信息后才生气动手打的他老婆。听说小波结婚时给了女方家5万多彩礼钱,小波家家庭条件也是老火。我不知道小波平时是否有带刀在身上的习惯,他性格是好的,语言很少,也不得得罪哪个人。

7、证人何某2证言:何XX和我是朋友关系。案发当天下午5点钟左右,我微信接到何XX发信息我,内容是:“我杀人了。”我看到后,立马回了他一句“你不要开玩笑,如果真的杀到人了,你就去自首,你不要讲认到我。”过了一会,何XX发信息给我问我要钱,我拿了500块钱给他。

今年3月28日那天,何XX和我在一起吃饭,他跟我说前段时间他在老家跟他老婆闹矛盾,然后扇了他老婆两嘴巴,他老婆就跑回娘家了,有一天他和他老婆在高镇一家麻将馆打麻将,有一个男的用手拍了他老婆的屁股,他准备上去打这个男的,就被他老婆那边拉回家了。他因为这些事情就很生气,还说哪天他老婆再惹他,他就把他老婆整死去算。我当时听到后,还劝他说不要乱来。

8、证人蔡某证言:何XX是我的表弟。2019年3月30号那天下午6点钟左右,我微信接到何XX发信息给我,内容是“我杀人了,我老婆。”“我后天会去自首。”“杀人偿命,我会去自首的!对不起我的朋友,家人!”等内容。当天晚上7点过钟左右的时候,我就接到表妹何某3的电话,说何XX到龙里了,我就到他们吃饭的地方,何某5说他和小潘(即潘某2)前几天因为吵架,小潘就回自己家了,他就喊起我舅舅他们跟他一起去小潘家讲好准备把小潘接回家,但是小潘不回家,等我舅舅他们走以后,何XX就跟小潘讲过不下去了他们就离婚,喊小潘家退一点彩礼钱,小潘就说钱不退,还要喊何XX补钱给她,何XX听到这句话后,就把他给激怒了,所以他就拿刀出来把小潘给杀了。并跟我讲小潘去麻将馆打麻将,有个男的拍了小潘的屁股,何XX看到后就不舒服,想要打这个男的,小潘家就把何XX拉回家去骂他,说何XX拿他家在高镇那里扫脸,何XX就赌气说他要把这个男的杀了,她家就说等何XX去杀,杀个把人摆起就好了。何XX就是因为这个事情比较气了,加上他杀小潘的那天,听到小潘讲离婚要喊何XX补钱给她,而且还说做鬼也不放过何XX,何XX听到后更加生气,所以才把他老婆小潘给杀死的。何XX他讲是在小潘家杀死他老婆的,他跟我说想来龙里见我们一面,再去自首。我们吃完饭,来到兴龙广场的时候,另一个表姐王露就来那里找我们,就在那里坐起商量是回惠水去自首还是在龙里这里自首的时候,何XX就被公安机关的给抓了。何XX的微信名叫“木鱼”,头像是他跟他老婆的结婚照。

9、证人何某3证言:何XX是我的堂哥。2019年3月30号那天下午6点钟左右,我微信接到何XX发的信息,内容是“我杀人了,杀的是我老婆”,并说要过来见我一面,我们见面后他跟我说他来龙里是想见我一面,吃一个团圆饭后就去自首。何XX跟我说是他跟他老婆吵架,然后他老婆就跑回家了,何XX就喊起我爸爸(何XX的么叔)他们去她家跟她家讲和,但是她家死活不让我爸爸他们接她回家,我爸爸他们走以后,我哥何XX又回到她家里面继续跟她讲接她回家,但是她一直在抵触我哥,我哥就拿刀出来把她给杀死了。我哥还跟我讲在拿刀出来准备杀他老婆的时候,问了一句他老婆:“如果我把你杀了,你是不是做鬼都不放过我”,他老婆说:“不放过。”我哥听到这句话后就拿刀出来把她给杀死了。

后来我表姐蔡某也来找我们了,在吃饭的时候,我爸爸就喊我们叫何XX快去自首,我说我晓得了,我们吃完饭就去自首。吃完饭以后,我们就准备送何XX去自首,在来到龙里县的兴龙广场的时候,我们就在那里商量说是回惠水自首还是在龙里自首,在商量的时候,公安机关的就来把我哥给抓了。

何XX跟我说在之前他老婆跟她老庚爷有不正当的关系,但是小潘不承认,小潘还把我哥跟她讲的话讲给这个老庚爷听,这个老庚爷就发信息来威胁我哥,还有就是在小潘家那边的一个麻将馆,有人拍小潘的屁股,我哥看到后就想要打这个男的,小潘家就在那里骂我哥,说我哥拿他家在高镇那里扫脸,还说等我哥去杀,杀个把人摆起就好了。我哥就是因为这两个事情比较气了,加上他杀小潘的那天,听到小潘讲离婚要喊我哥补钱给她,我哥就更加生气,所以才把他老婆小潘给杀死的。

10、证人陈某证言:我是何XX的母亲。何XX和潘某2他们两个平时在我们面前看到起是好的,但是我和他爸爸基本上都是在外省打工,所以也不太清楚他们两个平时怎么样。小波和潘某2认识时间比较短,而且是通过网上认识的,他们两个就喊结婚了,当时我都不太同意,但是我儿子说她可以的,我们不得办法就让他们结婚了。我从外省回来才听家里面讲说是小波和小潘结婚后,就在小潘家受委屈,找各种理由不想让我儿子跟她家姑娘好了,我儿子气不过,才做了这种傻事。案发当天小波就打电话过来给我了,他在电话里面跟我说对不起我,对不起他的兄弟,他跟我闹事了,他会去自首的。

11、证人潘某1证言:潘某2是我女儿,小名阿梦。2019年3月30日下午两点钟左右何XX和他的幺叔还有一个男的来到我家,想把潘某2接回家去,来了之后都讲得好了,何XX家幺叔就说他们有点忙要先回去了,何XX当时没有跟他们一起走,我也有事出去,家里面就剩我老婆和姑娘潘某2,还有何XX在家,到了下午5、6点钟左右的时候,我就接到我老婆的电话说是小波把阿梦给杀了。

何XX和潘某2结婚后有一天晚上,我姑娘打电话给我,说何XX因为口角动手打她,我姑娘被杀死的前几天晚上,何XX和潘某2去高镇农贸市场的麻格馆打麻将,我接到我姑娘的电话,说何XX在农贸市场那里闹事打別人,说他们进到麻将馆的时候“邓伯”看到她来了就伸手拍了我姑娘一下,何XX就认为邓伯是我姑娘的前男友,就想去打这个邓伯,我和潘某2家四叔、四嬢一直在劝他,四叔看到何XX手上拿起一把刀就上去跟何XX把这个刀给抢下来扔了,然后把何XX劝回家。

老庚爷姓秦,跟我是老庚,家住高镇上马普,年纪跟我差不多。我这个老庚平时对我姑娘比较好,就是长辈对小辈这种好,也不得什么其他的关系。

潘某2的身后事是由何XX家办理的,然后他家拿了1万块钱给我。

12、证人冉某证言:何XX是“小潘妹”的丈夫,“小潘妹”平时称呼我叫四叔。2019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10点钟左右,我在惠水县濛江街道办事处险峰厂一条街菜场一家麻将馆内坐着跟人闲聊,听到有人在菜场卖豆腐的地方闹了起来,我就赶紧上去看,见“小潘妹”的父亲和母亲正在劝何XX赶紧回家,何XX当时一句话也不说,也不听劝,到处窜,当时我就怕他们发生什么事情,我用手去拍何XX的后背,劝他回家,看见一把水果刀从何XX的身上掉在地上,我害怕何XX会用刀做什么冲动的事情,我把水果刀捡起来顺手丟到菜场一个摊位底下去了,劝何XX跟着“小潘妹”的父母回家。

四、被告人何XX供述与辩解

我是2019年3月30日下午5点20分左右,在我老婆潘某2家(惠水县高镇镇高镇村一组)火炉间沙发那里将潘某2杀死的。因为我一次、一次的容忍潘某2,但是她一次、一次的在感情上伤害我。

我和潘某2是在2018年9、10月份通过网上认识的,后来过了大约20天左右我们就确定了恋爱关系,在此期间我发现她和一个男人一直有联系,关系比较暧昧,潘某2说是她的前男友,并说她会和对方断绝关系。后来我发现潘某2和她的前男友还有联系,我们因为这个事情发生过多次吵架。去年过年潘某2贵阳接她哥哥潘某3,潘某3喊开车的人叫“老庚爷”。潘某2去接亲摄影又是“老庚爷”开车,后来我打电话问潘某2的一个朋友,她说“老庚爷”就是她的前男友,之后潘某2承认她的前男友就是她的老庚爷,后来我又发现她跟老庚爷联系,老庚爷还发过几次信息给我,这就是我和潘某2感情出现问题的一个原因。我们结婚不到一个星期,潘某2的老庚爷就发信息给我:“听说你要杀我们两个去?”当时收到信息质问潘某2,为这个事情又发生吵架,动手打了她两耳光,还踢他一脚。后来我和她来到高镇她家,我就给她爸爸妈妈承认错误,还有就是在2019年3月27日晚上在麻将馆有一个叫“邓伯”的男的用手拍潘某2的屁股,当时看见我就有点不舒服,就在麻将馆门口想问清楚潘某2这个事情,我老丈人、老丈母、我老婆就来到麻将馆那里,用训人的那种口气就骂我,说我丢脸,然后四叔、四娘就在那里劝我要拉我走,因为我平时有一个习惯,喜欢带一把小刀在身上,当时四叔来拉我的时候,我身上带着的一把小刀就掉出来了,四叔就捡起来丢了,就拉我回家。

2019年3月30日下午三点钟左右的时候,我喊得我幺叔何某1,还有李某和我一起来到我老婆潘某2家买了些礼物去老丈人家说情,大家说得差不多后,我幺叔、李某他们就先走了。我回来和我老婆、老丈母闲聊,后来我出来准备去惠水看我出院的一个朋友,走得百把米远的样子,觉得空手不好,就想回我老丈母家拿一盒礼品去看我朋友,返回到我老婆家的时候就只有我老婆一个人在家,当时我老婆就在她家火炉间的沙发上玩手机,我们在房间里面找得一盒白色盒子装的礼品出来,我当时就劝潘某2和我回家,她不同意,还说要和我离婚,说上次打她心寒,还扫她父母的脸,当时我就生气,说离婚可以,要把彩礼钱多少退我点,最少两万,潘某2说“应该是你补钱给我。”当时我心里就很生气了,就想去找我前几天扔的那把刀来杀死她,然后我就从她家出来,在路边的草丛里面找到我前几天扔掉的尖刀揣在裤子荷包里面,返回潘某2家,问她:“如果离完婚,我不补你的钱,你是不是死都不会放过我?”潘某2就说:“我做鬼都不会放过你。”我就把揣在我的裤子左边荷包里面刀掏出来拿在右手上,接着我就站起来开始捅潘某2了,第一刀就捅在潘某2的左边脖子上,当时她的脖子上就流血了,她就躺倒在沙发上,潘某2就用她的左手压在她的脖子左边的伤口上,用右手来拉着我喊:“何某5、何某5。”但是当时我已经控制不住我自己了,接着我就用左手按住她,右手拿刀朝她的胸口乱捅,第二刀是捅在她的右边胸口,捅得几刀我也记不清楚了,她就扳翻过来爬在沙发上,接着我就用刀朝她的背上捅了几刀,潘某2又翻过身来,我又朝她的左边胸口捅了几刀,她就从沙发上滑到地上了,然后我就拔刀出来揣在我的裤子右边荷包里面从她家出来了,我出来到她家右边的水管那里洗手,然后我就往高镇一条街走了,走了大概百把米远的样子就遇见潘某2的哥哥潘某3回来,当时我就强装镇定就喊了一声:“哥。”潘某3就问我:“你要去哪点?”我就说:“我去惠水有点事。”潘某3就说:“你要回来吃饭不?”我说:“不来了。”然后我就走了。

在我从高某惠水的时候我就发信息给我朋友何某2说我杀人了,还发给我的同学、朋友,还有家里面的一些老表弟兄,然后打电话给我朋友何某2,因为他还欠我两千元的工钱,我和他见面后从他那里拿了五百多元钱。打电话给我妹何某3说:“你不要慌报警,我会去自首的,我想先见你还有几个老表一面。”到龙里下高速后,我就把用来杀潘某2的尖刀拿去放在马路旁边的一块石头下面,和何某3见面后,在龙里吃饭的时候我表姐蔡小芬和她的一个朋友也来了,吃完饭后我们就去到一个广场那里,我表姐王露(小名:小美)就来到了,然后我们就在那里聊天,我就给他们说已经想好了让她们送我去自首,然后我们就在商量是回惠水还是就在龙里投案自首。不得几步你们就来到把我抓住了。

我用来杀潘某2的尖刀应该是我在2019年3月26日的那天在惠水圆台边场坝买的。因为我平时就有带刀在身上的习惯,当时我看见这把刀的时候我比较喜欢,就想买回家用,当天我去我老婆家的时候,因为我想到去她家被她看见不好,因为她不喜欢我带刀在身上,后来我走到离她家大概百把米远的路边,我就把刀顺手丢在路边的一个草丛里面。过几天也就是案发当天我去草丛里找的时候,发现刀还在。

我杀人的这刀大约30厘米长,刀把是有点红色的木质刀把,刀身是不锈钢的。我从潘某2家出来时,刀身上有血迹的,我出来的时候就直接揣在我的裤子右边荷包里面了,在我洗手的时候没有拿出来清洗。

五、鉴定意见

1、(惠)公(司)鉴(病)字[2019]13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死亡性质为他杀,损伤工具为单刃锐器所致,死亡时间在距最后一餐2小时左右。鉴定意见:被害人潘某2符合单刃锐器伤及背部、胸部至肺脏、心脏破裂大失血死亡。

2、(黔南)公(司)鉴(法物)字[2019]511号法庭科学DNA鉴定书:

①送检的标记有“潘某2左手、右手粘附疑似血迹”“现场1、2、5、6、13、16、20、21号物证牌、沙发坐垫、沙发靠垫、一次性手套”、“侦查员移交的尖刀”字样的原物的刀刃处可疑血迹、“何XX黑色外衣”字样的原物的可疑血迹检出人血,与标记有“潘某2口周、左乳头拭子、右乳头拭子、左手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指甲拭子”字样的棉签上、“潘某2右手拇指、中指、无名指、小指指甲拭子”字样的棉签上经15个STR分型未排除潘某2,支持上述人血与生物检材为潘某2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

2.送检的标记有“现场12号物证牌处塑料杯”字样的原物的杯口经15个STR分型未排除何XX,支持该生物检材为何XX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

3.送检的标记有“现场9号物证牌处玻璃杯”字样的原物的杯口、“现场10号物证牌处塑料杯”字样的原物的杯口经15个STR分型未排除王某,支持上述生物检材为王某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

4.送检的标记有“现场7号物证牌处塑料杯”字样的原物的杯口检出一男性DNA分型,未与其他检材比中。将上述检材的STR分型结果输入全国公安机关DNA数据库应用系统,经查询比对,未比中同一个体及有亲缘关系个体的数据。

5.送检的标记有“现场15号物证牌处塑料杯”字样的原物的杯口检出一男性DNA分型,未与其他检材比中。将上述检材的STK分型结果输入全国公安机关DNA数据库应用系统,经查询比对,未比中同一个体及有亲缘关系个体的数据。

6.送检的标记有“侦查员移交的尖刀”字样的原物的刀柄处可疑斑迹检出两人或两人以上混合基因型,在D8S1179等15个基因座上,潘某2、何XX的基因型均可从该混合基因型中找到来源。

7.送检的标记有“何XX右手指甲拭子”字样的棉签上检出两人或两人以上混合基因型,在D8S1179等15个基因座上,潘某2、何XX的基因型均可从该混合基因型中找到来源。

8.潘某1、王某为潘某2的生物学父母的亲权指数为1.3O8O×1O10。

9.送检的标记有“何XX黑色牛仔裤”字样的原物的可疑斑迹未检出人血且未检出人类DNA分型。

10.送检的标记有“潘某2阴道拭子”字样的棉签上未检出人精斑且未检出人类DNA分型。

11.送检的标记有“潘某2左手拇指指甲拭子”字样的棉签上、“潘某2右手食指指甲拭子”字样的棉签上、“现场8号物证牌处坡璃杯”字样的原物的杯口、“现场11号物证牌处白色纸巾”字样的原物的可疑斑迹、“现场17号物证牌处内门把手上擦拭物”字样的棉签上、“现场18号物证牌处外门把手上擦拭物”字样的棉签上、“现场19号物证牌处门锁上钥匙上擦拭物”字样的棉签上、“何XX左手指甲拭子”字样的棉签上、“潘某2肛周拭子”字样的棉签上未检出人类DNA分型。

3、黔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黔南)公(司)鉴(理化)字[2019]236号检验报告:检材中未检出甲胺磷、对硫磷、甲拌磷、敌敌畏、毒鼠强成分。

六、勘验、检查、提取、辨认、笔录及照片

1、勘验笔录:现场位于贵州省惠水县濛江街道办事处高镇街道办事处高镇村一组潘某1家中,共有6个房间,东北侧第一间为火炉间,火炉间西南侧相邻为潘某2卧室;潘某2卧室西南侧为香火间;香火间东南侧为何某5卧室;西南侧为潘某3卧室;潘某3卧室西北侧为楼梯间。在火炉间地面上位于铁炉子于沙发之间有1具女性尸体,尸体头西脚东呈右侧卧状,尸体头距西北墙0cm,距东北墙136cm;尸体臀距西北墙59cm,距东北墙100cm;尸体左脚位于沙发坐垫上,距西北墙105cm,距东北墙82cm,距地29cm,右脚位于左脚下方的地面上。对现场相关物证进行了提取,对潘某2的卧室和其他房间进行了勘验提取了相关物证;对现场外围进行勘验和搜索,现场地理位置信息、wifi信息、手机基站信息已采集。

2、提取、辨认、检查笔录、照片、扣押清单

(1)2019年3月30日惠水县公安局在何XX的带领下在贵州省龙里县龙山大道莲花加气站对面公路边空地的一堆石块处,根据何XX的指认在石堆处发现一把红色木质刀柄尖刀,并对该尖刀进行了提取并扣押。经何XX辨认,该尖刀就是其用来杀死潘某2的作案凶器。

(2)2019年3月3日对何XX进行人身检查,其上身穿一件黑色外衣,内穿一件黑色长袖T恤,下身穿一条黑色牛仔裤,脚穿一双黑色运动鞋。经对其衣物进行检查,在其裤子右边荷包内衬上发现疑似血迹,后经侦查人员让其脱掉衣物后对其进行检查,在其左胳膊上见一龙形图案纹身;在其右胳膊上发现两处云状图案纹身、一处鬼头图案纹身,其余未见异常。为固定证据,侦查人员提取、扣押何XX所穿的一件黑色外衣、一件黑色长袖T恤、一条黑色牛仔裤、一双黑色运动鞋。

(3)2019年3月31日提取何XX双手指甲拭子、指血样本做DNA检验。

(4)2019年3月30日在何XX身上提取、扣押了何XX使用的OPPO牌黑色手机一部。

(5)2019年4月1日14时,何XX在龙小明的见证下,①对购买刀具的地点进行辨认:地点位于惠水县涟江街道办事处新民路;②对案发前将刀丢在草丛的位置进行辨认,地点位于惠水县濛江街道办事处高镇村一组公路边;③对丢弃包起刀刃纸壳的地方辨认,地点位于惠水县濛江街道办事处高镇村一组公路边一水沟处;④对杀害潘某2的地点进行辨认,地点位于惠水县濛江街道办事处高镇村一组潘某2家火炉间;⑤对杀人后洗手的地方进行辨认,地点位于惠水县濛江街道办事处高镇村一组潘某2家路口一水管处;⑥对自己逃跑方向的辨认;⑦对遇到潘某2哥哥的位置进行辨认;⑧对杀人后藏匿刀具的位置进行辨认,地点位于龙里县高速收费站往龙里县城方向公路边一石头下。并附辨认、指认照片。

(6)2019年6月5日15时,何XX对作案刀具进行辨认,辨认出4号刀具是杀害潘某2的尖刀。

(7)2019年4月4日惠水县公安局在罗金华的见证下对李某的手机微信里与何XX的聊天记录进行照相提取。其中3月30日18:15时至21:32时的内容有为,何XX(微信名木鱼):我杀人了,我老婆,我后天会去自首,杀人偿命,我会去自首的,对不起家人、朋友。陈凯回微信:能不能现在去自首,我建议现在说去。后是一段语音对话。之后何XX:我现在就去自首,对不起各位,我有自己的苦衷,逼不得已,杀人犯罪,我自己去抵命。

(8)2019年4月26日惠水县公安局在邓艳雷的见证下对蔡某的手机微信与何XX的聊天记录进行照相提取,提取内容:3月30日18时许,内容有:木鱼:我杀人了,我老婆。我后天会去自首。杀人偿命,我会去的,对不起我有朋友、家人!

七、视听资料

光碟13张,侦查机关询问证人、被告人、辩论现场和刀具等的同步录音录像光碟。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与本案事实相关联,且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能够证明被告人何XX的犯罪事实,具有证明力,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XX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的引发是由于何XX未正确处理好与被害人潘某2婚姻家庭关系所致,何XX未能理性、克制的解决与被害人潘某2在婚姻关系中遇到的问题,采取暴力方式将被害人潘某2杀死,犯罪情节恶劣、手段残忍、社会影响较大。鉴于本案是因婚姻家庭引发,何XX案发后前往龙里,并在亲友的规劝下确已准备去投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故何XX的行为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其杀害潘某2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具有自首情节,其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家属10000元,并支付殡仪丧葬等费用20590元,对于辩护人所提何XX具有自首、认罪、悔罪,其家属积极支付丧葬等费用,可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对于辩护人所提“属激情杀人”的辩护意见,经查,在案证据证实,本案并非由于被害人的严重过错而引发,何XX在与潘某2结婚前后就多次发生矛盾,案发时二人再次发生矛盾争执,何XX因被害人潘某2提出离婚并要求补偿而被激怒,但并未当场实施杀人行为,而是到前几天扔刀的路边草丛里找回尖刀后,返回潘某2家,在此期间未能冷静、理智的控制自己的情绪,用言语再次质问潘某2后,将其杀害,并非是在激愤的状况下当场实施杀人行为,不属于激情杀人,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因被害人潘某2死亡所遭受的直接物质损失应得到合理赔偿,经本院组织附带民事诉讼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无法达成赔偿协议。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赔偿请求,根据法律规定,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故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赔偿请求,何XX的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家属10000元,并支付殡仪丧葬等费用20590元,本院结合案件具体情况,酌情判令赔偿。

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何XX的犯罪事实、情节,犯罪动机,归案后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何X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作案工具尖刀一把予以没收;

三、被告人何XX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潘某1、王某损失人民币5万元(不含已支付的部分);

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潘某1、王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王观军

审判员  邹明刚

审判员  王亚宏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刘元国

书记员程鹏

吴娜

 

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

 


编辑:唐德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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