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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xx、黄xx因带领村民阻拦工程施工、涉嫌敲诈勒索、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一审刑事判决

作者:唐德律所,更新日期:2021-01-22 10:44:31, 已有人参与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黔0111刑初379号

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XX,男,196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住址贵州省贵安新区。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2018年10月12日被贵州贵安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16日经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贵州贵安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清镇市看守所。

辩护人黄永威,贵州博文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0810517456。

辩护人郭威,贵州博文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911123970。

被告人黄XX,男,197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住址贵州省贵安新区。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2018年10月12日被贵州贵安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16日经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贵州贵安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顺市。

辩护人杨凯鑫,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810037882。

被告人黄XX,男,196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住址贵州省贵安新区。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2018年10月12日被贵州贵安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16日经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贵州贵安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平坝区看守所。

辩护人吴永阁,贵州阁福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199310503263。

辩护人韦尚成,贵州黔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710936913。

被告人黄XX,曾用名黄祥顺,男,196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住址贵州省贵安新区。因犯诈骗罪,2014年12月1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五个月,2015年2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2018年10月12日被贵州贵安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16日经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贵州贵安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平坝区看守所。

辩护人马贵荣,贵州黔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310663745。

辩护人孙廷华,贵州黔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人黄XX,男,196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住址贵州省贵安新区。因犯诈骗罪,2014年12月1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2014年5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2018年10月12日被贵州贵安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16日经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贵州贵安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顺市。

辩护人范博麟,贵州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910081310。

辩护人范述喜,贵州九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198710743137。

被告人黄XX,男,196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住址贵州省贵安新区。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2018年10月12日被贵州贵安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16日经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贵州贵安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平坝区看守所。

说明: 敲诈勒索 贵州刑事辩护大律师 贵州十大律师事务所.png

辩护人汪海,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810041377。

辩护人史宇峰,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710422135。

被告人黄XX,曾用名黄崇云,男,197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住址贵州省贵安新区。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2018年10月12日被贵州贵安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16日经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贵州贵安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平坝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华,贵州黔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311239163。

被告人雷XX,男,1968年3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住址贵州省贵安新区。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2018年10月12日被贵州贵安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16日经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贵州贵安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清镇市看守所。

辩护人沈雪,贵州贵达(贵安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611973965。

辩护人耿祥宇,贵州贵达(贵安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910127588。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以花检公诉刑诉[2019]14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XX、黄XX、黄XX、黄XX、黄XX、黄XX、黄XX、雷XX犯敲诈勒索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召开庭前会议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伦、王华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XX及其辩护人黄永威,黄XX及其辩护人杨凯鑫,黄XX及其辩护人吴永阁、韦尚成,黄XX及其辩护人马贵荣、孙廷华,黄XX及其辩护人范述喜,黄XX及其辩护人汪海,黄XX及其辩护人王华,雷XX及其辩护人沈雪、耿祥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贵安新区党武镇下坝村村民黄某4国、黄某3家土地接壤处有一石夹缝形成的水洼。2009年左右黄某2(黄某4国父亲)、黄XX、黄XX三家投工投劳将水洼进行了修整,周边住户偶尔会在水洼处取水用。2015年8月水洼所处土地被征拨,按照《征收方案》水洼不属于赔偿范围,黄某4国、黄某3两家与被告人黄XX、黄XX均未提出对水洼进行赔偿的要求。2017年2月理工学院项目施工单位贵州省第六建筑公司进驻施工,黄XX、黄XX找到黄某2说要向施工方索赔,后黄XX、黄XX出面多次邀约一组组长黄XX、一二组村民代表黄XX、黄XX、黄XX、黄XX及村民雷XX等人到施工现场阻止施工,要施工方解决周边住户的饮水问题要求赔偿。2017年4月6日,施工方被逼无奈请村委出面协调解决,施工方拟赔偿黄XX等人35000元。在多方求助问题得不到解决的情况下,2017年4月20日,施工方将现金35000元(省建六公司承担20000元,包工头王某1、黄某1承担15000元)交给黄XX、黄XX,赃款黄XX、黄XX、黄某2三家各分得7000余元,剩余款项黄XX、黄XX出面分给参与堵工人员和周边部分住户。

2、2017年3月17日至7月28日,被告人黄XX、黄XX、黄XX、黄XX、黄XX、雷XX、黄XX、黄XX等人以下坝村长冲后山坡被征收丈量面积不符及征收单价低为由,多次商量对策,煽动下坝村一二组村民对理工学院新校区项目部图书馆施工进行阻拦,严重阻碍理工学院正常施工,导致贵州建工集团公司损失710648.54元。

3、2017年12月,中国水利水电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因大学城思丫河截污管道工程项目施工,需要在下坝村一二组通组公路(政府出资修建、村民投工投劳)上挖断路面埋设污水管道,被告人黄XX、黄XX、黄XX、黄XX、黄XX、雷XX、黄XX、黄XX及部分村民以埋设管道施工影响出行为由,对施工进行阻拦要求赔偿。2017年12月29日施工方负责人卜华为赶工期请求大学城管委会、下坝村委会出面协调,无奈之下以协调费名义支付5000元给代表一二组的组长黄XX,赃款现在黄XX处。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有八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被害人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紧急报告、征收资料、证人证言、接处警登记表、调解协议、收条、清单、施工合同、林权登记表、贵州仁信会计师事务所鉴定意见、堵工照片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黄XX、黄XX、黄XX、黄XX、黄XX、雷XX、黄XX、黄XX的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敲诈勒索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XX辩称:我身为二组村民的组长,我去的时候并没有阻工,对于三桩事实和罪名都不认可。

被告人黄XX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黄XX不构成犯罪。被告人在犯罪中都是事出有因的。被告人的行为只是民事维权的行为,并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指控黄XX敲诈勒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其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也没有证据证实。将其作为首要分子进行指控是与事实和法律不符的。

被告人黄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

被告人黄XX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本案不是恶势力案件;2、黄XX在本案中认罪认罚如实供述,愿意退赃退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可以适当在检察院建议的量刑下浮,建议四年刑期。

被告人黄XX辩称:我没有犯法,我只是维护自己的权利。

被告人黄XX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黄XX无敲诈勒索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敲诈勒索的行为,是通过村委会协调施工方赔偿了损失,不构成敲诈勒索罪;2、村民集体阻工是为了维权,是村组领导召集开会决定的,不是黄XX煽动,不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3、第三桩犯罪事实,黄XX未参加。

被告人黄XX辩称:水井赔偿的这件事情我没有参与过,村委会调解的事情我也没有参与过。我在康复中心被公安机关讯问时受到了刑讯逼供,这两次笔录不真实。

被告人黄XX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黄XX并未因为本案获得任何钱款,只是为了维护村民的权利让施工方暂停施工,其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本案中争议的焦点在于施工单位采伐山林是否合法。施工单位提供了证据证明用地合法,原则上同意使用土地,但需要办理相关手续。并提交本院(2017)黔0111民初4160号民事判决书,证实理工学院堵工是因为未达成补偿而开始的。

被告人黄XX辩称:是因为征收不合法去过问,我们是合法维权,水井问题我只去过一次,其他我都不清楚,污水管道是上一任组长丈量了,他们调解拿出5000元。

被告人黄XX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公诉机关指控是不成立的,黄XX并未构成犯罪。没有分赃不构成敲诈勒索。施工是违法的,征收是违法的,所以他们维权是合法的。

被告人黄XX辩称:水井的阻工中,我没有到过阻工现场,排污管道的5000元,我是出去玩的时候碰到的,村主任和我说调解好了,我是村民代表让我签字确认,我自愿认罪。

被告人黄XX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黄XX在水井事件自始至终都没有参与过协商调解。庭审中其他几名被告也认为黄XX没有参与水井事件。对于分到的钱,黄XX并没有去索要钱,只是作为村民代表签字确认排污管道事件已经进行调解了;黄XX没有参与敲诈勒索,后山堵工的事实,是事出有因的,只是在过程中存在过激行为,辩护人认为鉴定意见并不客观,并不能作为定案依据采纳。

被告人黄XX辩称:我不是犯罪,水井问题我不存在敲诈勒索行为,事实是由国家基层组织达成调解的行为,我是村民代表,村民反映问题,我们去调解是正常的,我们只是合法的维权,村委会调解的情况我也不知道;赔偿款的问题我也不清楚,也没有拿到钱,此事与我没有任何关联,我们不存在阻工行为;污水管道问题我们不存在敲诈行为,是经过村里调解的。

被告人黄XX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黄XX只是作为村民组的代表去的现场,去了解协调处理村民组的事宜。黄XX并没有参加敲诈勒索;5000元的钱只是拿来进行村集体公共事宜进行处理的,并不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告人只是属于行为不当,所以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是不构成犯罪的。

被告人雷XX辩称:我不是犯罪,后山征收是违法的,我们只是在合法维权。水井赔偿的600元只是解决我们吃水问题,我没有参加调解,只是分到了600元。

被告人雷XX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在石家坡事件中并不构成共同犯罪,也没有提出要钱或参与谈判,对于赔偿的600元,雷XX也没有向谁索要,不应认定为分赃。排污管道的事情被告人也只是去看了一眼,后面的事情都没有参与过。雷XX并不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关于后山问题,雷XX作为利益关系人是有权利提出自己的意见的,期间其并未有过违法的行为;综上辩护人认为雷XX不构成敲诈勒索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并提交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18)黔0102行初244号行政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堵工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XX、黄XX分别为贵州贵安新区党武镇下坝村二组、一组组长,在党武镇下坝村区域内工程建设的过程中,黄XX、黄XX与被告人黄XX、黄XX、黄XX、黄XX、黄XX、雷XX经共谋,多次采取堵工的方式,以村民取水水井被毁、道路被挖断为由向施工单位索要赔偿,以长冲后山征收面积不符为由,煽动下坝村一、二组村民进行堵工,造成施工单位巨大经济损失,八名被告人在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经常纠集在一起,以堵工为主要犯罪手段,在党武镇下坝村范围内多次实施犯罪活动,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逐渐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其具体犯罪事实:

1、贵安新区党武镇下坝村村民黄某4国、黄某3家土地接壤处有一石夹缝自然形成的水洼,下雨时该水洼内有水积存,2009年左右黄某2(黄某4国父亲)、黄XX、黄XX三家投工投劳将水洼进行了修整,周边住户在自来水停水、路经此处时偶尔会在水洼处取水。2015年8月水洼所处土地被征拨,按照征收方案水洼不属于地面附着物,不属于可赔偿范围,黄某4国、黄某3与被告人黄XX、黄XX均未提出对水洼进行赔偿或补偿的要求。2017年2月理工学院项目施工单位贵州省建工集团第六建筑公司进驻施工,施工期间对该水洼造成损坏,被告人黄XX、黄XX遂找到黄某2,提出要向施工方索要赔偿,后黄XX、黄XX邀约一组组长黄XX、一、二组村民代表黄XX、黄XX、黄XX、黄XX及村民雷XX等人到施工现场阻止施工,以水洼被毁,村民无法饮水为由要求施工方解决周边住户的饮水问题。经被告人多次堵工后,2017年4月6日,施工方请村委出面协调解决,2017年4月20日,施工方赔偿现金35000元(省建六公司承担20000元,包工头王某1、黄某1承担15000元),该款黄XX、黄XX、黄某2三家各分得7000余元,剩余款项黄XX、黄XX出面分给参与堵工人员和周边住户。

2、2017年3月17日至7月28日,被告人黄XX、黄XX、黄XX、黄XX、黄XX、雷XX、黄XX、黄XX等人以下坝村长冲后山坡为村小组自留山,被征收丈量面积不符等为由,多次商量对策,煽动下坝村一、二组村民对理工学院新校区项目部图书馆施工现场进行堵工,严重阻碍理工学院正常施工。经贵州仁信会计师事务所鉴定,因堵工造成的施工机械租赁、人工工资等直接经济损失为710648.54元。

3、2017年12月,中国水利水电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因大学城思丫河截污管道工程项目施工,需要在下坝村一、二组通组公路(政府出资修建、村民投工投劳)上临时挖断路面埋设污水管道,被告人黄XX、黄XX、黄XX、黄XX、黄XX、雷XX、黄XX、黄XX及部分村民认为埋设管道施工影响村民出行,对施工进行阻拦要求赔偿。2017年12月29日施工方负责人卜华为赶工期请求大学城管委会、下坝村委会出面协调,后以协调费名义支付5000元给代表一、二组的村民组长被告人黄XX,该款由被告人黄XX保管至今。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第一桩犯罪事实证据:

一、书证

1、八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证实八被告人犯罪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2、民警自书抓获经过,证实八名被告人均系被公安机关抓获。

3、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黄XX因犯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五个月,2015年2月10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黄XX因犯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2014年5月10日刑满释放。

4、黄XX等人2018年5月28日写给下坝村一二组代会、下坝村委会、党武镇党委、镇政府的紧急报告,2018年6月25日向贵安新区管委会、党工委、纪委反映关于下坝村一、二组生活饮用水的紧急报告,党武镇“关于下坝村一二组村民反映饮水困难问题处理的情况报告”,证实经调查组核实下坝村一二组于2000年已经接通自来水,填埋水井并不影响下坝村村民饮水。

5、理工学院项目征收资料,证实水洼所在石家坡黄某4国、黄某3所在土地于2015年8月被征收,2015年9月16日签字领取征拨款,同批领取土地征拨款的还有本案被告人黄XX、黄XX。

6、贵州黔合欣房屋征收政策咨询有限公司2018年9月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该公司受贵安新区土储中心委托,对理工学院大学城新校区建设项目进行征收,在该项目红线范围内下坝村小地名是石家坡处村民黄某4国、黄某32015年8月22日对土地丈量,以上两块土地在2015年9月21至23日己经公示土地征收款己经兑付,两家土地紧密相邻中间不存在间隙。

7、深圳市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2018年9月14日出具情况说明,证实该公司负责贵州理工学院大学城新校区建设项目土地测量工作过程中,于2015年8月22日对位于下坝村一组的黄某4国、黄某3家土地进行了土地征收测绘工作,根据土地承包人的现场指界确认已经全部丈量完毕,上述两块土地之间不存在间隙。

8、接处警登记表两份,证实2017年2月14日14时许、2017年2月16日14时56分许,钟某1、黄XX先后报警反映贵州理工学院工地施工方挖到村民的水井,村民不让施工方施工,接警后,民警赶到现场了解情况,并告知双方找政府和相关部门协调解决。

9、调解协议,载明2017年4月6日经协商,初步由施工方赔偿损坏水井费一次性付清35000元,其中8000元是吃水的费用。如公司同意赔偿水井费以后,任何人不得以此水井为理由阻碍施工。如有其他村民阻碍施工,由黄XX、黄XX、黄某13顺负责解决。

10、贵州省第六建筑公司项目部2017年4月7日给贵安新区党武镇人民政府的紧急报告、损失清单,证实施工过程中,雷XX、黄XX、黄XX、黄XX等人以水井未赔偿为由阻止六建公司施工,使六建公司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共计105200元整。

11、收条、清单,证实黄XX、黄XX二人2017年4月20号收到补偿款35000元;2017年4月22号黄XX等13户每户分得600元水费。黄XX、黄XX不在清单之列,未分得水费。黄XX的名字系黄XX代签。

12、2018年8月23日下坝村村委会情况说明,证实村两委未支持一二组村民堵工,堵工村民与施工方协商得到的补偿款未上交村集体。

二、被害人的陈述

1、被害人钟某1的陈述:因为“水井”我们前后被堵工了一个月左右。他们第一次来堵工的时候是从2017年3月份左右的一天,我们的施工队伍正在挖党武镇下坝村一个山头,黄XX、黄XX、黄XX、雷XX几个人就来到我们工地上站在我们施工挖机正前方不让我们施工。之后只要我们开始施工他们几个人就会来到我们工地上堵工,前后持续了一个月左右,我们停工最长的时间有一个星期左右,期间我们也打电话报警过四五次,派出所来了以后就叫我们去派出所处理,但是每一次都没有处理下来,然后我们就打电话给党武乡的陈某4主席来帮我们协调,黄XX和黄XX就说要我们施工方的赔偿他们60000块钱,我们不愿意也没有协调下来。后来是因为我们要赶工程进度,又叫村主任张建民和村支书陈某2把对方的人组织在村委会协商,当天他们来了有六七个人左右,有黄XX、黄XX、黄XX,其他的人我不认识,我们就和黄XX他们协调,刚开始他们还是要60000块钱,后来张某4和陈某2也帮着我们协调,最后说拿30000块钱给他们,回去以后我们和承包工程的两个班主黄某1和王某1说了这个事情,叫他们两个班主承担10000块钱,我们公司承担20000块钱,钱是我转账给王某1,叫王某1去负责这个事情。但是王某1给他们35000块钱,具体情况我也不清楚,赔了钱之后他们就没有来堵工了。因为承包我们工地的两个班主黄某1和王某1是当地人,他们给我说的来堵工人的名字,加上他们又经常来堵工,前前后后来了十多次,所以我知道他们的名字。那个不是“水井”,就是一个天然的石窝,里面有水,但是不知道这个石窝里面的水是否能饮用。

2、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我们有一次就请来了村委会主任张建民和村支书陈某2帮忙在村委协调,我不在现场,听黄某1和钟某1两个人说,黄XX提要好几万,我们就没有和他们协调。再后来是我们施工方工期催的很紧,我就请下坝村里的张某1主任打电话联系黄XX协商,最后答应给他们30000元。其中建工集团六公司拿出20000元,我们承包方拿出100000元,协商确定后,第二天由于我事务繁忙,没有及时送钱给堵工的人,第三天我把钱拿到工地上给他们,他们说送钱的时间晚了一天,要多赔偿一万元,大家就讨价还价,最后协商为在之前的基础上多赔偿他们5000元,我们承包方最后拿出了15000元,总共就是35000元钱,我把钱给了黄XX。在场的黄XX、黄XX、雷XX等有将近十来个人。黄XX当时给我打了一张收条给我。堵工是2016年8月左右开始的,我所知的都有七次以上。就说是我们施工挖到他们村里的村民的水源,围堵我们不让施工。就不让挖机、车辆及人员施工,如果要施工就要赔钱给他们。据工人说每次堵工没有打架,但是对方人多势众,态度蛮横,经常话语威胁辱骂,工人害怕都不敢施工。

3、被害人黄某1的陈述:2016年8月份,我们施工到党武镇下坝村石尖坡的时候,黄XX、雷XX、黄XX、黄XX、黄XX、黄XX、黄XX、黄某8他们几个就来堵工,说是我们施工把他们喝水的水井给挖掉了,不准我们施工,我们也找他们谈,也谈不通。这种情况持续了大约两个月时间。后面因为下坝村理工学院的工期进度的,我当时就叫村主任张建民、村支书陈友谊来帮我们协调解决,大约在2016年10月份左右的时候,村里面的就把我们双方召集起来协调,当天我没有去,我不知道协调当天的情况,第二天钟经理告诉我,协调以三万元的价格赔偿给他们,但是我和我的另外一个合伙人王某1要承担一万元。当时是王某1拿现金给他们,我知道他们当时收钱的时候是签了一份收条的。因为我是下坝村的,我就很少去工地,但是我去工地的时候,遇到他们堵了五六次,每一次都有黄XX、雷XX、黄XX、黄XX、黄XX几个人在。当时我们挖的时候,这口水井是没有水的,而且这个水井只有下大雨的时候才有水,不是地下水冒水上来这种。我们村都是通自来水的,没有靠这口井来维持日常的饮用。堵工的人员是黄XX、黄XX、黄XX、雷XX、黄XX提出来要钱的,原因是他们没有水喝。他们是以个人名义来要求赔偿。

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黄XX的供述:在下坝村石尖坡有一个比较小的水洼,住在附近的村民靠这个水洼打水吃,2008年我找到黄XX、黄某2把这个水洼修成水井,花了一袋水泥、三袋砂子,我们三个人用了三天的时间把水井修好的。2016年贵州省建工集团第六建筑公司来施工的时候把我们水井挖了,我和黄XX看水井掉了两块石头,我们叫施工方先停止施工,把我们的饮水问题解决了再施工,施工方的说可以,等土地征收公司的看这里有没有被征收后再动工,然后施工方找人把水井恢复了。过了10多天的一天下午,施工方把水井砸坏,水全部漏干了,我和老婆艳芳、黄XX和他老婆、黄某2、黄XX又去施工现场不准施工,派出所说等施工完毕再来解决,我们就走了。过了两天早上,我们看到施工方快完工了,我、雷XX、黄某2、黄XX、黄XX、黄XX兄弟媳妇、黄XX、还有几个女的,我们大家到施工现场阻止施工,然后施工方就停工了。第二天早上,我就叫上黄XX、黄XX、雷XX、黄XX到工地要钱(一二次是黄XX组织去的,三四次是我组织的,三次去的还有黄XX、黄XX、黄XX,四次去的还有黄XX一些村民)。第三次后王某1和钟某1就给政府打了电话要求协调,政府到村委会协调,村委会有张某1、陈某5、黄某9,我们村民有我、黄XX、黄XX、黄XX、黄XX、黄XX、黄XX,施工方有王某1和钟某1。钱拿到后过了两天,黄XX通知村民来他家分钱,我、黄XX、黄某2一人分的7500元,黄XX、黄XX、黄XX、黄XX、黄XX、雷XX一人分得1100元,剩下吃井水的村民每人分得600元,多出来的1500元给了黄XX。一二组代表一人分了500元。我们是在2017年8月份左右商量的,不解决我们水的问题,施工方就不能动工,后面施工方解决不了,就直接向施工方要钱,我们是私下开的会,有我、黄XX、黄某2,我们三家商量过后,黄XX、黄XX、黄XX、黄XX、黄XX、雷XX都知道这件事。

2、被告人黄XX的供述:如果我不是一组长,黄XX他们不通知我去处理我是不会去的,我家通自来水的,而且石尖坡的住户每家都通的,水坑是否存在对住户都没有影响,我们不依赖这个水坑来生存。2017年2月6日黄XX打电话给我说,施工挖他们修的井叫我去调解,我到石尖坡找到开挖机的人,然后又找到钟某2说解决好再施工。第二次是黄XX打电话给我,我去调解,到现场看见施工方已将水井挖了,但施工方停止作业了,黄XX他们对施工方说不能施工,要等解决好才能施工。这次去的人有我、黄XX、黄XX、黄XX、黄XX等人。第三次是黄XX打电话通知我去的,我去时有黄XX、黄XX家老婆等人在现场。我在调解过程中没有提出过什么要求,只是讲我们要吃水,你们要把水源解决好了再施工。第一次是2017年3、4月份,当时有我、黄XX、黄XX、黄XX、雷XX、黄XX。第二次有我、黄XX、黄XX。第三次有我、黄XX、黄XX、黄XX、黄XX、雷XX、黄XX。我们在现场时,都上去站在施工机械前把施工人员喊停下来不准施工,这些工人也不敢硬来,我们喊他们停他们就没有动了。我没得到500元的水费钱。过了一两个月,一次去村里开会的路上遇见黄XX,他告诉我因为水坑的问题施工方赔了钱的。当时忙着去开会,没有详细问赔了多少,赔给谁。

3、被告人黄XX的供述:2016年底,理工学院一个项目要在石尖坡施工,施工范围含有我们的采石场,因为我们采石场征收问题没搞清楚,政府和施工单位没有给我们赔偿,因此我和黄某8、黄XX只要一看见省建六公司施工就会赶到他们施工的地方阻止他们施工。前后有五六次,有时是我自己去,有时是和黄某8、黄XX他们去,有时是黄某8、黄XX他们自己去。没有谁组织,因为黄XX、黄XX、黄XX都是村民小组长和代表,所以只要我们一二组有事都是组长和村民代表自发去阻工,而且只有组长和代表先去了,村民才会一起去。2017年2月至6月,省建六公司在我的采石场旁边继续施工,那里有一口我们村自己修建的水井,施工将水井挖坏,村里黄XX、黄XX、黄XX、雷XX、黄XX、黄某2发现后跑去阻止,因为水井不是我修的我没有去,但采石场离水井不远,我怕挖到我的采石场,所以他们去阻工时,我在采石场把过程全部看见了。阻止他们施工几次后,村委从中和施工方协调,赔了一部分钱给我们村民才让他们施工的。赔偿时我不在场,总共得了多少我不清楚。后来在我家门口时,黄XX遇到我就拿了1000元给我,叫我留下500元,另外500元给我侄儿子黄某4。这是施工方因为挖断我们吃水的水井给我们的水费。黄XX当时跟我说住在水井旁边的十几家人都分得有钱,每户500元,有我、黄XX、黄XX、黄XX、黄某4、黄XX、黄某14、黄某15、雷XX、黄某5、黄培海。黄XX、黄XX、黄某2三家修的水井,所以他们三家除了水费每家还得到几千元辛苦费。

4、被告人黄XX的供述:后来一直没有处理结果,过了一段时间,他们施工方偷偷施工眼看就要完工了,我们没有得到赔偿不甘心。我就找到组长黄XX、黄XX商议怎么处理这个事情,当时我们三个都认为水井己经挖了,反正要给我们处理或赔偿。经过商议后,我们三人就召集村里的黄XX、黄XX、黄某8、黄元学、黄某5、雷XX、黄元龙、黄XX等下坝村一二组的人一起到石尖坡堵工,要求施工方赔偿处理。堵工是我先提出要赔钱的。这次堵工事件我记得是16年下半年。堵了大概有四五个月,施工方一直没有处理,对方为了完成施工,有人给黄XX打电话,问我们要多少钱,于是组长黄XX、黄XX、我、黄XX、黄XX、黄XX、黄XX等人商量要求对方赔偿我们40000元,后来和施工方商量是赔偿35000元,王某1拿35000在我家,我和黄XX打收条签字按手印。这个时间大概是17年4月左右。第一次堵工是黄XX和我,第二次是我、我妻子、黄XX和他妻子、黄某2。第三次是我、黄XX、黄XX、黄XX、黄XX、黄某8、雷XX、黄XX等,村里的一些老人也参与了。前两次是我打电话给黄XX和黄某2的,后面第三次就是我打电话给村民组长和代表的。调解时我村支书陈某2、调解委员吴某3、组长代表黄XX、黄XX、黄XX、黄某8、黄XX、黄某7这些人。拿到钱后,我和黄某2、黄XX商议,我们三家分得8000元,剩下的由我和黄XX拿钱分给10多家人,只要参与堵工的人家都有600元。

5、被告人黄XX的供述:我家饮用的是自来水,没有用这口小水井的水。水坑是以前石头流出来的一股水,形成了一个水坑,多年前我曾挑过水吃,桶都不能放进去,打水只能用瓢打。之后听黄XX、黄XX说他们修过,但我没看见过。2017年大约3月份的一天中午我接到黄XX的电话称,他妻子和黄XX妻子在石家坡堵工,让我去看哈。我就骑起我的摩托车到石家坡去,看到黄XX、黄某8、黄XX、黄XX家妻子、黄XX、黄XX家妻子、黄XX在场,黄XX是在我后面来的,我问黄XX的妻子是什么事情,黄XX妻子说是黄XX和黄XX在石家坡地的一口井在大学城修建理工学院工地上,还没有得到处理,我们就不让他们施工,黄XX说不处理好就不要施工,派出所来之后我们全部就回去了。2017年3月到石家坡喊施工方停工的有一组长黄XX和二组长黄XX及一组村民代表黄某8、黄XX、黄XX、二组村民代表我、黄XX、黄某7,还有黄XX的妻子和黄XX的妻子。我只知道后来处理了,具体赔了多少钱他们没给我讲。黄XX得钱后分给住在水井附近的每户各500元的补偿费,我大儿子黄泽银住那里,黄XX拿了500元钱让我转给我大儿子黄泽银。我本人没有分得钱。堵工之前没有商量过,但是黄XX给了我500元钱,这个钱黄XX说是住在水井附近的人都有的,是吃水补助的钱。

6、被告人黄XX的供述:我只是听一个叫黄某13顺说施工单位挖到石尖坡几家人的水井,其他的就不知道了。施工方挖到水井的事情应该是赔钱了,但是赔了多少钱我就不清楚了。我没有得到赔偿村民的钱。

7、被告人雷XX的供述:我不知道我们寨的村民以施工方破坏水井为由去堵施工方施工得35000元人民币的事,哪些人去的我也不知道。没有人分钱给我过。2017年热天的时候,我在家就看见我们村的村民(具体不知道是谁)有很多都往石家坡水井的地方去,我也就跟着去,我去的时候就看见施工方的三台挖机已经有一台是停止作业的,还有两台还在施工,然后黄XX、黄XX、黄XX、黄XX他们就去找施工方的人说水井被你们挖坏了,必须要解决饮用水后才能施工。黄XX就在旁边用手机录像。我在现场呆了十几分钟后我老婆打电话叫我回家吃饭,然后我就走了,之后的事情我就不知道了。有我、黄XX、黄XX、黄XX、黄XX、黄继价、黄XX,黄XX等都在。当时我叫施工方的人拿手续,没有手续就不能施工,最后思雅派出所的来了后,施工方就停工了。黄XX给我500元,我想是因为我堵工给我的,所以拿这钱五六百元买烟抽。

8、被告人黄XX的供述:石尖坡水井的问题刚开始是黄XX叫我跟着他们一起找村委的和施工方来处理此事,水井的事情处理完得到赔偿后会分点钱给我,我当时就说我不参与,也不要钱,我就没有过问此事了。过了一段时间,石尖坡水井的问题村民和施工方在现场,我们下坝村一组组长黄XX叫我去一趟,他说村民反映石尖坡水井的问题没有处理,叫我去看一下,我去到现场黄XX就在现场。因为我是我们组的村民代表,组里面有什么事情都会叫我去。我当时去到现场后施工方设备是停着的,我在现场也没有说话,当地公安机关和村委的人也在,时间太久了,我记不到是谁在现场处理了。

四、证人证言

1、证人赵某1的证言:我有60多岁了,在本地生长几十年,这个是有两家人的地方有一小股水从石夹缝,在雨天会流出来,称不上是水井,最多也只是个荒山上的一个小水塘。黄某2和黄某3家,土在上面的是黄某3家的,下面的是黄某2家的土地。黄某3家土和黄某2家的土地接壤,在地接壤的地坎上有个石头坡,这个水就是在这个石头逢流出来,但是这个位置有点小斜坡,水流的不大,看起来就是在黄某2的土地旁边,但是他家也没有说过是他家的,只是有人来在山上干活,大家为了在累了休息的时候可以喝到水,就有村民顺手拿小石头围成了不超过一个平方的小水洼,水洼很浅,一米都没有。按农村习俗,算归属权的话,农村说法是有前土无后土,应该是属于黄某3家,因为他家属于前土。这个石夹缝,从集体到现在,因为那里位置很小,积水都不到一个平方,也没有一米深度,两家人也没有去争论。而且土地是完全被征收公司征收的,现在已经被一些工程项目开发了,如果没有征收,肯定是开发不了的。我们村有政府修建提供的固定水源。周围的邻居也没有听说那家用,因为都有政府提供的自来水。就是“北京帮”黄XX、黄XX,黄XX等人堵工,说石尖坡这个水是他们堵工的几家人的饮用水源。

2、证人赵某2的证言:下坝村石尖坡有一处水塘,这个水塘是很多年前就形成的。从高处的岩石缝隙里流淌下来在低洼处形成的一个水塘,并不是水井,是前几年前村民发展了往石尖坡住的村民多了,偶尔会有人在那里用水,但是政府有提供自来水。水塘上面是一户村民黄某3的土地,下面是村民黄XX的岳父黄某2的土地,水塘靠近黄XX岳父黄某2土地。水塘在村民修缮以后宽不得一米,深也不到60公分左右,面积不到一个平方米左右。下坝村村民都有自来水喝的,这个水塘也只是在下坝村石尖坡位置,也就十多户村民,而且村民家中都是有自来水的都能正常供应,这个水塘不是饮用水源,村民以前稍加修缮也只是自来水停水时喂点牲口、洗点东西。而且这个水塘只是下雨后的一段时间有水,很多时候都是干的。水塘不属于个人,要征收只能算成村集体,而且征收方案上水塘又不是土地上的附着物,又不是一口饮水水井,根本不能计算征收。就算是向个人征收,农村土地都是有前坎没后坎,要算只能是黄某3家的,而不是黄XX岳父黄某2家的。

3、证人向某1、黄某3的证言,证实向某1家将土地换给黄某3家,石头缝里有小股水流出来手指一般大小,形成个小水洼。村里有自来水,水洼有时我们下地干完活后用来洗手,渴时也喝两口。没有占到两家土地,下雨就有水,没下雨就是干的。征收时黄某3和黄某2家没有提出来单独征收,都是按土地列入总面积征收的。

4、证人黄某4国的证言:水洼所在的土地是2015年11月份时候被征收了,征收的时候水洼是存在的。这个水洼不是正规的水井,所以就没有和征收方提出过水洼赔偿的问题。因为黄XX和黄XX没有水饮用,也没有得到好的解决,所以才会找施工方提出赔偿。我认为水洼是属我所有。当时水洼被破坏后,黄XX、黄XX因为没有水饮用,所以就叫上我父亲和他们一起去找施工方解决,但是当时我不在场,所以不知道他们是怎样协商的,只是听村民(具休是谁我忘记了)说后来施工方买水泥、砖、沙子等材料喊黄XX重新修建,但是我不知道是否修建完成。因为施工方的挖机等设备把水井的水源压住,水源处不出水。黄XX打电话叫我去村里解决水洼的事情,我因为在外面上班不能去,我就叫他们喊我父亲黄某2和他们去,他们怎样协商的我不知道,只知道施工方给了黄XX35000元,后面黄XX和黄XX就给我父亲说这是施工方赔偿的水井的钱,共有3户人家(我家,黄XX家、黄XX家),一户分7000元,剩下的钱就分给附近也吃这个水洼水的村民,具休每家分多少钱我不清楚。是黄XX提出来去堵工的,因为黄XX两次打电话给我,我都没有在家,他们就叫我父亲黄某2去的。

5、证人黄某2证言,证实这个水井是2008年的时候我家搬到党武镇下坝村石家坡这来的时候修建的,没有修建之前就是个水洼洼,就是从石头缝留出来的一股水,这股水只有手指头这么大的一股水,天气干燥时水就特别少,下雨的话水就多,我用这个水来养我的田。我就找到黄XX和黄XX一起在原来的基础上把这个水洼扩大一点,我们当时就只用了一些石头、还买了一包水泥来把这个水洼用石头围起,后面就成了一个长有一米多、宽一米多的水井。大概2016年的时候我家土地被征收了,但是征收时我也没有和征收公司的人说我家土地上有这个水井的事情,到2017年我家被征收的土地有施工的人来施工后,黄XX和黄XX来我家找到我,说他们修的水井被施工方的人挖坏了,黄XX和黄XX来找我说要找施工方按照国家征收方案来赔偿水井的钱,我听村民说石尖坡工地又有人在堵工了,然后我去工地上看见黄XX和黄XX还有一些村民因为水井赔偿的事情在和施工方的争论。大概过了一个星期左右,下坝村村委叫黄XX和黄XX通知我一起去村委协商解决水井的这个事情,然后我到村委会的时候看见有村长张某1、支书陈友益、文书黄某9、调解委员、四组五组的一些村民,我们一组二组就只有我、黄XX、黄XX,还有施工方的人在。黄XX和黄XX就说要按照国家征收水井水的标准是20000至50000元,最少都要拿30000块钱来解决这个事情,然后村长张某1就站出来协商赔偿的拿情,叫大家一人让一步,最后协商下来施工方答应赔偿水井25000元,当时就在村委会签了赔偿协议的。之后就人有讲现在水井的钱赔了,但是附近村民饮用水的问题还没有解决,最后施工方的拿了10000元来赔偿村民饮用水的问题,总共赔了35000元钱,说以后村民怎样饮用水就不关他们施工方的事了,也不能再去干扰施工方施工了,当时黄XX和黄XX在村委办公室签的协议,签了赔偿协议以后我就离开了,过了两三天黄XX和黄XX分了7000块钱给我,我分了5000元钱给黄某4国,我自己留2000元钱。

6、证人黄金钟的证言,证实水洼像人的两个手掌那样大,水流大的时候有大拇指那样大。我家住附近吃这个水洼水也是偶尔一两次,因为我们有自来水的,我在外面上班不知道堵工的事情,也不知道施工方拿了35000元的事情,我家也没有分得钱。

7、证人黄某5的证言,证实我们山脚住的人家会去挑这个水洼的水吃,我有时候也是挑来吃,知道黄XX、黄XX、黄某2三家人去弄了这个水洼,开始都是拿石头去围堵起来。我没有参与堵工,17年一天,黄XX给了我600元,说是吃水的水费。拿钱时有雷XX、黄XX、黄XX还有我。

8、证人黄某4的证言,证实我和家人没有参与过堵工,2017年6月份左右,我幺叔黄XX在我家拿了600元给我,当时我老婆也在,我幺叔就给我说是干活的钱。我知道这个钱是2012年时候,因为家里自来水经常断水,黄某2家在党武镇下坝村石尖坡土地边有个水洼洼,我就和黄某2家儿子黄某4国,我们一起搬了些石头去围堵了这个水洼,目的是堵点积水,也没有花费什么资金,家里自来断水的时候,方便去那里挑水吃。我不知道哪些人分得钱。水洼不大,水也不是很多,雨天的时候水要多点。我们有政府提供的自来水,我家欠了300多水费,村里贴的有通知,我没有主动去交费。

9、证人郑某的证言,证实黄庭胜家土里面之前是一个小窝窝,后来不晓得是哪个挖大了,有一抱(双手围在一起)这么大小。这个水窝窝不是我们寨子的饮用水源,我们十多年前就通自来水的。我知道的是三万元钱。时间大概去年的有一天,我是在村委会开会,当天遇到调解水井的事情,我也在边上看,当时施工方的人说给一万五,黄XX不同意,说要三万。当时施工方和黄XX就谈成赔三万块钱。其他人没注意,但黄某2不在场。

10、证人陈某1、黄某6的证言,证实你们出示的这两家丘块图一家是黄某4国、一家是黄某3,当时是我测量的,是按照测量公司规定测量,两家人也有人陪同我们一起测量,测量时没有任何争议。图中红线是区分两家土地的划分线,两家没有要求单独提出来测量什么附作物等,就是按土地的测量。当时没有看到水井,也没有水塘,如果有水井或是大的水塘,图上是有标记的,没有标记就没有水井和符合测量的水塘。

11、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实2017年3月份,我经常接到电话说“北京帮”又去堵理工学院了,说是施工方挖到石尖坡的水井,破坏他们的饮水水源,我们一般都是先安排村里面调解委员会的人调解劝离。后来我了解到北京帮的黄XX、黄XX、黄XX、黄XX、黄XX、黄XX(我们喊他马某1)每次都去参加堵工,他们说的水井,我们找当地的年纪大村民了解过,水井就是山石下面的一个水洼塘,只有下雨天才会有水,没有人专门修过。北京帮的黄XX、黄XX、黄XX、黄XX、黄XX、黄XX等人就说是因为施工方挖到他们组的饮用水资源,要施工方解决他们的饮水问题,施工方为了工程推进,下坝村一组村民黄某1出资1000元,还拉了些石沙把水井修好。后来建设需要,施工中所谓的水井就被泥石覆盖了。调解委员会去调解过两次,黄XX提出的赔偿太高,施工方不愿意,这两次都没有调解成功。他们还是时不时前去堵工,不让挖机开动施工。4月份的一天,施工方要求我们村委组织黄XX等人调解。黄XX和黄XX提出来说要50000元钱,黄XX、黄XX还有其他一二组的人也跟着附和,施工方认为要价太高,就没有调解成。过了十几天,施工方的人说为了工程进度愿意付20000元钱让我传话,我当时就打电话告知黄XX施工方愿意付20000元钱,让你们不要再去堵工了,黄XX态度坚决,说20000元是不可能的。后来没有听说水井的事情,才知道施工方赔了35000元才没有堵工的。水井是天然形成的一个小水塘,面积大约1个平方不到,深度三四十公分,只有下雨天才会有水,平常时间都是干的。水井位置是在黄某4国家土中,土地己经被征收了的。征收时候据我所知,没有提出来说就和土地一起征收了。没听说黄某4国去堵工。

12、证人朱某的证言,证实从2015年8月份左右,我们开始在贵州省贵安新区大学城理工学院进场开始施工,施工到11月份的时候,我们就开始受到当地的一些村民堵工。我们公司下面就找了一个承包理工学院土石方工程的小公司,当时这理工学院的土石方是我们承建,具体实施是包出去的,这个承包的工头叫黄某1和王某1。据他们经常反映,在施工搞土石方推进的时候,多次有村民前来堵工。在理工学院图书馆项目推进的时候里面有一股水,附近有村民说是他们的水井,那是他们饮水的水源,多次阻拦我们施工方施工。经我们向有关部门核实,这片理工学院的土地是己经征收了,包括这股水的位置也是被征收的,因施工需要我们要求下面的施工队必须推进工程。后来村民多次找王某1和黄某1说理,多次阻拦他们,要求他们给予赔偿,他们没有办法,多次把情况反映给我,因为这边由我负责,我为了公司推进工程,就让他们和堵工的人谈,问对方要多少钱,不知他们是怎么协商的,最后王某1和黄某1他们给我说,堵工的人要三万元,我就答应承包施工的王某1和黄某1,我公司拿出20000元补偿,他们答应出一万,最后我听说总的赔偿是35000元,工程才得以推进。

13、证人彭某、田某1、王某2、洪某1、范某1、林某的证言,现场施工人员证实堵工现场情况。

五、辨认笔录及照片

1、被害人钟某1辨认出堵工人员黄XX、黄XX、雷XX、黄XX、黄XX、黄XX、黄某8。

2、证人朱某辨认出堵工人员黄XX、雷XX、黄XX、黄XX、黄XX、黄XX。

3、证人彭某辨认出堵工人员黄XX、黄XX、黄XX。

4、证人田某1辩认出堵工人员黄XX、黄XX、黄XX。

5、证人王某2辨认出堵工人员雷XX、黄XX、黄XX、黄XX、黄XX。

6、证人洪某1辨认出堵工人员黄XX、黄XX、黄XX、雷XX、黄XX。

7、证人范某1辨认出堵工人员雷XX、黄XX、黄XX、黄XX、黄XX、黄XX。

第二桩犯罪事实证据

一、书证

1、林权登记申请表、林地四至范围图、林权勘界通知单、花溪区生态公益林管护合同、兑现表,证明2009年1月长冲后山负责人为张某1,林地所有权利人为党武乡下坝村,长冲后山6202236元己打入村集体帐户。

2、2017年6月30日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贵州理工学院新校区项目部“关于图书馆土地纠纷报案资料”,该单位承建的贵州理工学院新校区建设以及房建项目图书馆工程于2017年3月15日进场施工,在组织地下室土方作业过程中遭到当地村民阻拦,造成其单位经济损失,多次向当地派出所报警解决此事(2017年3月17日、3月28日,4月12日、4月25日,5月17日、5月24日,6月8日,6月22日、6月23日)前期情况已多次汇报,现在及后期的无法进行正常施工作业,请相关单位协调解决。2017年7月4日“关于图书馆施工遇阻在上述材料基础上增加7月2日、7月4日堵工,造成施工单位机械闲置费、人员误工费及其他损失金额约人民币600余万元。

3、贵州理工学院贵安新区新校区建设项目2015年4月13日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17年7月12日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7年9月29日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证实新校区建设项目用地合法性。载明合同开工日期为2017年10月3日,竣工日期为2018年10月2日。

4、黔府用地函【2014】270号、【2015】370号、【2017】140号,证实经国地资源部批复,省国土资源厅审核省政府同意党武镇下坝村土地征为国有。

5、黔贵安征收办发【2014]174号,证实理工学院新校区建设项目(党武乡)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6、贵安新区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划地安置并重新丈量后山诉求的信访事项复核意见,证实经贵安新区信访事项复核,贵安新区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未重新划地安置并无不当;征收丈量程序符合贵安新区土地征收程序有关规定。

7、堵工机械及人员清单、施工方工人拍摄的部分堵工现场照片、视频、接处警登记表,证实堵工损失情况、部分堵工现场情况及报警情况。

二、证人证言

1、证人甘某证言:堵工期间,我们私下商量堵工理工学院的事情有四次。第一次和第二次是在2017年5月份在党武镇下坝村二组黄某7家里,是组长黄XX通知我过去的。第三次和第四次是在下坝村一组黄某8家,第一、二次参加会议的有黄XX、黄XX、黄XX、黄XX、黄某7、黄XX还有我。第三、四次参加会议的有黄XX、黄某8、黄XX、黄XX还有我。我们讨论关于后山的问题,黄XX就安排我们参加会议的几个人分工,叫我们大家在白天抽空一起去后山上走一走,目的就是如果有人施工就要立即阻拦不让挖。会上黄XX就安排轮班的制度,排班轮流去守后山的问题。除了这三次,黄XX还叫我三次过,就只是我们一组的开会,但是这三次我都没有去。在2017年的时候,我和黄XX、黄XX、黄XX、黄XX、黄XX、雷XX、黄XX、黄XX就上了下坝村后山,黄XX上前去阻拦挖机和施工机械设备,其他的也跟着上去阻拦,让施工方停工。黄XX,黄XX、黄XX、黄XX说这个后山的征收土地面积不符合,价格赔偿不合理,要求政府重新测量和赔偿。第二次去后山是2018年初黄XX给我打电话叫我上后山去看看,我上后山去看到黄XX、黄XX、黄XX、黄XX我们几个人,走了一圈后我看到没有事,我们就回家了。第三次是在2018年8月份左右,黄XX打电话叫我去后山看,我们一起去的有黄XX、黄某7、黄XX,黄XX,黄某7上去后就直接走了,我和黄XX、黄XX、黄XX在,黄XX上前去施工方停工,我和黄XX,黄XX也走上前去和施工方理论,有警察来说等解决了再动工,施工方没有开挖,大家就散了。

2、证人张某1证言:因为要求重量后山面积的事情发生堵工的。有黄XX、黄XX、黄XX、黄XX、雷XX、黄继价,黄XX、黄XX这些人,其余人都是附近的村民,都是去围观。北京帮的人要求重量后山,黄XX、黄XX等人说他们查后山的资料,后山原来的面积是400多亩,征收时量的是200多亩,党武政府和管委会也给他们做了答复,但是他们不同意,要求不能用GPS量,要用皮尺量。最终管委会同意量,要求北京帮的人找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去测量。政府拿同意测量的承诺书给黄XX等人签字,他们拒绝签字,但是他们也没有去找测量公司重量。后面发生了理工学院建设过程中发生多次堵工。

3、证人黄某7证言:我参与两次堵工,两次都是黄XX打电话喊我去的。第一次是2017年11月份左右,我到现场后看见施工方停止施工了,黄XX、黄XX、黄XX、黄XX、黄XX、黄XX、黄XX、雷XX、黄某8他们站在离挖机四五米远的地方和施工方的人争吵,派出所来了解情况以后就叫我先回去了。第二次是2018年5月中旬左右,我到工地上看见施工方停工,黄XX、黄XX、黄XX、黄XX、黄XX、黄某8,施工方的和派出所的也在,派出所的就叫他们去派出所处理这个事情,我就回家了。我们堵工之前商量过的,2017年3月份左右,黄XX喊我到黄某8家商量后山的事情,一组组长黄XX、一组代表黄XX、黄XX、黄某8和我们二组组长黄XX、黄XX、黄XX、黄XX也在。黄XX说后山的事情没得到处理之前,就不让他们施工,施工一次就喊他们停一次,还说他和黄XX家离后山近,他们只要发现施工方在施工就打电话通知我们。第二次是2017年12月初,黄XX通知我去黄某8家开会商量后山的事情,黄XX、黄XX、黄XX、黄某8、黄XX、黄XX、黄XX、黄XX和雷XX都在。第三次是2018年4月左右,黄XX、黄XX、黄XX、黄XX、黄某8、黄XX、黄XX、甘某、黄XX、雷XX在我家开会。

4、证人黄某8证言:2017年2月份的一天在我家商量堵工,我、黄XX、黄XX、黄XX、黄XX、黄XX、甘某、黄XX,黄某7、雷XX,黄XX和黄XX说施工方动工就相互通知大家去堵,其他人也表示同意。2017年的一天,黄XX看见后山有挖机在挖,就喊了我、黄XX、黄XX、黄XX、黄XX到石尖坡后山去堵工。我、黄XX、黄XX就走到挖机的侧面,不准挖机动工,黄XX、黄XX、黄XX也站过来不准动工。后来警察来了我们就散也就走了。还有一次是在堵工人最多的一次,是黄XX、黄XX组织的,参加的有黄XX、黄XX、黄XX、黄XX、黄XX、黄XX、黄XX。

5、证人郑某、赵某3、黄某9、陈某2、黄某10、黄某11、赵某1、蒋某1、廖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黄XX、黄XX、雷XX、黄XX、黄XX、黄XX、黄XX、黄XX等人组织下坝二组的村民在贵安新区党武镇下坝村的后山堵工的事实。

6、证人艾某、李某1、杨某、罗某1、蒋某2、谯某、屠某1、岑某、吴某1、黄某12、张某2、李某2、的证言,证实施工方的工人在施工时,被告人黄XX、黄XX、雷XX、黄XX、黄XX、黄XX、黄XX、黄XX等人到工地堵工的事实。

7、证人叶某证言:施工日志记录的是理工学院图书馆修建每天的施工情况,我是从17年8月底到9月中旬左右记录的,我记录的时候是正常的,前期听工友说有堵工的情况。

8、证人罗某2证言:施工日志记录的是理工学院图书馆修建每天的施工情况,我是从17年8月到8月底记录的,我记录的时候是正常的,记录目的是为了方便领导抽查考核,起初是我的同事艾某记录,后来他走了,我才来记录的,由于领导安排时间有间隔所以有几页是空白的。

三、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

1、黄XX供述及辩解:我们去堵工之前在黄某8家商量过,当时有我、黄XX、甘某、黄某8、黄XX、黄XX、黄XX、黄XX,会上有人提出来如果理工学院没有把后山问题解决之前再动工就去堵工。在村民会上我也跟村民们说过,在理工学院和政府没有把后山问题解决好之前,理工学院的项目暂时不能动工。2016年8月的一天,黄XX打电话给我,说各组通知各组村民在施工工地开会,我就电话通知二组的村民去施工现场,施工方就停工了,我们就去派出所做笔录。有黄XX、黄XX、黄XX、我、黄XX、黄XX,还有—二组的村民。2017年的一天,第二次去我们找施工方要手续,看下他们到底征收了没有,我叫黄XX通知一组村民,我通知二组村民去工地找他们要手续。我们到现场后给施工方的人说,拿不出手续来就不要施工,施工方的人就停工了。黄某1到工地拿了一张征收我们后山的资料说,这个己经被征收了的,钱赔给村委会了,你们不要在这里闹。黄某1走了后,我们一二组的全部村民就开了一个会。第一次堵工之后,我们觉得我们几个人的力量不够,所以我、黄XX、黄XX、黄XX、雷XX、黄XX、黄XX、黄XX在我们后山的小山边商量,山是大家的,大家都应该知道是怎么回事,要把大家组织起来。之后就由我和黄XX通知一二组的村民以及村民代表到下坝村小山边来开会。

2、被告人黄XX供述及辩解:理工学院项目堵工我们商量过一次,是在黄某8家,有我、黄XX、黄XX、黄某8、甘某、黄XX、黄XX、黄XX、黄某7、雷XX,商量的结果就是去贵阳市中院起诉党武乡政府,在起诉期间,如果施工方继续施工的话,我们就不准他们施工。我召集过自己组的村民在我们村子的河边开过三次会,分别是2017年3月,2018年3、4月,2018年4、5月。理工学院工地堵工我去了两次,第一次是2017年3、4月份,黄XX打电话给我,我到工地施工的己经停工了,当时有黄XX、黄XX、黄XX、黄某8、黄XX、黄XX、黄XX、黄某7还有一些村民也在现场。第二次是2018年7、8月份黄培玉说施工方在后山山脚挖树叫我过去看看,我去时黄XX、黄XX、黄某8、黄XX、黄XX、黄XX、黄某7他们在工地上了,施工方也是停工了的。

3、被告人黄XX供述及辩解:后山堵工前商量过的,第一次是在黄某8家,有我、黄XX、黄XX、黄XX、黄XX、黄XX、甘某、黄某7,就只有我们组长和村民代表,黄XX提出说后山丈量面积不对,赔偿款也不去,以后只要施工方施工我们就去喊他们停工。我们一二组村民全部都去阻止他们施工,前后有十多次,没吵没打,就是不准他们施工。堵后山第一次是下班回家路过看见后山被挖,一二组的人有100多个人,我就上去凑个人数。第二次是有人看见在挖后山,通知一二组的人,黄XX、我、黄XX、黄XX、黄某7就和一二组村民去后山,黄XX叫施工方先停工。第三次黄XX打电话给我,我到后山看见黄XX、黄XX、黄XX、黄XX还有四五个村民在后山马路站起。

4、被告人黄XX供述及辩解:堵工我们商量过的,第一次是2017年二三月左右黄XX通知我去黄某8家开会商量的,有我、黄XX、黄XX、黄某8、黄XX、雷XX、黄XX、黄XX、甘某、黄XX,黄XX就说后山丈量面积不对,赔偿单价也不对。然后我们就召集村民开会,组长和村民代表就把我们商量的内容给村民又说了一遍,大家村民就说丈量面积既然不对肯定要求重新丈量。然后组长和组长代表就去找政府的。第一次是2017年八九月份的时候黄XX和黄XX通知我们去后山堵工的,其他村民代表黄继论、黄XX、黄XX他们也通知过,我们一二组的每一家都去人了的,大概去了70个人左右,我们到工地上以后,一二组的组长黄XX、黄XX先上去喊施工方的停工,还有组长代表黄XX、黄XX、黄XX、黄XX、雷XX还有我也跟着喊施工方的停工,然后村民也跟着喊施工停工。第二次是2018年9月左右,我在家门口看见后山施工方在施工,我就打电话给黄XX和黄XX。黄XX、黄XX、黄XX、黄XX、甘某、黄某8他们几个先去的工地上,我上去以后看见施工方己经停工。

5、被告人黄XX供述及辩解:堵工我们开会商量过的,是黄XX和黄XX打电话通知我们去开会后去施工现场叫挖机师傅停工的。没有分工,每次都是黄XX和黄XX打电话通知大家才去的。第一次商量时有黄XX、黄XX、黄XX、黄某8、甘某、黄XX、黄某7、黄XX还有我在,黄XX和黄XX就讲后山数据相差太大,不能让施工方动工,如果谁看见施工方在挖就相互通知一下。黄XX和黄XX负责召集大家开会商量,召集大家到施工工地堵工,黄XX和黄XX负责所有的开会记录,黄XX负责和康朝国联系找律师打官司。2016年上半年的一天早上,黄XX打电话给我说后山靠图书馆的地方修路要开始动工,我去了之后看到黄某7,黄XX,黄XX,黄XX,黄XX,黄XX,黄XX,黄某8都在场,除了他们几个还有很多村民都在场。我们就叫他们停下,不让他们施工。堵了十多分钟派出所来了之后叫我们去政府处理,我们就离开了,施工方继续施工。2018年5月份的一天,黄XX说后山施工方在砍树,叫我过去看一下,黄某7、黄焙祥、黄XX,黄XX、黄XX、黄XX、黄XX、黄某8都在场,用人堵的方式堵住不让施工方施工,我们堵了半个小时左右,派出所的来协调就离开了。2018年8月份的一天,黄XX打电话给我说施工方又在挖后山叫我过去,黄某7、黄XX、黄XX、黄XX、黄XX、黄XX、黄XX、黄某8都在场,几次堵工的目的就是后山施工的地方是上一届组长带去量的地,我们不知道,我们才去问的。

6、被告人黄XX供述及辩解:后山挡工的事情群殴是参与的,我们采石场和后山不在一个位置,基本上是挨着的,因为采石场的事我到过现场一次,因为后山的事情我到过现场三次。我是一组村民代表,我没有参与过阻挡后山施工商量的会议,我去黄某8家开过会,但是没人讲要去阻工。

7、被告人雷XX供述及辩解:我第一次去是2017年的热天,我母亲打电话给我说理工学院项目工程贵州建工集团第六建筑工程公司有挖机在我们下坝村一、二组后山的集体山坡,然后我就骑我的电瓶车回家去看。我到后山坡上后去看到黄XX、黄XX、黄XX、黄XX、黄XX、黄XX、黄某5等人,我到现场后,有一些挖机在现场施工,我就去不让他们施工,要求政府和学校来把有关手续都拿出来。之后派出所的就到现场来把我们带到派出所调查,过了两三个月后的一天我就看见我们寨后山有挖机在施工,我到坡上后,黄XX、黄XX、黄XX、黄XX、黄XX等人都在场,因为他们是我们一二组的组长和组代表,集体有什么事他们都在场的,村民都喊施工人员停工,没有处理好之前不准施工,派出所就带我们双方都有人去派出所。我们后山的这个坡是我们下坝村一、二组的集体自留山,因后山征收事宜是上一届村委会和组委会的事,上一届的村委会和组委会没有做移交手续,我们不知道后山是否己经征收或者征收了多少,所以我们不让施工方施工。

8、被告人黄XX供述及辩解:没有商量过,我去过两次。

四、辨认笔录及照片

1、证人李某2辨认出黄XX、黄XX、雷XX、黄XX、黄某8。

2、证人张某2辨认出黄XX、黄某8。

3、证人黄某12辨认出黄XX、黄XX、雷XX

4、证人吴某1辨认出黄XX、黄某8。

5、证人岑某、谯某、杨某、李某1辨认出雷XX、黄XX、黄某8、黄XX、黄XX、黄XX。

6、证人屠某1辨认出黄XX、黄某8、黄XX。

7、证人艾某辨认出黄XX、黄XX、黄XX、雷XX、黄XX。

五、鉴定意见

贵州仁信会计师事务所2019年2月出具鉴定意见:根据资料统计,该工程共发生了多次堵工,因堵工发生的直接经济损失为710648.54元。

第三桩犯罪事实证据:

一、书证

1、贵安新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明贵安新区大学城思丫河截污管道工程由中国水利水电第九工程有限公司承建。

2、收条,证明2017年12月29日黄XX、黄XX等人收到水电九局款项5000元。

3、堵工照片,证实被告人黄XX、黄XX、黄XX、黄XX在堵工现场。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吴某2证言:这帮人每次堵工的基本情况都是这样,软暴力行为在我们挖机和车队压路机的前面,不让动工。还辱骂政府。我们公司在施工到下坝村长冲有条马路安装接污管道的时候,还被这帮人敲诈勒索要了5000元,具体这个事情细节要问卜华,我们在这里施工,只知道这伙人被称为“北京帮”。

2、证人陈某3证言,证实2017年9月因村民吵闹、辱骂等方式堵工,找人帮忙协调给了村民5000元。

3、证人黄某1证言:下坝村村公路下面埋了水电九局排污管道,被下坝村民堵工要了5000元不合法的钱财。当时堵工有黄XX、雷XX、黄XX、黄XX、黄继论、黄XX、黄某8。就是因为水电九局安装排污管道,他们堵工就说破坏了进村的公路,要求水电九局赔偿,不然就不准施工。这条路是集休所有,是政府出钱修给村里的村民维修的。

4、证人李某3证言:2017年12月底的一天,我接到张永华的电话说下坝村长冲路段有村民阻拦水电九安装排污管道,让我过去帮忙处理,我去了现场,看到聚集有很多村民,有黄XX、黄XX、黄XX、黄XX、黄XX等人聚集在那里和水电九局施工方的一个管工争论,村民说马路是他们的,安装管道破坏他们马路,影响村民孩子上学和车辆通行,要求施工方赔偿钱,最后村委张某1和赵某3、黄某9等人和施工方、堵工村民谈了很久,施工方拿了5000元给黄XX、黄XX。

5、证人赵某3证言:2017年12月份左右,水电九局要安装排污管道从村里马路下面穿过,施工的时候,遭遇了下坝村的一二组村民黄XX、黄XX、黄XX、黄XX、黄XX、黄XX等人堵工。说这条路要送孩子读书、车要过,不给40000元就不让动,我和村委主任张某4,文书黄某9帮忙协调,最终协调水电九局赔偿5000元给村民,当时我写的收条。

6、证人张某1证言:2017年11月份一天上午水电九局在下坝村一、二组的进村公路安装排污管道的过程中,黄XX、黄XX、黄XX、黄XX、黄XX、黄XX等十多人前去堵工,理由是挖断公路影响村民出入,还影响孩子上下课的安全,要求施工方解决问题,最后施工方给了5000元才解决的。

7、证人陈某4证言:2017年12月底,水电九局施工到下坝村受到村民黄XX、黄XX、黄XX、黄XX、黄XX等人阻拦,我当时在现场和村民进行协调,第二天我听说水电九局拿5000元给头一天堵工的人才让他们施工单位施工的。

8、证人黄某9证言:2017年的12月份左右,水电九局在下坝村施工安装排污管道,多次受到黄XX,黄XX、黄XX、黄XX、黄XX、黄XX等人阻拦。村委和政府及管委会的劝说,施工方最后拿出5000元。

9、证人张某3证言:2017年年底,施工方安装排污管道从下坝村长冲路段马路下面经过,村民就不让施工方安装排污管道,最后水电九局赔偿5000元给村民黄XX之后才解决。

三、被害人的陈述

1、被害单位陈荣繁陈述:中国水利水电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在党武镇下坝村长冲施工的时候,被当地的村民敲诈勒索来报警。最开始是在2017年10月份开始堵我们的污水管道工程,一直堵到2017年的11月份,陆续堵了大约4、5次。我们付了下坝村村民5000元钱,这个事情才解决的。

2、被害单位卜华陈述:2017年12月底左右,我们施工队伍到贵安新区党武镇下坝村长安装排污管道,受到当地村民来堵工,说我们破坏路面,影响村民出行。我就代表公司赔偿了5000元给他们才让我们动工的。

四、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黄XX供述与辩解:2017年12月的一天,黄XX打电话给我说污水管道要过我们一、二组的马路,黄XX、黄XX、我、黄XX、黄XX、黄XX、黄XX,黄XX和黄XX申请政府和村里面出面问马路被征收了没有,阻工的还有雷XX,目的就是为了向水电九局要赔偿款。我提出来讲,如果要过这个污水管道也可以,那就一个组给10000元钱,总共20000元。然后张某1就喊黄XX和黄XX到坝坎上去,水电九局的就说给我们5000元钱。这份协议是黄XX和赵某3签的字,钱在黄XX那里。

2、被告人黄XX供述与辩解:我们不准他们施工,施工方的人就说他们会在晚上挖开路面把管道埋下去,第二天能正常通车,不会对我们造成影响。这样的操作是不会对我们的出行造成影响的,因为没有征收我们的路就这样被他们挖开路面施工,我们就不答应。2017年11月的一天,黄元华打电话告诉我水电九局因为安装排污管道破坏了我们村的路,我到现场说通知村里面的人来了再动工,否则不能施工,施工方划好线后就离开了。第二次大概过了四五天后,黄XX打电话告诉我施工的要来挖我们村的路,我到现场后就给施工方的人说要通知村领导,村长到现场后通知乡里,打完电话后回复我们说施工方停止施工,过几天之后给我们答复。第三次大概过了2、3天后,黄XX打电话告诉我施工方又在施工,我打电话给村里,村里打电话给施工方,施工方就停工了。第四次大概过了四五天,黄XX打电话称施工方又在继续施工,我又通知村里的人到现场进行协商,大学城管委会张某3也来现场协调,告诉我们这条路晚上施工3个小时就能完成,用铁板盖上,保证我们第二天可以正常使用。村里的张某4主任就说给5000元钱补偿我们,我说钱我不收也不要,张主任说这是调解费,赵某3就写了一张收条,钱是我收的,收条上是我签的名按的指印,张主任也在收条上签名。水电九局安装排污管时我、黄某19、黄XX、黄XX、黄XX、黄某8、黄XX、黄XX、雷XX、甘某等人在场。村民以及张某4主任就说把钱放在我这点,钱到现场一直放在我这。当时一二组村民全都在,黄XX、黄某19、黄培玉他们几个提出来讲这5000元钱放在我这里,我也同意了。

3、被告人黄XX供述与辩解:2017年底水电九局安装污水管道把进村坎坝上的一条马路挖断的,我和黄XX、黄XX、黄某7、黄XX自发去找水电九局施工方,还是像以前一样叫他们停工,不把事情解决好不准施工,施工方就停工了。过了段时间,施工方又开始施工安装污水管道,我和黄XX、黄XX还有十多名村民又去找施工方不准施工,村主任张某1来协调,施工方同意赔偿我5000元,然后我们就让他们安装管道,管道安装完后,施工方就把挖断的路又帮我们修好恢复了。5000元现金当时是交给黄XX保管的。

4、被告人黄XX供述及辩解:我没有参与这个事情,过路时看到黄培荣家房屋墙上贴了一张红色通知,上面写了水电九局赔偿5000元给一二组。

5、被告人黄XX供述及辩解:2017年7月份的一天黄XX还是黄XX打电话给我,说修污水管道要将坝坎上的路切开埋污水管,让我过去看下这个事情怎么处理,我去了之后看到有黄某7、黄XX、黄XX、黄XX、黄XX、黄XX、黄XX都在场。我就问这条路量过没有是否征收,村里面的文书黄某9说没有数据,然后我们就不让他们施工。黄XX和黄XX就和施工方对这个事情进行谈判,施工方同意付五千块钱给我们村一组和二组才让他们施工。这五千元钱是由黄XX收起的。

6、被告人黄XX供述及辩解:水电九局埋污水管道,我路过那点,看到黄XX和黄XX两个组长在场,其他就是施工方的人,我不晓得有人问水电九局要了5000元。

7、被告人雷XX供述及辩解:去年水电九局安装排污管道要经过我们寨的通村公路,水电九局的施工人员就挖路来埋管道,当时是黄XX打电话给我说的,一、二组的组长都在现场的,叫我们村民赶紧去现场,黄XX、黄XX、黄XX、马某2、黄XX、黄培玉等人也在现场,大约有几十人,我们喊施工方停工,然后水电九局管事的就来给我们说工程完了之后路要恢复,当时我就走了,后面怎么说的我就不清楚了。堵工的有我、黄XX、黄XX、黄XX、黄XX、黄XX、黄XX,还有几十名村民也在。我不知道施工方给我们村民5000元的事情。

8、被告人黄XX供述及辩解:2017年9月,我在家里看见我们寨子口有很多人聚集,我就想着去看看热闹,到现场就看见有施工队还有挖掘机在场,我听现场的村民说这些施工队准备挖路埋管道,村民要求必须解决大家出行问题才能挖,需要施工的这条路是我们下坝村一、二组村民每天进出的必经之路,施工的话会影响大家通行,村民不同意施工,叫村委的来处理此事,后来村委来了几个人,协商好后大家村民就散开,后来黄XX叫我去开组代表的会议,在会上黄XX就说与安装排污管的施工方协商后对方给了五千元钱,这笔钱由一、二组长签字认可后钱暂放在黄XX那里。

四、辨认笔录及照片

1、卜华辨认出被告人黄XX、黄XX、黄XX、黄XX。

2、陈某6、吴某2辨认出堵工人员黄XX、黄XX、黄XX。

3、陈某3辨认出堵工人员黄XX、黄XX、黄XX。

被告人及辩护人提交证据: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黔01民终2167号民事判决书、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18)黔0102行初244号行政判决书,证实黄XX与施工单位贵州建工集团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在民事纠纷,被告人雷XX户因土地行政纠纷提起行政诉讼。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间能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贵州仁信会计师事务所鉴定人员付承力出庭对鉴定意见进行了说明,对于贵州仁信会计师事务所作出的黔仁会价鉴字【2019】1号直接经济损失鉴定意见书,系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依法作出,对于被告人及辩护人认为该鉴定意见未进行现场勘验、仅依照被害方提供资料作出、未核实监理单位及人员资质等问题,该鉴定报告中对于未进行现场勘察的原因进行了说明,即鉴定时间距离堵工时间相隔一年多,现场状况对于鉴定已无参考价值,且该鉴定系对被害单位停工损失进行鉴定,并非对施工现场的状况、面积等进行鉴定,未进行现场勘察并不影响鉴定的作出,且该鉴定意见中及出庭进行说明的鉴定人均说明该鉴定对于停工时间的认定主要以监理公司的监理日志为基础,比照其他资料确定,监理公司相对于本案被害单位即施工方为独立的第三方,其提供的监理日志不应视为被害方单独提交资料,鉴定机构参考监理日志记载的停工记录计算经济损失具有客观性,本院对该鉴定方法予以认可,对于监理单位资质,不应由鉴定机构承担审核职责,故鉴定机构贵州仁信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依照监理日志记载停工时间,依照工程机械租赁合同记载租赁价格及人工工资表记载工人工资等综合计算停工直接经济损失得出的鉴定意见书本院认可其真实性及合法性,同时采信为本案证据。对于被告人黄XX的供述,黄XX在庭审中辩称其在康复中心所做笔录系受到刑讯逼供后作出,但公诉机关在庭审举证中并未将被告人黄XX在康复中心的笔录作为本案证据予以提交,且被告人黄XX对其他讯问笔录未表示遭受刑讯逼供,故对于公诉机关提交的黄XX的供述本院认定为合法证据予以采信。

对于各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并不具备敲诈勒索的犯罪故意,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且赔偿经过村委会组织调解的意见,本案中,八名被告人以其村水井被毁影响取水、道路被挖影响出行为由以堵工手段迫使施工单位进行赔偿,在已经庭审查明的水洼事件中,首先下坝村已通自来水,该村村民并不完全依靠该水洼取水,其次,被告人黄XX、黄XX与黄某2投工投劳对水洼进行了修整,即便在征收中应当获取一定补偿,该补偿亦应当由黄XX、黄XX、黄某2通过合法渠道与征收业主方协商处理,而不应由施工方承担该补偿,被告人黄XX、黄XX、黄XX等人以堵工方式迫使施工单位支付35000元作为赔偿,其主观上存在非法占有的故意,以堵工方式迫使被害单位交付财物,符合敲诈勒索的客观要件,对该行为应以敲诈勒索犯罪论处;在排污管施工事件中,八被告人以道路被挖断影响出行为由索要赔偿,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临时将通组道路挖断后已经向村民提出用钢板覆盖的方式解决通行问题,且在施工结束后将恢复道路,八名被告人仍以堵工方式向施工方索要赔偿,且在施工方交付5000元后,被告人亦未将该款用于解决通行问题,而留存至今,故被告人索要赔偿的目的并非解决通行问题,其主观上非法占有的目的明显,应以敲诈勒索定罪处罚;对于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长冲后山征收程序存在瑕疵,征收面积小于实际面积等意见,被征收方对于征收的程序、面积、标准等存有异议,应通过合法渠道解决,不能以聚众堵工的方式扰乱社会秩序,本案中,八名被告人以堵工方式扰乱正常施工秩序,给被害单位造成严重经济损失710648.54元,其行为应当以犯罪论处,故对于上述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采纳;对于被告人黄XX、黄XX、黄XX辩称自己未参与堵工的意见,本案中三起犯罪事实均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堵工现场视频及照片、八被告人供述等证据相互佐证,足以认定八名被告人均参与堵工的事实,对于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得到水井赔偿款35000元后并非自行占有,而是分给水井修建者及周边取水农户的意见,对于敲诈勒索所得钱款的处分不影响犯罪的认定,八名被告人的行为应当构成敲诈勒索罪,理由如前,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的堵工并非连续不断的堵工,监理日志记载停工时间也并非均为半天至一天,存在几个小时的情况的意见,本案中,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显示,被告人堵工虽并非连续不中断的行为,但其堵工系发现施工单位开始施工后即实施,目的为不让施工正常进行,在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影响下,施工单位的施工在客观上不能进行,故以施工单位停工时间认定其直接经济损失并无不当,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XX、黄XX、黄XX、黄XX、黄XX、黄XX、黄XX、雷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贵州省建工集团第六建筑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在下坝村施工期间,以水洼被毁、道路挖断为由,以堵工方式对被害单位进行敲诈勒索,共得款40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敲诈勒索罪;八名被告人因对长冲后山的征收面积、补偿标准等存有异议,但未通过合法渠道表达其诉求,在贵州省建工集团施工期间多次进行堵工,造成施工单位710648.54元的直接经济损失,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八名被告人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在贵州贵安新区党武镇下坝村多次有组织的实施敲诈勒索、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犯罪,为非作恶,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且人员组成基本固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4条规定:“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之规定,该团伙具备恶势力团伙的基本特征,系恶势力团伙,对于公诉机关指控本案系恶势力团伙犯罪,本院予以确认。在第一起敲诈勒索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XX、黄XX、黄XX系犯意的提起者及犯罪行为组织者,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黄XX、黄XX、黄XX、黄XX、雷XX积极参加敲诈勒索,但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在第二起敲诈勒索犯罪中,被告人黄XX、黄XX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黄XX、黄XX、黄XX、黄XX、黄XX、雷XX积极参加但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于从犯,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在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中,被告人黄XX、黄XX以村民小组组长的身份煽动村民实施堵工,系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首要分子,被告人黄XX、黄XX、黄XX、黄XX、黄XX、雷XX积极参加扰乱社会秩序行为,系积极参加者;被告人黄XX、黄XX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刑罚,刑满释放后未满五年再次故意犯罪,系累犯,本院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黄XX在庭审中对于自身犯罪行为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本院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XX在庭审中虽表示自愿认罪,但辩称其没有参加过敲诈勒索及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堵工,并不具备真实的悔罪态度,本院不以其认罪表示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百九十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XX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六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12日起至2025年4月1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全部缴纳。)

二、被告人黄XX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12日起至2024年4月1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全部缴纳。)

三、被告人黄XX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12日起至2024年1月1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全部缴纳。)

四、被告人黄XX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12日起至2024年1月1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全部缴纳。)

五、被告人黄XX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四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12日起至2022年10月1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全部缴纳。)

六、被告人黄XX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12日起至2022年6月1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全部缴纳。)

七、被告人黄XX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12日起至2022年6月1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全部缴纳。)

八、被告人雷XX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12日起至2022年6月1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全部缴纳。)

九、对被告人敲诈勒索犯罪所得钱款40000元继续予以追缴后按照本判决认定事实发还各被害单位、被害人俱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伍 威

审判员 叶湘清

审判员 张 立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黄永涛

书记员 刘肖平

 

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

 


编辑:唐德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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