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黔0523刑初4号
公诉机关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米某友,男性,197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专科毕业,湖南省辰溪县政协委员,湖南辰溪县人,广州友才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住广州市白云区。因涉嫌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于2018年6月2日被金沙县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于2018年11月30日经本院决定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同日由金沙县公安局执行拘留,于2018年12月12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金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金沙县看守所。
辩护人温钦友,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陈剑,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检察院以金检职检刑诉[2018]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米某友犯单位行贿罪、行贿罪,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2月27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金沙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月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米某友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金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对单位行贿罪
2016年10月,经被告人米某友和毕节同心农工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毕节同心农工职校”)校长李某协商,二人达成了毕节同心农工职校和广州友才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友才公司”)建立学生顶岗实习合作关系的意见,约定2016年至2022年期间,毕节同心农工职校的顶岗实习学生全部组织给广州友才公司安排,米某友支付30万元好处费给毕节同心农工职校。后被告人米某友按照约定,于2016年10月24日通过转账方式支付给毕节同心农工职校30万元好处费,毕节同心农工职校也按照约定将该校顶岗实习学生组织给广州友才公司安排。2017年1月,李某核算毕节同心农工职校2016年至2019年的招生工作开支后,发现之前被告人米某友支付的30万元不够,大约还差10万元的缺口,后经李某和米某友协商,米某友又支付了一笔10万元的顶岗实习合作费用给毕节同心农工职校。被告人米某友支付给毕节同心农工职校的上述40万元,其中31万余元被该校用于招生工作等开支;剩余8万余元,因2018年4月审计部门对该校进行审计时,发现该校存在坐收坐支情况,为了防止被审计等部门发现该款的存在,李某安排该校财务人员将该款转给米某友,准备让米某友将该款取出后以现金方式再拿给毕节同心农工职校。后因被告人米某友一直未到毕节同心农工职校,因此未将该款再拿给毕节同心农工职校。
2、行贿罪
2014年至2018年期间,广州友才公司在与金沙县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金沙职校”)、七星关区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七星关职校”)、毕节市工业学校(以下简称“毕节工校”)、毕节市幼儿师范学校(后更名为毕节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毕节幼师”)等职业学校开展学生顶岗实习合作中,被告人米某友为了取得金沙职校校长刘某1、七星关职校副校长田某兴、毕节工校招生就业科科长黄某、毕节幼师副校长张某1等职业学校相关负责人员的帮助,从相关职业学校多获得顶岗实习学生,并通过介绍学生到幼儿园、企业等进行顶岗实习赚取介绍费和管理费,先后给予刘某1、田某兴、黄某、张某1等16人好处费共计78.96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4年4月左右,被告人米某友到时任毕节同心农工职校副校长并主持该校工作的周某办公室与周凌洽谈学生顶岗实习合作事宜时,米某友为了取得周某的帮助,让广州友才公司和该校建立学生顶岗实习合作关系,送给周某1万元好处费。后周某安排了一批学生给广州友才公司安排顶岗实习。2014年9月,周某被免去副校长职务后,被告人米某友再未找过周某。
(2)2014年4月左右,毕节幼师校长杨某1和分管招生就业工作的副校长张某1等人到广州对广州友才公司进行考察,在考察过程中,被告人米某友为了取得张某1的帮助,让广州友才公司成功与毕节幼师建立学生顶岗实习合作关系,送给张某11万元好处费。后毕节幼师根据考察的情况,决定和广州友才公司开展学生顶岗实习合作。在广州友才公司与毕节幼师开展学生顶岗实习合作过程中,被告人米某友为了取得张某1的帮助,多获得毕节幼师组织学生给广州友才公司安排顶岗实习,又先后两次送给张某1好处费共计4万元。其中,2014年8月左右,张某1送学生到广州给广州友才公司安排顶岗实习,被告人米某友送给张某1好处费2万元;2015年下半年,张某1到广州查看学生的安置情况,被告人米某友送给张某1好处费2万元。上述,被告人米某友共计送给张某1好处费5万元。
(3)2014年下半年,被告人米某友向毕节工校校长胡某2表示,希望该校组织学生给米某友的广州友才公司安排顶岗实习,因当年该校学生的实习已全部安排,胡某2表示等对广州友才公司考察后再定。2015年3月,毕节工校安排了该校招生就业科科长黄某和张某2对广州友才公司进行考察,在考察过程中,被告人米某友为了取得黄某的帮助,让广州友才公司成功与毕节工校建立学生顶岗实习合作关系,送给黄某1万元好处费。后毕节工校根据黄某和张某2考察的情况,决定和广州友才公司开展学生顶岗实习合作。在毕节工校与广州友才公司开展学生顶岗实习合作过程中,被告人米某友为了取得黄某的帮助,多获得毕节工校组织学生给广州友才公司安排顶岗实习,又分多次送给黄某好处费共计20万元。其中,2015年8月左右,黄某送学生到广州给广州友才公司安排顶岗实习,被告人米某友送给黄某好处费1万元;2016年底左右,米某友请黄某等人在毕节市政府后面的织金水八碗吃饭后,米某友送给黄某好处费2万元;2017年12月左右,米某友陪同黄某和漆顺刚(毕节市工业学校副校长)到长沙考察实习单位,米某友送给黄某好处费2万元;2018年3月左右,黄某送学生到广州给广州友才公司安排顶岗实习,米某友送给黄某好处费4万元;2018年4月左右,黄某到贵阳米某友办公室和米某友见面时,米某友送给黄某好处费11万元。上述,被告人米某友送给黄某好处费共计21万元。
(4)2014年底,广州友才公司副总陈某1与七星关职校分管招生就业工作的副校长田某兴就学生顶岗实习合作达成了初步意向,2015年3月左右,田某兴对广州友才公司进行考察后,七星关职校和广州友才公司建立学生顶岗实习合作关系。在广州友才公司和七星关职校开展合作过程中,被告人米某友为了取得田某兴的帮助,多获得七星关职校组织学生给广州友才公司安排顶岗实习,分多次送给田某兴好处费共计13万元。其中,2014年底,被告人米某友到田某兴家楼下送给田某兴好处费1万元;2015年底,米某友到田某兴家附近的一幼儿园旁边送给田某兴好处费4万元;2016年夏天,米某友和陈某1请田某兴在毕节吃饭,饭后米某友在送田某兴上车时送给田某兴好处费4万元;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米某友和陈某1请田某兴在毕节洪山宾馆吃饭,饭后米某友送给田某兴好处费4万元。
(5)在广州友才公司和七星关职校开展学生顶岗实习合作过程中,被告人米某友为了取得该校校长穆某2的帮助,多获得七星关职校组织学生给广州友才公司安排顶岗实习,在2017年秋的一天,米某友到穆某2办公室送给穆某2好处费4.97万元。
(6)2015年,广州友才公司副总陈某1到毕节财贸学校联系学生顶岗实习事宜后,毕节财贸学校校长丁某组织人员对广州友才公司进行了考察,后毕节财贸学校决定和广州友才公司开展学生顶岗实习合作。在广州友才公司和毕节财贸学校合作过程中,被告人米某友为了取得丁某的帮助,多获得毕节财贸学校组织学生给广州友才公司安排顶岗实习,在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米某友请丁某在毕节鹏程酒店吃饭后,送给丁某好处费5万元。
(7)2015年初左右,黔西旅游学校培训科科长赵某受张某1的邀请,和张某1一起对广州友才公司进行了考察。后黔西旅游学校同意与广州友才公司开展学生顶岗实习合作。2015年3月左右,赵某送学生到广州给广州友才公司安排顶岗实习,被告人米某友为了取得赵某的帮助,多获得黔西旅游学校组织学生给广州友才公司安排顶岗实习,送给赵某好处费1万元。
(8)2015年,广州友才公司副总陈某1找到威宁县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威宁职校”)校长宁选应,表示广州友才公司想和威宁职校开展学生顶岗实习合作,宁选应表示需要等考察了广州友才公司再定。2015年下半年,宁选应到广州对广州友才公司进考察后,同意与广州友才公司开展学生顶岗实习合作。在广州友才公司和威宁职校合作过程中,被告人米某友为了取得宁选应的帮助,多获得威宁职校组织学生给广州友才公司安排顶岗实习,在2016年下半年,米某友到宁选应办公室送给宁选应好处费4万元。
(9)2015年上半年,受被告人米某友的邀请,织金县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织金县职校”)校长胡某3和该校分管招生就业工作的副校长杨某2、招就办主任金某取等人到广州对广州友才公司进行考察,在考察过程中,米某友为了取得胡某3的帮助,让广州友才公司成功与织金职校建立学生顶岗实习合作关系,送给胡某3好处费2万元。后织金职校同意与广州友才公司开展学生顶岗实习合作。在广州友才公司和织金职校合作过程中,被告人米某友为了取得胡某3的帮助,多获得织金职校组织学生给广州友才公司安排顶岗实习,又先后两次送给胡某3好处费共计6.49万元。其中,2015年8月左右,被告人米某友到织金职校送给胡某3好处费2.49万元,后胡某3将该款交给学校财务人员用于学校开支;2015年6月左右,米某友到织金职校送给胡某3好处费4万元,后胡某3将该款交给学校财务人员用于学校开支。上述,被告人米某友送给胡某3好处费共计8.49万元。
(10)2016年10月,经被告人米某友和毕节同心农工职校校长李某联系,毕节同心农工职校和广州友才公司建立学生顶岗实习和社会实践合作关系。在广州友才公司和毕节同心农工职校合作过程中,被告人米某友为了取得该校招生就业办主任穆某1的帮助,多获得毕节同心农工职校组织学生给广州友才公司安排顶岗实习,先后两次送给穆某1好处费共计3.5万元。其中,2017年底左右,被告人米某友请穆某1等人吃饭时,送给穆某1好处费1万元;2018年4月,米某友到穆某1办公室送给穆某1好处费2.5万元。
(11)2015年,经被告人米某友和金沙职校校长刘某1等人联系,金沙职校和广州友才公司建立了学生顶岗实习和社会实践合作关系。2016年底的一天,被告人米某友请金沙职校领导班子成员刘某1、刘某2、敖怀卫、刘某3、王某2等人在金沙黄金私房菜吃饭,在吃饭过程中,被告人米某友为了感谢该校领导班子人员在广州友才公司和金沙职校开展学生顶岗实习和社会实践合作中给予的帮助,以用于购买手机的名义分别送给刘某1、刘某2、敖怀卫、刘某3、王某2每人1万元现金,共计送出5万元。
(12)2017年3月左右,被告人米某友到赫章县实验中学(原赫章县综合职业技术高级中学)联系学生顶岗实习事宜时,为了取得该校主持工作的副校长赵永芳的帮助,多获得赫章县实验中学组织学生给广州友才公司安排顶岗实习,送给赵永芳好处费2万元。
(13)2015年,经被告人米某友和金沙职校校长刘某1等人联系,金沙职校和广州友才公司建立了学生顶岗实习和社会实践合作关系。2017年6月,在金沙职校校长刘某1为其子陈某某在金沙举办结婚酒席前,被告人米某友为感谢刘某1在广州友才公司从金沙职校获得顶岗实习和社会实践学生上提供的帮助,借刘某1儿子结婚之机到刘某1家中送给刘某1现金20万元。几天后,刘某1将被告人米某友约至办公室,退还15万元给米某友,只收下5万元。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米某友的行为构成对单位行贿罪、行贿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米某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
辩护人: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被告人米某友注册成立了广州有才教育投资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后经多次变更于2017年9月将公司名称变更为广州有才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有才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米某友,实际投资人也系米某友,公司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项目投资策划、文化交流活动策划、教育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国内劳务派遣等。在2014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米某友作为广州有才公司实际投资人和控制人,其在该公司的经营活动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金沙县职校校长刘某1等16人行贿共计人民币78.96万元。同时,被告人米某友向毕节市同心农工职校行贿人民币40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对单位行贿的事实
2016年10月,经被告人米某友和毕节同心农工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毕节同心农工职校”)校长李某协商,二人达成了毕节同心农工职校和广州友才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友才公司”)建立学生顶岗实习合作关系的意见,约定2016年至2022年期间,毕节同心农工职校的顶岗实习学生全部组织给广州友才公司安排,米某友支付30万元好处费给毕节同心农工职校。后被告人米某友按照约定,于2016年10月24日通过转账方式支付给毕节同心农工职校30万元好处费,毕节同心农工职校也按照约定将该校顶岗实习学生组织给广州友才公司安排。2017年1月,李某核算毕节同心农工职校2016年至2019年的招生工作开支后,发现之前被告人米某友支付的30万元不够,大约还差10万元的缺口,后经李某和米某友协商,米某友又支付了一笔10万元的顶岗实习合作费用给毕节同心农工职校。被告人米某友支付给毕节同心农工职校的上述40万元,其中31万余元被该校用于招生工作等开支;剩余8万余元,因2018年4月审计部门对该校进行审计时,发现该校存在坐收坐支情况,为了防止被审计等部门发现该款的存在,李某安排该校财务人员将该款转给米某友,准备让米某友将该款取出后以现金方式再拿给毕节同心农工职校。后因被告人米某友一直未到毕节同心农工职校,因此未将该款再拿给毕节同心农工职校。
上述事实,有本院确认的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一)被告人米某友身份情况及广州有才公司成立情况的证据
1、金沙县公安局提供的户籍管理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米某友的基本身份情况。
2、湖南省辰溪县委员会办公室于2018年11月23日出具的“关于米某友委员身份的函”,证实米某友系湖南省辰溪县第九届政协委员。
3、立案决定书、留置决定书、留置通知书、拘留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逮捕决定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等程序性书证,证实金沙县监察委员会于2018年5月25日对米某友涉嫌行贿问题立案调查。于2018年6月3日对米某友采取留置措施。于2018年11月30日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1月30日对米某友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金沙县公安局对米某友执行拘留。本院于2018年12月12日对米某友决定逮捕,同日由金沙县公安局对米某友执行逮捕。
4、广州市天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的材料,证实“广州友才教育投资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于2012年9月18日在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天河分局登记成立,注册资本100万元,股东有米某和米某友二人,米某出资20万元,占20%股份,米某友出资80万元,占80%股份,法定代表人为米某友。公司经营范围有:投资管理(股权投资除外)、项目投资策划(证券期货投资咨询除外);文化交流活动策划;教育信息咨询(不含留学咨询及中介服务,不含中小学生课文辅导项目,不含职业技能培训);企业管理咨询;国内劳务派遣;批发和零售贸易(国家专营专控项目除外)。2013年6月28日,“广州友才教育投资管理发展有限公司”股东登记变更为米某和罗某2,罗某2持股80%,米某持股20%,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罗某2。2014年8月19日,“广州友才教育投资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变更为:投资管理服务;市场营销策划服务;教育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贸易咨询服务;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人才资源开发与管理咨询。2015年1月9日,“广州友才教育投资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组织机构成员变更为米某友和罗某2,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米某友,经营范围增加劳务派遣服务。2015年7月29,“广州友才教育投资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广州友才人力资源有限公司”。2016年9月6日,“广州友才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股东变更为罗某2和米某友。2017年9月28日,“广州友才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广州友才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5、贵州省教育厅提供的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第五条“组织安排学生实习,不得通过中介机构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实习工作”、第八条“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扣发或拖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贵州省教育厅提供的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不得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证实米某友的广州友才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是没有资格从事组织、安排和管理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的。
6、被告人米某友供述,证实米某友于2012年9月在广州市天河区注册成立广州友才教育投资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米某友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成立时只有米某友1个股东,主要业务是劳务派遣、人力资源服务、教育咨询等。2014年左右,因米某友成立的广州博才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的原因,导致广州友才公司不能开具发票,米某友就申请将广州友才教育投资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米某友妻子罗某2,实际公司还是由米某友经营管理,过了几个月,米某友又申请变更了回来。2015年6月左右,米某友申请将公司名称变更为广州友才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米某友还是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17年上半年,米某友申请将公司名称变更为广州友才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股东增加了米某友妻子罗某2和米某友弟弟米某,但米某没有实际出资,米某友继续担任法定代表人。广州友才公司主要从事的业务是介绍职业学校学生进行顶岗实习、寒暑假社会实践,具体就是将职校的学生输送到珠三角地区的幼儿园和工厂进行顶岗实习或寒暑假社会实践,广州友才公司在这个过程中起到的就是中介的作用。
7、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实广州友才公司的各项业务工作都是米某友负责,米某友是真正的里外一把抓,公司的业务拓展、后勤保障、以及财务工作他都要抓,管理人员的工作都是由他具体进行安排。米某友在组织公司高管或员工开会时,没有说过给予相关职校工作人员财物的事情,如果是由公司向相关职业学校赞助设施设备,米某友会通报一声,但陈某1记得的就是准备赞助七星关区职校50台钢琴的事情。
(二)米某友向毕节同心农工职校行贿40万元的证据
1、毕节同心农工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提供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等书证,证实毕节同心农工职校法定代表人为李某,毕节同心农工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符合对单位受贿罪中的单位受贿主体资格。
2、颜某、罗某1提供相关单据,证实米某友在广州友才公司与毕节同心农工职校开展学生顶岗实习合作中,通过转账方式给予毕节同心农工职校40万元钱,以及毕节同心农工职校对该40万元资金的使用情况。其中:
(1)颜某于2018年9月5日提供的单据83张,证实2016年10月24日颜某收到米某友汇入的30万元资金后,其经手开支出去111384.4元,剩余188615.6元于2017年4月7日转交给罗某1。
(2)颜某于2018年9月5日提供的单据49张,证实2017年1月6日颜某收到米某友汇入的10万元资金后,其经手开支出去15252元,剩余84748元于2018年5月26日通过颜某的尾号为2589的账户汇入米某友尾号为5951的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账户。
(3)罗某1于2018年9月5日提供的单据212张,证实2017年4月7日颜某转给罗某1188615.6万元资金后,其经手开支出去188613.95元,剩余1.65元。
(4)罗某1于2018年9月5日提供的单据128张,证实2017年12月26日罗某1收到米某友支付的129200元资金,到2018年4月11日,其经手开支出去92561元,剩余36639元,2018年4月12日,罗某1又收到米某友支付的72000元,加上之前剩余的36639元,余额为108639元,后截止2018年6月28日罗某1又经手开支出去48626.8元,剩余60012.2元。
(5)颜某的账号尾号为2589的工商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实2016年10月24日从米某友的尾号为5951账户转款30万元到颜某的尾号为2589账户;2017年1月6日从米某友的尾号为5951账户转款10万元到颜某的尾号为2589账户;2017年4月7日,从颜某的尾号为2589账户转款711157.28元到罗某1的尾号为5235账户。
3、穆某1提供的相关书证,证实广州友才公司与毕节同心农工职校建立学生顶岗实习合作时签订了协议,后毕节同心农工职校按照双面的约定,组织了学生给广州友才公司安排顶岗实习。其中:
(1)穆某1于2018年9月5日提供的毕节同心农工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广州友才教育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达成的校企合作协议书、协议,证实约定双方在学前教育专业学生培养和实习方面开展合作,合作期限为6年,即2016年8月至2022年7月。广州友才公司在2016年10月底之前以招生费名义支付毕节同心农工中等职业技术学校30万元。
(2)穆某1于2018年9月5日提供的2018年1月份毕节同心农工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勤工俭学意向统计表、贵州大方职校幼师实习安置表、毕节同心农工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2013级学前教育专业学生的实习时间为2015年3月,2015级学前教育专业学生的实习时间为2017年3月,2016级学前教育专业学生的实习时间为2018年3月。
(3)毕节同心农工中等职业技术学校2018年9月5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因学校班子及办公室人员多次更换,未找到学校研究关于安排学生教育教学实习(顶岗实习)的会议纪要。
(4)穆某1于2018年9月5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因管理不善,未找到2017年3月学前教育顶岗实习安置花名册。
4、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李某从2015年9月开始任毕节同心农工职校校长至今。2016年9月底、10月初的时候,李某和广州友才公司的米某友就学前教育学生顶岗实习活动的合作达成合作意见,约定从2016年至2019年毕节同心农工职校学前教育专业学生的顶岗实习全部交由友才公司安排,友才公司为毕节同心农工职校提供30万元的招生费用,之后毕节同心农工职校和友才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签订后,李某安排该校的报账员颜某和米某友具体对接,大概在2016年11月份,友才公司就将30万元打入颜某的个人账户,之后这些钱被用于买烟、酒到生源地招生接待用以及发放教师的超课时费用和加班费等,现在这30万元已经用完了。毕节同心农工职校和广州友才公司在开展学生顶岗实习合作的同时,还开展学生社会实践的合作,针对社会实践,毕节同心农工职校和广州友才公司约定,广州友才公司按照每月200元每人的标志支付费用给毕节同心农工职校。2016年底,毕节同心农工职校安排了300多名学前教育专业给广州友才公司安置进行社会实践,社会实践时间是2个月。2017年6月的时候,米某友带着13万多元现金到毕节同心农工职校来,他亲自发放了优秀教师、优秀学生的奖金及后勤教师的加班费,当时发放了6万多元,剩余的7万元左右李某安排米某友拿给了报账员罗某1,后这些钱被安排用于招生费用。2017年12月,毕节同心农工职校安排了180名左右学前教育专业学生给友才公司安置进行社会实践,时间是两个月。2018年4月左右,米某友到李某办公室支付了7万余元费用给报账员罗某1,该款还保存在罗某1手中。2016年底毕节同心农工职校安排给友才公司安置社会实践的300多名学生,在结束社会实践后,其中有200多名学生需要进行顶岗实习,就继续留在广州友才公司安置顶岗实习。2017年12月毕节同心农工职校安排给友才公司安置社会实践的180多名学生,在结束社会实践后,这些学生要进行顶岗实习活动,就继续留在广州友才公司安置顶岗实习。
另外,在2016年底左右的时候,李某核算毕节同心农工职校2016年至2019年招生工作开支后,发现30万元的工作经费不够,大约还差10万元的缺口,经李某和米某友协商后,李某要求米某友又支付了一笔10万元的顶岗实习费用,钱是支付到颜某的账户中。2018年4月,审计部门对该校进行审计时,发现了友才公司支付给毕节农工职校的40万元钱,审计部门提出友才公司支付的钱要上交财政,由于当时学校已经使用了30多万元了,还剩余8万多元钱,李某就安排颜某将剩余的8万多元退还给了米某友。米某友拿钱给毕节农工职校的目的就是为了得到学校的学生,由他的公司来安排社会实践和顶岗实习。
5、证人颜某的证言,证实颜某于2012年5月到2017年3月底担任毕节同心农工职校报账员。2016年10月,广州友才公司和毕节同心农工职校合作后,李某给颜某说,广州友才公司的米某友要汇入30万元资金给毕节同心农工职校使用,叫颜某和米某友对接,经颜某和米某友对接后。2016年10月24日,米某友就把30万元汇入颜某的个人账户。之后颜某根据李某安排将这笔资金用于发放班主任津贴、招生费(出差费、接待费)、差旅费、超课时费、教师临时出差的油费、办公经费、招待费等费用。截止到2017年4月7日,米某友转入颜某个人账户的30万元用去了111384.40元,剩余的188615.60元转给了新任报账员罗某1。2017年1月6日,李某给颜某讲米某友还要汇10万元给毕节同心工农职校,这笔钱也是先汇入颜某的个人账户,随后颜某的尾号为2589的账户就收到米某友汇入的10万元,之后颜某按李某的安排,在招生费和接待费方面用了15252.00元。2018年3月,审计部门进行审计时,发现毕节同心农工职校有坐收坐支的情况,为了防止剩余的84748元被审计等部门发现,2018年5月26日,李某安排颜某把剩余的84748.00元通过银行转账给米某友,准备让米某友将该款取现来直接发放给学校的优秀教师和优秀学生,过了几天,米某友安排米某将该款取现拿给颜某,后李某等人考虑到由学校直接将该款发放,会涉及到单据保管,被发现后仍然是坐收坐支,后李某安排颜某和米某联系后,颜某于2018年6月7日将该款交还给米某,之后米某友和米某一直未到学校发放该款。
6、证人罗某1的证言,证实罗某1从2017年3月开始任毕节同心农工职校报账员。在原报账员颜某移交财务工作给罗某1时,移交了18万多元友才公司提供给毕节同心农工职校的资金给罗某1,之后罗某1按李某校长的安排将这笔资金开支在招生产生的接待费、教师招生奖励、家庭贫困学生的奖励等方面。2017年12月,李某安排罗某1收了一笔米某友给的12万多元的现金,2018年4月,李某校长安排罗某1收了一笔米某友支付的7.2万元左右的现金,也是主要用于招生费用、接待费用及招生奖金等支出。截止到2018年6月28日,上述资金剩余60012.2元存在学校的对公账户中。
7、证人穆某1的证言,证实穆某1于2012年年底开始担任毕节同心农工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招生就业办公室室主任一直至今,主要负责招生、就业、学生实习和社会实践等工作。2016年10月左右,毕节同心农工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广州友才教育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个校企合作协议,协议规定合作项目是学前教育专业的联合办学,合作期限是6年。友才集团主要负责毕节同心农工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前教育专业学生的顶岗实习和勤工俭学,以及其他专业学生的勤工俭学。在签订过校企合作协议后,友才集团就打给毕节同心农工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财务颜某30万招生费。招生费的主要用途是招生过程发生油费,用餐,支付给学校的单程车费、奖金等。签订了校企合作协议后,毕节同心农工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就开始向友才集团派遣学生进行顶岗实习和社会实践。2017年1月左右,学校就安排学前教育专业及其他专业的学生300个左右给友才集团安排社会实践(勤工俭学),2017年3月这批学生社会实践结束后,其中有60名左右的学前教育专业学生继续由友才集团安排进行顶岗实习,顶岗实习的期限一个学期。2018年1月,学校安排了200多学前教育及其它专业的学生由友才集团安置进行社会实践,2018年3月这批学生社会实践结束后,其中有130名左右的学前教育专业学生需要进行顶岗实习,就继续由友才公司安排进行顶岗实习,顶岗实习的期限一个学期。穆某1听说友才集团另外还支付给学校10万元。
8、被告人供述米某友的供述,证实2016年下半年,毕节同心农工职校的校长换成了李某,开始米某友去找李某谈学生顶岗实习的事情,但李某不理米某友。后来米某友又找张某1一起去找李某谈学生顶岗实习的事情,李某答应输送学生给米某友,并要求和米某友签订联合办学协议。2016年10月20日,米某友公司和毕节同心农工职校就签订了学前教育专业联合办学协议,协议约定由米某友公司投入30万元招生费,合作期限为6年,协议期内毕节同心农工职校学前教育专业的学生由米某友公司安排实习。2016年10月24日,米某友就转了30万元招生费到毕节同心农工职校会计颜某的个人账户上。2016年底,米某友又到毕节同心农工职校和李某就学生社会实践的事情达成合作意见,李某同意输送学生给米某友公司安排社会实践,米某友公司根据在岗满2个月的学生人数按照800元每人的标准给予毕节同心农工职校好处费。2017年1月初,李某安排输送了约200名学生给米某友公司安排社会实践,米某友支付给毕节同心农工职校好处费10万元,钱是转账到颜某个人账户上的;这批学生在2017年3月社会实践结束后,其中有100名左右学前教育专业的学生继续由米某友公司安排进行顶岗实习。2017年12月,米某友又付了129200元好处费给毕节同心农工职校,钱是付给会计罗某1的。2018年1月初,毕节同心农工职校输送了约200名学生给米某友公司安排社会实践,2018年3月,这批学生社会实践结束后,其中有130名左右学前教育专业的学生继续由米某友公司安排顶岗实习。2018年4月12日,米某友到毕节同心农工职校当着李某的面拿了72000元现金给会计罗某1。2018年5月25日,李某告诉米某友,2017年1月米某友支付给学校的10万元还剩余8万多元,要将剩余的8万多元转到米某友账户后,由米某友取现金拿给颜某。2018年5月26日,颜某就转了84748元到米某友的广州农商银行个人账户上,之后米某友安排米某将这笔钱取现金交给颜某,但记不清楚米某是否将这笔钱通过现金拿给了颜某。米某友一共拿了601200元钱给毕节同心农工职校,米某友拿钱给毕节同心农工职校,是因为毕节同心农工职校能够给米某友公司输送顶岗实习和社会实践学习,让米某友的公司获利,所以才送钱的。米某友公司通过安排毕节同心农工职校输送的顶岗实习学生赚取了约60万元的利润,通过安排毕节同心农工职校输送的社会实践学生也赚取了约60万元的利润。
经办案人员出示提取于毕节同心农工职校的“校企合作协议书”复印件6页、“协议”复印件1页给米某友核实,米某友确认属实,“校企合作协议书”和“协议”都是米某友和李某签订的,虽然“协议”中约定米某友公司支付的30万元招生费由毕节同心农工职校代管,开支票据由米某友签字结算,但实际这笔钱如何使用是由李某决定,米某友签字仅仅是个形式。经办案人员出示提取于毕节同心农工职校的“2018年1月份毕节同心农工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勤工俭学意向统计表”复印件5页、“贵州大方职校幼师实习安置表”复印件5页给米某友核实,米某友确认属实,只是意向统计表是宣传时的统计表,后来实际参加的学生人数没有这么多。
二、行贿的事实
2014年至2018年期间,广州友才公司在与金沙县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金沙职校”)、七星关区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七星关职校”)、毕节市工业学校(以下简称“毕节工校”)、毕节市幼儿师范学校(后更名为毕节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毕节幼师”)等职业学校开展学生顶岗实习合作中,被告人米某友为了取得金沙职校校长刘某1、七星关职校副校长田某兴、毕节工校招生就业科科长黄某、毕节幼师副校长张某1等职业学校相关负责人员的帮助,从相关职业学校多获得顶岗实习学生,并通过介绍学生到幼儿园、企业等进行顶岗实习赚取介绍费和管理费,先后给予刘某1、田某兴、黄某、张某1等16人行贿共计78.96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4年4月左右,被告人米某友到时任毕节同心农工职校副校长并主持该校工作的周某办公室与周凌洽谈学生顶岗实习合作事宜时,米某友为了取得周某的帮助,让广州友才公司和该校建立学生顶岗实习合作关系,送给周某1万元好处费。后周某安排了一批学生给广州友才公司安排顶岗实习。2014年9月,周某被免去副校长职务后,被告人米某友再未找过周某。
上述事实,有本院确认的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毕节同心农工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提供的方府干【2012】9号文件,证实周某于2012年9月任大方职中副校长主持工作。
2、证人周某的证言,证实周某于2012年9月任大方县职业中学副校长主持工作,2013年5月任该校党支部副书记,2013年8月大方职中和毕节同心农工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合并更名为毕节同心农工中等职业技术学校,2014年9月被免去副校长职务,2016年6月任该校党支部副书记至今。2014年4月左右的时候,米某友到周凌办公室给周凌说,是周凌的老同学张某1介绍他来找周凌的,想请周凌帮忙安排毕节同心农工职校学前教育专业学生到米某友公司安置顶岗实习,由于当时学校要组织教职工开会,周凌就让米某友在办公室等着,会后周凌回到办公室,米某友就拿了一个信封丢在周凌的办公桌上,周凌推辞几下后收下,后来周凌打开信封看,里面装的是1万元现金。后来,2014年周凌就安排了20多个学前教育专业的学生给米某友的公司安置顶岗实习。2014年9月周凌被免去副校长职务,之后米某友就再也没有来找过周凌了。米某友送钱给周凌,是因为当时周凌是毕节同心农工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主持工作的副校长,米某友是为了想通过周凌安排学生给他们公司,所以才会送钱给周凌的。
3、被告人米某友的供述,证实2014年底,经张某1和毕节同心农工职校校长周凌先联系后,米某友到周凌办公室找到周凌,希望周凌输送学生给米某友公司安排实习,周凌说可以考虑,随后米某友就在周凌办公室送给周凌1万元现金。2015年3月,周凌安排了30名学前教育专业学生给米某友公司安排顶岗实习。米某友送钱给周凌,是因为周凌是毕节同心农工职校校长,他能决定是否送学生给米某友的公司安排顶岗实习。
(二)2014年4月左右,毕节幼师校长杨某1和分管招生就业工作的副校长张某1等人到广州对广州友才公司进行考察,在考察过程中,被告人米某友为了取得张某1的帮助,让广州友才公司成功与毕节幼师建立学生顶岗实习合作关系,送给张某11万元好处费。后毕节幼师根据考察的情况,决定和广州友才公司开展学生顶岗实习合作。在广州友才公司与毕节幼师开展学生顶岗实习合作过程中,被告人米某友为了取得张某1的帮助,多获得毕节幼师组织学生给广州友才公司安排顶岗实习,又先后两次送给张某1好处费共计4万元。其中,2014年8月左右,张某1送学生到广州给广州友才公司安排顶岗实习,被告人米某友送给张某1好处费2万元;2015年下半年,张某1到广州查看学生的安置情况,被告人米某友送给张某1好处费2万元。上述,被告人米某友共计送给张某1好处费5万元。
上述事实,有本院确认的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毕节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提供的毕某1教党字【2006】1号文件、黔府函【2015】51号文件、毕某2社复【2015】869号文件、毕节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关于学校更名有关情况的说等书证,证实2008年织金师范学校更名为毕节地区幼儿师范学校,2012年更名为毕节市幼儿师范学校,2015年3月升格为毕节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06年1月,张某1任织金师范学校副校长;2015年12月31日张某1从毕节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退休。
2、毕节幼儿高等专科学校提供的幼师实习协议、“学生顶岗实习合作协议、校企合作协议、毕节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实习名单、毕节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提供的毕幼师纪【2014】年第10号纪要、“毕幼师纪【2015】年第10号”纪要,证实在该纪要中明确,根据之前校长杨某1、副校长张某1带队考察的情况,增加广州友才为2014年度实习合作单位,张某1负责与对方进一步商谈合作条款,经审定后组织签订协议。2015年度顶岗实习继续与广州友才公司合作,张某1负责与对方进一步商谈合作条款,经审定后组织签订协议。
被告人米某友的供述,证实2012年,米某友的公司注册成立后,米某友在网上搜索发现织金县师范学校的学前教育专业学生很多,并找到织金师范学校副校长龙尚能的电子邮箱,米某友就隔三差五的给龙尚能发米某友公司的资料。2014年3月,龙尚能打电话给米某友说织金师范学校的校长杨某1和分管招生就业工作的张某1要到深圳考察学生顶岗实习单位,让米某友和他们联系。后米某友就联系了张某1等人到广州考察米某友公司,在考察期间,米某友到张某1住宿的酒店房间找到张某1,请张某1支持织金师范学校和米某友公司开展顶岗实习合作,张某1表示可以支持,随后米某友送了1万元现金给张某1。张某1等人考察回去后,就决定织金师范学校和米某友公司开展顶岗实习合作。2014年8月,张某1就带了290多名学前教育专业学生到广州给米某友公司安排进行顶岗实习,这次张某1在米某友办公室与米某友见面的时候,米某友送给张某12万元现金。2015年8月,张某1又带了约700名学前教育专业学生到广州给米某友公司安排进行顶岗实习。2015年下半年,张某1到广州办事,张某1到米某友办公室和米某友见面谈学生实习的情况,米某友又送给张某12万元现金。米某友送钱给张某1,是因为张某1是织金师范学校分管招生就业工作的副校长,学校安排学生到什么地方进行顶岗实习,张某1有很大的发言权,米某友想请张某1帮忙把学生安排给米某友公司安排顶岗实习获利,所以才送钱给张某1。经办案人员出示提取于毕节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的“学生顶岗实习合作协议”、“校企合作协议”、“幼师实习协议”复印件5份83页给米某友核实,米某友确认属实。经办案人员出示提取于毕节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的学生花名册、安置表复印件共4份82页给米某友核实,米某友确认属实,其中2014年安置的是295名学生,2015年安置的是694名学生,2018年安置的是150名学生,没有体现2017年安置的学生,2017年实际安置学生是425名。从2014年至2018年,米某友公司通过安置毕节幼儿师范的学生顶岗实习,获取了400万元左右的利润。
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实张某1是2013年底至2015年底毕节幼儿师范专科学校分管顶岗实习工作的副校长。2014年,张某1和学校校长杨某1等人到深圳考察雏鹰幼教集团,同时对广州友才公司进行了考察,对广州友才公司考察时公司老总米某友接待了张某1等人,考察期间张某1在住宿酒店的床头柜上发现了一个信封,张某1估计里面装的应该是1万元钱,第二天张某1到广州友才公司将这个信封交给了米某友的妻子罗某2。考察回到学校后,经学校中层干部会议及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了和广州友才公司开展学生顶岗实习合作2014年的时候,张某1到广州看望安排给广州有才公司安置顶岗实习的学生,在米某友的办公室时,米某友询问张某1丈夫的病情后,米某友拿了2万元钱给张某1,说是拿给张某1的丈夫看病,后来这2万元钱张某1用于了给丈夫看病。2015年的时候,张某1和学校的相关人员到广州查看学生的安置情况,在广州友才公司米某友办公室时,米某友询问张某1丈夫的病情后,拿了3万元钱给张某1,说是拿给张某1的丈夫看病,后来这3万元钱张某1用于了给丈夫看病。
证人杨某1的证言,证实杨某1从2013年4月开始担任毕节幼儿师范学校校长至今。2014年4月左右,杨某1带着张某1等人到广东考察有意向和毕节幼儿师范学校开展顶岗实习合作的企业,因之前该校龙尚能校长曾建议过杨某1到广州友才公司考察,于是在出发前,杨某1叫张某1和广州友才公司进行了联系,后来杨某1等人就对广州友才公司进行了考察,并且米某友陪同了考察,在考察快结束时,杨某1等人到米某友的办公室参观,期间杨某1去上厕所时,米某友尾随杨某1到厕所,准备将一个信封塞给杨某1,被杨某1拒绝。考察结束后,考察组形成考察意见向学校办公会建议学前教育专业学生的顶岗实习与广州友才公司和深圳雏鹰公司合作,学校办公会通过后,经张某1和广州友才公司磋商,米某友到毕节幼儿师范学校来签订了合作协议。之后毕节幼儿师范学校就和广州友才公司开展了学前教育专业学生的顶岗实习合作,2015年到2018年,大概组织了1000多名学前教育专业学生给广州友才公司安置顶岗实习。毕节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的前身就是毕节幼儿师范学校。
证人胡某1的证言,证实2012年1月至2015年7月期间,胡某1是毕节市幼儿师范学校顶岗实习办负责人。毕节市幼儿师范学校与广州友才公司合作是张某1和米某友具体接洽的。2014年7月毕节市幼儿师范学校组织了296名学前教育专业学生给广州友才公司安置顶岗实习,2015年毕节市幼儿师范学校组织了750名学前教育专业学生给广州友才公司安置顶岗实习,2016年没有组织学生参加顶岗实习,2017年的学生人数胡某1不清楚。胡某1提供了2014年和2015年安排给广州友才公司安置顶岗实习的学生名单给办案人员。
证人王某1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王某1从2015年11月开始任毕节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人,在此期间,该校与广州友才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开展学生顶岗实习合作,将学前教育专业学生安排到广州友才公司,由广州友才公司安排顶岗实习。2017年2、3月该校分别安排了500名学生给广州友才公司安置顶岗实习,2018年2、3月该校分别安排了约190名学生给广州友才公司安置顶岗实习。
(三)2014年下半年,被告人米某友向毕节工校校长胡某2表示,希望该校组织学生给米某友的广州友才公司安排顶岗实习,因当年该校学生的实习已全部安排,胡某2表示等对广州友才公司考察后再定。2015年3月,毕节工校安排了该校招生就业科科长黄某和张某2对广州友才公司进行考察,在考察过程中,被告人米某友为了取得黄某的帮助,让广州友才公司成功与毕节工校建立学生顶岗实习合作关系,送给黄某1万元好处费。后毕节工校根据黄某和张某2考察的情况,决定和广州友才公司开展学生顶岗实习合作。在毕节工校与广州友才公司开展学生顶岗实习合作过程中,被告人米某友为了取得黄某的帮助,多获得毕节工校组织学生给广州友才公司安排顶岗实习,又分多次送给黄某好处费共计20万元。其中,2015年8月左右,黄某送学生到广州给广州友才公司安排顶岗实习,被告人米某友送给黄某好处费1万元;2016年底左右,米某友请黄某等人在毕节市政府后面的织金水八碗吃饭后,米某友送给黄某好处费2万元;2017年12月左右,米某友陪同黄某和漆顺刚(毕节市工业学校副校长)到长沙考察实习单位,米某友送给黄某好处费2万元;2018年3月左右,黄某送学生到广州给广州友才公司安排顶岗实习,米某友送给黄某好处费4万元;2018年4月左右,黄某到贵阳米某友办公室和米某友见面时,米某友送给黄某好处费11万元。上述,被告人米某友送给黄某好处费共计21万元。
上述事实,有本院确认的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中共毕节地区工业学校委员会文件,证实黄某于2009年1月任毕节地区工业学校招生就业科科长,2015年10月任毕节市工业学校招生就业科科长。
2、毕节工校实习学生花名册、毕节市工业学校招生就业处出具的“毕节市工业学校到广州友才实习学生情况,证实2015年9月,毕节市水利水电工程学校合并到毕节市工业学校,水利水电工程学校招收的14级118名幼师专业学生通过广州友才公司安排到广州各幼儿园实习;2015级汽修专业学生通过广州友才公司安排在2016年3月至7月进行顶岗实习;2018年通过广州友才公司安排全校各级学生在2018年3月至7月进行顶岗实习和认知实习。
3、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提供的米某友的账号为62×××14账户交易明细,证实2018年4月15日,该账户在贵州发生一笔金额为108000元的现金取款。
4、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黄某从2002年11月开始担任毕节地区工业学校招生就业科科长,主要负责招生就业、学籍管理、顶岗实习工作。2014年下半年的时候,广州友才公司的老总米某友通过毕节幼专的张某1介绍,找到学校的校长胡某2,请胡某2给他们公司安排学生顶岗实习,由于当时学生实习名单已经发出去了,黄某就没有答应调节学生给广州友才公司,黄某给胡某2讲等考察了广州友才公司后再说。2015年3月底,学校安排黄某和毕节水电学校招生就业科科长张某2一起到广州友才集团看望实习学生,同时对广州友才集团进行考察,在考察的过程中,广州友才公司安排了一辆轿车,黄某坐前排,米某友和张某2坐后排,米某友侧身到前面来和黄某说话的时候塞了1万元钱在黄某的手提包里面。从广州考察回来后,黄某给学校领导作了汇报,认为广州友才公司安排的幼儿园确实不错,建议安排部分学生给广州友才公司。2015年8月底的时候,黄某就送了100名左右学前教育专业学生到广州给友才公司安置顶岗实习,米某友在黄某入住的房间里拿了1万元钱给黄某。2016年底的时候,黄某和米某友、张某1等人在毕节市政府后面的织金水八碗吃饭,吃完饭后米某友送黄某回家,米某友在车上拿了2万元钱给黄某。2017年12月左右的时候,学校准备安排一批学生出去顶岗实习,黄某和漆顺刚副校长到广州考察,米某友在广州接待了黄某和漆顺刚,之后米某友又安排陪同黄某和漆校长长沙考察,在长沙考察完离开的头一天,米某友到黄某的房间拿了2万元钱给黄某。2018年2月底、3月初的时候,黄某带了8个教师送了400名左右学前教育专业学生到广州友才公司安置顶岗实习,广州友才公司负责了接待,在准备离开广州的头一天晚上,米某友请吃饭,吃完饭后米某友到黄某住房间里送了4万元钱给黄某。2018年4月底、5月初的时候,黄某到贵阳看家具联系了米某友,后来米某友邀请黄某到他的公司去,在米某友公司,黄某和米某友聊到黄某父亲生病和准备装修房子等事情,米某友提出先拿点钱给黄某用到,黄某给米某友说现在不要,最后米某友说先借给黄某用到,米某友就提了一个装茅台酒的纸口袋出来给黄某;黄某回到毕节的家里把口袋拿出来看,口袋里面装的是11万元钱。毕节工业学校一共安排了大概800多名学生给广州友才公司,按期完成实习的有400多名学生。米某友拿钱给黄某,是因为黄某是毕节工业学校招生就业科科长,学校的学生顶岗实习工作由黄某负责安排,米某友送钱给黄某就是为了得到黄某的支持和帮助,把学校的学生安排给他的公司,由他的公司把学生安排出去顶岗实习。
5、证人文某的证言证实,文某主要负责招就科的学生实习、就业数据统计等工作。2015年9月,学校组织了118名学前教育专业学生给广州友才公司安置顶岗实习,完成实习的学生人数大概是80人左右。2016年3月,学校组织了190多名汽修专业的学生给广州友才公司安置顶岗实习,但由于实习单位不稳定,中途返回的学生比较多,最后完成实习的学生只有30多名。2017年底至2018年初的时候,学校安排了430名左右的学前教育专业的学生到广州友才公司进行顶岗实习,完成实习的学生有300名左右。同时,学校还安排了2015级汽修专业学生顶岗实习,安排了2016级、2017级汽修专业学生认知实习,参加实习的学生有200多名学生。
6、毕节市工业学校党委书记、校长胡某2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张某1带广州友才公司米某友找到胡某2,推荐胡某2与米某友合作安排学前教育专业学生顶岗实习,胡某2询问黄某能否安排,黄某说当年已安排,不能调整,胡某2就安排黄某抽空到广州友才公司考察了解情况,2015年上半年,经黄某和张某2考察后,学校研究同意与广州友才公司看着学生顶岗实习工作。
7、张某2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2015年4月左右,其与黄某到广州友才公司进行了考察,期间广州友才公司米总接待了其与黄某。
8、漆顺刚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2017年底,其与黄某到广州友才公司进行考察,后又到长沙考察,在广州和长沙分别与米某友见了一次面。
9、被告人米某友供述证实,2014年底,米某友经张某1介绍认识毕节工业学校校长胡某2,后米某友到胡某2办公室找胡某2,希望胡某2分配一些学前教育专业的学生给米某友公司安排顶岗实习,胡某2当场联系招生就业科黄某到办公室了解当年的安排情况,黄某表示当年的已全部安排了,不能安排给米某友公司,胡某2就表示等春节后派黄某到米某友公司考察后再说。2015年上半年,黄某和张某2到广州对米某友公司进行考察,期间米某友到黄某住宿的酒店房间,表示黄某安排给米某友的顶岗实习学生,米某友将根据实习结束的在岗人数按照500元每人的标准给予黄某好处费,黄某表示同意。后米某友在带黄某二人参观考察过程中,拿给黄某1万元现金。黄某和张某2考察回去后,毕节工业学校就开始和米某友公司开展合作。
2015年8月左右,黄某安排了约50名学前教育专业学生给米某友公司安置顶岗实习,这批学生到广东实习后,米某友给了黄某1万元现金2016年9月左右,米某友到毕节市工业学校找黄某谈顶岗实习的事情后,二人在毕节市区的一餐馆吃饭,饭后米某友在黄某的车上预付了4万元好处费给黄某。2017年底,黄某和毕节工业学校的漆校长到深圳考察比亚迪汽车公司,米某友参与了陪同,后米某友又和黄某、漆校长到长沙考察,考察过程中,黄某讲了要送学生来实习,米某友就在黄某住宿的酒店房间拿了3万元现金给黄某。2018年1月左右,毕节工业学校安排了约120名汽修专业学生给米某友公司安排实习。2018年3月,毕节工业学校安排了约120名汽修专业学生给米某友公司安排实习,另外黄某又带了约400名学前教育专业学生给米某友公司安置顶岗实习,在黄某要离开广州返回毕节时,米某友拿了5万元现金给黄某。2018年4月,黄某打电话约米某友在贵阳见面,当天晚上米某友和黄某在贵阳见了面,第二天米某友又和黄某在观山湖区美的财智中心的米某友办公室见面,黄某说他的父亲生病住院、他在毕节的房子也需要用钱,经米某友就和黄某算账,黄某要求再拿11万元,然后米某友就到美的财智中心对面的农业银行取了11万元用一个装茅台酒或茅台王子酒的袋子装好提回办公室拿给黄某。
米某友拿钱给黄某,是因为黄某是毕节工业学校招生就业科科长,毕节工业学校的学生到哪里实习他有很大的话语权,米某友为了得到他的帮助,请他安排学生给米某友公司,以赚取利益,所以才送钱给黄某。毕节工业学校输送给米某友公司安排实习的学生,米某友公司从中获利约150万元至170万元。
(四)2014年底,广州友才公司副总陈某1与七星关职校分管招生就业工作的副校长田某兴就学生顶岗实习合作达成了初步意向,2015年3月左右,田某兴对广州友才公司进行考察后,七星关职校和广州友才公司建立学生顶岗实习合作关系。在广州友才公司和七星关职校开展合作过程中,被告人米某友为了取得田某兴的帮助,多获得七星关职校组织学生给广州友才公司安排顶岗实习,分多次送给田某兴好处费共计13万元。其中,2014年底,被告人米某友到田某兴家楼下送给田某兴好处费1万元;2015年底,米某友到田某兴家附近的一幼儿园旁边送给田某兴好处费4万元;2016年夏天,米某友和陈某1请田某兴在毕节吃饭,饭后米某友在送田某兴上车时送给田某兴好处费4万元;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米某友和陈某1请田某兴在毕节洪山宾馆吃饭,饭后米某友送给田某兴好处费4万元。
上述事实,有本院确认的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五)在广州友才公司和七星关职校开展学生顶岗实习合作过程中,被告人米某友为了取得该校校长穆某2的帮助,多获得七星关职校组织学生给广州友才公司安排顶岗实习,在2017年秋的一天,米某友到穆某2办公室送给穆某2好处费4.97万元。
上述事实,有本院确认的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六)2015年,广州友才公司副总陈某1到毕节财贸学校联系学生顶岗实习事宜后,毕节财贸学校校长丁某组织人员对广州友才公司进行了考察,后毕节财贸学校决定和广州友才公司开展学生顶岗实习合作。在广州友才公司和毕节财贸学校合作过程中,被告人米某友为了取得丁某的帮助,多获得毕节财贸学校组织学生给广州友才公司安排顶岗实习,在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米某友请丁某在毕节鹏程酒店吃饭后,送给丁某好处费5万元。
上述事实,有本院确认的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毕节市财贸学校毕府任【2014】15号文件、毕干任【2016】34号”文件,证实丁某于2014年8月任毕节市财贸学校校长,于2016年2月任毕节信息工程学校(毕节市财贸学校、毕节市财政经济干部学校)党委书记。
2、贵州毕节财校幼师实习安置表、毕节市财贸学校出具的关于我校学前教育专业学生实习情况的说明、实习合作协议,证实毕节市财贸学校与广州有才公司合作协议的情况。
3、证人丁某的证言证实,丁某从1996年10月开始担任毕节财贸学校校长。2015年下半年的时候,广州友才公司的陈某2到学校找到丁某洽谈学生顶岗实习的事情,后某组织人员到广州友才公司进行考察,考察后经开会研究,同意与广州友才公司就学生顶岗实习开展合作,后来学校与广州友才公司签订了协议。之后有一次米某友和陈某2到毕节请丁某等人吃饭,饭后米某友和陈某2又到位于财贸学校宿舍的丁某家中听丁某拉二胡和马头琴,在丁某家,米某友和陈某2提出希望毕节财贸学校多给他们安排学生,并向丁某承诺按100元每人的标准给回扣,丁某表示拒绝。之后毕节财贸学校安排了学生给广州友才公司安置顶岗实习,其中2016年9月左右安排了80名学前教育专业学生,2017年3月安排了80名学前教育专业学生,2018年3月安排了80到90名学前教育专业学生。2017年下半年的时候,米某友和陈某2请丁某在毕节鹏程酒店吃饭,吃完饭离开时,米某友在酒店停车场送了两瓶茅台酒和一条和天下香烟给丁某,过了几天,陈某2发了一条短信给丁某,内容是告诉丁某烟要自己抽,丁某就把烟打开看,发现烟盒里面装有5万元钱,丁某就打电话叫陈某2把钱拿回去,陈某2说没有关系,他会处理好的,丁某就把这5万元钱放在了家里。
4、证人廖某的证言,证实廖某从2014年9月开始任财贸学校招生就业办公室主任至今。2015年,友才公司陈某2到廖某的办公室谈学生顶岗实习的事情,廖某叫他去找领导谈,后来经校长丁某同意后,学校和陈某2签订了合作协议。之后毕节财贸学校安排了学生给广州友才公司安置顶岗实习,其中2016年2月左右安排了87名学前教育专业学生,2017年2月安排了77名学前教育专业学生,2018年2月安排了62名学前教育专业学生。
5、被告人米某友的供述,证实2015年底,米某友和陈某1在毕节市区水八碗请毕节职校院的蒋副院长吃饭,吃饭前又请蒋副院长打电话请了毕节财贸学校的校长丁思勇过来一起吃饭,米某友因此认识丁某,并了解到丁思勇喜欢拉马头琴和二胡。过了几天,米某友和陈某1以想听丁思勇拉马头琴的名义先和丁思勇电话联系后,到了位于毕节财贸学校的丁思勇家中听丁思勇拉马头琴,并请丁思勇安排顶岗实习学生给广州友才公司,米某友将按500元每人的标准给丁思勇好处费,丁思勇表示可以考虑,米某友就从随身携带的电脑包里拿出事先准备好的5万元钱来放在丁思勇家卧室门处的地板上,随后米某友和陈某1借故离开。后来丁思勇就安排了学生给米某友的公司安排进行顶岗实习,其中2016年3月安排了约80名学前教育专业学生,2017年3月安排了约50名学前教育专业学生。2017年下半年,米某友和陈某1请丁思勇在毕节鹏程酒店吃饭,饭后米某友送丁思勇到停车场坐车时,送了一条内装5万元现金的香烟盒子给丁思勇。米某友送钱给丁思勇,是因为丁思勇是毕节财贸学校的校长,可以决定是否送学生给米某友的公司安排顶岗实习,米某友为了得到毕节财贸学校的学生安排顶岗实习赚钱,才送钱给丁思勇。经办案人员出示提取于毕节市财贸学校的“学生教育学生合作协议”复印件3页给米某友核实,米某友确认该协议就是2016年12月6日由陈某1代表米某友公司与毕节市财贸学校签订的协议。经办案人员出示提取于毕节市财贸学校的“毕节财校14级安置表”、“2015级贵州毕节财校安置表”、“2018年2月贵州毕节财校幼师实习安置表”复议件共17页给米某友核实,米某友确认属实。2016年至2018年,毕节市财贸学校一共安排了240名学前教育专业学生给米某友公司安置顶岗实习,米某友公司从中赚取了大约60万元的利益。
(七)2015年初左右,黔西旅游学校培训科科长赵某受张某1的邀请,和张某1一起对广州友才公司进行了考察。后黔西旅游学校同意与广州友才公司开展学生顶岗实习合作。2015年3月左右,赵某送学生到广州给广州友才公司安排顶岗实习,被告人米某友为了取得赵某的帮助,多获得黔西旅游学校组织学生给广州友才公司安排顶岗实习,送给赵某好处费1万元。
上述事实,有本院确认的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八)2015年,广州友才公司副总陈某1找到威宁县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威宁职校”)校长宁选应,表示广州友才公司想和威宁职校开展学生顶岗实习合作,宁选应表示需要等考察了广州友才公司再定。2015年下半年,宁选应到广州对广州友才公司进考察后,同意与广州友才公司开展学生顶岗实习合作。在广州友才公司和威宁职校合作过程中,被告人米某友为了取得宁选应的帮助,多获得威宁职校组织学生给广州友才公司安排顶岗实习,在2016年下半年,米某友到宁选应办公室送给宁选应好处费4万元。
上述事实,有本院确认的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九)2015年上半年,受被告人米某友的邀请,织金县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织金县职校”)校长胡某3和该校分管招生就业工作的副校长杨某2、招就办主任金某取等人到广州对广州友才公司进行考察,在考察过程中,米某友为了取得胡某3的帮助,让广州友才公司成功与织金职校建立学生顶岗实习合作关系,送给胡某3好处费2万元。后织金职校同意与广州友才公司开展学生顶岗实习合作。在广州友才公司和织金职校合作过程中,被告人米某友为了取得胡某3的帮助,多获得织金职校组织学生给广州友才公司安排顶岗实习,又先后两次送给胡某3好处费共计6.49万元。其中,2015年8月左右,被告人米某友到织金职校送给胡某3好处费2.49万元,后胡某3将该款交给学校财务人员用于学校开支;2015年6月左右,米某友到织金职校送给胡某3好处费4万元,后胡某3将该款交给学校财务人员用于学校开支。上述,被告人米某友送给胡某3好处费共计8.49万元。
上述事实,有本院确认的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十)2016年10月,经被告人米某友和毕节同心农工职校校长李某联系,毕节同心农工职校和广州友才公司建立学生顶岗实习和社会实践合作关系。在广州友才公司和毕节同心农工职校合作过程中,被告人米某友为了取得该校招生就业办主任穆某1的帮助,多获得毕节同心农工职校组织学生给广州友才公司安排顶岗实习,先后两次送给穆某1好处费共计3.5万元。其中,2017年底左右,被告人米某友请穆某1等人吃饭时,送给穆某1好处费1万元;2018年4月,米某友到穆某1办公室送给穆某1好处费2.5万元。
上述事实,有本院确认的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毕节同心农工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提供的证明、穆某1提供的大方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出具的证明,证实穆某1于2012年12月开始任毕节同心农工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招就办主任。
2、穆某1于2018年9月5日提供的毕节同心农工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广州友才教育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达成的校企合作协议书、协议,证实约定双方在学前教育专业学生培养和实习方面开展合作,合作期限为6年,即2016年8月至2022年7月。广州友才公司在2016年10月底之前以招生费名义支付毕节同心农工中等职业技术学校30万元。
3、穆某1于2018年9月5日提供的2018年1月份毕节同心农工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勤工俭学意向统计表、“贵州大方职校幼师实习安置表、毕节同心农工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出具的情况说明等书证,证实该校2013级学前教育专业学生的实习时间为2015年3月,2015级学前教育专业学生的实习时间为2017年3月,2016级学前教育专业学生的实习时间为2018年3月。
证人穆某1的证言证实,穆某1于2012年年底开始担任毕节同心农工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招生就业办公室室主任一直至今,主要负责招生、就业、学生实习和社会实践等工作。在2016年底的时候,米某友到穆某1的办公室来,拿了1万元给我。2017年3月左右的一天晚上,米某友到穆某1家楼下来打电话给穆某1,说他来拜访哈穆某1,叫穆某1下楼去,穆某1下楼去以后,在穆某1家楼下的超市附近,我记得当时已经是了,穆某1和米某友见面后,米某友送给穆某13万元,穆某1收到这3万元后一直放在家里卧室床垫下面的柜子里,没有给家里的人说,直到现在这3万元钱我都没有动用,都还在家里放着的。2017年底的时候,米某友到学校请领导和班主任老师在大方县城外的一家农家乐吃饭,吃完饭后,米某友把穆某1叫到隔壁包房去,送给穆某11万元钱,这1万元钱被穆某1用于下乡招生时请老师吃饭,请乡镇送学生来的老师吃饭及个人的一些
被告人米某友供述证实,2017年,米某友和毕节同心农工职校校长李某、招就办主任穆某1等人在大方的一餐馆吃饭,李某叫米某友感谢一下穆某1,米某友考虑到毕节同心农工职校的顶岗实习和社会实践学生都是由穆某1来具体组织和安排,就将穆某1叫到另外的一个包厢里,送给穆某11万元现金。2018年4月12日,米某友到毕节同心农工职校支付一笔72000元的好处费给学校后,李某叫米某友去招就办找一下穆某1,米某友想到要感谢一下穆某1,就到穆某1办公室送给穆某13.5万元现金。米某友送钱给穆某1,是因为穆某1是毕节同心农工职校招就办主任,具体负责组织安排学生的顶岗实习和社会实践,米某友为了感谢穆某1,才送钱给她的。
(十一)2015年,经被告人米某友和金沙职校校长刘某1等人联系,金沙职校和广州友才公司建立了学生顶岗实习和社会实践合作关系。2016年底的一天,被告人米某友请金沙职校领导班子成员刘某1、刘某2、敖怀卫、刘某3、王某2等人在金沙黄金私房菜吃饭,在吃饭过程中,被告人米某友为了感谢该校领导班子人员在广州友才公司和金沙职校开展学生顶岗实习和社会实践合作中给予的帮助,以用于购买手机的名义分别送给刘某1、刘某2、敖怀卫、刘某3、王某2每人1万元现金,共计送出5万元。
上述事实,有本院确认的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十二)2017年3月左右,被告人米某友到赫章县实验中学(原赫章县综合职业技术高级中学)联系学生顶岗实习事宜时,为了取得该校主持工作的副校长赵永芳的帮助,多获得赫章县实验中学组织学生给广州友才公司安排顶岗实习,送给赵永芳好处费2万元。
上述事实,有本院确认的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十三)2015年,经被告人米某友和金沙职校校长刘某1等人联系,金沙职校和广州友才公司建立了学生顶岗实习和社会实践合作关系。2017年6月,在金沙职校校长刘某1为其子陈某某在金沙举办结婚酒席前,被告人米某友为感谢刘某1在广州友才公司从金沙职校获得顶岗实习和社会实践学生上提供的帮助,借刘某1儿子结婚之机到刘某1家中送给刘某1现金20万元。几天后,刘某1将被告人米某友约至办公室,退还15万元给米某友,只收下5万元。
上述事实,有本院确认的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米某友作为广州有才公司实际投资人和控制人,其在该公司经营过程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共向金沙县职校校长刘某1等16人行贿78.96万元,同时,米某友又向毕节同心农工职校行贿40万元。被告人米某友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和对单位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米某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辩护人提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米某友犯对单位行贿罪中,广州有才公司与毕节同心农工学校是合作办学,双方之间签订了协议了后广州有才公司才给予毕节同心农工学校40万元,该行为并没有影响学校的正常管理活动,属民事法律调整范畴,故米某友不构成对单位行贿罪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
关于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米某友犯行贿罪中,米某友属广州有才公司法定代表人,其行贿行为代表公司,属公司行为,故其行为不构成行贿罪,而应当构成单位行贿罪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中,首先广州有才公司实际投资人和控制人系米某友,其行贿时是由其一人决定,包括向何人行贿以及行贿多少;其次,米某友向受贿人行贿的目的为了谋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该经济利益实际也系米某友一人所有;故被告人米某友的行为应当构成行贿罪。故对这一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根据被告人米某友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第三百九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
被告人米某友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对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2日至2023年11月1日止;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审 判 长 李燕
人民陪审员 吴烨
人民陪审员 王梅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司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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