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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熊xx因不满拆迁赔偿以上访要挟索要赔偿涉嫌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作者:唐德律所,更新日期:2021-01-22 12:13:56, 已有人参与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黔0103刑初1034号

公诉机关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XX,男,1956年12月12日出生于贵州省贵阳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现住贵阳市云岩区。2018年12月7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逮捕。2019年2月2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法律援助)周娟、张丹妮,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熊XX,女,1961年12月9日出生于贵州省贵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现住贵阳市云岩区。2018年12月7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逮捕。2019年2月2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法律援助)何跃洪、刘东来,贵州威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XX,女,1948年6月9日出生于贵州省贵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现住贵阳市云岩区。2018年12月7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法律援助)徐丽,贵州威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XX,女,1963年6月20日出生于贵州省贵阳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现住贵阳市南明区。2018年12月7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逮捕。2019年2月2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立权,贵州听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公诉刑诉(2019)44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XX、熊XX、刘XX、周XX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江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XX、熊XX、刘XX、周XX及其辩护人周娟、张某、何某、刘某、徐某、李立权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因贵阳市云岩区市西路改造,被告人陈XX、熊XX、刘卫东、周XX在市西路的摊位属取缔范围,根据《云岩区市西路占道摊(棚)清退扶助方案》,被告人熊XX等4人的摊位赔偿金额为每人人民币8万元,该4人不同意该赔偿方案。2014年至2018年期间,该四人先后多次以进京上访为要挟,向云岩区金龙社区服务中心、各自所在的居委会等部门索要进京上访的路费、生活补贴、慰问费等费用,其中,被告人熊XX索要金额为人民币61700元,被告人周XX索要金额为人民币26000元,被告人陈XX索要金额为人民币38640元,被告人刘XX索要金额为人民币48300元。

另查明,2019年1月21日、2月28日、8月15日,被告人熊XX、周XX、陈XX、刘XX分别与市西大市场管理委员会签订《贵阳市市西路占道摊(棚)清退业转型扶助协议》。

庭审中,公诉机关列举相关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陈XX、熊XX、刘XX、周XX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陈XX、熊XX、刘XX、周XX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可依法适用缓刑。

法庭审理中,被告人陈XX、熊XX、刘XX、周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陈XX、周XX的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XX、周XX在北京上访期间,没有采用过激方法要挟政府部门,只是如实反映自己的问题,没有证据证明二被告人采用了强拿硬要的方法索取财物,起诉书指控二被人所得的钱款,系社区、居委会等给二被告人的生活困难补贴等费用,故此二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熊XX、刘XX的辩护人提出,对起诉书指控二被告人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被告人是因为市西路拆迁安置进行上访,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且归案后认悔罪态度较好,建议法院对其予以从宽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因贵阳市云岩区市西路改造,被告人陈XX、熊XX、刘卫东、周XX在市西路的摊位属取缔范围,根据《云岩区市西路占道摊(棚)清退扶助方案》,四被告人的摊位赔偿金额为每人人民币8万元,该4人不同意该赔偿方案。为给拆迁部门及社区施加压力,2014年至2018年期间,该四人先后多次以到XX感地区上访为要挟,向云岩区金龙社区服务中心、各自所在的居委会等部门索要进京上访的路某、生活补贴、慰问费等费用,其中,被告人熊XX索要金额为人民币61700元,被告人周XX索要金额为人民币26000元,被告人陈XX索要金额为人民币38640元,被告人刘XX索要金额为人民币48300元。

另查明,2019年1月21日、2月28日、8月15日,被告人熊XX、周XX、陈XX、刘XX分别与市西大市场管理委员会签订《贵阳市市西路占道摊(棚)清退业转型扶助协议》。

法庭审理中,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证人唐某、毕某的证言,证人李某的陈述、被告人陈XX、熊XX、刘XX、周XX的供述与辩解,涉案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贵阳市第一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辩认笔录及照片,被害单位报案及情况说明,证人辩人笔录及照片,被告人现场辩认笔录及照片,视频监控录像,以上证据,形成锁链,足以作为定案证据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XX、熊XX、刘XX、周XX对本市市西路拆迁安置方案不满,多次越级到XX感地区上访,给拆迁部门施加压力,并且在上访过程中向其所在的社区服务中心索取车旅费、生活困难补助费(其中,被告人陈XX得款共计38640元,被告人熊XX得款共计61700元,被告人刘XX得款共计48300元,被告人周XX26000元),四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XX、熊XX、刘XX、周XX犯寻衅滋事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陈XX、周XX的辩护人提出的二被告人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意见,经查,本市市西路改造拆迁当中,已对二被告人有拆迁安置的方案,但二被告人对方案不满,多次到XX感地区等上访、企图给拆迁部门施加压力,且在上访中,多次向所在的社区服务中心索取财物,符合强拿硬要公私财物的构成要件,故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故对二辩护人的意见不予采纳。四被告人归案后,认悔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熊XX、刘XX辩护人所提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熊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刘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周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被告人陈XX犯罪所得人民币38640元,被告人熊XX犯罪所得人民币61700元,被告人刘XX犯罪所得人民币48300元,被告人周XX犯罪所得人民币26000元,依法予以追缴并发还被害单位俱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郑卫东

人民陪审员  马 朵

人民陪审员  颜佳佳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杨 婉

 

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

 


编辑:唐德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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