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

法律咨询热线  0851-85864366

严某、晏某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作者:唐德律所,更新日期:2021-01-17 09:35:43, 已有人参与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黔0103刑初459号

公诉机关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严某,男,1970年3月12日出生于贵州省贵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现住贵阳市云岩区。2018年12月6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

贵州刑事辩护律师 .jpg

辩护人胡小芳,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晏某某,男,1976年7月12日出生于贵州省织金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现住贵阳市南明区。2018年5月1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12月5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

辩护人付媛,贵州驰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公诉刑诉(2019)20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某、晏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艳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严某、晏某某及辩护人胡小芳、付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2月4日16时许,被告人晏某某在贵阳市处以人民币900元价格贩卖毒品给肖某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缴获其用红色塑料袋包装的海洛因疑似物二小包(1号净重0.26克,2号净重0.68号),作案时用于联系和转账的手机一部。2018年12月5日0时许,在晏某某的配合下,公安机关在贵阳市云岩区四川巷一停车场内将以人民币4300元价格贩卖毒品给晏某某的被告人严某抓获,当场缴获用黑色塑料纸包装的海洛因疑似物一包(3号净重为9.94克)及作案联系的手机一部。经贵阳市公安局毒品检验中心鉴定,1号、2号、3号检材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庭审中,公诉人当庭宣读并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严某、晏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建议判处被告人严某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晏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

庭审中,被告人严某提出没有贩卖毒品的辩解意见;被告人晏某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严某的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证据存在瑕疵,被告人严某无罪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晏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坦白,有立功情节,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4日16时许,被告人晏某某在贵阳市处以人民币900元价格贩卖毒品给肖某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缴获其用红色塑料袋包装的海洛因疑似物二小包(1号净重0.26克,2号净重0.68号)及作案时用于联系和转账的手机一部。2018年12月5日0时许,在晏某某的配合下,公安机关在贵阳市云岩区四川巷一停车场内将以人民币4300元价格贩卖毒品给晏某某的被告人严某抓获,当场缴获用黑色塑料纸包装的海洛因疑似物一包(3号净重为9.94克)及作案联系的手机一部。经贵阳市公安局毒品检验中心鉴定,1号、2号、3号检材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8年12月4日13时许,公安机关接到肖某举报,在本市花果园附近有一名男子涉嫌贩卖毒品;

2、立案决定书,证实2018年12月4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3、二被告人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严某、晏某某作案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4、抓获经过,证实二被告人被抓获的过程;

5、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证实2018年5月15日被告人晏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9月8日刑满释放;

6、微信聊天截图,证实二被告人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严某收取被告人晏某某转款4300元;被告人晏某某通过微信与肖某联系,并收取肖某900元;

7、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对涉案毒品及作案工具手机进行扣押;

8、称量笔录、毒品称量记录,证实涉案毒品净重分别为0.26克、0.68号、9.94克;

9、指认照片,被告人严某、晏某某对涉案毒品、作案工具手机予以指认,并对毒品称量进行指认;

10、毒品收据,证实涉案毒品已上缴贵州省公安厅;

11、被告人严某的供述,被告人严某否认向被告人晏某某贩卖毒品的事实,称毒品是自己吸食,和晏某某关系一般,不知道晏某某的手机号,平时没有来往,4300元是晏某某还给我的钱;

12、被告人晏某某的供述,证实我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为了立功,我就把严某的情况说了,因为我被抓之前已经和严某约好拿10个海洛因,他当时也答应了,晚上我用微信和他联系,他让我去四川巷的停车场等他,他把海洛因给我拿下来,约好后我就带警察来到了四川巷停车场,到了后,我用微信联系他,他说马上就下来,过了一会我看见他过来,然后他上了我的车,他刚上车就把一包用白色卫生纸包装的海洛因放在我的副驾驶座位上,然后就被公安机关抓获了;我们没有谈价格,以前每次交易都是每克430元;供认向肖某贩卖毒品的事实;

13、证人肖某的证言,证实通过微信联系晏某某,后晏某某向其贩卖900元毒品;

14、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其曾经向被告人严某购买过毒品;

15、辨认笔录,证实王某能够准确辨认出被告人严某;

16、贵阳市公安局毒品检验中心毒品检验鉴定书,证实涉案毒品中均检出海洛因;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其证据来源真实,内容客观、公正,能够相互印证被告人严某、晏某某犯贩卖毒品罪的犯罪事实,本院予以认定。

关于被告人严某提出没有贩卖毒品的辩解意见及其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证据存在瑕疵,被告人严某无罪的辩护意见,经查,现有被告人晏某某在的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微信聊天记录,相关书证,能够证实被告人严某贩卖毒品给被告人晏某某的事实,且被告人严某提出的辩解意见与常理不符,被告人严某及其辩护人也未提交相关证据及证据线索,故该辩解、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晏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坦白,有立功情节,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经查,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晏某某妨害社会管理秩序,非法贩卖毒品海洛因给他人,其中被告人严某贩卖毒品9.94克,被告人晏某某贩卖毒品共计0.94克,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处罚。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严某、晏某某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晏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晏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严某,系立功,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晏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严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6日起至2021年12月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晏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5日起至2019年12月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随案移送作案工具手机两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虞继恒

人民陪审员  谢润凤

人民陪审员  廖晓丽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国静

 

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

 


编辑:唐德律所
分享到

法律咨询电话:0851-85864366 微信二维码 涉外业务咨询电话:13765191999

全国免费咨询热线:0851-85864366  13765191999    QQ咨询:104075843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中路大十字时代广场南楼(名仕楼)11楼

Copyright © 2008-2022 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黔ICP备18007903号    贵公网安备52010302000760号