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黔0402刑初454号
公诉机关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封基某,男,1967年12月27日出生于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安顺市西秀区。因涉嫌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8年10月16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顺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张锐雪,贵州能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付佳,贵州能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人邹亚某,男,1966年5月25日出生于陕西省泾阳县,汉族,初中文化,系贵阳市枫阳厂职工,住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盘江南路76号2单元附2号。因涉嫌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8年10月19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3日被逮捕,羁押于安顺市第二看守所。现在安顺市西秀区康复中心治疗。
辩护人李国兵,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余首某(小名余大某),男,1976年8月4日出生于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汉族,初中文化,系龙宫景区旅游公司工作员,户籍所在地安顺市西秀区,现住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因犯销售赃物罪于1998年被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8年10月19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顺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肖潇,贵州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陈跃,贵州蕴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人韩某某(曾用名韩某),女,1966年11月21日出生于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顺市西秀区。因涉嫌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8年11月26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顺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邱光益,贵州韬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洪某某,男,1968年12月25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安市,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现住安顺市西秀区。因涉嫌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8年12月10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顺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安军,贵州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以西区检刑案二刑诉[2019]5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封基某、邹亚某、余首某、韩某某、洪某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封基某、邹亚某、余首某、韩某某、洪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被告人封基某、邹亚某、余首某、韩某某、洪某某,辩护人张锐雪、付佳、李国兵、肖潇、陈跃、邱光益、安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一、2006年以来,被告人封基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简某1、简某2、张某1等22人系外省人或者本省内不符合办理户籍人员,不能在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龙宫派出所办理户籍、不能随意更改族别等户籍信息,在仅提供上述人员姓名和出生日期的情况下,通过原龙宫派出所户籍民警万某(已判刑),违规为上述22人办理虚假户籍或者更改族别,后某向简某1、简某2等人收取现金1万余元及烟酒等财物。
二、2007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邹亚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郭某2、杨某3、郝某2、陆某、李某、邹某系外省人员或超生人员,不能在局龙宫派出所办理户籍。邹亚某在仅提供上述人员姓名及出生日期的情况下,通过封基某找到原龙宫派出所户籍民警万某,由万某违规为上述人员办理虚假户籍,后邹亚某向郭某1、郝某1等人收取现金6000余元及烟酒等财物。
三、2011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余首某明知殷某1、殷某2、王某4、詹某、余某2、刘某辰系外省人员或不符合办理户籍规定,不能在龙宫派出所办理户籍。余首某在仅提供上述人员姓名及出生日期的情况下,通过原龙宫派出所户籍民警万某违规为上述人员办理虚假户籍,后余首某向余某1等人收取现金1000余元。
四、2010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韩某某明知胡某女儿邓妤露不符合办理户籍规定,不能在龙宫派出所办理户籍。韩某某在仅提供邓妤露姓名及出日期的情况下,通过原龙宫派出所户籍民警万某违规为邓妤露办理虚假户籍,后韩某某收取胡某现金2000元。
五、2010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洪某某明知其孙子洪某杰、同乡杨某2侄子尤某系福建省人,不能在龙宫派出所办理户籍。洪某某在仅提供洪某杰、尤某姓名及出生日期的情况下,通过韩某某找到原龙宫派出所户籍民警万某,由万某违规为洪某杰、尤某办理虚假户籍,后洪某某向石某收取香烟等财物。
2018年10月15日,封基某主动到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投案自首。2018年10月18日,余首某到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投案自首。2018年11月26日,韩某某到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投案自首。2018年10月18日,公安民警在贵阳市小河区将邹亚某抓获归案。2018年12月10日,公安民警在西秀区运输路3号楼2单元402将洪某某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封基某、邹亚某、余首某、韩某某、洪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人员基本信息、抓获经过,关某(2018)21号会文件、虚假户口信息,证人万某、王某1、简某1、简某2、吴某、张某1、唐某1、唐某2、徐某、张某2、伍某1、伍某2、陈某1、罗某、田某、周某1、陈某2、周某2、马某、丁某、封某、鲁某、郭某1、郝某1、杨某1、王某2、帅某、余某1、王某3、詹某、金某、杨某2、石某、胡某的证言,被告人封基某、邹亚某、余首某、韩某某、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封基某、邹亚某、余首某、韩某某、洪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虚假的户籍,侵害了国家机关正常的管理活动和信誉,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封基某、邹亚某、余首某、韩某某、洪某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封基某、余首某、韩某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邹亚某、洪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封基某的辩护人提出封基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平时表现好,自愿认罪认罚,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庭审查明属实,予以采纳。被告人邹亚某的辩护人提出邹亚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的辩护意见,经庭审查明属实,予以采纳;但提出邹亚某不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辩护意见,经庭审查明,被告人邹亚某某郭某2等人系外省人员或超生人员,不能在龙宫派出所办理户籍,通过封基某找到原龙宫派出所户籍民警万某,由万某违规为郭某2等人办理虚假户籍,事后收取财物,虽虚假户籍不是邹亚某直接制作,但其通过国家工作人员制作虚假户籍的行为也属参与制作,且从中收取财物,其行为属于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余首某的辩护人提出余首某自愿认罪认罚,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但提出余首某属从犯的辩护意见,经庭审查明,余首某通过原龙宫派出所户籍民警违规办理虚假户籍,并从中收取财物,其在作案中行为积极主动,不属从犯,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韩某某的辩护人提出韩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庭审查明属实,予以采纳;但提出韩某某属从犯的辩护意见,经庭审查明,韩某某通过原龙宫派出所户籍民警违规办理虚假户籍,并从中收取财物,其在作案中行为积极主动,不属从犯,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洪某某的辩护人提出洪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庭审查明属实,予以采纳。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封基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16日起至2019年11月1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清。)
二、被告人邹亚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19日起至2019年9月1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清。)
三、被告人余首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19日起至2019年9月1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清。)
四、被告人韩某某平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26日起至2019年9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清。)
五、被告人洪某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10日起至2019年10月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覃志康
人民陪审员 王 静
人民陪审员 林贤珍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陈莉
书记员刘扬(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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