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5刑终274号
原公诉机关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加义,男,1999年9月13日出生于贵州省织金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织金县。因本案于2018年9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织金县看守所。
辩护人汪海,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孙中杰,贵州本芳(织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男,2001年8月1日出生于贵州省织金县,穿青人,小学文化,无业,住织金县。系本案被害人。
原审被告人李某刚,男,1995年12月6日出生于贵州省织金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织金县。因本案于2018年9月4日被行政拘留十二日,同年9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织金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罗某,男,1998年3月27日出生于贵州省织金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织金县。因本案于2018年9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织金县看守所。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审理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刚、罗某、李加义犯聚众斗殴罪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9年3月28日作出(2019)黔0524刑初8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加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不清,证据不足;一审受理张某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并作出判决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2019)黔0524刑初8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发回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天伟
审 判 员 张 腾
审 判 员 季 琥
二〇一九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周 益
书 记 员 王 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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