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

法律咨询热线  0851-85864366

宋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作者:唐德律所,更新日期:2021-01-18 10:19:21, 已有人参与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黔0103刑初1380号

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男,1962年8月8日生,彝族,住贵阳市云岩区。

委托代理人:马洪尧,贵阳中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人宋某某,男,1990年5月18日出生于贵州省贵阳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2018年7月22日因故意伤害罪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行政拘留,同年7月29日因同一事实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月被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

故意伤害 贵州刑事辩护律师 贵州大型律师事务所.jpg

辩护人王家训,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公诉刑诉(2018)12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远丽出庭支持公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委托代理人马洪尧,被告人宋某某及其辩护人王家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2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宋某某等人在贵阳市云岩区内因琐事与被害人陈某发生口角,随后被害人陈某对被告人宋某某进行辱骂,被告人宋某某使用脚踢的方式将被害人陈某的肋部及胸部等处踢伤。经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陈某因外伤致左侧第3、5、6、7、8、9、10肋骨骨折评定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告人宋某某于2018年7月22日到贵阳市公安局云某分局头桥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提出要求被告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共计人民币51209.5元。并当庭提交了病历、疾病证明书、检查报告单、医疗费发票、交通费发票、鉴定费发票等证据。

庭审中,公诉机关列举相关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宋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六个月。

庭审中,被告人宋某某对起诉指控事实无异议,民事部分表示没有赔偿能力。

辩护人提出被害人有过错,被告人系初犯,当庭认罪,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的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诊断报告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司法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害人有过错,系初犯,当庭认罪,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与本院查明的一致,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宋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在本案中具有一定过错,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某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造成一定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提赔偿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部分,本院予以支持,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可酌情判处赔偿。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22日起至2019年10月21日止);

二、由被告人宋某某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共计人民币8000元;

三、驳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其余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虞继恒

人民陪审员  孙荣娟

人民陪审员  游本丽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国静

 

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

 


编辑:唐德律所
分享到

法律咨询电话:0851-85864366 微信二维码 涉外业务咨询电话:13765191999

全国免费咨询热线:0851-85864366  13765191999    QQ咨询:104075843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中路大十字时代广场南楼(名仕楼)11楼

Copyright © 2008-2022 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黔ICP备18007903号    贵公网安备520103020007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