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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成、何德友盗窃车轮、轮奸非法拘禁未成年少女一审刑事判决书

作者:唐德律所,更新日期:2021-01-20 13:18:59, 已有人参与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黔0103刑初330号
公诉机关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成,男,1998年2月5日出生于贵州省黔西县,彝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现住贵阳市南明区。2018年7月2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

盗窃罪 强奸罪 贵州著名律师 贵州大型律师事务所.jpg

辩护人范孟兰,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何德友,男,2000年1月11日出生于贵州省黔西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现住贵阳市南明区。2018年7月2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斌、赵松(实习),贵州腾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公诉刑诉(2019)9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成、何德友犯盗窃、强奸、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尹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成、何德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一、2018年7月期间,被告人何德友、田成在贵阳市云岩区未来方舟小区、南明区花果园小区以及贵定县等多处地下停车场内,使用套筒、板手、千斤顶等作案工具,将杨某、石某等九名被害人的车辆的轮胎、轮毂盗走,赃物共计价值人民币67900元。具体情况下:
(一)2018年7月19日凌晨,被告人何德友、田成在贵阳市云岩区未来方舟F12组团16栋D2停车场2-108号停车位,盗窃被害人杨某一辆棕色沃尔沃牌越野车的4个轮胎、4个轮毂。经云岩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赃物共计价值人民币7000元。
(二)2018年7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何德友、田成在贵阳市云岩区未来方舟D17组团2栋负四层停车场,盗窃被害人石某一辆棕色本田冠道越野车的4个轮毂、4个轮胎。经云岩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赃物共计价值人民币6400元。
(三)2018年7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何德友、田成在贵阳市云岩区未来方舟D17组团4栋负四层停车场内,盗窃被害人曹某一辆白色现代瑞纳轿车的2个轮毂、2个轮胎。经云岩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赃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000元。
(四)2018年7月某日,被告人何德友、田成在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W区10栋负2单元停车场内,盗窃被害人刘某1一辆长城哈弗H6轿车的2个轮毂、2个轮胎。经云岩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赃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400元。
(五)2018年7月某日,被告人何德友、田成在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M区8栋3单元负一楼停车场内,盗窃被害人李某一辆英菲利迪牌ESQ型轿车的2个轮毂、2个轮胎。经云岩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赃物共计价值人民币5600元。
(六)2018年7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何德友、田成在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7区负二楼停车场内,盗窃被害人黄某一辆路虎牌汽车的2个轮毂、2个轮胎。经云岩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赃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2400元。
(七)2018年7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何德友、田成在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M区7栋负2楼停车场内,盗窃被害人邓某一辆蓝色别克君威28T尊贵型轿车的2个轮毂、2个轮胎。经云岩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赃物共计价值人民币4400元。
(八)2018年7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何德友、田成在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S3区2栋负一楼停车场内,盗窃被害人杨某一辆英菲利迪牌Q50L型轿车的4个轮毂、4个轮胎。经云岩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赃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1200元。

(九)2018年7月下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何德友、田成在贵定县一地下停车场内,盗窃被害人严某一辆雷克萨斯牌RX200T汽车的3个轮毂、3个轮胎。经云岩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赃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6500元。

轮奸非法拘禁未成年少女.jpg

二、2018年7月7日晚,被告人何德友、田成以及赵某、刘某2、何某、罗某、张某某(不满十四周岁)在贵阳市白云区大坝一奶茶店喝酒。期间,何某提出找几个女生出来一起喝酒,罗某、张某某以给张某某过生日为由通过QQ邀约刘某1、陈某某来到该处喝酒。2018年7月8日0时许,何德友、田成、何某、赵某、刘某2、罗某谎称送刘某1回家,将未成年被害人刘某1骗上车后带至贵阳市白云区罗格当水库一僻静处。何某持刀威胁被害人刘某1后,何某、田成、何德友、刘某2依次强行与刘某1发生了性关系。在实施强奸后,赵某、刘某2、何某、何德友、田成、罗某将被害人刘某1的手机没收,以拍摄裸照威胁的方式,对其进行看管,限制其人身自由。直至当日10时许,被告人何德友、田成离开,赵某、刘某2、何某将被害人刘某1继续看管。2018年7月9日0时许,赵某、刘某2、何某将被害人刘某1带至贵阳市乌当区水田的一僻静处,该三人再次对刘某1实施轮奸。2018年7月9日11时许,赵某、刘某2、何某、罗某将张某某、刘某1带至遵义市湄潭县一KTV内进行有偿陪侍服务。当日17时许,被害人刘某1趁人不备逃脱并向公安机关报警。
庭审中,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田成、何德友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强奸罪、非法拘禁罪,建议分别对被告人田成、何德友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并处罚金;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二年;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依法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至十五年,并处罚金。
庭审中,被告人田成对指控的盗窃罪的事实、罪名没有异议,对指控的强奸罪、非法拘禁罪不认罪。
被告人何德友对指控的盗窃罪的事实、罪名没有异议,对指控的强奸罪、非法拘禁罪不认罪。
被告人田成的辩护人提出强奸罪系犯罪未遂、系从犯;被告人不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系初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何德友的辩护人提出在盗窃中属于从犯;在强奸案中犯罪未遂,属于从犯;不构成非法拘禁罪;在此之前未受过刑事处罚,属于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积极赔偿被害人及家属,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一、盗窃罪:2018年7月期间,被告人何德友、田成在贵阳市云岩区未来方舟小区、南明区花果园小区以及贵定县等多处地下停车场内,使用套筒、板手、千斤顶等作案工具,将杨某、石某等九名被害人的车辆的轮胎、轮毂盗走,赃物共计价值人民币67900元。具体情况下:
(一)2018年7月19日凌晨,被告人何德友、田成在贵阳市云岩区未来方舟F12组团16栋D2停车场2-108号停车位,盗窃被害人杨某一辆棕色沃尔沃牌越野车的4个轮胎、4个轮毂。经云岩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赃物共计价值人民币7000元。
(二)2018年7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何德友、田成在贵阳市云岩区未来方舟D17组团2栋负四层停车场,盗窃被害人石某一辆棕色本田冠道越野车的4个轮毂、4个轮胎。经云岩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赃物共计价值人民币6400元。
(三)2018年7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何德友、田成在贵阳市云岩区未来方舟D17组团4栋负四层停车场内,盗窃被害人曹某一辆白色现代瑞纳轿车的2个轮毂、2个轮胎。经云岩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赃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000元。
(四)2018年7月某日,被告人何德友、田成在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W区10栋负2单元停车场内,盗窃被害人刘某1一辆长城哈弗H6轿车的2个轮毂、2个轮胎。经云岩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赃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400元。
(五)2018年7月某日,被告人何德友、田成在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M区8栋3单元负一楼停车场内,盗窃被害人李某一辆英菲利迪牌ESQ型轿车的2个轮毂、2个轮胎。经云岩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赃物共计价值人民币5600元。
(六)2018年7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何德友、田成在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7区负二楼停车场内,盗窃被害人黄某一辆路虎牌汽车的2个轮毂、2个轮胎。经云岩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赃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2400元。
(七)2018年7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何德友、田成在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M区7栋负2楼停车场内,盗窃被害人邓某一辆蓝色别克君威28T尊贵型轿车的2个轮毂、2个轮胎。经云岩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赃物共计价值人民币4400元。
(八)2018年7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何德友、田成在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S3区2栋负一楼停车场内,盗窃被害人杨某一辆英菲利迪牌Q50L型轿车的4个轮毂、4个轮胎。经云岩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赃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1200元。
(九)2018年7月下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何德友、田成在贵定县一地下停车场内,盗窃被害人严某一辆雷克萨斯牌RX200T汽车的3个轮毂、3个轮胎。经云岩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赃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6500元。
二、强奸罪:2018年7月7日晚,被告人何德友、田成以及赵某、刘某2、何某、罗某、张某某(以上五人均另案处理)在贵阳市白云区大坝一奶茶店喝酒。期间,何某提出找几个女生出来一起喝酒,罗某、张某某以给张某某过生日为由通过QQ邀约刘某1(未成年人)、陈某某来到该处喝酒。2018年7月8日0时许,何德友、田成、何某、赵某、刘某2、罗某谎称送刘某1回家,将被害人刘某1骗上车后带至贵阳市白云区罗格当水库一僻静处。何某持刀威胁被害人刘某1后,何某、田成、何德友、刘某2依次强行与刘某1发生了性关系。
三、非法拘禁罪:2018年7月8日凌晨,在实施强奸后,赵某、刘某2、何某、何德友、田成、罗某将被害人刘某1的手机没收,以拍摄裸照威胁的方式,对其进行看管,限制其人身自由,直至当日10时许,被告人何德友、田成离开,赵某、刘某2、何某将被害人刘某1继续看管。
另查明,被告人何德友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刘某1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经庭审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犯罪现场辨认笔录、提取笔录、发票、涉案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监控视频录像、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关于二被告人对指控的强奸罪、非法拘禁罪不认罪的辩解意见及二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强奸罪系犯罪未遂、系从犯,不构成非法拘禁罪的的辩护意见。经查,现有被告人何德友、田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何某、刘某2、赵某、罗某的证言及被害人陈述均证实2018年7月7日在贵阳市白云区罗格当水库一僻静处被告人田成、何德友伙同何某、刘某2,以胁迫方式,违背被害人刘某1意志,分别强行与被害人刘某1发生性关系,后将被害人刘某1手机没收,并拍摄被害人裸照,不许被害人穿衣服,多人对被害人进行看管,不许被害人离开,威胁被害人不许报警,非法剥夺被害人人身自由,直至2018年7月10日17时许被害人逃脱,期间2018年7月8日10时许,被告人田成、何德友中途离开。二被告人的行为符合强奸罪、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且二被告人在强奸罪、非法拘禁罪中,均积极参与实施犯罪,不符合共同犯罪中从犯的法律规定,故二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该辩解、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田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初犯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何德友的辩护人提出在盗窃中属于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在实施盗窃过程中,二被告人均积极实施盗窃行为,不区分主从犯,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其提出的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当庭对本案的主要犯罪事实予以否认,不符合坦白的法律构成要件,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其提出的被告人系初犯,积极赔偿被害人及家属,取得谅解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成、何德友伙同他人使用暴力、胁迫等方式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应依法处罚;被告人田成、何德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价值共计人民币67900元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处罚;被告人田成、何德友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应依法处罚。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田成、何德友犯强奸罪、盗窃罪、非法拘禁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田成、何德友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何德友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刘某1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刘某1及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年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24日起至2035年7月2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起一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何德友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六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年十五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24日起至2034年5月2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起一月内缴纳);
三、责令被告人田成、何德友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7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虞继恒
人民陪审员  谢润凤
人民陪审员  廖晓丽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国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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