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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有萍拆迁赔偿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作者:唐德律所,更新日期:2021-01-20 13:38:44, 已有人参与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黔0103刑初1123号
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有萍,女,1965年5月25日出生于贵州省贵阳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阳市云岩区黔灵镇渔安××组,现住贵阳市云岩区。2018年12月3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公安局女子看守所。

拆迁赔偿诈骗 贵州知名刑事辩护律师.png

辩护人王家训、胡小芳,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公诉刑诉(2019)45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有萍犯诈骗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有萍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有萍系本市云岩区黔灵镇渔安××组村民,其于2007年在渔安违规修建楼房共计4035.91平米。
2009年期间,因谢有萍所建房屋位于市政规划拆迁范围内,为获得高额赔偿,谢有萍分别找到田某、谢发容、赵益芳、谢元国、刘某1、关大妹、刘燕清、刘聪、刘杰九个户头,虚构田某、谢发容、赵益芳、谢元国等人联建房屋的事实;虚构刘某1、关大妹、刘燕清、刘聪、刘杰在渔安建有房屋且长期居住的事实,为自己的1224.91平米违法建筑进行拆迁安置补偿。
以上九个户头共计获得安置房812.5平米、各类拆迁补偿、安置费用共计人民币658633元,其中刘某1、关大妹、刘燕清、刘聪、刘杰获得安置房112.5平米、货币补偿人民币116518元;田某、谢发容、赵益芳、谢元国获得安置房700平米,货币补偿人民币542115元。经评估,上述安置房在签订回购房屋安置协议时每平米评估价为人民币2680元,即上述违规所得812.5平米安置房价值人民币2177500元。
根据拆迁补偿相关方案,上述1224.91平米违法建筑实际应获得补偿为每平米人民币453元、附属设施补偿人民币153811元、水电表记有线电视补偿590元,共计人民币709285.23元。
综上,被告人谢有萍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2126847.77元。
庭审中,公诉机关列举相关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谢有萍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有萍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二年,并处罚金。
庭审中,被告人谢有萍辩称其是因拆迁公司的工作人员何廷军帮其完成顶户拆迁的事宜,被告人谢有萍是根据拆迁公司工作人员何廷军安排进行找人顶户拆迁的,所以并不构成诈骗罪。其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有萍犯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被告人谢有萍犯诈骗罪的罪名不能成立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谢有萍系本市云岩区黔灵镇渔安××组村民,其于2007年在渔安违规修建楼房共计4035.91平米。
2009年期间,因谢有萍所建房屋位于市政规划拆迁范围内,为获得高额赔偿,谢有萍分别找到田某、谢发容、赵益芳、谢元国、刘某1、关大妹、刘燕清、刘聪、刘杰九个户头,虚构田某、谢发容、赵益芳、谢元国等人联建房屋的事实;虚构刘某1、关大妹、刘燕清、刘聪、刘杰在渔安建有房屋且长期居住的事实,为自己的1224.91平米违法建筑进行拆迁安置补偿。
以上九个户头共计获得安置房812.5平米、各类拆迁补偿、安置费用共计人民币658633元,其中刘某1、关大妹、刘燕清、刘聪、刘杰获得安置房112.5平米、货币补偿人民币116518元;田某、谢发容、赵益芳、谢元国获得安置房700平米,货币补偿人民币542115元。经评估,上述安置房在签订回购房屋安置协议时每平米评估价为人民币2680元,即上述违规所得812.5平米安置房价值人民币2177500元。
根据拆迁补偿相关方案,上述1224.91平米违法建筑实际应获得补偿为每平米人民币453元、附属设施补偿人民币153811元、水电表记有线电视补偿590元,共计人民币709285.23元。
综上,被告人谢有萍违法所得812.5平米安置房价值人民币2177500元,各类拆迁补偿、安置费用共计人民币658633元,扣除被告人谢有萍应得拆迁补偿款共计人民币709285.23元,被告人谢有萍诈骗金额为人民币2126847.77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明:
1、被告人谢有萍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在作案时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2、抓获经过,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公安机关发现正在侦办的贵阳市中天城投集团城市建设有限公司被诈骗案的犯罪嫌疑人谢有萍在家中,于2018年11月2日10时许在云岩区渔安新城F区发现被告人谢有萍,并将其传唤至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办案区进行讯问。
3、授权委托书,证实因袁永芳及谢有萍涉嫌诈骗一案,中天城投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其员工朱熊代为向公安机关叫相关报案材料。
4、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及补充方案、会议纪要,证实拆迁安置补偿方案中明确规定,2006年6月30日后修建的无证住宅,在自愿拆除的情况下,按砖混结构200元每平方米给予补偿。违法建筑是每平方米453元,安置办法是按户安置。会议纪要明确规定本地村民合资修建的房屋,以及本地村民和外来亲戚朋友出资修建的房屋,有村民本人和出资建房的亲戚朋友共同提出报告。
5、拆迁档案、村民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和收条、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证实被告人因自己的位于渔安建的违法建筑公1224.91平米在市政规划拆迁范围内,为获得高额的拆迁补偿金,谢有萍分别找到田某、谢发容、赵益芳、谢元国、刘某1、关大妹、刘燕清、刘聪、刘杰九个户头,虚构田某、谢发容、赵益芳、谢元国等人联建房屋的事实;虚构刘某1、关大妹、刘燕清、刘聪、刘杰在渔安建有房屋且长期居住的事实,为自己的1224.91平米违法建筑进行拆迁安置补偿。上九个户头共计获得安置房812.5平米、各类拆迁补偿、安置费用共计人民币658633元。
5、证人谢某1的证言,证实谢某1本人并没有房子,谢某1离婚后带着儿子王大树住在姐姐谢有萍家。谢有萍的房子被拆迁过两次,第一次拆迁是因为修建水东路时笔拆迁,第一次拆迁户谢有萍又贵阳市云岩区黔灵镇××××组修建了三栋房子,第二次拆迁的就是这三栋房子。因为谢有萍答应谢某1,拆迁的时候拿着谢某1及王大树户口去用,就可以得到一套112.5平米的房子,谢某1和王大树就按照谢有萍的通知去签字,后来就得到了112.5平米的安置房住,没有得到其他的钱。
6、王大树的证言,证实其从读初二时,就和母亲谢某1一直住在二姨谢有萍家里,有一天,母亲谢某1告诉他,二姨谢有萍的房子要拆迁,需要拿王大树的户头去帮二姨谢有萍顶户,具体事宜王大树没有参与,都是母亲谢某1代办的,帮二姨谢有萍顶户后,谢有萍给了王大树和母亲谢某1一套112.5平米的安置房。
7、谢发蓉的证言,证实其在贵阳市云岩区渔安并没有土地,也没有房子,因为其九公公谢有萍的房子要拆迁,谢有萍通过谢发蓉的父亲谢某2,告知谢发蓉自己的房子要拆迁,需要谢发蓉的户头来帮谢有萍顶个200平米的房子,谢有萍答应给谢发蓉一套112.5平米的房子,谢发蓉就答应了,提供了身份证复印件及户口本,但是具体过程没有参与过。
8、谢元国的证言,证实2011年的一天,谢有萍到谢元国家里找到谢元国的母亲田某,说自己的房子要被征收,叫田某拿户头给他用一用,并承诺给谢元国家一套112.5平米的安置房,田某就同意把户头给了谢有萍。在帮谢有萍顶户后,获得了一套112.5平米的安置房,其他什么都没获得。
9、刘建宏的证言,证实其是谢有萍的儿子,住在黔灵镇××××组,家里面总共住了刘建宏、母亲谢有萍、父亲刘某2、弟弟刘俊宏、妹妹刘彦彤、表弟王大树和王大树的母亲谢某1。在2010年,由于刘建宏家的1900多平米的房子是违法建筑,不能正常全部征收,只能得到453每平方米进行拆迁赔偿,所以母亲谢有萍就找人顶户,并承诺给对方一套75平米的房子,找的的人必须是本村的村民,并且没有拆迁安置过的人。其中,刘某1是刘建宏父亲的弟弟,刘燕清、刘聪、刘杰、是刘某1的子女,关大妹是刘某1的妻子,他们一家人居住在广东省廉江市,只是偶尔来贵阳玩,在贵阳并没有房子和土地。
10、何廷新的证言,证实其在移福拆迁公司上班,任公司副总经理,主管整个公司未来方舟项目拆迁小组业务。被告人谢有萍家的拆迁事项主要是何廷新谈的,当时是村主任王红连带着去的,何廷新虽然知道谢有萍的房子是找人顶户的,但因为谢有萍提交上来的资料都显示她的房子是这些人,这种情况何廷新无法核实,只要房子在,没有他人争议,村民提交上来的资料说房子是谁的,就认这个房子是谁的,然后按照方案进行补偿。何廷新没有给村民说过找人顶户的事情,都是村民的个人行为。
11、鄢薇的证言,证实其是贵阳移福征收公司的员工,主要负责后勤工作,编号为823的档案中一名叫谢有萍的女子,该档案中被拆迁人是刘某1、关大妹、刘燕清、刘聪、刘杰几人,按照征收规定,只要他们的户籍地开具有无房证明以及长期居住在本村的证明,就可以按照征收补偿规定对其进行安置及补偿,并且这几个人的征收资料都是谢有萍本人提供给贵阳移福征收公司的。
12、被告人谢有萍的供述与辩解,证实被告人谢有萍是贵阳市云岩区渔安大洼**村民,其在渔安××组共修建了四栋房子,第一栋房子面积约400平方米,第二栋、第三洞、第四栋共计面积2000多平方米。第一栋房子被拆迁时,使用的是谢有萍本人户头,共计七人,按照两户征收,分别是谢有萍、丈夫刘某2、妹妹谢某1、谢某1的儿子王大树、谢有萍的儿女刘建宏、刘俊宏、刘彦彤,共计获得拆迁赔偿款90多万元人民币。第二次拆迁第二、三、四栋房子被拆迁时,没有户头用了,如果不找人顶户,就只能按照453每平方米的价格征收,拆迁公司的何廷新告诉谢有萍可以找点户头来顶户,但必须是本村村民,这样就可以按照标准的拆迁补偿来征收。为了多获得拆迁补偿款,然后被告人谢有萍就找到田秀琴、谢发蓉、赵益芳、谢元国、刘某1、以及刘某1的妻子关大妹、及刘某1子女刘燕清、刘聪、刘杰等人的户头,因为谢某1的用过了,不能再用,但是拆迁公司的何廷新告诉谢有萍,王大树的户头还可以用,谢有萍承诺给王大树一套112.5平米的房子,把王大树的户头给谢有萍的房子顶户。房子被征收过后,顶户人员领到征收款后,由顶户人员本人取出钱,然后以现金方式交给谢有萍,谢有萍就存在了其本人的建设银行卡里面,以上九个户头获得的拆迁款全部都是谢有萍获得,其安置房都是按照承诺给了顶户的人,田秀琴、谢发蓉、赵益芳、王大树、刘某1、刘俊宏、刘建宏获得112.5平米的安置房,谢元国获得75平米的安置房。
综合上述证据,被告人谢有萍明知自己违法建筑不能获得高额的征收赔偿,主动找人顶户,虚构事实,诈骗拆迁赔偿和安置房屋,其主观上具备诈骗意图,客观上采用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方法实施了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的行为,侵害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本案证据形成了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被告人谢有萍构成诈骗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有萍虚构事实,诈骗拆迁赔偿款共计人民币2126847.77元,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予以惩处。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谢有萍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经本院查明,本案中涉案的九个户头均是被告人谢有萍主动找到,用于其房屋顶户拆迁,以获得高额赔偿金。被告人谢有萍辩称其是在拆迁公司工作人员何廷新安排下找户头顶户拆迁,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与本院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有萍犯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被告人谢有萍犯诈骗罪的罪名不能成立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谢有萍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二、涉案赃款依法继续追缴,发还贵阳市中天城投集团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俱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 健
人民陪审员 马 朵
人民陪审员 王祖蓉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金祥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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