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邓生律,男,汉族,1984年8月11日生,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现住址同上。2012年11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6年2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2月27日被清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经清镇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清镇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清镇市看守所。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黔0181刑初293号
公诉机关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邓某某,男,汉族,1984年8月11日生,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现住址同上。2012年11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6年2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2月27日被清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经清镇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清镇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清镇市看守所。
辩护人范孟兰,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丹妮,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人吴某某,男,汉族,1971年3月3日生,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现住贵州省。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3月5日被清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经清镇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清镇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清镇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曹宇鑫,贵州达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以清检一部刑诉[2019]3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某、吴某某犯聚众斗殴罪一案,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7月25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清镇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某及其辩护人范孟兰律师、张丹妮律师,被告人吴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曹宇鑫律师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清镇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7年9月24日,被告人邓某某与吴某某在清镇市龙滩坝“我家柴火鸡”吃饭时因停车位互殴,后二人到派出所调解处理后,离开后二人又在电话中发生争吵并约定次日到清镇市马上到二手车市场约人处理打架一事。吴某某电话联系张某1(另案处理)告知此事让张某1带手下兄弟来帮自己与邓某某打架,并许诺来打架的人每人500元,后张某1通知蒋某、李某1、张某2、姜某、刘某1、张某3(均另案处理)等人次日到马上到打架,并安排准备砍刀等工具;同时,邓某某也邀约其姐夫徐某、兄弟邓某1、表弟彭某2、朋友陆某(四人另案处理)、“小义哥”(未到案)等十几人提前准备钢管焊接的杀猪刀、钢管等。2017年9月25日上午10时许,张某1带领李某1、张某2、张某3、杨某、姜某等人驾车带上砍刀到清镇马上到二手车市场门口后下车在路边等吴某某,随后邓某某也带上邓某1、彭某2、徐某、“小义哥”等人到二手车市场门口,邓某某方带来的人彭某2驾驶车辆在张某1等人面前玩了一个漂移后,张某1带领的人在地上捡石头砸彭某2驾驶的车辆,邓某1下车对张某1等人大喊不要动,蒋某等人遂持刀上前追砍邓某1,随后邓某1、彭某2、徐某、“小义哥”等人也在车上拿出钢管焊接的杀猪刀、钢管追打张某1方的人。张某1、蒋某等人见打不过邓某某方后驾车逃离现场。张某1等人打完架后,给尚未到现场的吴某某打电话,后吴某某与张某1等人在庙儿山船厂烂尾楼处汇合,吴某某给了张某1一万元钱后双方分开。因邓某某、吴某某二人在清镇市马上到聚众斗殴民警接警处警,当日,邓某某、吴某某二人在清镇市110接处警大队就经济损失达成调解协议,由吴某某赔偿邓某某3万元。
庭审中,公诉人宣读、出示了被告人邓某某、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信息等证据,认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以聚众斗殴罪追究被告人邓某某、吴某某的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邓某某、吴某某在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五年六个月间量刑。
被告人邓某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范孟兰律师、张丹妮律师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没有参与打斗,故被告人属于犯罪未遂。2.本案斗殴事件已于2017年在派出所处理过,被告人以为事情已经处理完毕,公安机关当时没有告知构成犯罪,因此错失自首的时机。量刑时应当考量。3.本次事件斗殴的刀具不是被告人准备,主观恶性小,自愿认罪。综上,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至二年。
被告人吴某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曹宇鑫律师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没有前科,真诚悔过,故恳请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24日,被告人邓某某与被告人吴某某在清镇市龙滩坝“我家柴火鸡”吃饭时因停车位互殴,后二人到派出所调解处理后,离开后二人又在电话中发生争吵并约定次日到清镇市马上到二手车市场约人处理打架一事。被告人吴某某电话联系张某1(另案处理)告知此事让张某1带手下兄弟来帮自己与邓某某打架,并许诺来打架的人每人500元,后张某1通知蒋某、李某1、张某2、姜某、刘某1、张某3(均另案处理)等人次日到马上到打架,并安排准备砍刀等工具;同时,被告人邓某某也邀约其姐夫徐某、兄弟邓某1、表弟彭某2、朋友陆某(四人另案处理)、“小义哥”(未到案)等十几人提前准备钢管焊接的杀猪刀、钢管等。2017年9月25日上午10时许,张某1带领李某1、张某2、张某3、杨某、姜某等人驾车带上砍刀到清镇马上到二手车市场门口后下车在路边等被告人吴某某,随后被告人邓某某也带上邓某1、彭某2、徐某、“小义哥”等人到二手车市场门口,邓某某方带来的人彭某2驾驶车辆在张某1等人面前玩了一个漂移后,张某1带领的人在地上捡石头砸彭某2驾驶的车辆,邓某1下车对张某1等人大喊不要动,蒋某等人遂持刀上前追砍邓某1,随后邓某1、彭某2、徐某、“小义哥”等人也车上拿出钢管焊接的杀猪刀、钢管追打张某1方的人。张某1、蒋某等人见打不过邓某某方后驾车逃离现场。张某1等人打完架后,给尚未到现场的吴某某打电话,后吴某某与张某1等人在庙儿山船厂烂尾楼处汇合,吴某某给了张某1一万元钱后双方分开。因邓某某、吴某某二人在清镇市马上到聚众斗殴民警接警处警,当日,邓某某、吴某某二人在清镇市110接处警大队就经济损失达成调解协议,由吴某某赔偿邓某某3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邓某某于2012年11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6年2月12日刑满释放。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告人邓某某、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证实:案发前一天我和吴某某因为喝酒发生打架,在派出所醒酒后各自离开,然后打电话谈如何解决事情,我们在电话里说话的口气都不好,后来我们双方约在汽车城处理。我听吴某某的口气是要约我打架,我就喊了我妈、大姐、三姐、大姐夫徐某、兄弟邓某4、表弟彭某2、朋友陆某等人,我们一共十个人,开了三台车从贵阳到清镇汽车城门口。看到门口站了大约二十名年轻人,看上去不像是好人,我就有点怕是吴某某喊来和我打架的,我先开车进入汽车城里面。我表弟彭某2开了一个长安车在对方面前玩儿了一个漂移,对方就开口乱骂,我兄弟车上的人就和对方骂,然后对方就捡石头砸车。我兄弟邓某4看到对方砸车就下车去喊对方不要动,对方就拿把刀架在我兄弟脖子上,旁边几个人朝他身上乱打。我看见我兄弟被打就捡石头叫对方不要动,对方就有几个人朝我追来打我,我就跑。我看见彭某2、小义哥、徐某拿刀或钢管过来,就抢了彭某2的刀,想去打架,但有警察来了,我看见警察就喊他们把刀丢掉了。警察就把我们带去110接处警大队,警察把吴某某通知来,最后协商下来,吴某某拿三万赔偿我们,作为车子修理费和我弟医药费。后来他们说他们有个车也被撞坏了,叫我赔偿他们四千元的修理费。我们协商好后在接处警大队签了一份调解协议,就离开了。虽然我们没有明说是约起打架,但是听吴某某的口气就是要打架,我才把人喊起,我们怕去了吃亏,还带了两把钢管焊接的砍刀。刀是彭某2带的。是汽车城市场方报的警。
2.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证实:案发前一天我和邓某某因为喝酒发生打架,在派出所醒酒后各自离开,回家后我接到邓某某的电话,谈如何解决事情,后来我们双方约在汽车城处理,他还叫我最好喊人和我一起过去。挂了电话我就打电话给张某1说“明早二手车市场有人要打我,你喊得到兄弟帮我打架不”,张某1说喊得到。我就喊张某1叫几个兄弟和我一起去,一个人拿500元钱。张某1就答应了第二天喊人帮我打架。案发当天早上我在家接到张某1电话,他说他们已经到二手车市场门口了,问我在哪儿,我喊他们在门口等我。我还没出门就接到张某1电话,说他们已经打完架了,公安局的都已经去了。张某1说他们在船厂下面点的烂尾楼等我。我到了以后看见和张某1在一起的有五、六个人,我喊张某1安排人吃饭。后来我接到110接处警大队的电话,喊我去处理打架砸坏车的事。我和邓某某协商好,赔他三万元,这个事情就算是处理好了。
二、证人证言。
1.证人邓某1的证言,证实:案发前一天邓某某和吴某某发生打架,在派出所醒酒后各自离开,然后我哥邓某某就说第二天早上要在市场和吴某某扯皮,我哥就喊了他的朋友陆某,还有老表袁某兵、大姐、大姐夫等人,开了三个车到二手车市场。在去二手车市场前我哥邓某某拿了钢管和钢管焊接杀猪刀丢在车上。到了以后我们先去门面上,袁某兵开车赶后到。后来听袁某兵说在市场门口拉了个漂移,门口站着的人就骂,接着就捡石头砸车。我听到市场外面吵,就跑出去看,看到十来个人围着袁某兵的车在砸,有些人还踢车门,有些人用钢管砸车。我就捡了一块石头准备砸这些人,这些人看见后就去车上后备箱拿了几把刀出来,有三个人拿着马刀抵在我脖子上,喊我不要动。另外有人拿钢管往我身上乱打。我就朝袁某兵开的车跑,袁某兵还有几个人拿着钢管焊杀猪刀准备打这些人,等我们跑过去,打我的这帮人已经开车跑了。
2.证人陆某的证言,证实:邓某某和人打架,第二天他喊上我们和他一起去。到二手车市场门口,邓某某喊来的人在市场花杆那里拉了个漂移,我们就听到砸车的声音,我们就出来看,看见邓某某家弟被打,邓某某就拿砖头准备砸对方,但是没有砸,又被对方的人追着往市场里跑。对方的人跑了以后邓某某喊的人才来,来的时候还拿了钢管焊接杀猪刀的那种刀来,有十几个人。对方有二三十人,提了一把大砍刀。
3.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实:2017年具体几月份我记不清了,一天晚上幺哥打电话给我,说他吃饭的时候被人打了,第二天十点钟打他的人还要喊人去二手车市场他卖车的地方打他。挂了电话我就打电话给李某1,说有人要打幺哥,喊他第二天早上跟我一起去二手车市场。第二天早上十点钟左右我和李某1、蒋某去了二手车市场,我们站在马路边,就有五、六个人来和我们一起站在路边。我们站了十分钟左右,就有一辆车开过来撞我们,我们就捡路边的砖头砸这辆车,这辆车就往后面倒,没有多远车上的人就下车提着刀朝我们冲过来,我们就开车跑了。后来幺哥开车来找我,拿了一万元给我安排兄弟些吃饭。我当时没有要,幺哥接到接处警大队的电话,就去接处警处理事情去了。万一有人要打幺哥,我们就替幺哥挨打。
4.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实:2017年张某1打电话给我,说他的一个哥在马上到二手车市场扯皮,喊我们过去看一下。我到庙儿山的时候看到李某1、张某2、左某二、小皮鞋、小杰杰、蒋某他们都在,其他人我记不得了。我们开车到二手车市场门口,张某1说幺哥说的不要进二手车市场里面去,我们就在马路边上站着。没多久就有个车在我们面前拉了个漂移。我们这边就骂开车的人,对方也接嘴和我们骂,我们这边的人就捡东西砸对方车,还捡了个木方追着砸对方的车,砸到对方车引擎盖上。二手车市场里就有个人捡石头砸我们。我们这边就提刀去追砸石头的人。我们这边有人喊走,我们就开车走了。我们开车走的时候看到对方有五六个人提着钢管焊接杀猪刀朝我们冲过来。
5.证人蒋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具体几月份我记不清了,有一天早上刘某1打电话给我说小志祥家幺哥和卖二手车的人扯皮,喊我一起去,我们就到庙儿山汇合,后来陆陆续续又来了一些小崽,我认识的有小云云、小强强、小马杰、左某二、吉某、小航航。我们开了四个车去二手车市场,在门口等幺哥。这时就有一个车一下子在我们面前拉了个漂移,差点撞到刘某1,刘某1就骂开车的人,对方就接嘴。小云云就捡石头砸这个车,另外几个人也捡石头砸,小志祥和小刘某1也捡石头砸,车被砸跑以后,小志祥和小刘某1就往回走,有个人从市场里出来,还有一大帮人跟着他,这个人就说打,小志祥就说后备箱打开。然后我、小志祥、小刘某1、小云云、张某4一人拿了一把刀就冲过去打这个男的,这个男的被张某1打了一耳光,踢了一脚。张某4拿刀砍了这个人一刀。这个人没讲话也没跑,围观的人越来越多,小志祥就喊我们大家走了。我们开车到船厂下面红湖国际烂尾楼停车场,幺哥就来了。幺哥说砸了车没事,他处理。他走的时候给张某1说“小志祥,你安排你的兄弟些去吃饭,我去处理车子着砸的事情”。
6.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实:2017年具体几月份我记不清了,有一天早上强某(张某1)打电话给我,喊我去马上到公路港二手车市场帮幺哥办事情。他说他们在庙儿山等我,我到了以后看见国某、强某、勇哥、吉庆国、李某1、张某3、小海军、张某4都在。我们到了二手车市场门口,站在路边打电话时,有个蓝色长安在我们旁边拉了个漂移,差点撞到我们的人,我就看见勇哥和小海军捡砖头砸车,这个车就跑了。这个车往前开了一百米左右就有人提刀下来砍我们,我们就开车走了。
7.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2017年的时候,马上到二手车市场一个叫幺哥的打电话给我,说有人约他打架,叫我第二天喊兄弟去帮他打架,我把这个事情给强某(张某1)汇报了。强某叫我喊起兄弟去,我就喊小罗某、大头、张某2、左某二、小马杰、吉庆国、李某2、吴某2几个人,开了两个车,拿了几把砍刀去帮幺哥打架。我们看到他们的车以后,就捡石头砸,对方就拿杀猪刀焊钢管下来砍我们,我们这边的刀砍不赢,我们就开车跑了。
8.证人张某3的证言,证实:我绰号“小马杰”。2017年的一天小云云打电话给我,叫我到庙儿山集合。我到了看见小云云、强某、小杰杰、小银银、小皮鞋、左某二、国某、小半斤、小四园、小强强都在。我们开车到二手车市场门口,幺哥就打电话给强某,喊我们等着,我们就站在门口,我们在门口捡了一些木方子准备打架。大概过了十多分钟,就有个车开过来,在我们面前来了个漂移,差点撞到我们,我们就骂了对方两句,我们就捡石头砸对方的车,对方就往前面开了大概五十米左右,车上的人就全部下来了。这些人下车后就在车里面拿杀猪刀焊钢管朝我们冲过来。我们手里没有刀就不敢和对方打,我们就开车跑了。
9.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李某1打电话给我说有事,他开车来接我。我就上了李某1的车跟在张某1后面,大家就去百马大道二手车市场,在二手车市场门口就下车站在路边聊天等人。十分钟左右有个车子开的速度有点快,刹车转弯进二手车市场时差点撞到我们,我们这边的人就和开车的人骂起来了。对方就接嘴和我们骂,我们就捡石头砸对方的车,对方就开车跑,有个人就从二手车市场走出来,捡石头砸我们,我们就有人冲上去打这个人,就把这个人追跑了。就有人喊上车走了。我们开车走的时候看到对方有人提着刀追我们。我们就开车到船厂下面红湖国际烂尾楼等一个叫幺哥的。
10.证人姜某的证言,证实:我小名叫小强强。2017年8、9月份的时候,我、张某2、李某1、张某1、小超、小皮鞋、吉庆国、小马马和小杰杰等人在马上到二手车市场和贵阳的一帮人打过一次架。是张某1叫我们去帮一个叫幺哥的打架,当时我们没有准备得有打架用的东西,而对方是带着刀来的,我们就被对方打跑了。我们看见对方手里都拿得有“管杀”这些东西,我们就没敢过去,然后我们就离开了。
11.证人邓某2、彭某1、邓某3、刘某2、蓝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邓某某、吴某某双方打架的过程。
三、现场调解协议书、情况说明,证实:2017年二被告人就经济损失达成赔偿协议,但双方均未交待邀约他人打架的犯罪事实。
四、抓获经过,证实:二被告人均系抓获,无自首情节。
五、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参与清镇市二手车市场帮吴某某打架事件的人员。
六、被告人户籍信息等。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并经庭审举证、质证,应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对本案争议焦点认定如下:
1.本案犯罪事实中的打架事件于2017年经接处警大队组织调解,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但因为当时二被告人均未交待邀约他人打架的犯罪事实,故此公安机关当时并未掌握本案的基本犯罪事实,之后在侦查其他案件时掌握本案基本犯罪事实后再立案侦查程序合法。立案后依法对二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
2.二被告人因私仇,各自纠集他人结伙殴斗,且双方都携带刀具,地点选在公共场所,证据证实案发时双方均已到达同一现场并有人动手实施实行行为,互殴的行为造成了社会秩序的混乱,故应认定为犯罪既遂。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吴某某目无法纪,纠集多人结伙在公共场所持械聚众殴斗,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二被告人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邓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不满五年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某某、吴某某犯聚众斗殴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量刑建议恰当,予以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事实的予以采纳,其他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邓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27日起至2022年11月26日止);
二、被告人吴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5日起至2022年9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运融
人民陪审员 邹学忠
人民陪审员 涂玉琴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 芳
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黔0181刑初293号
公诉机关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邓某某,男,汉族,1984年8月11日生,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现住址同上。2012年11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6年2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2月27日被清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经清镇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清镇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清镇市看守所。
辩护人范孟兰,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丹妮,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人吴某某,男,汉族,1971年3月3日生,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现住贵州省。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3月5日被清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经清镇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清镇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清镇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曹宇鑫,贵州达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以清检一部刑诉[2019]3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某、吴某某犯聚众斗殴罪一案,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7月25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清镇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某及其辩护人范孟兰律师、张丹妮律师,被告人吴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曹宇鑫律师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清镇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7年9月24日,被告人邓某某与吴某某在清镇市龙滩坝“我家柴火鸡”吃饭时因停车位互殴,后二人到派出所调解处理后,离开后二人又在电话中发生争吵并约定次日到清镇市马上到二手车市场约人处理打架一事。吴某某电话联系张某1(另案处理)告知此事让张某1带手下兄弟来帮自己与邓某某打架,并许诺来打架的人每人500元,后张某1通知蒋某、李某1、张某2、姜某、刘某1、张某3(均另案处理)等人次日到马上到打架,并安排准备砍刀等工具;同时,邓某某也邀约其姐夫徐某、兄弟邓某1、表弟彭某2、朋友陆某(四人另案处理)、“小义哥”(未到案)等十几人提前准备钢管焊接的杀猪刀、钢管等。2017年9月25日上午10时许,张某1带领李某1、张某2、张某3、杨某、姜某等人驾车带上砍刀到清镇马上到二手车市场门口后下车在路边等吴某某,随后邓某某也带上邓某1、彭某2、徐某、“小义哥”等人到二手车市场门口,邓某某方带来的人彭某2驾驶车辆在张某1等人面前玩了一个漂移后,张某1带领的人在地上捡石头砸彭某2驾驶的车辆,邓某1下车对张某1等人大喊不要动,蒋某等人遂持刀上前追砍邓某1,随后邓某1、彭某2、徐某、“小义哥”等人也在车上拿出钢管焊接的杀猪刀、钢管追打张某1方的人。张某1、蒋某等人见打不过邓某某方后驾车逃离现场。张某1等人打完架后,给尚未到现场的吴某某打电话,后吴某某与张某1等人在庙儿山船厂烂尾楼处汇合,吴某某给了张某1一万元钱后双方分开。因邓某某、吴某某二人在清镇市马上到聚众斗殴民警接警处警,当日,邓某某、吴某某二人在清镇市110接处警大队就经济损失达成调解协议,由吴某某赔偿邓某某3万元。
庭审中,公诉人宣读、出示了被告人邓某某、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信息等证据,认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以聚众斗殴罪追究被告人邓某某、吴某某的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邓某某、吴某某在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五年六个月间量刑。
被告人邓某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范孟兰律师、张丹妮律师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没有参与打斗,故被告人属于犯罪未遂。2.本案斗殴事件已于2017年在派出所处理过,被告人以为事情已经处理完毕,公安机关当时没有告知构成犯罪,因此错失自首的时机。量刑时应当考量。3.本次事件斗殴的刀具不是被告人准备,主观恶性小,自愿认罪。综上,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至二年。
被告人吴某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曹宇鑫律师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没有前科,真诚悔过,故恳请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24日,被告人邓某某与被告人吴某某在清镇市龙滩坝“我家柴火鸡”吃饭时因停车位互殴,后二人到派出所调解处理后,离开后二人又在电话中发生争吵并约定次日到清镇市马上到二手车市场约人处理打架一事。被告人吴某某电话联系张某1(另案处理)告知此事让张某1带手下兄弟来帮自己与邓某某打架,并许诺来打架的人每人500元,后张某1通知蒋某、李某1、张某2、姜某、刘某1、张某3(均另案处理)等人次日到马上到打架,并安排准备砍刀等工具;同时,被告人邓某某也邀约其姐夫徐某、兄弟邓某1、表弟彭某2、朋友陆某(四人另案处理)、“小义哥”(未到案)等十几人提前准备钢管焊接的杀猪刀、钢管等。2017年9月25日上午10时许,张某1带领李某1、张某2、张某3、杨某、姜某等人驾车带上砍刀到清镇马上到二手车市场门口后下车在路边等被告人吴某某,随后被告人邓某某也带上邓某1、彭某2、徐某、“小义哥”等人到二手车市场门口,邓某某方带来的人彭某2驾驶车辆在张某1等人面前玩了一个漂移后,张某1带领的人在地上捡石头砸彭某2驾驶的车辆,邓某1下车对张某1等人大喊不要动,蒋某等人遂持刀上前追砍邓某1,随后邓某1、彭某2、徐某、“小义哥”等人也车上拿出钢管焊接的杀猪刀、钢管追打张某1方的人。张某1、蒋某等人见打不过邓某某方后驾车逃离现场。张某1等人打完架后,给尚未到现场的吴某某打电话,后吴某某与张某1等人在庙儿山船厂烂尾楼处汇合,吴某某给了张某1一万元钱后双方分开。因邓某某、吴某某二人在清镇市马上到聚众斗殴民警接警处警,当日,邓某某、吴某某二人在清镇市110接处警大队就经济损失达成调解协议,由吴某某赔偿邓某某3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邓某某于2012年11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6年2月12日刑满释放。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告人邓某某、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证实:案发前一天我和吴某某因为喝酒发生打架,在派出所醒酒后各自离开,然后打电话谈如何解决事情,我们在电话里说话的口气都不好,后来我们双方约在汽车城处理。我听吴某某的口气是要约我打架,我就喊了我妈、大姐、三姐、大姐夫徐某、兄弟邓某4、表弟彭某2、朋友陆某等人,我们一共十个人,开了三台车从贵阳到清镇汽车城门口。看到门口站了大约二十名年轻人,看上去不像是好人,我就有点怕是吴某某喊来和我打架的,我先开车进入汽车城里面。我表弟彭某2开了一个长安车在对方面前玩儿了一个漂移,对方就开口乱骂,我兄弟车上的人就和对方骂,然后对方就捡石头砸车。我兄弟邓某4看到对方砸车就下车去喊对方不要动,对方就拿把刀架在我兄弟脖子上,旁边几个人朝他身上乱打。我看见我兄弟被打就捡石头叫对方不要动,对方就有几个人朝我追来打我,我就跑。我看见彭某2、小义哥、徐某拿刀或钢管过来,就抢了彭某2的刀,想去打架,但有警察来了,我看见警察就喊他们把刀丢掉了。警察就把我们带去110接处警大队,警察把吴某某通知来,最后协商下来,吴某某拿三万赔偿我们,作为车子修理费和我弟医药费。后来他们说他们有个车也被撞坏了,叫我赔偿他们四千元的修理费。我们协商好后在接处警大队签了一份调解协议,就离开了。虽然我们没有明说是约起打架,但是听吴某某的口气就是要打架,我才把人喊起,我们怕去了吃亏,还带了两把钢管焊接的砍刀。刀是彭某2带的。是汽车城市场方报的警。
2.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证实:案发前一天我和邓某某因为喝酒发生打架,在派出所醒酒后各自离开,回家后我接到邓某某的电话,谈如何解决事情,后来我们双方约在汽车城处理,他还叫我最好喊人和我一起过去。挂了电话我就打电话给张某1说“明早二手车市场有人要打我,你喊得到兄弟帮我打架不”,张某1说喊得到。我就喊张某1叫几个兄弟和我一起去,一个人拿500元钱。张某1就答应了第二天喊人帮我打架。案发当天早上我在家接到张某1电话,他说他们已经到二手车市场门口了,问我在哪儿,我喊他们在门口等我。我还没出门就接到张某1电话,说他们已经打完架了,公安局的都已经去了。张某1说他们在船厂下面点的烂尾楼等我。我到了以后看见和张某1在一起的有五、六个人,我喊张某1安排人吃饭。后来我接到110接处警大队的电话,喊我去处理打架砸坏车的事。我和邓某某协商好,赔他三万元,这个事情就算是处理好了。
二、证人证言。
1.证人邓某1的证言,证实:案发前一天邓某某和吴某某发生打架,在派出所醒酒后各自离开,然后我哥邓某某就说第二天早上要在市场和吴某某扯皮,我哥就喊了他的朋友陆某,还有老表袁某兵、大姐、大姐夫等人,开了三个车到二手车市场。在去二手车市场前我哥邓某某拿了钢管和钢管焊接杀猪刀丢在车上。到了以后我们先去门面上,袁某兵开车赶后到。后来听袁某兵说在市场门口拉了个漂移,门口站着的人就骂,接着就捡石头砸车。我听到市场外面吵,就跑出去看,看到十来个人围着袁某兵的车在砸,有些人还踢车门,有些人用钢管砸车。我就捡了一块石头准备砸这些人,这些人看见后就去车上后备箱拿了几把刀出来,有三个人拿着马刀抵在我脖子上,喊我不要动。另外有人拿钢管往我身上乱打。我就朝袁某兵开的车跑,袁某兵还有几个人拿着钢管焊杀猪刀准备打这些人,等我们跑过去,打我的这帮人已经开车跑了。
2.证人陆某的证言,证实:邓某某和人打架,第二天他喊上我们和他一起去。到二手车市场门口,邓某某喊来的人在市场花杆那里拉了个漂移,我们就听到砸车的声音,我们就出来看,看见邓某某家弟被打,邓某某就拿砖头准备砸对方,但是没有砸,又被对方的人追着往市场里跑。对方的人跑了以后邓某某喊的人才来,来的时候还拿了钢管焊接杀猪刀的那种刀来,有十几个人。对方有二三十人,提了一把大砍刀。
3.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实:2017年具体几月份我记不清了,一天晚上幺哥打电话给我,说他吃饭的时候被人打了,第二天十点钟打他的人还要喊人去二手车市场他卖车的地方打他。挂了电话我就打电话给李某1,说有人要打幺哥,喊他第二天早上跟我一起去二手车市场。第二天早上十点钟左右我和李某1、蒋某去了二手车市场,我们站在马路边,就有五、六个人来和我们一起站在路边。我们站了十分钟左右,就有一辆车开过来撞我们,我们就捡路边的砖头砸这辆车,这辆车就往后面倒,没有多远车上的人就下车提着刀朝我们冲过来,我们就开车跑了。后来幺哥开车来找我,拿了一万元给我安排兄弟些吃饭。我当时没有要,幺哥接到接处警大队的电话,就去接处警处理事情去了。万一有人要打幺哥,我们就替幺哥挨打。
4.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实:2017年张某1打电话给我,说他的一个哥在马上到二手车市场扯皮,喊我们过去看一下。我到庙儿山的时候看到李某1、张某2、左某二、小皮鞋、小杰杰、蒋某他们都在,其他人我记不得了。我们开车到二手车市场门口,张某1说幺哥说的不要进二手车市场里面去,我们就在马路边上站着。没多久就有个车在我们面前拉了个漂移。我们这边就骂开车的人,对方也接嘴和我们骂,我们这边的人就捡东西砸对方车,还捡了个木方追着砸对方的车,砸到对方车引擎盖上。二手车市场里就有个人捡石头砸我们。我们这边就提刀去追砸石头的人。我们这边有人喊走,我们就开车走了。我们开车走的时候看到对方有五六个人提着钢管焊接杀猪刀朝我们冲过来。
5.证人蒋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具体几月份我记不清了,有一天早上刘某1打电话给我说小志祥家幺哥和卖二手车的人扯皮,喊我一起去,我们就到庙儿山汇合,后来陆陆续续又来了一些小崽,我认识的有小云云、小强强、小马杰、左某二、吉某、小航航。我们开了四个车去二手车市场,在门口等幺哥。这时就有一个车一下子在我们面前拉了个漂移,差点撞到刘某1,刘某1就骂开车的人,对方就接嘴。小云云就捡石头砸这个车,另外几个人也捡石头砸,小志祥和小刘某1也捡石头砸,车被砸跑以后,小志祥和小刘某1就往回走,有个人从市场里出来,还有一大帮人跟着他,这个人就说打,小志祥就说后备箱打开。然后我、小志祥、小刘某1、小云云、张某4一人拿了一把刀就冲过去打这个男的,这个男的被张某1打了一耳光,踢了一脚。张某4拿刀砍了这个人一刀。这个人没讲话也没跑,围观的人越来越多,小志祥就喊我们大家走了。我们开车到船厂下面红湖国际烂尾楼停车场,幺哥就来了。幺哥说砸了车没事,他处理。他走的时候给张某1说“小志祥,你安排你的兄弟些去吃饭,我去处理车子着砸的事情”。
6.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实:2017年具体几月份我记不清了,有一天早上强某(张某1)打电话给我,喊我去马上到公路港二手车市场帮幺哥办事情。他说他们在庙儿山等我,我到了以后看见国某、强某、勇哥、吉庆国、李某1、张某3、小海军、张某4都在。我们到了二手车市场门口,站在路边打电话时,有个蓝色长安在我们旁边拉了个漂移,差点撞到我们的人,我就看见勇哥和小海军捡砖头砸车,这个车就跑了。这个车往前开了一百米左右就有人提刀下来砍我们,我们就开车走了。
7.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2017年的时候,马上到二手车市场一个叫幺哥的打电话给我,说有人约他打架,叫我第二天喊兄弟去帮他打架,我把这个事情给强某(张某1)汇报了。强某叫我喊起兄弟去,我就喊小罗某、大头、张某2、左某二、小马杰、吉庆国、李某2、吴某2几个人,开了两个车,拿了几把砍刀去帮幺哥打架。我们看到他们的车以后,就捡石头砸,对方就拿杀猪刀焊钢管下来砍我们,我们这边的刀砍不赢,我们就开车跑了。
8.证人张某3的证言,证实:我绰号“小马杰”。2017年的一天小云云打电话给我,叫我到庙儿山集合。我到了看见小云云、强某、小杰杰、小银银、小皮鞋、左某二、国某、小半斤、小四园、小强强都在。我们开车到二手车市场门口,幺哥就打电话给强某,喊我们等着,我们就站在门口,我们在门口捡了一些木方子准备打架。大概过了十多分钟,就有个车开过来,在我们面前来了个漂移,差点撞到我们,我们就骂了对方两句,我们就捡石头砸对方的车,对方就往前面开了大概五十米左右,车上的人就全部下来了。这些人下车后就在车里面拿杀猪刀焊钢管朝我们冲过来。我们手里没有刀就不敢和对方打,我们就开车跑了。
9.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李某1打电话给我说有事,他开车来接我。我就上了李某1的车跟在张某1后面,大家就去百马大道二手车市场,在二手车市场门口就下车站在路边聊天等人。十分钟左右有个车子开的速度有点快,刹车转弯进二手车市场时差点撞到我们,我们这边的人就和开车的人骂起来了。对方就接嘴和我们骂,我们就捡石头砸对方的车,对方就开车跑,有个人就从二手车市场走出来,捡石头砸我们,我们就有人冲上去打这个人,就把这个人追跑了。就有人喊上车走了。我们开车走的时候看到对方有人提着刀追我们。我们就开车到船厂下面红湖国际烂尾楼等一个叫幺哥的。
10.证人姜某的证言,证实:我小名叫小强强。2017年8、9月份的时候,我、张某2、李某1、张某1、小超、小皮鞋、吉庆国、小马马和小杰杰等人在马上到二手车市场和贵阳的一帮人打过一次架。是张某1叫我们去帮一个叫幺哥的打架,当时我们没有准备得有打架用的东西,而对方是带着刀来的,我们就被对方打跑了。我们看见对方手里都拿得有“管杀”这些东西,我们就没敢过去,然后我们就离开了。
11.证人邓某2、彭某1、邓某3、刘某2、蓝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邓某某、吴某某双方打架的过程。
三、现场调解协议书、情况说明,证实:2017年二被告人就经济损失达成赔偿协议,但双方均未交待邀约他人打架的犯罪事实。
四、抓获经过,证实:二被告人均系抓获,无自首情节。
五、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参与清镇市二手车市场帮吴某某打架事件的人员。
六、被告人户籍信息等。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并经庭审举证、质证,应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对本案争议焦点认定如下:
1.本案犯罪事实中的打架事件于2017年经接处警大队组织调解,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但因为当时二被告人均未交待邀约他人打架的犯罪事实,故此公安机关当时并未掌握本案的基本犯罪事实,之后在侦查其他案件时掌握本案基本犯罪事实后再立案侦查程序合法。立案后依法对二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
2.二被告人因私仇,各自纠集他人结伙殴斗,且双方都携带刀具,地点选在公共场所,证据证实案发时双方均已到达同一现场并有人动手实施实行行为,互殴的行为造成了社会秩序的混乱,故应认定为犯罪既遂。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吴某某目无法纪,纠集多人结伙在公共场所持械聚众殴斗,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二被告人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邓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不满五年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某某、吴某某犯聚众斗殴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量刑建议恰当,予以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事实的予以采纳,其他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邓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27日起至2022年11月26日止);
二、被告人吴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5日起至2022年9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运融
人民陪审员 邹学忠
人民陪审员 涂玉琴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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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1一万元钱后双方分开。因邓生律、吴明朝二人在清镇市马上到聚众斗殴民警接警处警,当日,邓生律、吴明朝二人在清镇市110接处警大队就经济损失达成调解协议,由吴明朝赔偿邓生律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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