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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某、肖某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一审刑事判决书

作者:唐德律所,更新日期:2021-01-18 10:36:57, 已有人参与

 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黔0627刑初58号

公诉机关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某某,男,1975年8月12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原系夹石镇上寨村村支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因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于2018年12月5日被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9日经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沿河土家族自治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泽富,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肖某某,男,1973年8月10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0年5月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8月8日被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于2013年2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于2018年12月6日被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9日经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沿河土家族自治县看守所。

辩护人肖天琴,女,1989年10月29日出生,土家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系被告人肖某某之妹。

被告人杜某某,男,1976年7月11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因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于2018年12月3日被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9日经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执行逮捕。现羁押沿河土家族自治县看守所。

辩护人甘朝华,贵州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肖某某,男,1965年4月13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因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于2018年12月5日被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9日经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沿河土家族自治县看守所。

辩护人杨帆,贵州精湛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肖永敏,女,1996年8月5日出生,土家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系被告人肖某某之女。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9年5月10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上寨村村医,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因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于2018年12月5日被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9日经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沿河土家族自治县看守所。

辩护人申腾,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沿检刑检刑诉【2019】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某、肖某某、杜某某、肖某某、肖某某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一案,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8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斌、车天明、张著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某及其辩护人王泽富、被告人肖某某及其辩护人肖天琴、被告人杜某某及其辩护人甘朝华、被告人肖某某及其辩护人杨帆、肖永敏、被告人肖某某及其辩护人申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4月4日下午15时,夹石镇上寨村村民肖某某之子肖某6被李某3开铲车压死,村支书杜某某与张某3、陈某3将李某3打一顿后,杜某某打电话向夹石镇派出所所长朱某报了警,朱某安排民警前往处理,同时向党委书记宋某1作了汇报,宋书记同时也安排分管副镇长陈某2和政法委书记田勇前去处理,派出所民警到现场控制事态并将李某3带离现场。在这期间,因杜某某家人怪杜某某当村干部不起用,自家人出了事没人及时前去处理,加上群众哄闹,激起杜某某生气,当时就把外衣脱了并说把尸体抬到政府去由政府处理之类的话,后修路的老板李某1和民警到现场开展现场工作和善后协商,肖某某打宋某1书记电话怪罪政府还未到现场并发生言语冲突,肖某某等人议论起哄要将尸体抬到政府,18时左右肖某某等人就将尸体用白某、毛毯包好后往夹石镇政府抬,杜某某知道后从石灰搭摩托车先行赶到夹石镇政府威胁辱骂,并殴打前去招呼的政府工作人员侯某2、田某2、杨某1和陈某2,抬尸体队伍在路上碰到前去现场的政府工作人员,但不听劝阻,将派出所所长朱某和党委书记宋某1打伤后直接将尸体抬到夹石镇政府,由杜某3、肖某某等人直接抬到镇民政办公室,政府和村委会有关人员试图将尸体移出时肖某某拿竹竿拦着,直到凌晨零时许县委和公安局主要领导到场经协商才将尸体抬走,前后影响政府办公五个多小时。

公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被告人杜某某、肖某某、杜某某、肖某某、肖某某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杜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

被告人杜某某、肖某某、杜某某、肖某某、肖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王泽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辩称被告人杜某某是主动到案,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且被告人杜某某家中有两个小孩无人照管,请求法庭对被告人杜某某减轻处罚,在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之间量刑。

辩护人肖天琴辩称被告人肖某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庭审中,被告人肖某某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肖某某减轻处罚。

辩护人甘朝华辩称被告人杜某某是出于保护群众,并且被告人到案后坦白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六个月。

辩护人肖永敏辩称被告人肖某某没有打杀行为,对社会没有造成危害,且被告人肖某某是认罪认罚的,希望对被告人肖某某减轻处罚。

辩护人杨帆辩称被告人肖某某系从犯,有自首情节,且被告人没有犯罪前科,建议对被告人肖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适用缓刑。

辩护人申腾辩称被告人肖某某是中途参与,系从犯,有自首情节,系初犯,认罪态度好,建议对被告人肖某某免除刑事处罚或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

2012年4月4日下午15时,夹石镇上寨村村民肖某某之子肖某6被李某3开铲车压死,张某3、陈某3与被告人杜某某(原系村支书)将李某3打一顿后,被告人杜某某向夹石镇派出所所长朱某打电话报警,朱某安排民警前往处理,同时向党委书记宋某1作了汇报,宋书记同时也安排分管副镇长陈某2和政法委书记田勇前去处理,派出所民警到现场控制事态并将李某3带离现场。在这期间,因被告人杜某某的家人责怪被告人杜某某当干部没用,自家人出了事都没有人及时处理,加上群众哄闹,被告人杜某某气愤之下就把外衣脱了并说要把尸体抬到政府去由政府处理,被告人肖某某打宋某1书记电话怪罪政府还未到现场处理事故并发生言语冲突,肖某某等人议论起哄要将尸体抬到政府,18时左右肖某某等人就将尸体用白某、毛毯包好后往夹石镇政府抬,被告人杜某某知道后从石灰搭摩托车先行赶到夹石镇政府威胁辱骂,并殴打前去招呼的政府工作人员侯某2、田某2、杨某1和陈某2,抬尸体队伍在路上碰到前去现场的政府工作人员,不但不听劝阻,反而对派出所所长朱某和党委书记宋某1进行殴打,后由杜某3、肖某某等人将尸体直接抬到镇民政办公室,政府和村委会有关人员试图将尸体移出时被告人肖某某拿竹竿拦着,直到凌晨零时许县委和公安局主要领导到场经协商才将尸体抬走,前后影响政府办公五个多小时。

另查明,被告人肖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0年5月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8月8日被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3年2月2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杜某某、肖某某、肖某某于2018年12月5日主动投案,被告人肖某某于2018年12月6日主动投案,被告人杜某某于2018年12月3日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以下证据证实:

1.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本案于2012年4月4日受理为行政案件,后经审查,于2018年11月12日转立为刑事案件。

(2)拘留证及通知书,证明杜某某、肖某某、肖某某于2018年12月5日被拘留,肖某某于2018年12月6日被拘留,杜某某于2018年12月3日被拘留。均在拘留被告人后24小时内通知家属。

(3)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证明杜某某、肖某某、肖某某变更羁押期限自2018年12月8日至2019年1月4日,肖某某变更羁押期限自2018年12月9日至2019年1月5日,杜某某变更羁押期限自2018年12月6日至2019年1月2日。

(4)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证明五名被告人于2019年1月9日经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沿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均在逮捕后24小时内通知家属。

(5)到案情况说明,证明杜某某、肖某某、肖某某于2018年12月5日主动投案,肖某某于2018年12月6日主动投案,杜某某接到夹石派出所电话后,于2018年12月3日到夹石派出所,借酗酒大声扬言要杀该他工钱的人而抗捕反抗,民警将其控制后从杜某某背部腰间搜出斧头一把,从其穿的外衣左胸前内侧包里搜出菜刀和剪刀各一把。

(6)户籍信息,证实杜某某生于1975年8月12日,杜某某生于1976年7月11日,肖某某生于1965年4月13日,肖某某生于1973年8月10日,肖某某生于1989年5月10日,五名被告人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7)(2012)年(夹民)调字第(002)号人民调解协议书,证明李某3(肇事司机)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受害人肖某6父母)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共100000元,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8)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明肖某某于2000年5月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于2012年8月8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3年2月2日被刑满释放。

(9)取保候审申请书等相关资料,证明杜某某妹妹杜某某申请对杜某某取保候审,肖某某律师申腾申请对肖某某取保候审,肖某某妻子杜典先申请对肖某某取保候审。经审查,县公安局不予变更强制措施。

(10)关于夹石“4●4”抬尸闹事事件的调查情况报告(2012年4月25日),建议成立专案组调查。

(11)杜某某任职文件(夹党干任[2017]2号),证明杜某某于2017年3月22日任夹石镇上寨村信息员。

(12)夹石镇政府党委扩大会会议记录(2018年7月25日),会议议定从2018年7月25日起由杜某某任上寨村支部副书记,主持村委会工作。

(13)情况说明,证明证人杜某1、杜某2、肖某1、肖某2已死亡,未能再次对其调查取证。

2.证人证言

(1)李某1的证言,证实当天我的驾驶员出事后有人打电话给我,当时我在夹石,半个小时后赶到现场,看到群众情绪非常激动,我就回避到夹石政府了,尸体怎么抬到政府的我不清楚。我到石灰后派出所和安某2站的人去了现场,尸体是天要黑的时候抬到政府的,当时我不在政府,是在凌晨处理好,尸体好久抬走不清楚。

(2)田某1的证言,证实现场群众人多口杂,有人想去打那个司机,我还叫我儿子杜某某去招呼不要打人家。当时我和死者外婆都在怪杜某某当村干部做工作将死者母亲结扎了,还挖苦了他几下。杜某某当时又气又急,说他管不了,你们要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当时是对我们两个老的说气话。

(3)杜某3的证言,证实当天我参与抬尸体到夹石政府,我是从青杠园开始抬的,一直抬到政府办公室的。当时去的人多,我作为年轻人就主动抬的,我是一直将尸体抬进办公室的,前面的人去把办公室门打开我们就直接进去的。我们去时办公室门已被打开了,门窗有被打砸痕迹。我把尸体抬进去后就到外面来了,当时群众在闹,碧权(杜某某)闹的有点凶,他说他手都打出血了。

(4)杨某9证言,主要证实一是自己于当天下午3点半接到朱某所长电话后通知杜某9先到现场,我和协警张某5、杜某2大概下午4点过到现场。二是肖某某打宋书记电话说起气了,肖某某挂断电话后大声对在场群众讲,他不管我们就抬到政府去,这样群众些都讲将尸体抬到政府去,就有人用白某、床单将尸体包好后抬走了,我们没有招呼得住。三是群众在政府闹、骂,政府干部杨某6、陈某2、侯某2去招呼还被杜某某打了,肖某某也闹的凶。

(5)杜某4的证言,证实肖某6是下午2点多钟被铲车轧死,大概4点钟安某2站和派出所到现场,6点钟左右,群众见政府没有人来处理,就把肖某6尸体抬到夹石政府了。在青杠园与政府的发生言语冲突。尸体是我们全村人抬到政府来的,我们是自发的,没有谁提议,反正我们认为,尸体夹石政府处理不好我们就抬县里,县里处理不好就上贵阳。肖某某打电话给宋书记说如果你们不来处理,我们就把人抬到政府来。

(6)侯某1、肖某3的证言,证实因为肖某6被撞死后,肖某某打电话给宋书记,几个小时没有到现场处理,之后群众把尸体抬到政府。

(7)肖某4的证言,证实2012年4月4日15时7分发生的车祸,我是当日15时50分听说后赶到现场去的,我打了电话给龙镇长汇报,龙镇长叫我控制好事态,并叫我向主要领导汇报。我接着打了宋书记电话汇报,宋书记说他安排人去处理并叫我控制好事态,当时我给宋书记打电话时当日16时4分,在17时10分左右,我又打电话给宋书记讲,你们怎么还没有来,受害人亲属准备将尸体抬到政府来,宋书记说又不是我们政府的车压死的,他已经安排人来处理了,我就讲电话挂断了。之后我接到组织部的人打电话了解事情,我就到家中接电话了,我接有十多分钟电话后又接到宋书记电话,他说已经将尸体抬起往政府来了。过一会儿我就走路到夹石镇政府来,我看到尸体摆在民政办公室的。当时群众认为政府的人不去处理就将尸体抬到政府去的,夹石到石灰有6公里,开车十多分钟,但事发时在修路也过不了,如果走路要一个多小时。

(8)杜某5的证言,证实的主要内容与肖某4一致。还证实在肖某某打电话后,肖某某、肖某某、肖光艾某包的尸体,杜某3、肖保定(外号小伙子)在抬尸体,施工方老板是事发大概40分钟后到达现场的,杜某某在现场打电话报警、联系政府领导。我和杜某某、肖某4、张某2到政府后准备将尸体抬出来,可是死者亲属安某3、田某1、杜某13等人不准抬。

(9)杨某1、侯某2、杨某2的证言,证实自己于2012年4月4日下午6点50分看到杜某某在乱骂政府工作人员,有两个人抬着尸体走到政府大厅,肖某1和死者的舅妈用脚踢党政办的门,后又踢民政办的门,然后他们把尸体抬到民政办,杜某某在大门口用脚踢杨某6,陈某2副镇长招呼被推了一下,过了一会儿杜某某对侯某2说:“你是干纪委工作的,边说边打我头部两拳”。杨某2证实说:我喊夹石中学的杨某8昌老师照了进办公室及打人的过程,资料已经交给朱某所长。

(10)杨某3、赵某、龙某、杨某4、何某、杜某6、周某的证言,证实当天下午在青杠园黑木林处时遇到受害者亲属及上寨村群众抬着尸体到此处,我们进行劝阻,死者亲属及部分群众扬言说:谁上前劝阻就打谁。面对那么多群众,无法进行劝阻。宋书记和龙某副镇长被几个群众打倒在油菜田里,后来群众将尸体抬到政府民政办办公室桌子上。杨某6和侯某2上前劝阻被踢了几脚。

(11)杜某7的证言,证实事发当天我不在现场,我是2012年4月5日回家的,我事后听杜某8、肖某某、杜某某、肖某5说是因为肖某6被轧死后打电话报警了政府一直没有人到现场处理,杜某某就组织村民说:“走,到政府去,将政府踏平他,将宋书记的脑壳捏了”。杜某某的父亲杜某1也说“把宋书记的脑壳提了”。后来杜某某就组织村民将肖仕轩的尸体抬到政府去,途中群众将朱所长和宋书记打了一顿。

(12)杜某8的证言,证实一是杜某某、张某3、陈某3、肖某某将驾驶员打一顿;二是杜某某说:“把尸体抬到政府去,把政府踏平他,把尸体抬到镇长、书记的床上去”。杜某1说:“镇长、书记不来,把他脑壳下了”。然后杜某某进行分工,由肖某某到下寨喊人,杜某某到三组、田坝村组织人,肖某某和杜某某就去通知人去了。现场的人就开始捆绑尸体,张某3们那里拿了一块白某,肖某某和肖某某捆绑尸体,第一个抬尸体的是肖某某和肖某某。三是事后杜某某在“牟人字”家说:“你们不要怕,除非是宋书记调查,只要大家不说是我喊的,我这支部书记下不了”。张某3说:“宋书记是我打斗劲点,我一脚就把他踢谁在那里了”。肖某某说:“我一耳光就把他打到油菜地里了”。陈某3说:“派出所朱所长还不是被我打两耳光”。

(13)陈某1的证言,证实一是杜某1在现场说:“把黎镇长、宋书记脑壳下了再说”。杜某某说:“把他政府踏平了再说,把尸体抬到政府去”,并将自己身上的衣服扯下来。然后群众就开始包尸体,肖某某就用白某把尸体包好,肖某某拿了一张红色的毛毯将尸体包好,肖某某和肖某某两人就把尸体抬起往夹石政府走了。二是“牟人字”结婚那天,杜某某在那里向群众讲,要大家说没有人组织,如果问是哪个打的,就说不知道。县司法局搞法制宣传那天下午,杜某某个人到每家每户去打招呼。三是事后我听他们议论说打宋书记的是陈某3、张某3、宋某2(绰号),朱所长是陈某3打的。

(14)杜某9的证言,主要证实:一是大约15时30分我到现场,之后肖某某、肖某3等年轻人到现场就讲要把尸体弄到政府,而且点名弄到宋书记的办公室去,后来杨某9和张某5、杜某2到现场控制场面并进行现场拍照,之后我和张某5回派出所。二是我再次到现场大约17时,在场的肖某1讲:“镇里的一个领导都没有到现场来,还是要把尸体抬到宋书记那里去”。讲这话的还有杜某14的老婆、肖某3、肖某某、肖某某、杜某某母亲等人。现场就有人把尸体包好,抬尸体的人有肖某某,还有一个不认识。尸体是细毛纠(肖某7之子肖某某)和另外一个人抬进政府的。

(15)肖某5的证言,证实我听见杜某某讲:“把尸体抬到政府去,去把政府踏平”。然后群众就讲尸体抬到夹石政府了。肖某某和张某3一路抬起尸体离开石灰的,我当时也跟着去看热闹来。

(16)杨某5的证言,主要证实:杜某某大声号召说:“走,到政府去围攻政府,把政府踏平,把尸体抬到宋书记的床上去,两三点钟就出现的事情,四五点钟了都没有人来,出现这么大的事情,碰到书记和镇长就把他脑壳下了”。杜某某还向村民说:“哪个不去就把他(她)的低保下了”。这样肖某某、肖某某两个人用白某将尸体包好,后来又用一床毛毯包好,之后肖某某、肖某某两个人抬着尸体从我们村向政府去了。后来在杜某15家听见杜某某给一部分群众讲:“有人来调查,就说不晓得就行了”。

(17)肖某2的证言,证实肖某某和宋书记打完电话后说:“干脆找布来把尸体包好抬到政府去”,群众开始起哄,之后群众将尸体抬到政府。杜某某在现场说:“打几个小时电话都没有人来,把尸体抬到政府去,在哪里撞到他们就在哪里啰嗦他们”。

(18)肖某某的证实,证实肖某某打电话说你们不来就将尸体抬到政府,当时杜某某也叫我们石灰场上的人到政府去,叫把尸体抬到政府去,男女都要去,我因为脚痛,就没有到政府去。我看到肖某某和肖某某包的尸体。杜某某提出把尸体弄到宋书记的床上去,如果宋书记门关起的就把尸体抬到办公室去。我还听到杜某某打电话把田坝的人叫来。

(19)安某某的证实,证实杜某某在他家街阳上大声说:“去把政府踏平,把镇长、书记的脑壳提了”。杜某某的父亲杜某1说三点钟就打的电话到现在还没有来,这些领导拿来做哪样,寨上男男女女都动。

(20)杜某某的证实,证实我在杜某某家外面看见杜某某将驾驶员打跪在那里后,张某3也抓打驾驶员,杜幺妹提起板凳打驾驶员。杜某某将他穿的衣服脱光,大声吼说:“到夹石去把政府踏平”。杜某1说:“去把宋书记、黎镇长两个的脑壳提了”。之后杜某某在他家门口气愤愤的站起,肖某某站在杜某某家街阳上打电话。我听蒋某说,在杜某15的儿子杜某16(牟人字)结婚那天,杜某某对在场群众讲“如果有人来问抬尸体到政府的事,大家都说不晓得”。

(21)杨某6、张某1、安某1、杨某7、杜某10的证言,证实我到政府时已经是17时40分左右了,我到镇政府办公室打印材料时,办公室的杨某2就喊我出办公室要关门,说那些人把尸体抬到政府来了。于是我就和冉某、田某3等人在政府对面杜某17老师家门前坐起,约5分钟左右,就有一辆摩托车带着碧权(杜某某)和另一个男子到政府门口下车了。杜某某下车后就在那里骂政府,之后就有两个20多岁的年轻人抬走尸体到政府门口,后面跟着很多群众。杜某某说:“把尸体放到办公室去,哪个来拖就打哪个”。杜某某和几个群众就踢政府的门,之后他们将尸体抬到民政办办公室。杜某某用脚踢了杨某6脸上两脚,侯某2上前招呼被杜某某打了一巴掌,我去招呼杜某某不大,杜某某说:“你让开点,要不然连你一起打”。杜某某踢了田某2一脚,用拳头将陈某2副镇长打了一拳。没有看见其他群众拿什么武器,只是杜某某手中拿一个啤酒瓶。

(22)李某1的证言,证实2012年4月4日下午15时30分我接到杜某某电话称我工地上的铲车轧死人了,大概16时10分赶到现场,杜某某告诉我他已经报警了,群众在闹说:“政府这么长时间没有来,从德江也来了”。然后我就开车到太阳山岔路口来接政府的杜某2等人到现场,接着又骑摩托车到太阳山岔路口接派出所的一名干警,朱所长随后坐车到现场,我接人这段时间约40分钟。我听见有人说:“政府现在都没有来,搞计划生育就快,死人了就一直不来”,之后群众就把尸体往夹石政府抬去了。第二天凌晨4时许,在夹石镇办公室达成协议,赔偿死者家属10万元。尸体抬走的时间大约是下午6时许。

(23)杜某2的证言,证实他们到政府想把尸体抬出,肖某某用竹竿拦起不准,我到政府时看见杜某某手中拿一个啤酒瓶在喝啤酒,杜某某用手打了侯某2胸部和手上。

(24)宋某某证言,主要证明:一是杜某某到夹石办事处办事时对我说:“自从肖某6被铲车轧死后,我一直在现场,我看见杜某某把他的衣服上衣一脱,对当时在场群众说:把尸体抬到宋某1的床上去,抬到黎泽安的床上去,去把夹石政府踏平”,在场群众听杜某某讲后才将肖某6的尸体抬起到政府去的。二是当天下午17时40分左右,一个电话打到我手机上来用生硬的语气说:“妈屄,你们要来不,不来的话我叫你们死两个”;我说:“你不要乱骂,我安排陈镇长和田书记来了,不要激动,你是哪个,冷静点”。三是我在途中招呼时被一个身穿圆领衣服,20多岁、头发稍长的年轻人飞起来一脚踢到我胸部,我被踢倒在菜地里,同时被打的还有龙某、陈某2、侯某2、杨某6、朱某等同志,当天参加抬尸体的有49人左右。

(25)杜某某的证实,证实我在场听到肖某某打电话给宋书记说事情过了一个多小时,政府和派出所如果还不来人处理就要把尸体抬到政府。

(26)张某某的证实,证实铲车压死小孩的时间是2012年4月4日14时20左右,因自己当时第一时间打了电话,通过翻看通话记录确定的。

(27)肖某某的证实,证实三点过钟我到现场,下午四点过钟有人来拍照,直到五点多钟没有政府工作人员来,群众就开始起哄,说要将尸体抬到政府去,政府不管就抬去,我就跟着将尸体抬到夹石政府办公室了。在周家坳时,我看见有人抓打朱所长,在黑木林下面一弯处菜地里,宋书记用手抱着肚子坐在石头上,当时旁边还有一位年轻的女子。

(28)李某2的证言,证实当天直到下午五点多钟政府人员一直没有来现场,我就和肖某某(肖某某)去用白某将尸体包好,当时有群众议论将尸体往政府抬,我自己也是这样想的,我就想抬到政府去处理。我看见“小伙子”(肖某某)抬前面,杜某某抬后面,抬进政府时后面的那个是杜某。群众跟着去。到政府后,我和肖某1、安某3就去敲门并用脚踢门,之后他们将尸体放进办公室。

(29)杜某11的证言,证实现场有人说把驾驶员拉来整死他,我听到后马上去劝阻,要等政府来处理,相隔一会儿,群众就叫我去张某3家买10尺白某来把尸体包好,包好之后人们就抬走了。尸体是我和肖某某包的。

(30)朱某的证词,证实我和交警队的张某6、肖伟步行到周家坳时遇到抬尸群众,村民口中喊着:“把尸体抬到夹石政府去,谁阻拦就打谁”。我上前劝阻,人群中就有人朝我打来,我右腹和背部分别被踢了一脚,杜某某用左手抓住我的衣领指着我威胁说不要动,否则要打我,杜某2立即把我拉到边上,村民就开始打杜某2,将尸体继续往夹石政府方向抬,当时只有我们派出所四个人,根本无法控制事态。

(31)张某2的证言,听说肖某某和肖某某之子(杜某3)先抬尸体,肖某某和杜某3抬进政府的。

(32)杜某12的证言,证实当天中午约14时许,铲车将小孩压死,一个小时后协警杜某9赶到现场,又过了一个小时,民警杨某9和协警张某5到现场出警后将肇事司机带走,约17时许,夹石政府领导未到现场,群众五、六十人将尸体抬往政府,我到现场时尸体已经放在政府办公室了。

(33)张某5的证词,证明自己与杨某9于当天下午4点40分左右到现场,之后自己与杜某9将驾驶员带回派出所。

(34)冉某的证言,主要证明当天听到群众要抬尸体到政府的消息后,我安排其他干部把政府办公室门锁好,隔一会儿,一辆摩托车载着“碧权”(打杨某6的人,指杜某某)到政府,“碧权”到政府院坝拿一瓶啤酒,一边喝啤酒一边乱骂:“今天谁敢出来阻拦就搞死哪个”。在那些群众抬尸体进政府大楼时,杨某6劝阻被碧权踢了两脚,“碧权”踢了田某2一脚,边打侯某2边骂。尸体是下午7点左右抬进办公室的,大概12点抬走的。

(35)田某2的证言,证实群众到政府后就在那里闹,碧权(杜某某)闹得凶,我去招呼被他踢了几脚,我还看见杜某某在政府院坝向侯某2胸部打了一拳,第二拳打在他右边臂膀上。

(36)杨某6的证言,证实我们在现场劝说群众不要将尸体抬进办公室,杜某某边骂边踢我右胸一脚,接着又踢我头部一脚。我看见杜某某用手中拿的啤酒瓶砸我头部被陈某2阻拦。侯某2、杜某2也被杜某某打了。

(37)何某的证言,证实我看见肖某某在招呼坝子里的一群人不要到办公室,当时手里拿了一根木杆子向大门外平推群众。

(38)杨某5的证言,证实杜某某与张某3、陈某3打了驾驶员,把衣服脱了说把尸体抬到政府去,还叫肖某某打电话问那些人到哪里来了。肖某某和肖某某在张某3那里拿的白某包的尸体,是肖某某开始抬起走的。事后杜某某在杜某15家说:“有人来调查,就说不晓得就行了”。我们听李某某讲是他车子砸烂的,我听肖某某讲,宋书记是杜某某打的。还听说政府的门是肖某某踢烂的,肖天强和杜文打的朱所长。

(39)蒋某的证言,证实一是协警杜某9到现场约30分钟后,杜某某开始发脾气说:“这么长时间都还不来,把尸体抬到政府去,把政府踏平,把宋书记和黎镇长的脑袋提了”。又过来一会儿,派出所的将驾驶员带走了,政府的人还没有来,杜某某又在群众中说:“走,把尸体抬到政府去”,肖某某和肖某某两个人将尸体用白某和毛毯包着,肖某某一个人将尸体用手提着朝夹石政府方向走的。二是我听其他群众讲,打松书记的有张某3、陈某3、肖某某、肖某8、杜某18等人。三是事后杜某某在杜某15家说:“上面来调查,就只说不晓得”。

(40)张某3的证言,证实我当时很生气把司机打了几下,我只看到肖某某包尸体和抬尸体,其他人没注意。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杜某某的供述,一是自己当时看到小孩被铲车压死后打电话报警,在场人殴打肇事司机时自己也把司机打了两耳光;二是现场有人在喊把尸体抬到政府去处理,加上家人都在怪自己,便将自己身穿的唯一一件衣服脱了扔在旁边的摩托车上,并在那里说了一句:“政府这么长时间不来,把尸体抬到政府去,让政府处理”;三是派出所民警到场后,自己在现场招呼群众并参与协调,到政府后也在协调。四是证明尸体是群众先抬走的,听说是肖某某打电话与宋书记说起气了,我听到有人在喊尸体抬起走了才知道,自己之后赶到政府,到政府时准备把尸体从办公室抬出来,肖某某用竹竿在那里拦住说处理不好就不准抬;杜某某喝酒了想去踢政府门被我招呼了,后来他拿个啤酒瓶在那闹,哪个招呼就打哪个,陈某2副镇长在政府楼梯处招呼杜某某,被杜某某踢了一脚。

(2)肖某某的供述,主要证明一是肖某6被铲车轧死,当时杜某某打电话报警,1个多小时后派出所民警和政府的同志到现场处理,我就打宋某1书记电话跟他说明这个情况,宋书记说自己在乡里不得来,我当时就问他什么事情比死人的事情还大,之后就把电话挂了。我挂电话时,现场群众就已经把尸体抬起往夹石方向走了,肖某某包的尸体。二是过了20分钟左右,我就和杜某2(2015年已病逝)一起走路到夹石政府,走到龚家坳时看见朱某所长正在阻止群众去政府,当时还有两个群众上去抓打朱所长,我和杜某2上前招呼开。三是我和杜某2到夹石政府院坝时就看见肖某某站在政府办公楼门口台阶上大吵大闹,不准人进出。

(3)杜某某的供述,主要证明:一是我听到群众将尸体抬到政府的消息后,我在石灰街上遇到杜某某,杜某某叫我快到政府去,如果不到政府去就将我的低保下了,杜某某找摩托车送我到政府,我到政府时抬尸体的人已经到了;二是我到青杠园时看到吴某某在那里扶宋书记,我当时冲上去准备用脚踢宋书记,被吴某某隔开。因为以前我找过宋书记反映杜某某的问题,宋书记说我是酒鬼,不理我,一直没有处理我反映的问题,我对宋书记有意见。三是我到政府后看见侯某2,就用脚踢了侯某2一脚,当时是吴某某和朱所长将我劝开的。

(4)肖某某的供述,主要证明一是我将尸体从车轮下拖出来用白某包好,包好后去洗手,群众就将尸体抬起往夹石走了;二是我到政府后村里那些群众在政府大厅里吼我就去用竹竿将他们赶到院坝里来,叫他们不在那吼,在那吼不是办法。

(5)肖某某的供述,主要证明当天下午我在药房听到群众议论肖某6被车轧死了,我跟着到现场看到寨上的很多群众抬着尸体往夹石方向走,并说要把尸体抬到夹石政府去,我也跟在人群后面,到高穴子(地名)的时候,抬尸体的杜典达说他累了,让我帮抬尸体,我就一直抬着尸体到夹石政府,并将肖某6的尸体停放在政府院坝里,当时院坝里有很多人,后面的事情我不清楚了。后来听说他们又将尸体抬到政府办公室的办公桌上了。

7.现场勘验笔录,该案现场位于沿河县夹石镇政府。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5张。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够充分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杜某某、肖某某、肖某某、肖某某以夹石政府未及时到现场处理事故为借口,不听从政府工作人员的劝阻,纠结煽动群众擅自强行将死者抬到政府办公室,并对政府工作人员进行谩骂和殴打,强行阻止他人将尸体从办公室移出,严重影响了夹石镇政府的工作秩序,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五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二款“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杜某某是该村村主任,在地方上有较强的影响力和号召力。在本次事件中,被告人杜某某不仅没有用其特殊的身份平息事态,反而发出将尸体抬去政府的煽动言语,最终致事态恶化无法控制,因此被告人杜某某系主犯,被告人肖某某、肖某某、杜某某、肖某某积极参与,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杜某某、肖某某、肖某某、肖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杜某某到案后坦白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在庭审中,五被告人均表示认罪悔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某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辩护人王泽富关于被告人杜某某系自首,初犯,建议对其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辩护人肖天琴关于被告人肖某某系自首,在庭审中认罪悔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辩护人甘朝华关于被告人杜某某有坦白情节的辩护意见,辩护人杨帆与肖永敏关于被告人肖某某系从犯,无犯罪前科,被告人肖某某认罪认罚的辩护意见,辩护人申腾关于被告人肖某某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均与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其他意见均不予采纳。公诉机关对五被告人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悔罪态度,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杜某某减轻处罚,对被告人肖某某、杜某某、肖某某、肖某某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杜某某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8年12月5日起至2022年12月4日止。)

二、被告人肖某某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8年12月6日起至2021年12月5日止。)

三、被告人杜某某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8年12月3日起至2021年12月2日止。)

四、被告人肖某某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8年12月5日起至2020年12月4日止。)

五、被告人肖某某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8年12月5日起至2019年12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杨庆海

审 判 员  邹 立

人民陪审员  李雪琴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肖诗楠

                        书  记  员    龙丽娟

 

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

 


编辑:唐德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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