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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平与李方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作者:唐德律所,更新日期:2021-01-21 09:29:19, 已有人参与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黔0103民初5464号

原告:李文平,男,汉族,1976年3月4日生,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民间借贷纠纷律师 贵州著名律师.jpg

委托代理人:白礼佐,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志平,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方坤,男,汉族,1994年5月2日生,住贵州省。
原告李文平诉被告李方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文平的委托代理人白礼佐、刘志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方坤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文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50932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曾系生意合作伙伴关系。被告于2017年12月21日向原告借款64932元,后分别于2018年1月15日、2018年3月5日通过微信向原告共还款14000元,现尚欠原告50932元。后经多次催收未果,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诉至本院,提起如前诉请。
被告李方坤无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2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条》,载明“今向李文平借款人民币63538元,陆万叁仟伍佰叁拾捌元,17.11.10收走1394元,合计64932元”。
审理中,原告称被告因欠其货款在2017年12月21日结算之后出具了上述《借条》,另被告在出具上述《借条》后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分两次共计还款14000元,之后未再偿还。原告提供其手机微信转账截图对上述事实予以佐证。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其提供的相关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因欠原告货款在2017年12月21日结算后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条》,该《借条》载明的借款64932元源于被告所欠原告的货款,但双方自愿将该货款转为借款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本院予以认可。原告称被告已偿还14000元,并提供微信转账记录予以佐证,且被告未提出抗辩,本院对原告所称予以采信,即被告尚欠原告借款50932元(64932-14000)未偿还。双方未明确约定还款期限,原告有权随时向被告主张,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50932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借款利息,双方未进行约定,应当视为不支付利息,但原告有权从起诉之日即2018年6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主张相应利息,故对原告要求“被告从起诉之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支付利息”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方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李文平借款本金50932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利息从2018年6月2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案件受理费1074元,减半收取537元,由被告李方坤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武晋军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元波



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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