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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入室盗窃后走廊脱下裤子裸露下体再次翻窗进入被害人陶某的卧室

作者:唐德律所,更新日期:2021-01-17 09:37:51, 已有人参与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黔0103刑初451号

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欧某,男,1988年3月10日出生于贵州省大方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2018年12月18日因涉嫌犯强制猥亵罪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

入室盗窃猥亵侮辱 贵州刑事辩护律师.jpg

辩护人范文康,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以云检未检刑诉(2019)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某犯强制猥亵、侮辱罪,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圆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欧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2月15日2时许,被告人欧某酒后在本市云岩区通过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被害人陶某睡觉的卧室,被被害人发现后离开被害人的房间,随后在门口走廊脱下裤子裸露下体再次翻窗进入被害人陶某的卧室,夺走被害人用来自卫的木棒,使用该木棒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将被害人推到床边并要求被害人蹲下,完全裸露下体面对被害人进行手淫实施强制猥亵、侮辱,被害人家属发现后将被告人欧某当场抓获。

庭审中,公诉人当庭宣读并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欧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三年。

庭审中,被告人欧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是初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15日2时许,被告人欧某酒后在本市云岩区发现被害人,被告人欧某产生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想法,随后被告人欧某通过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被害人陶某睡觉的卧室,被被害人发现后离开被害人的房间,随后在门口走廊脱下裤子裸露下体再次翻窗进入被害人陶某的卧室,夺走被害人用来自卫的木棒,使用该木棒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将被害人推到床边并要求被害人蹲下,随后被告人欧某完全露下体面对被害人。在此过程中,被害人家属发现后将被告人欧某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证实被害人陶某于2018年12月15日2时许在贵阳市云岩区家中被一男子闯入房间,后该男子使用棍棒殴打陶某后欲对其实施强奸行为,因被害人家属发现被迫停止强奸行为;

2、立案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于2018年12月15日立案侦查;

3、被告人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欧某作案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4、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欧某被抓获的过程;

5、被害人户籍信息,证实被害人陶某出生于2001年5月1日;

6、被害人陈述,证实2018年12月14日23时许,我看见有个人影站在房间靠门位置,我就开灯看见是一名陌生男子,我问他“是找什么人吗”,他问我隔壁是否住着一个人,我就说好像有一个人住的,然后他就开门出去了,当时他还说他喝醉了,我起来把门关好然后把灯关了,我回到床上,借着外面的路灯,我看到他在走廊上徘徊,过了一会,他从窗子的间隙朝房间里看,可能他感觉我睡觉了,于是就从门上方的窗户准备爬进来,他在爬的时候我把灯打开,然后他又退回去了,我起来开门准备问他有什么事,我开了一点门看见他没有穿裤子,我赶紧把门关上,我当时很害怕,就顺手拿起一根木根来自卫,我再次把门开了一点,他看见我拿了木根,但他没有离开的迹象,我就开始喊隔壁的亲戚,他见我喊人就开始推我的门想闯进来,我用力将门抵住并锁好没让他进来,我继续拿着木棍站在门的附近,他开始从门上方的窗户爬进来,我一边继续呼喊亲戚一边拿棍子朝门上方去顶他,阻止他爬进来,但他还是爬上去跳进了房间,他还是裸露着下半身,他进来后从我手上抢过木棍并朝我身上打,打了我五、六下,把我推到了床边让我蹲着并叫我不要喊,他面对我站着,我爬在床沿上哭,他对我说想和我发生性关系,反复讲了两三遍,这时我的亲戚喊我的名字,他对我说“别出声、不许叫”,接着我听到亲戚敲门声并叫我开门,我突然起身去开门,但他用手把我挡住,我用力把他推倒在地上,就去开门,亲戚把我拉到了隔壁房间,因为我害怕,我就坐在他们的床上哭,过了十多分钟警察来了;

7、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12月15日凌晨2时左右,我听见陶某叫我,当时我叫我老公起来去看一下,我老公起来后到隔壁看了一下就回来叫我起来,并且说陶某的房间有人让我去看一下,我就到隔壁推门,但是没有推开,随后我就将窗子推开,我看陶某先蹲在地上趴在床上哭,有一个男子在房间内站在我孙女的后面,并且下半身是裸露的,我就敲门并喊陶某开门,大约几分钟以后陶某就爬起来推开那名男子跑过来开门,该男子就一把将陶某拉回房间的床上,我就喊住在隔壁我的侄儿,随后他们直接冲进房间将该男子抓住;

8、被告人欧某的供述,证实我进到民房的二楼,上去以后我看到一个窗子亮着灯的,我就从窗帘缝隙往房间里面看,看到一个十几岁的小姑娘在床上躺着,我就想和他发生性关系,我看见门的上面有一个窗子,我就从窗子翻了进去,小姑娘就起来了,就问我找谁,我说不找谁,她就让我出去,她把门打开,我就出去了,我看她没有什么反应,我就更想和他发生性关系,然后我就在楼道里把裤子都脱了,我就从门上面的窗子又往房间里面翻,我在翻的时候,她拿木棍顶我,但是没有成功,我就翻进了房间里面,我顺手把她手里的木棍抢了过来,打了她几下,然后我就让她蹲下,不要讲话,我就在那手淫,并说想和她发生性关系,说了大概两遍,然后就有人敲门,我就说不许开门,她就趁我不注意的时候往门那里跑,我拦了一下,她就一下我把推倒了,把门打开,然后冲进来一个男子的把我压在地上;

9、病历,证实被害人被打伤的情况;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其证据来源真实,内容客观、公正,能够相互印证被告人欧某犯强奸罪的犯罪事实,本院予以认定。

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是初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一致,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欲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未遂),依法应予惩处。关于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被告人欧某犯强制猥亵、侮辱罪的罪名不当,本院予以纠正。被告人欧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欧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欧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18日起至2020年12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虞继恒

人民陪审员  高 菁

人民陪审员  廖晓丽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国静

 

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

 


编辑:唐德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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